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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医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思考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4-98095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30 00:00: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基层法医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思考

基层法医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思考

摘 要 法医的鉴定结论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的定案过程中往往成为举足轻重的“焦点”,然而目前的法医鉴定机制不完善、法医鉴定水平良莠不齐等现状又严重阻碍了审判实践的发展。面对存在的问题及弊端,法医鉴定特别是基层法医工作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 基层法医 体制弊端 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1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不完善的弊端

(1)立法不完备,缺乏操作性。公检法三机关“自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等违反科学精神、违反诉讼法原则的事件时有发生;鉴定机构互相扯皮,鉴定结论互相拆台、互相矛盾的现象屡见不鲜。

(2)机构设置混乱,缺乏权威性。目前,除公、检、法、司自上而下设立的鉴定机构外,还有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科大学、政法院校的鉴定中心等。多系统设置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又使鉴定质量发生异化,法医鉴定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3)鉴定规则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各系统、各地区指导、规范鉴定的标准各不统一,互不约束,各自为政,致使实践中鉴定结论截然不同。

(4)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2当前法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2.1法医人少质弱,工作任多繁重

目前法医鉴定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法医来承担,但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发展,基层检察机关(县级)法医工作量在适时监督以及自行侦查现场勘查工作也不断增多,但由于人员少案件多,难得有机会再学习进修,严重阻碍了鉴定水平的提高。一般法医每次在现场,往往都是孤身作战,缺乏同行商量、共同切磋技术,不同程度地影响检验的效率和质量。

2.2仪器fr设备落后,业务经费不足

法医学随着社会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涉及检验项目更多,操作更加复杂,需要仪器设备、技术用房,然而目前仪器设备落后,检验工作只能维持在最基础的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基本上工作是半开展状态。法医技术的发展和存在没有一定的财力支持是十分艰难的。

2.3法医待遇低贱,职称待遇解决困难

法医科技工作者在为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社会治安稳定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可是,他们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不高,工作上缺乏各方面的支持和理解,在社会上到处受到鄙视。技术职称长期不好解决,工资待遇、劳保津贴,远低于卫生系统的医务人员,在政法机关也处低水平。这与他们的劳动强度明显不相适应,大大地挫伤广大法医工作者和积极性,严重影响法医技术的开拓和提高。

2.4缺乏职业道德,工作粗疏马虎

有的法医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注意自身修养,不顾事实,甚至在检验鉴定中或为“说情”所动或为“领导意志”所左右,置职业道德于不顾,滥出证明,乱下结论。县级法医授予鉴定权后,由于没有鉴定复核制度,出具的鉴定不需验证即可生效。这种不成文的以“我”为准的鉴定制,导致部分法医工作粗疏、尸体解剖不全面,损伤检查不细致、死因、凶器缺乏分析及断定现象。

3关于解决体制和问题的几点思考

3.1 法医学鉴定体制应该实现“多元化”

“多元化”的基本框架包括为社会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和为国家利益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具体而言,“多元化”法医学鉴定体制的配套要求有:(1)撤销目前法院系统内的法医鉴定机构,或者即便保留,该机构的任务也应当转变为咨询性质,为本法院或本系统法官提供技术支持,其本身不再从事鉴定活动。(2)公安、检察内部同时保留鉴定机构。公、检的鉴定中心是为维护国家利益而设立的,在一些刑事大案中,内部存在鉴定机构有利于工作的保密性,两者共存则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3)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应改为民办。因为该机构在职能上并不代表国家,改为民办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以及减少国家财政的负担。(4)符合条件的医院可以从事法医鉴定活动。(5)医科大学、政法院校这类科研水平较高的法医科研中心,可以从事专门性强的疑难病例或尸体检验。一定条件下允许它们成为鉴定主体,有利于资源的最合理化利用,也有利于推动法医教学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法医学提供人才储备。

3.2建立和完善法医工作制度,加速法医队伍的建设

当前随着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和法制的健全,各种类型的诉讼活动对法医依赖性越来越大,尤其是命案尸检鉴定,法医面临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新的项目和课题也将越来越多,因此法医体制的改革应加快步伐,建立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办事机构和各项有关制度。建设好法医工作者队伍,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具体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医专业技术职称的规定,切实提高法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待遇,以稳定和发展这支队伍。

3.3改善和充实法医鉴定装备,加强业务基础的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法医检验项目越来越多,操作更加复杂。单凭过去的手工操作和最低基础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充实现有的装备。法医事业的发展和存在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仅基础设备要经费,科研项目要投资,而且重大现场的勘查和尸体检验也要耗费一定的资金。如果没有一定的财力支持,要开展这项工作是十分困难的。

3.4确保法医人员业务基本素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

法医学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它是建立在医学基础上的科学,如果没有扎实的医学基础,不仅给法医工作带来不利,而且会使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因此,对所有从事法医检验鉴定人员中未曾进行法医专门培训的应尽快送各类法医培训班进行培训,使他们系统掌握法医学理论知识。对从事法医学工作的人员,除法医专业毕业外一律要具有医科大学以上学历,以保证这支队伍的基础业务素质,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深化司法制度改革中,基层法医工作也要与时俱进,改变现状存在的问题,加强改革力度,让法医工作在基层司法鉴定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第二篇:浅析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中共宁化县石壁镇纪委书记罗建强

乡镇纪委是纪检监察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承担着保持政治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职能,是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前提和保障。现阶段,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在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和上级纪委的协调领导下,基本适应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为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取到了较好保障作用。但是,其组织建设中却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使乡镇纪委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难以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对此,本人根据多年的乡镇工作经历,对现阶段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存在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意见。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1、思想认识不足。在当前中国这种区域性竞争的经济体制下,乡镇形成了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成为领导政绩的重要体现,导致一些乡镇形成了重经济发展,轻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局面。个别乡镇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管理和使用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对乡镇纪委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不够重视、不够支持,有的甚至错误地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同阻碍经济发展划上等号;还有少数基层主要领导存在求稳怕乱心理,对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存在片面认识,认为抓的力度大、查办的案件多,就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损害当地形象,从而造成基层纪委书记该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受到很大程度的掣肘,怕这忧那,不敢大胆开展工作,更难以有新创新。

2、人员配备不强。乡镇纪委普遍由3-5人组成,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看似配齐,其实不然。一是纪委委员有名无实。委员通常是

乡镇民政办、财政所、经管站等非纪检部门的人员担任,他们没有承当纪委的日常工作,平时都在忙于本部门工作,基本上是有名无实,导致纪检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难以开展;二是纪委书记、副书记并非专职。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都要兼管大量的其他的工作,主要的精力不是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而是主要忙于乡镇的计生、招商引资等兼管的工作中,工作头绪多,事务繁杂,身份的多重性,导致用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精力难以集中;三是专职不能专用。乡镇虽然设有专职纪委书记、副书记,但是,乡镇配套改革后因人手不够,同时也误认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平时没什么案件可查,所以安排纪委干部兼几项工作理所当然;还有认为既然提倡分工不分家,纪检监察工作与其他工作也应不分家,乡镇纪委干部直接兼管几项工作,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另外纪委是管人、执纪的,说话有分量,所以往往不分谁主管,就简单地把一些较难管的、不该纪委管的事交给纪委处理。导致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阶段,纪委干部参与中心工作的时间多,真正用在纪检业务工作的时间少,“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地”。

3、体制机制不合理。在体制上乡镇纪委套用县级以上纪委工作体制,缺乏基层特点,针对性不强,乡镇纪委人员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均在乡镇,在查处案件问题上不同层度地存在着“四怕”:怕乡镇主要领导不支持,怕情面上过不去,怕遭到打击报复,怕得罪人丢选票。在机制上,乡镇纪委与其他执法部门沟通和信息交流不畅,纪检工作处于自我循环,监督乏力,难以发挥作用。在制度上,制度建设不规范,存在工作无主次,管理无制度,检查无资料的现象。在对基层站所人员的监督管理,由于许多站所都实行了条管、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乡镇,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象。导致乡镇纪委难以监督。

4、专业培训不够。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

段。但是目前乡镇大部分纪检干部存在着“接岗时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的现象,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窄、内容过时、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提高等问题日益严重。

5、执纪环境不优。当前,由于乡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范围窄,保密机制、保护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存在着畏难情绪,一项工作还未开展,自己首先少了几分底气,具体讲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生和气,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了。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部完成工作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也导致有的同志缺乏工作主动性,坐等领导指示。

二、对策

(一)健全管理体制,合理配备干部

一是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配齐配强人员。每个纪检机构至少要配备2名以上干部,以便开展工作,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纪检副书记务必做到专职专用,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纪检工作。针对县乡机构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编制少的情况,建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人员编制、职数、准入资格方面给予协调解决,拿出一定的职位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兼职纪检副书记招考进公务员。此举不会增加财政负担,又能缓解人少事多的矛盾,也对工作在纪检监察工作岗位上的事业干部也有激励作用。二是建立健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交流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选好人是基础,用好人是关键,在选拔标准上,严格执行政治上靠得住,工作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三句话要求,做到不降格以求,搞平衡照顾,影响整体素质,在选拔方式上,坚持不拘一格,做到广中选好,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在选拔的对象上,突出以领导骨干办案骨干、文字骨干为重点,实行优先选拔,把那些愿干纪检工作、能干纪检工作的人吸引到纪检干部队伍中来。乡镇纪委书记人选尽可能地从纪检监察机关懂业务、政治素质高的年轻干部中物色,或从其他行业文化程度高、懂经济、懂法律、政治素质高的年轻干部中选调,并做到依据工作业绩进行提拔重用或交流。三是要创新管理机制。可试行基层纪委由上级管理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以便于纪委独立开展工作,便于有效监督。

(二)、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首先,要做到守土有责。乡镇纪委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工作岗位责任制。纪委书记可以分管与纪检工作有关的工作,如政法,经管、审计等,这样,纪委书记才能专心履职,确保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并进一步明确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不得兼任与纪检无关的工作,确保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专职专用、主抓主业。其次,完善考核办法。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做到统筹兼顾,一方面,考核其工作业绩时,对本职工作的考核占大头,其他分管工作占小头;另一方面,考虑到乡镇纪检监察工作与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差异,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少,没有内设机构,在制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方案时做到实事求是,不面面俱到,分别确定各乡镇工作重点,实行区域考核。第三,实行报告制度。乡镇纪委每半年至少向县纪委汇报一次工作,年终向县纪委述职。通过实行报告制度,可以使上一级纪委能及时了解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动态,以便指导工作,妥善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首先,在加强政治教育的同时,要狠抓业务培训。一是每年可举

办一次纪检监察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班,学习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以及市场经济知识;二是可实行县纪委业务室与乡镇纪委挂点指导制度,由县纪委各业务室现身传授办案技巧,使他们了解掌握一些案件的发生特点和规律,增强实际办案能力;三是有计划的组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到异地考察学习相关业务,开阔视野,启发思路,取长补短;四是每年可以通过挑选一些年纪轻、文化高、素质好的乡镇纪检干部到县、市纪委挂职锻炼。其次,要注重实践锻炼。对乡镇纪委能够承办的案件,可尽量交给他们承办,并派出县纪检监察干部下去同他们一起制定具体的责任制和工作方案,给他们教方法,让他们放手工作,定期汇报交帐,对工作中出现的责任问题由县纪委承担,以减轻他们的思想压力。

(四)、解决实际困难,稳定干部队伍

县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组织名义协同乡镇党委,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冷暖”时刻放在心上。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激发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稳定工作队伍。具体建议:一是县纪检监察领导要定期监督乡镇纪委书记参加乡镇书记办公会的落实情况,以提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待遇;二是要把解决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办公设臵、办案经费、交通、通讯设备等作为乡镇党委硬件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县纪委要主动与组织部门协调,对在乡镇纪检监察岗位上工作时间长、成绩显著的,推荐提拔重用,让纪检监察干部看到了希望,工作更加安心;四是凡上级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如办案津贴等,县纪委也要监督落实。

第三篇: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工商业务大讲堂”第一讲

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授课人:康建中

各位领导、同事:大家下午好!

按照局计划今天由我来讲一讲业务,不能叫讲课,这是对我业务的一次提高,只是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把自己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和困惑与大家进行交流,讲得不好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下午,我主要是将当前社会上大家都关注的问题,我们大家在工作中都感觉较为困惑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与大家作一交流,我讲的题目是《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

在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我们工商部门高度重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每年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作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工商部门监管执法重点来抓,基层工商分局每年都集中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无照经营的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存在,没有得到遏制。

一、无照经营存在的现状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从事私营个体经营的人员大 量增加,但无照经营的现象从城区到农村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并呈现出新的动向和特点。

1.超范围经营。主要是农村,超范围经营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需要前臵审批方可经营的农资、棋牌室等行业。主要是经营在开店的同时经营农资、棋牌室。

2.中介服务。主要是集中在城区和集镇,主要集中于房产、职业介绍、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劳务、各类培训等。

3.季节性无照经营。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农村,利用春节、春播、秋收等时节,从事散装食品、农资、生产生活用品等走村串户、流动经营,以地点不固定、时间短为特点。

4.城区中居民集中的小区和街道从事铝合金加工和装璜、房屋装饰装璜等,无法办理环保审批,因为都是为家庭房屋装璜为主,直接以现金结帐,不开发票,经营地点不固定,所以他们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文化娱乐场所是无照经营的新特点。这种现象存在于城区和农村,电子游戏、棋牌室、网吧等,这些都需要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电信等多个部门的前臵审批,且办证难度大,准入门槛高。尤其是农村“黑网吧”,规模小,但是利润可观。受利益驱动导致经营者甘冒受罚之险,从事无照经营,对抗工商部门的查处取缔行动。

6.外来人员流串从事无照经营。这主要存在于农村,一般是外来人员持有一定的技术,主要是加工行业,他们选 择农民群众意识比较淡薄而且地处偏僻的农村,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没有举报线索情况下很难发现。

7.城镇住宅小区内的附房和车库等擅自改变原有房屋使用功能作为营业用房,不符合办照条件而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无照经营。

8.集贸市场、学校周边的无照经营。该区域内的无照经营群体多以学生儿童及居民为消费对象,而且集贸市场管办脱钩后,市场主办单位认识不足,认为集贸市场只要领一个营业执照就行了,对场内经营户管理不严,有固定经营摊位的经营户不领营业执照从事无照经营,学校周边的流动经营户和摊点,他们利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时间从事无照经营,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执法人员来了便关门收摊,执法人员走了又照常营业。

9.租赁柜台经营的无照经营户。他们在各类装饰城、电脑城、商场、大卖场、手机城等租赁柜台从事无照经营。

以上几种常见的无照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侵害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逃避税收和管理,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然而,这样的无照经营行为又普遍存在,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存在。

二、存在无照经营的成因

(一)主观原因

1.利益驱动导致价值观扭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 照经营可以逃避各种税费,从而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甘冒受罚从事无照经营。

2.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办照率低。由于经济、文化等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没有必要办照”的侥幸心理,明知从事经营要办理营业执照,但是他们不领照先经营,等检查人员前来检查催促时才开始办理相关证照。甚至有的经营者不知道经营活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导致长期不办照。

(二)客观原因

1.前臵审批过多,费用较高致使经营者企图逃避。食品、烟花爆竹、农资、文化娱乐、网吧等经营项目都需要办理前臵审批手续,许可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一是设臵了高门槛,如:网吧,《条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面积、数量,审批户数等硬性条件,但许可部门在营业面积、电脑台数、审批户数等设臵了高门槛,导致相当经营户无法领取许可证,变成了“黑网吧”,二是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无疑加重了经营者经济负担,同时,有的许可部门怕承担责任,对经营户申请前臵许可不办理,以致于不少经营者选择逃避,或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2.政策原因导致的无照经营,如:住宅改商业,城乡折迁红线范围内的经营户等; 3.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进城务工的农民、残疾人员、城镇复员士兵等人员经济条件差,缺乏创业资金,经营规模较小,怕领照后各部门收取费用。

4.基层管理人员监管手段不够,打击力度不够。个别基层工商所“重收费、轻管理”意识依然存在,对无照经营疏于日常监管。

5.力量单一,部门间协作不够。虽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了由工商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合力查处无照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工商部门陷入“孤军作战”的局面,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城镇经营户相对集中的场所,比较容易管理。在农村,点多面广,基层工商分局人员少、执法条件差,存在较大的难题,从而孕育了农村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对策

无照经营与构筑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目标格格不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全生产,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步伐,己经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照经营行为应该加大查处取缔力度,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担当好市场监管的主力军,达到净一方市场,保一方人民,促一方经济的目标。针对新时期、新形势下无照经营存在的特点,笔者认为采取以下几方面可行对策和措施: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寓管理于教育之中。行动靠思想来指挥,要打击无照经营,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从思想源头上打击无照经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对农村比较偏僻、接受不到宣传的经营户,可以采取送法上门和送法下乡的行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在全社会了解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变堵为疏,使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一方面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让消费者了解更多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引导他们正确消费,使无照经营行为失去市场。

(二)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改善执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经常性组织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百姓利益无小事,执法责任重如山”的思想理念,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依法办事。要做到处罚与教育,处罚与疏导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进城务工的农民、残疾人员、城镇复员士兵等从事无照经营要进行疏导,符合条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使他们合法经营,同时,进一步规范“阳光收费”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以此达到办事者的理解,拉近与经营者的距离,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三)建立政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机制,解决工商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都明确了各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的职责,我局己将建立政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上报市政府,有待市政府通过下发文件,明确各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的职责,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函告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问责追究制度,从而使各部门都负起责任,解决了工商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级分片网格化管理,谁监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片区巡查和打击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定期集中整治,发现一处,查处纠正一处,坚决不给无照经营者留市场。

(五)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发现无照经营。一是充分利用村级投诉站,实行定期接待制度,及时发现无照经营;二是在重要场所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无照经营行为。从而形成全社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围、追、堵,达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横向扩展、纵向延伸治理查处无照经营工作。

(六)加强各职能部门与分局的上下联动。针对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况,我局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一是对发 现或举报的无照经营,要进行查处做好检查记录,二是下发责令停止经营的通知书,三是要运用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前臵审批的各分局要及时上报名单和基本情况,以局名义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和联席会议,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无照经营要按局消保科的要求进行抄告,坚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方针,互相通报,沟通信息,密切配合,整合力量,职能交叉问题联合查,多管齐下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七)注重培养,不断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各级工商部门要密切关注基层工商所执法现状,注重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执法人才,不断充实进基层执法队伍,改变基层执法人员匮乏的局面。

(八)加大基层执法办案装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一是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各类硬件设施,保证基层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能及时、迅速出动;另一方面,是要加强责任制追究,督促基层工商所充分利用好现有行政执法资源,充分调动现有人力物力最大潜力,使人尽其力,物尽其能,保证现有行政资源发挥最大效力。

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

第四篇: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基层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之我见

郑小强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3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有效控制了人口自然增长过快势头,取得了举世数目的成效。但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和实践, 如今计划生育进入了推行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人口素质阶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执法环境的深刻变革,干部群众思想的深刻变化,工作体制机制的深刻转变,基层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呈现明显弱化的趋势,急需进一步分析、研究,采取刚性措施予以解决和处理。现结合自己这几年来的工作谈谈自己的意见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各项惠农政策不断落实,群众思想变化多端,低生育水平反弹。一是由于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贫困人口减少,农村育龄妇女家庭负担的减轻,这是导致低生育水平反弹的重要因素;二是是现在进入又一轮生育高峰期,上世纪70-80年代出生的人,现在正是生育期,他们想生二孩欲望性很强。三是群众受传宗接代思想影响,农村家庭对男孩的追求还是根深蒂固。四是违法超生成本对部分富裕阶层没有经济压力,不足轻重,此阶层成为政策外生育的重要力量。五是留守家庭的增多,使农村学生缺乏有效监管。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模式转型过快。大家知道,计划生育是国策,工作重点在农村。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工作,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由过去的以强有力的、从下至上的行政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走向了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的管理模式,工作主体和工作对象均没有变,仍然是乡村干部和人民群众。但由于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和谐社会要求的提出和贯彻落实,乡村干部在计划生育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由于执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部分群众对抗情绪加剧,导致目前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基层干部普遍存在不敢大胆开展工作,过多注重软材料。特别是计划生育四严禁七不准的宣传、网络对现行计生政策的错误引导,基层干部对违法计生对象更是投鼠忌器,造成当前部分人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了,政府拿违法生育没有办法。

3、新时期农村计生工作,方式单一,计划生育工作手段弱化。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不再是过去的一律用强制手段控制生育数量,而是为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依法行政。乡镇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只能一律采用柔性手段来实施,如政策解释、做思想工作等。面对部分逃避、抵制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就束手无策。例如:有的对象利用家庭老、弱、病、残人来威协,利用社会渣子来干扰,引起不明真象群众聚会,在各地不胜枚举。这些人以一带十,从而造成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4、人员流动量大,流动人口管理体系不完善,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要稳定低生育水平,流动人口既是难点,又是重点。一是未婚青年管理难。近年来,打工经济热俏城乡,农村的成年青年便外出务工,在此期间,很可能组织了“家庭”,等他们回来时,已有一个甚至几个小孩了,加之这些流出人员流动性太强,居无定所,其户籍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二是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处理难。由于流动人口活动区域广,调查取证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在本地找不到人,取不到证。到外地,又不知道其地址,办理案件必须二人以上,且成本太大,取证仍然难,往往是花了人力、物力、财力,可工作效果并不理想,三是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管理不严,流于形式。

5、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按照计划生育法,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执法权。乡镇只是委托执法,而计划生育工作对象涉及千家万户,乡镇计生队伍薄弱,本系统人员过少,只能从乡镇调入,加之计生工作繁重,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无法应付庞大计生违法对象群体。由于现行政策对文明执法作出较具体明确的规定,部分百姓故意对抗征收行为,执法效率低下,特别是法院强制执行面太广而难以执行,无法征收到社会抚养费,直接影响了其他育龄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甚至有更多百姓加入躲避、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列,造成计划生育整体工作软化。

二、几点对策的探讨

1、加大宣传力度,着力维护计划生育政策权威,尽力营造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良好氛围。搞好宣传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利于工作的推进。当前,除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外,要加强典型突出成功查处案例的宣传力度,用身边人身边事触动群众的神经,树立百姓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国策的权威。强化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宣传,保持计划生育高压政策态势。当前,宣传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过多宣传计生工作的负面报道和不切实际的执法程序要求。积极发挥学校教育阵地作用,加大对高初中的生育生殖知识教育力度,避免新生政策外生育的出现。

2、科学客观制定考核指标,力尽所能为基层干部减负。目前,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十分具体,分类较细,每项专项工作指标项目繁多,逻辑关系复杂,连本科大学生都难以应付。季度查、半年查、年终查等多项专项检查,检查过多过滥。有的工作看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十分困难。加之业务多而杂,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真正从事重点工作的时间太少。所以,科学合理制定考核指标,特别实事求是符合基层实际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务必结合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考核次数等考核体系进行认真细致总结,进一步减少考核次数,删减不合理考核指标,真正提高考核实效,促进基层有更多时间投入到计划生育主体工作中去。

3、从严执法,违法必究,大力完善计划生育执法体系。维护刚性的计划生育国策是当前搞好农村计划生育的基础和保障。在依法行政中,更加注重逐步完善的过程,而不是不切实际的一步到位,不顾客观实际拿基层干部问责。司法系统务必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权威,对证据确凿的,立即立案,强制执行,从紧从快加大打击力度,而不是更多关注程序上的合法性,克服部门间的不协作性,从重对违法生育者严肃处理,做到以一儆百,减轻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压力。

4、坚持以人为本,村民自治。在广泛开展计生政策、新型婚育文化宣传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村民自治,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使群众对计生工作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由“治民”走向“民治”。

5、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当前计生队伍人员少、待遇低、思想不稳定的现状,切实加以解决。一是充实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年轻计生专干队伍;二是减轻计生专干工作压力。将计生专干兼职的其他工作尽量减少,使其有时间、有精力从事计生工作;三是切实解决乡镇计生办主任级别和待遇,以利调动其积极性;四是提高专干待遇。从事计生工作的干部相对其他同志来说,工作量大、责任重,在通常的待遇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补贴,让其劳有所获,稳定人心;五是尽量减少政治压力,让其放心大胆工作,而不是提心吊胆工作。六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计生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帮助化解矛盾,解决难题,不能形成遥控指挥。

6、多方协作,进出联动,从严管理,探索流动人口有效管理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口的队伍越来越庞大,计生工作难度也随之增大,要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对流入人口的计生问题不能一赶了之,而是要就地解决,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以考核流入地为准;二是严格证件管理,对流动人口一律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地加大验证力度,对未办证的,实行限期办证,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录用;三是对流入重点对象实行“季查”制度,不按要求参加的,应追究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

7、多方筹资,重在落实,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为更好地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奖励扶助政策。比如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机制,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但由于全国人口众多,国家财力有限,目前还不可能全面覆盖落实。所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符合本地实际的优惠政策,让这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更多的得到好处,从而影响和带动一部分家庭,使他们也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8、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营造良好新格局。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哪一人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一是公安部门在小孩上户时,要求在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出具结婚证、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再给予上户;二是加大对医疗机构的

检查,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实施解除节育措施手术的,坚决予以打击;三是医疗机构严格坚持凭证检查和凭证生育制度,并及时通报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否则,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医生的责任。

第五篇: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现状思考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现状思考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2_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2_年则为15%,202_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2_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转,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

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那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778论文在线 ***/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

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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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冉容著:《设立我国缓刑保护观察制度的构想》,《人民司法》202_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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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医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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