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4-44583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3 14:41:13 来源:网络

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家工作站是指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业(行业或区域)主导,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市场化运作的专家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条

设立专家工作站的主要目的是搭建高层次专家柔性流动平台,提升企业(行业或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形成高层次专家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规范性制度和良好机制,更好地服务企业和高层次专家。

第三条

专家工作站的建设,按照“建设一个站,形成一支专家团队,培养带动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总体目标思路,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事局、设站单位所属区(市)人事、科技等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设站单位联合成立专家工作站协调小组,负责专家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设站单位所属区(市)人事局或主管部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专家工作站的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和咨询培训等各项科技活动,指导专家工作站人才、技术、资金的引进和经营业务,协调专家工作站与有关方面的合作事宜。

第五条

市人事局负责专家工作站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组织申报、评估等;负责与专家工作站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等日常服务事宜。

第三章

入站专家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进入专家工作站的专家,由市人事局和设站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市人事局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需要可随时续签。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专家的,由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遴选、推荐或审核同意后入站。

第七条

专家工作站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负责项目的专家或入站专家中有较高学术权威、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带头作用的知名专家担任。在首席专家带领下,吸纳同行专家组成梯次配备的专家团队。

第八条

入站专家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设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专家平时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与设站单位保持联系,每三个月应现场办公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助手不定期到设站单位参与相关活动。同时双方在友好协商前提下,专家可安排所带学生进入专家工作站实习、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要为入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后勤环境,并根据合作项目情况配备必要的资金,要选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助手,方便专家开展研究工作。第四章

专家工作站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

2、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等,对专家、项目需求强烈;

3、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站每年申报一次,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1、申请设站单位向所在区(市)人事局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专家工作站报批表》(可登录青岛人事政务网www.teniu.cc下载),由各区(市)人事局或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初审,必要时到申请单位调研、了解有关情况,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对接,最后根据项目对接情况并结合专家评议结果确定设立专家工作站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在公布正式设站单位名单的同时,确定部分单位为专家工作站后备单位,纳入重点帮扶范围,优先享受推荐高层次专家,参与科研成果转化等,并在下一年申报设站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站统一命名为“*****(单位名称)专家工作站”,同时确立相关的研究课题,作为专家工作站重点发展方向。专家工作站设立后,应在两个月之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站成立后,设站单位与专家应及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双方共同做好研究准备工作,尽快开展研究,尽早取得效益。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站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业作为专家工作站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专家可以技术入股和带资入股,并签订技术合同,使专家工作站与专家联心、联责、联利;要以项目为依托,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资金投入机制,促进专家工作站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或项目终结时要向专家工作站协调小组报告本年度(或本项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市人事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五章

绩效考核、产权保护与中止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站协调小组每三年开展一次对已设立的专家工作站考核评议工作。对工作开展较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工作站予以宣传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一年内进行整改或更改研究方向,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站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归设站单位所有,设站单位与专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要注意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问题,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申请中止专家工作站工作:

1、专家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

2、设站单位注销或因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专家工作站试行办法》(青人发〔2004〕25号)停止执行。

**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