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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4-47872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1 08:21:46 来源:网络

XX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X财发〔2018〕X号,XX县财政局、XX县农业局关于印发《XX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村集体是指本镇所辖的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条镇财政所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

第四条以村财镇管为原则,村集体会计账由镇财政所统一管理。村会计(报账员)负责管理银行存款和现金,认真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负责每月与镇财政所、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完整准确,确保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一致。

第二章财务收入

第五条村集体要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由村会计统一通过基本户收取,不得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收取现金的,由村会计暂代收取,同时必须在3天之内存入银行账户,否则以挪用论处。原则上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或挪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库存现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过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六条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套取现金,不设账外账(即“小金库”),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处理。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现金:不能提供银行账户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财务报账

第七条村级财务按计划支付,每月需支出的事项及预计金额需在上一月提出支出计划,并由驻村领导审批。超出计划资金又确需支出的,报驻村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账。

第八条村级账务按月报账、每月结清,月内账务在下月1-20日的工作日到镇财政所进行报账,本月因特殊情况没按时报账的,经驻村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月进行报账。

第九条财务报账采取预约制,各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向镇财政所提出报账预约,预约必须在每月末前5日提出。

第十条工作用餐报销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办公经费的40%,村上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在半天以上的,超过用餐时间又确需安排就餐的(中午超过1点,下午超过6点),报驻村领导审批后,与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20元/人/餐的标准到指定地点集中就餐,或以相同金额兑付参会人员自行解决就餐问题。各村(社区)不得提高误餐费用标准,不得多列参会人员或多列会期。

第四章财务审批

第十一条村集体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核,村主任审批;500-10000元的由村委会讨论决定并报驻村领导审核同意;10000元以上的,报镇党委研究决定。以上财务支出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记账。

第十二条村级开支必须手续齐备:有具体收款人签字或收款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并载明开支用途,经村会计人员审核,按规定程序在镇财政所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付款。用途不清、不合理的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账。

第十三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村支两委研究同意,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债。若是向个人借款的,所借款项必须在五日内入账,并且要载明借款日期、经办人、利率和用途,同时借款报告送镇财政所备案,否则一律不予入账。举债的利率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并视村集体偿还能力,不得超限高息揽债或举债,报账员不准擅自付款,否则追究报账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村组干部因公交通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村组干部因公交通费用报销范围为村组干部(含在村任职的其他人员),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村组干部到镇开会、培训需提供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到镇办事、交资料等应由所到办公室、站、所人员签字确认,原则上由村支部书记统筹安排人员到镇办事、交资料。

第十六条村组干部到镇开会、培训、办事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XX村、光明社区、七星社区、四方村、红星村、温泉村、德面村、道溪村每次往返20元;芦丰村、梧桐村、银星村、民主村每次往返30元;解放村、共和村、童家村、水潦村、小乐瓦村、石泉村、荷花村每次往返40元;沙林村、关津村、小寨村、大乐瓦村、庆高村、新街村每次往返50元;因公交通费用报销每村每月统筹安排不得超过25人次。

第十七条村组干部到镇外开会、培训、出差参照镇干部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差旅费。镇外开会、培训需提供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镇外出差需报驻村领导审批。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村集体一律不得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经济担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财政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款项,必须拨到村集体银行账户。擅自对外担保或者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账户的,要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村集体应当配备报账员,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和其近亲属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村集体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条村集体报账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备案。报账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核实后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镇财政所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原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组织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2.参与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3.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保持一致。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2.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3.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4.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

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健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村集体要主动接受镇财政所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村财务年度审计或者必要的专项审计。特别是村两支委任期届满时,要坚持先审计后选举。村支两委成员因故离职或被撤职或辞职时,也要进行专门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纪检等有关部门。

第七章财务档案

第二十五条财务档案村级包括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镇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相关政策、文件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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