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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14-105420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9 11:17: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集团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实施内部监督控制,依法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设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配置和保证。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本级企业 的领导,对本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对***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人员设置及要求

第六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实际情况,经***批准后,企业可设立总审计师。

第八条 ***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审计部部长的任免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各企业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审计部的意见,并按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及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除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验。除集团、各级企业审计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财会、审计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二是具备三年以上审 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需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与审计对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

(二)各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该级企业审计部部长决定;企业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决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部长决定;集团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管理层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逐级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审计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三)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审计理论研究以及有关资料的编写等;

(四)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五)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的审计;

(七)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八)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九)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农牧场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及专题审计调查;(四)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五)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第十四条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二)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三)对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进行审计;(四)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五)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

(六)对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资合作项目经营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改变经营方式前审计、兑现审计、离任审计);

(七)对企业内部的重组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拍卖、抵押、租赁、转移和企业停业、破产进行审计;

(八)对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审计;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

(十)完成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十一)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上述审计任务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联合审计等有效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审计待遇及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补贴、劳保待遇的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不附属于其它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取权、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应视情节给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部门、单位的年度计划、预决算和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产调度等重要经营决议等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予以封存;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向上一级内审部门进行反映;(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力,收缴处罚款项交同级财务部门。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向部门、单位领导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备案;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审计通知书;

(三)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任务书,确定审计方式、范围、内容。步骤、时间,明确审计小组分工;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审计查证、取证、核实工作,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形成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对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第七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第二十三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以及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查证核实事项记实;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四)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内部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附件。

其中,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五)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六)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七)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

(九)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拒绝、阻碍检查;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由于前款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单位领导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的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设立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监督、评价的行为。旨在促进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部门风险防范的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纪检监察处是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纪检监察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向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职业学院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纪检监察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为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的整体财务预算,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聘任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学校内审工作。学校党委在编制范围内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审签):

(一)学校及所属二级学院、处室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决算;

(七)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预决算;

(八)学校及二级学院、处室在服务、基建维修及设备设施、图书教材等物资采购方面,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款项支出的审签。

报销凭证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财务校领导和校领导签字后报送纪检监察处审签,纪检监察处审签后到财务处报销;

(九)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学校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一)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学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处室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工作要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财务电子数据,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建议,报请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九)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审计计划,报经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处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中应写明审计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以及形成的审计初步结论和审计建议,纳入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后,工作记录随审计项目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单项审计项目归档原则,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纪检监察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内部审计是我县教育局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二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在教育局局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对教育局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教育局局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教育内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教育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四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教育局局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教育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育局党委会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教育内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提供财务收支预、决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教育局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藏、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教育局党委会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教育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教育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五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县教育局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内审机构的部署,制定和阶段性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涉及有关单位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经证据提供者签证;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六)内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六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教育局负责人后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由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

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_]118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2_]51号)、《湖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行发[202_]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篇: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集团审计中心

内部审计工作

一、审计职责

集团审计中心,代表集团对各公司、各直属部门有关工作事项进行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其职责是:

(一)拟定集团有关审计事项的规章制度,提交集团会议研究。

(二)负责对集团各公司的内部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三)负责检查集团各公司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规章制度情况,负责对各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所有经济活动、经济效益及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负责检查和评估各公司各种财务数据、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其中包括检查财务数据的采集、衡量分类及汇报的方法是否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各公司开展财务预算、资产经营、经济效益、内控制度、固定资产投资、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

二、审计内容

(一)审核集团所属被审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保证经营数据来源合法真实。

(二)评价集团所属被审计单位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各项活动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揭示不经济、不合理的行为。

(三)评价、考核各公司综合性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离期望值原因。

(四)评价被审计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监控能力,发现问题并指导工作。

(五)发现集团各公司先进的、科学有效的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及时总结和反馈。

(六)对各公司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1、酒店

(1)应收应付往来款的金额、账龄,应收款和月收入额的配比程度,与历史数据对比增减变化情况。

(2)采购报价制度、询价制度的执行情况,核查报价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3)酒店综合毛利率以及各经营部门的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4)成本构成,用因素分析法分析成本变动的原因,追查是数量因素还是价格变动引起。

(5)资产保养、维修,检查资产的闲置和利用情况。(6)存货盘点,账物核实,检查以旧换新制度的执行情况,账物是否相符。

2、地产(1)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高息借款的支付利息情况。(2)各项工程款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合同支付款项问题。

(3)房产销售、按揭贷款、开发成本和费用情况。(4)贷款业主月供欠缴情况。(5)代收代付款的收支情况等。

3、典当

(1)逾期费息的金额、回收进度。

(2)贷款的账龄分析,关注时间较长的贷款情况。(3)放款流程规范性。(4)关注费息率变化。(5)收当物品的定价程序。

(6)绝当物品、寄卖品和黄金等销售情况。

4、物业

(1)物业费、暖气费收费率。

(2)水费、车位费等其他费用的收缴情况。(3)小区内是否存在占地经营未收款现象。

(4)维修程序是否合理,是否有人进行维修回访等。

三、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经营管理情况。

(二)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和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会计年报、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财务工作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规章制度等行为造成损失或浪费的,经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临时做出处理,并建议追究责任。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罚款。

(九)审计中心经批准有权抽调集团及各公司相关人员担任临时审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计程序

(一)年初拟订当年审计项目和工作重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常规审计每月安排一次,另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安排专项和临时审计内容,对阳光通道反映的问题随时审计检查。

(三)认真阅览各公司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而后制定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审计结束后,对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六)对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落实,事后反馈。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事项,十天内做出答复。

五、审计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能力、综合分析及文字表达能力。

(二)依法审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保证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四)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所犯错误情节给予处罚。

(五)审计中心,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资料档案,严格管理。

(六)审计人员调、离职时,应在专人监交下办理移交手续。

六、处罚意见

(一)对审计中首次出现的问题,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

(二)对上次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再次重复出现,情节较轻者需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连带部门第一负责人罚款50元。

(三)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较重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连带部门第一负责人罚款100元。

(四)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对责任人不低于500元的罚款,对连带部门第一负责人不低于300元的罚款,问题和罚款金额报批准后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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