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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4-93258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2 23:03: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16号)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_]57号)精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管理,确保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支一扶”工作是国家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采取的一项措施。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协议自行解除,自主择业。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团委组成。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实施。

(一)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2、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报名、资格审查、确认、派遣等工作。

3、建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人员信息管理库。

4、根据考勤结果,负责核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交通补贴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贴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体检费等经费的审核、拨付工作。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自治区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团委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成立由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一)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根据农村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编制需求计划,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考勤汇总、年度考核及服务期满考核工作。

(二)市、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团委等部门负责与服务单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及“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工作;定期对本系统“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总结“三支一扶”工作经验;及时将“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情况、查处“吃空饷”人员情况通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合理安排服务岗位。建立健全“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妥善处理“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

(三)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考核,分平时(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平时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依据主管部门考核汇总表进行抽查。服务期满的考核由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和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一般在每年的7月底前完成,8月初由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将本县“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学五个方面。

德:指政治坚定,思想进步,道德规范,志愿服务意识浓厚;

能:指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勤:指工作勤奋敬业,模范遵守规章制度;

绩:指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取得了好的成绩;

学:指坚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控制在本县“三支一扶”人员的10%以内)、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优秀: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成绩突出,完成工作任务出色。

合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做好年中、年度工作总结。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请假15天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新招募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或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10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十条 服务单位每月20日将“三支一扶”人员考勤情况如实上报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25日前送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同时分别抄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当月28日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工作或采取其它形式就业的,服务单位应及时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不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管理、考核等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程序提出复议或仲裁。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单方终止服务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三支一扶”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五)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一人重复多头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活动。申请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按照党(团)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团费的交纳标准按服务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县考勤、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服务单位或主管部门瞒报、隐报 6 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年度(期满)考核合格者,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其“三支一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

第十九条 服务期年度(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三年内报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给予加分;宁南山区各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招考公务员或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从招考(聘)名额中切块用于招聘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者,笔试成绩给予加分。具体规定由自治区考试录(聘)用主管部门在当年招考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云南省三支一扶管理办法

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和服务是指对服务期内“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的选拔招募以及服务期满后的优惠政策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促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分级管理,省、州(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政策,定期组织省“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

(三)办理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四)审核服务期届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结果,对审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

第六条 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所辖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

(二)督促检查“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的发放和养老保险的办理情况,指导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服务单位妥善处理“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建立本州(市)“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统计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有关情况;

(四)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集中进行上岗前培训。第七条 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培养,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办理养老社会保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服务单位妥善处理“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根据省、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采集和相关统计工作;

(四)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服务期届满考核,并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五)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户籍、档案和党团关系。

第八条 各级“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做好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和一次性安置费按时足额发放;

(三)教育、农业(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做好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协助“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做好管理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四)共青团做好指导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开展工作和服务期届满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合理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岗位,并与其签订《云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二)建立健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个人管理档案;

(三)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妥善处理“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

(四)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和服务期届满的考核工作;

(五)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考核,分平时考核、考核和服务期届满考核。

(一)平时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

(二)考核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服务单位进行;

(三)服务期届满的考核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市、区)团委要会同乡镇党委对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

(四)考核和服务期届满考核一般在每年的7月底完成,8月初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将各县服务期届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情况汇总上报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第十一条平时考核以考勤、工作业绩和本人工作小结为主要内容,以平时考核报告的形式真实反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 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填写《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交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 服务期届满考核依据两年的考核结果,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填写《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届满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四条 考核和服务期届满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总数的20%。

优秀: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考核和服务期届满考核结果由服务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三支一扶”大学生协调管理办公室申诉。

第十六条 服务期届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由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省、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并记入个人档案。具体情况须报经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一)擅自离开服务岗位连续超过15天的;第一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自解除协议的下一月起停发各种补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身体出现重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半年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能继续工作的。自解除协议之月起,一次性补发三个月生活费,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在服务期间就业的,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和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须提前30天向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程序审批。自解除协议的下一月起停发各种补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服务期间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活动。申请入党、入团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由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按照党团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党团费的交纳标准按服务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基层工作特别是教育、农业、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熟悉服务地农村经济社会情况及基层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15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批,1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经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核准,报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可进行如下处理:

(一)停发工作、生活补助,取消服务资格;

(二)将有关事项记入个人档案;

(三)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理时,“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罚材料一式六份,省、州(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单位、“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档案各1份。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不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瞒报、隐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三篇:三支一扶

202_年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拟招募5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报名工作自3月10日起启动,报名时间为202_年3月10日8:00至3月29日24:00。据了解,本次招募工作省“三支一扶”办共发布岗位682个(325个岗位不限制专业),其中支教岗位100个、支农岗位325个、支医岗位135个、扶贫岗位122个。招募对象为202_年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2、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

4、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87年7月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1984年7月1日后出生);

5、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财务管理类,对应专业为:会计、审计、财政学、统计学、财务管理等。国家公务员招聘工商管理专业的有: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络传播管理

2、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航天工程处航天工程管理工作主任科员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科员、税源管理科员、税收分析科员

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所科员

5、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科员、偏远税务所科员

6、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科员

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基层分局科员

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员、计划征收处科员

9、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县局机关科员、基层分局科员、区局机关科员

10、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科员、基层分局科员

1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基层分局科员

1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基层分局科员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基层分局科员

1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基层分局科员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员、税务分局科员、计划征

收科科员、综合业务科科员

16、石家庄海关监管工作

17、厦门海关通关监管

18、青岛海关监管二

19、乌鲁木齐海关监管查验

20、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督察主任科员以下

21、卫生部职位一(综合工作)

2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企业发展处企业管理工作科员

23、内蒙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管理

24、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调查队科员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处室监管岗位主任科员及以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科员

第四篇:三支一扶

三支一扶考试:民法的概述与民事权利和责任

时间:202_-2-24 16:53:14 点击:141

核心提示: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性质(私法、市民社会的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依自然而出生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两个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性质(私法、市民社会的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依自然而出生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两个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居民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组织性、具有人格)和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2、法人的两个能力与自然人的不同。

3、法人的机关和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消灭的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和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和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3、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做出的行为。撤销权1年内有效)。

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无权处分的行为。催告权1个月有效期)。

6、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和期限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始期与终期)(条件必须为将来的事实,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被设定为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代理: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仍然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客观上须有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的性质与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二,民事责任:种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本质(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期间:普通时效期间(2年),特别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品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最长时效期间(20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继续进行计算)(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中断(重新计算),延长四,诉讼时效的效力(诉权消灭主义,时效经过,胜诉权消灭)。

第五篇:三支一扶

在基层播种希望

不只是谁曾对我说过,理想应该在高楼林立,车水马龙之间。也不只是谁曾对我说,基层艰苦简陋,凄风冷雨。

基层,这片广袤的土地,是眼睛里饱含着渴望的孩童;是充满希望的沃土;是青年一代最应该为之努力的地方。

只要我们用知识播种基层的希望,用勤奋挥洒青春的汗水,用热情浇灌我们的理想,基层就不是“北大荒”。

我在基层当一名支教老师。人们都说支教光荣,在我看来光荣不光荣,我不敢说,我只体会到一种深深的责任。家长能够放心的把自己的孩子交给老师,说明家长对老师的一种信任。那么这种信任转嫁给我们老师就是一种沉重的责任。

在我到支教地方的一个村小代课的第一天,看着班上热情洋溢的孩子们,就像找到了自己的童年。不过还没有等到我慢慢的回忆起童年的欢乐时光,班上就有学生在削铅笔的时候把手指给伤了。当时在我心里的第一反应就是赶紧把学生领到卫生室去包扎。看着那名上了手指的学生脸色淡然,好像没事儿人一样,儿手指上的学还在滴,我猜这群孩子平时肯定没有经常注意这些事情,包扎完以后在班上可得好好地讲讲平时的安全问题。

说实在的,到了村小我才知道原来还有这样教育条件差的地方,虽然我也是农村的,但是我感觉到我们当时的教学条件好多了,然而看着这些可爱纯朴的孩子,我感觉到一种

深深的责任。我应该把我会的东西都交给他们,虽然支教只有短短的一个学期,我也得尽我最大的可能,把我会的交给他们。

看着这么一群热情洋溢,活泼可爱的孩子,仿佛自己也回到了童年。但是我的童年比他们幸福多了,至少不会缺水,而且教学条件也比他们高很多,同个年龄段,我所接收的,学习的知识丰富多了。所以,我萌动了一个想法,我想当一名优秀的人名教师。不管困难多大,我都会为之努力。

原本这次支教是我当成磨练自己的一个机会,但是现在我有了一种当老师的冲动,跟这么一群天真活泼,热情洋溢的孩子在一起,我都觉得自己年轻了许多,虽然我还年轻,但是有一种童心未泯的感觉,就像一个孩子王。

在我教的班级,一个老师上一个年级。虽然有时候会感觉到累,但是只要看见孩子们脸上那天真的笑容和一双双充满求知渴望的双眼,我就会觉得累点,苦点也是值得的。哪怕再没有精神,没有力气,也得努力为孩子们上好每一节课。只要孩子们知识得到丰富,精神得到提升,再苦再累也是值得的。

每天早上,孩子们都来得比较早,基本上都是提前半个小时来到学校,而我则是提前15分钟来到学校。每次来到学校门口的时候,都有孩子等在门口,看见我来了之后向我问好。每一次看见孩子们的举动,心理就有一种小小的感动。

这是一群多么可爱的孩子啊!他们就像早晨七八点钟的太阳,充满的朝气,给人的感觉是那么的温暖。

一学期的支教生活即将结束,回顾自己这短短几个月的工作和表现,能够赢得学生们的喜爱,受到同事的好评,得到受援学校的肯定,对于我来说是莫大的鼓舞和安慰。又辛苦的付出,就有幸福的收获,我感受着支教赋予我生命的精彩。

两个月的支教时间,我工作着,收获着,付出着,感动着,可以说随时随地每时每刻都面临着一种挑战。尽管有种种困难:远离自己的家乡,生活不便,孩子幼小„„但是我依然坚信着自己心中的那份执着,用行动战胜自己心中的那份不安和委屈,从容面对困难,战胜困难。这短短一学期的时间,将在我的生命中续写下一段不平凡的生命历程。我敬佩学校领导的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佩服老师们的忘我奉献精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一学期的支教生涯在忙碌中很快结束。在双方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同事的无私关怀下,我即将顺利完成这一学期的支教工作。

在教学了两个月的时间,我也体会到老师们的辛苦,在这里我向所有从事教育工作的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也向所有教过我的老师们说上一声“谢谢”。现就支教两月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方面:

作为一名支教老师,首先,我坚持教育方针的基本路线,根据教育大纲进行教学。思想上积极要求自己进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活动和学习,认真做好笔记,及时总结和反省知己,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不断地完善自我。其次,端正自己的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的跟同事和学生进行交流,使自己成为同事的知己,学生们的良师益友。在工作中服从领导的安排,以大局为重,以学校利益为重,不去计较个人的得与失,理性的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尽心尽职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踏踏实实教书,全心全意育人

在平时,我们要切实做到关爱每一位学生,力求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对学生做到无差别对待。我常常告诉自己的学生,老师的眼里没有谁是笨蛋,也没有谁是差生,我眼里只有努力和不努力的区别。课前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的备好课,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实际,做到因材施教。课堂上循循的诱导,及时鼓励,引导学生大胆猜测、质疑,拓宽阅读渠道。课后认真批改作业,积极的和学生交流。去发现学生心中所想,做到学生与老师的积极配合。

三、不断加强学习,强化自身修养

自己在不断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一有时间就走进其他老师的课堂,学习他们的教学方法,通过对比,发现自己的

不足,及时弥补自身的缺陷,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教学策略。在课堂上,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采用师生互动,以学生为主体启发和引导的教学方式。

在工作中决不搞特殊化,不迟到,不早退,绝对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到学习的各项活动当中。

在支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更愿意认为支教行动是一次乡野生活的真实体验。放下曾经的生活方式,放下惯有的价值观念,像个朴实的老农一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这一切,对于在城市里过惯衣食无忧生活的我们,甚至是一次难得的成长机会。

几乎所有的支教老师支教前,都抱有要改变一切的热情想法。然而,你会发现,要改变的首先是你自己。什么是责任,什么是爱,什么是宽容和理解,这些都是你将在山村小学里不可躲避的问题。如果你最终成为深山中的一名支教老师,那么恭喜你,你将得到被清脆童声唤为“老师”的奢侈享受。

村小支教已经经历过几十名支教老师,“为何来支教”,这个问题常常会问支教老师们两次,一次是在进山时,一次是在出山时。很高兴答案总是不同,隐介藏形于乡野一学期的老师们带回了自己的收获,那收获不只有关于如何烤地瓜,如何教小孩,更有关于未来,关于生命,而我们,也在这些

老师们的答案中寻找着自己的答案。

不想奢谈为乡村教育带去了什么,只是很感谢,感谢所有身体力行加入乡村支教行列的临时老师们,我们可能仍然迷茫、困惑、踌躇、执着;感谢一切支教动机背后,那份有隐隐光芒的善良;感谢落于乡野陪伴孩子们的那生命一段;而我们因此得到的,是乡村,是孩子,赠予的,将伴随整个生命的一段。

“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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