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政审计如何服务于人大预决算审查
《审计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职权。同时修订后的《预算法》确定了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国家审计制度。人大依法行使财政监督职权,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人大和审计机关都要对财政进行监督,财政审计和人大预决算审查的内容相近,目标一致,都是为了推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在具体实施中人大应利用审计监督的专业性,更好利用审计成果,提高人大对财政的监督质量,使人大监督更具针对性、有效性。为此,本文就如何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为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人大监督服务,提出以下思考意见。
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审计的永恒主题。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型,政府管理的不断规范,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政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审计的内容和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搞好财政审计工作,做好为人大服务工作,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财政、财务会计知识,而且要具备宏观经济管理知识等全面综合素质。审计机关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拓宽知识面,培养全面综合分析的能力,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加强审计方法和技术的创新,全面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工作水平,顺应工作发展需要。
二、整合各方监督计划
实现监督工作相互促进
审计机关在年初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事先向人大了解财经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涉及财政监督方面的重要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相互沟通,便于将人大重点关注内容融于每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中,将《预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人大对决算草案审查的内容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财政决算审计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监督实效,实现监督工作的相互促进。
三、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服务人大提供完整信息
(一)预算编制审计
审计机关应积极主动配合人大参与预算编制初审,将审计监督前移,对预算草案编制的合法、合理、真实和准确性进行审计,切实把好预算编制审计关,为预算执行审计打下良好的基础。关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在财政预算编制完成后,向人大提请之前,对报批的预算从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入手,查看是否在报送公共财政预算的同时报送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各项预算是否细化到具体的明细科目和部门单位,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的定员定额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部门预算收入支出是否真实等。为人大常委会初审预算收支方案提供专业支持,从而有效约束预算过粗、待分解预算数过多以及未预算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等行为,促进预算编制的合法、科学、公开、细化。
(二)预算执行审计
预算执行审计要以规范预算管理、推动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保障财政安全、提高财政绩效水平为目标,坚持“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的审计思路,按《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同时结合《预算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人大常委会审查本级决算的内容进行重点审计。
通过预算执行审计,审计部门向政府提交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代政府向人大提交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坚持客观求实的原则,更加全面审慎地反映情况、揭示问题、提出建议。可以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提供科学依据,使人大监督更具针对性、有效性,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促进本级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推进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发挥财政在调控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财政决算草案审计
预算执行审计可作为决算草案审计的基础。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政府决算草案在报政府批准前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的审计行为,是对财政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审查、分析和评价,从而使决算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决算草案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决算草案真实性的审计、决算草案准确性的审计、决算草案及时性的审计。
通过审计部门的专业鉴证,从而保证向人大提交的政府决算草案真实、准确、完整,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参考。
四、争取人大信任支持
树立人大审计监督权威
(一)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争取人大对审计结果的信任,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成果,延伸人大财经监督,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人大可以从审计部门对上一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的结果中,发现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并及时进行整理、加工,提供给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结合预算审查,分析和研究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审议意见,提高人大审查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若在审计中发现了好的典型经验或研究总结出了好的对策措施,人大常委会就可批转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推广或对正在执行中的预算进行间接地修正规范。
(二)督促查出问题的整改问责
争取人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重视,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人大可通过“交办函”的形式交政府整改,并要求政府限期报告整改结果。每年人大常委会都应紧盯着在上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开展专题询问,同时可以要求审计机关将其再次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对连续两年以上“入选”整改不力的累犯单位,要按新法相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这样做既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严肃财经纪律,又能更好地树立人大、审计的权威性,同时确保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严肃性。
总之,审计要依法为人大提供服务,争取人大的信任和支持并接受人大监督,才能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的应有作用,又有利于提高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权威,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突出人大监督的法律地位,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