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红土坡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红土坡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高庙红土坡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高庙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组织成立的,于202_年6月在三门峡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200万元。合作社成立后,定期召开会议,共商发展大计,了解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座谈和实地查看,掌握养殖户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给予解决。合作社依托胜源农牧有限公司,现发展会员121个,辐射带动湖滨区、陕县及山西省平陆县等周边地区达到12个乡镇,63个村350多个养猪大户,常年为养猪户提供饲料、兽药、防疫、仔猪、母猪人工受精及生猪购销等一条龙服务。合作社定期邀请市、区畜牧专家、农大教授、兽药厂技术专家、饲料厂技术专家来该社举办养猪技术讲座和猪病研讨会,传授科学养殖技术,介绍新特兽药,猪病防治技术,更新养殖户的养殖观念,提高养殖户的素质。合作社从省育种中心引进优良种猪,改良当地的土杂猪,并采用人工授精等先进技术,使养殖户的仔猪,不仅品质优良,瘦肉率高,而且生长速度快,抗病力强,有效地提高了养猪成活率,仔猪成活率达到98%,缩短了饲养周期,出栏时间减少了5%,5个半月全部达到出栏标准。在合作社的统一协调下,会员之间经常聚会,互通信息、相互交流,介绍各自的先进饲养方法和管理技术,共同讨论,共商对策,共谋发展,共同致富。合作社负责人跑广东、赴上海,实地考察生猪市场,以我们的诚信引来了商户,统一上门收购商品猪,获得高价,大大提高了养猪户的养殖效益。现已
于外地8个肉联加工厂和生猪销售商签订长期购销合同,帮助农户销售生猪。合作社在市区设立生鲜肉连锁专卖店,给市民提供纯粮饲养的新鲜放心肉。我社管理规范,充分发挥了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养殖户的关注和认可,已成为当地群众发展养猪增加收入的“保护神”。
三门峡市湖滨区红土坡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篇: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全体社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由 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本社定名为 养猪者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
第五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
(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 本社自 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
(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销售仔猪、育肥猪时,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生猪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用合作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八)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失误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和有关人员工资的金额;
(四)讨论、决定出售生猪、育肥猪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生猪、育肥猪的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每股金额1000元、股金总额15.1万元、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每个社员不能超过二股),会费分摊的原则和标准。
(七)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八)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工具),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
(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二个月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销售农产品季节,研究销售合同;
(四)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 天向社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会指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以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不能对社员进行行政管理,不能对社员从事本社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干预。经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下来的工资由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收入中提取;办公经费、项目资金提多少可根据社员的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大小来确定,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很少的情况下,所聘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较大时,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过600元,理事长有特殊贡献时,可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确定提高工资或给予奖金。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本社经营活动,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因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最少每个月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的职责:
(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为广大社员服务,坚决按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决不允许凌驾于社员之上,个人专断,以权谋私。
(三)要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猪、兽药、添加剂或资金等各种养殖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养殖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畜产品的质量、数量;技术培训的组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社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员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新时代农民。
(七)要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畜牧业,开展畜牧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八)自己要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钻研科研技术,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社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对讨论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定。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对社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所召开的各种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贯彻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财 务
第三十二条本社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会费(从社员的农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或上交);
(三)政府扶持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公积金、公益金(每年从结余中提留);
(六)未分配利润;
(七)接受的捐赠;
(八)其它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每个社员一股,每股起点为1000元,多者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股。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社员0元。
第三十六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或政府扶持款,龙头企业返还款,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收支计划,向社员详细介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提高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教育福利事业;
(三)股金分红,按照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二次返利,按照合作社章程,按利润分配情况,依社员产品交售额大小进行返还;
(五)风险基金,按利润分配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取数额。上列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可以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可派出代表对企业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亏损的,可用以后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部门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与其他组织合并;
(三)经营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二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养猪专业合作社
养猪专业合作社
近几年,中央和地方都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在惠农政策的引导下,我镇东北村积极发展养猪业,特别是在龙经理等养猪大户的带动下,东北村的养猪业逐渐壮大,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他也充分认识到,养殖户受小农经济思想影响,多年来,从购进仔猪,到加工饲料,再到防疫,直到最后的销售,各个养殖专业户大都是各自为政,这无疑使养殖专业户消耗掉许多宝贵的时间和财力。因此,他便思考如何能够把广大养殖户联合起来,做到资源共享,共同致富,共同抵御风险。在他的带领下,东北村几家养殖户申请成立“东北村养殖合作社”。
在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镇政府等上级领导的大力扶持下,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合作社于202_年5月正式成立。合作社是由养殖户自愿参加、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群众性组织。合作社成立后,在总经理龙宗华的带领下,从购进仔猪、加工饲料、防疫、养殖技术指导、喂养直至销售的全过程为养殖专业户提供一条龙服务。效益非常明显,不仅东北村的养殖户纷纷报名参加,还带动了周边村庄的养殖户,目前,入会养猪专业户已达120家,合作社注册资金2万元,拥有生产猪800多头。目前,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规模,实现了养猪业良种繁育、生产、销售一体化,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合作社在这几年的发展中,规模不断壮大,合作优势逐渐凸显,在发展中坚持“六个统一”。
一、统一饲料供应。合作社积极走出去寻找合作伙伴,经多方努力,与饲料公司达成合作发展意向,代表社员与饲料公司签订了《无抗饲料购销合同》,优质优价为全体社员提供无抗生素发酵饲料,并负责做好配套了科学喂养技术培训,不但降低了饲料成本,每吨比市场价便宜1500元左右,更重要的是,社员的料肉投入比由原来的3:1下降到2.4:1,牲猪育肥期比以前缩短25天左右,较好实现了节本增效目标。
二、统一疫病防治。对生猪生长的每个周期,合作社都会组织业务部门技术专家,对养殖户开展生猪疫病的防疫技术指导,确保了防疫质量、有效防空疫情发生蔓延。针对当前社会上生猪用药过多、过滥的问题,合作社全程跟踪监督用药情况,对社员统一提供药品,既节省了用药开支,又实现了低抗肉的标准。
三、统一培训技术。合作社每月定期组织社员参与养殖技术培训,聘请区内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开展普及型培训和针对性指导,重点解决社员疑难问题20个,并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经验,印发养猪技术书籍1200册,确保所有社员掌握了优质生猪养殖技术、防疫治病技术、饲料配置技术,提高了生猪养殖效益。
四、统一生猪销售。合作社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下联结社员、上联企业和市场,从根本上解决社员的生猪销售后顾之忧。一方面联系我市比较大的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企业、合作社,社员三方的利益关系,出台了保护价收购制度。同时,与买卖生猪的经纪人约定,养猪小户销售生猪与规模养殖场的价格相同,无论社员销售猪的数量多少,尽量做到上门收购,不准压级压价,否则,以后不能再到合作社内收购生猪,社员的养猪利益得到保证。
五、统一建场指导。聘请专家为合作社技术顾问,通过现场考察论证,尽可能为建养猪场社员多提供几套建设方案,在建场施工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实地指导建场,确保所建养猪场科学合理。
六、统一良种引进。为保障仔猪质量,合作社统一联系引进优良猪种给社员养殖,经合作社多方面共同努力,所有社员养殖生猪瘦肉率在60%以上,出肉率在75%以上,市场价格高于其他产品0.5元以上,平均每头猪可多赢利100元以上。
虽然,经过合作社成立以来不懈努力,为我区养猪业发展做了一些有益工作,但在下步发展中,我们一定严格依照合作社办社宗旨,积极努力,带动社员共富裕,为我镇养猪业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材料
“高原之星”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简介
澄城县“高原之星”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2_年7月30日。是由渭北兴农果业协会发展壮大起来的,该协会组建于202_年冬,在省、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关怀支持下,202_年4月1日,经陕西省澄城县民政局注册批准正式成立,几年来为成员提供了优质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得到了广大成员的一致赞扬和上级组织的充分肯定,农业部优农中心李连海主任、农村经济研究室赵泽琨主任等各级领导先后给予了亲切关怀,中央电视台七套《致富经》栏目曾进行了宣传报道。目前,合作社下设5个部(农资供应部、技术服务部、网络信息部、市场营销部、财务部),6个绿色、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园和4000亩生产基地。协会会员遍布陕西省澄城县、大荔县、合阳县的12个乡镇,会员586人。
自成立以来,合作社以生产销售绿色无公害果品为已任,以澄城区域唯一的陕西省绿色食品标准化技术推广站为推动,坚持高新技术、科学管理;名牌理念、质量为本;精品农资、滚动经营;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注册了“帝比”牌系列绿色无公害水果商标,积极为会员及周边群众提供信息、技术、农资、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形成了苹果、梨、葡萄、柿子、樱桃系列绿色无公害水果的产前指导、产中监督、产后精装的生产销售模式,为市场提供了精品水果。202_年,澄城县农牧局、工商局联合授予协会“红盾护农投诉点”,澄城县工商局“支农科技示范单位”。202_年,有18名会员获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协会被澄城县农牧局授予“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协会的“帝比”牌系列水果,被全国工商联合会评为202_-202_年绿色超市推荐精品水果。
第五篇:农民专业合作社
利辛县当地农民专业 合作社情况调研
一、发展现状
利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已有数年,初期主要以为农民农业生产服务等专业协会的形式出现,经营模式是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产前、产中服务。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迅速发展态势,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截止到目前,全县经工商注册、农委备案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7个,其中从事种植的450户、从事养殖的1786户、从事水产的560户,出资额10881万元。
其发展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种植业等行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以农民为主体,占成员总数的83%;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货币出资为主要方式,占出资总额的98%,户均出资额为47.50万元;
4、张村、城关和中町等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
目前,全县26个乡镇均建立了一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6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实行“统一购买农业投入品,统一销售产品,统一进行技术指导”。
二、具体发展案例
近年来,利辛县采取了各项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如借鉴他县的成功经验,强化技能培训,统一配发设备,多方筹资支持,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具体发展实例如下:
1、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合作社,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家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私营合伙企业。经营的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品种齐全,价格合理,畅销消费者市场。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利辛县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2_年,现有五百亩蔬菜基地示范田,是以“公司+基地+农户”自产自销为一体的专业合作社。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建立以来一贯坚持以无公害蔬菜为根本,以科技兴农为思想,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精益求精,利用先进的现代化农业机械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为依托,以严格的生产管理和品质控制作保证,以合作社为基础带动当地及周边农户,全民共同发展,共同致富。公司拥有自己的物流体系,货物运输中转全国,公司本着“以人为本,顾客至上,锐意进取,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在中国各个地区不断开拓新市场。
3、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储耕地,实施土地规模流转,利辛县在推进土地流转中找到一条便捷之路。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07家,入社社员1.3万人,带动农户4.6万户,土地流转总面积10.3万亩。经过合作社一个田块、一亩地的收储,解决了种植大户经营缺地的问题。大李集镇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通过收储,吸收当地农民土地2617亩,然后统一规模经营;阚疃镇种粮大户程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租赁土地600多亩种植优质小麦、大豆;张村镇林业种植大户王祥,在承包西淝河岸2300亩林地种植“速生杨”的基础上,又承包蒙张路两侧绿化带2600多亩,开发食用菌及畜禽养殖。我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位于大李集镇司郢村,该村农业人口3360人,9个自然庄,农户668户,耕地面积3860亩。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利辛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达386户,流转土地2617亩,通过连片种植和规模经营,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群众的认可。初步统计,目前利辛县50亩以上规模经营大户有425户、1000亩以上有6户。
土地规模流转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县已发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8家,其中省级1家、市级17家,农业产业化的实施,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发展成效与前景
1、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以新的形式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一家一户分散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770人,带动农户2796户。
2、带动产业发展。“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新模式,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为农业产业化找到了原动力,激发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和知名度,扩大了种植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化解了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为当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培育了一批懂市场、懂技术、懂民主的现代新型农民。合作社按市场要求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农民不仅逐步懂得了新品种、新技术的重要,也慢慢认识到了绿色食品、无公害生产的前景,社员也渐渐成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4、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农村经济管理,改善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通过合作社来指导或引导农民生产经营,能够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已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及时得到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大大增强了政府指导或引导农村经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规模普遍较小。由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处理的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自身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很难进一步形成规模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全县107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会员最多的有3000余人,人数少的只有40余人,尤其县一级的合作组织较少,一些特色主导产业还没有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影响了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
2、发展活力不足。我县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和销售、原料供给等基础服务层面上,服务水平、市场竞争力都较弱。如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方式大多是订单式,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多数社员没有投资入股,既无投资风险,又享受不到股金分红,形成不了利益共同体。有些农民在市场行情好时将产品自行出售,行情不好时又一定要交售给专业合作组织享受保护价。
3、管理技术型人才缺乏。据统计,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多数带头人专业知识不足,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而且,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不愿意投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这就造成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品种的种、养模式技术的缺乏,阻碍了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实施运用及运用现代管理技术进行策划管理,从而导致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增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4、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2_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扶持政策,但目前一些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如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等。二是服务不够到位,部分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服务引导不够,扶持力度不足,主动上门排忧解难更少。三是融资困难,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积累有限,资产规模小,大多没有有效抵押物,贷款困难,单靠自身积累,是很难把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