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活动,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规严惩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特别是对扰乱市场秩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进行坚定不移地打击;建立成品油市场整治长效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消除全县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假劣非标油品和偷、逃税现象,使成品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非法制售油窝点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对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严厉打击私设储油罐、私设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无证照销售成品油的窝点一律予以查处。三是在建项目工地储存油罐的,由相关部门对油品进行抽检化验,对化验不合格的油品,依法按照非标油处置及罚没处理,并由有非标油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对工地储存油罐进行油品销售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四是依法查处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供应市场,或与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特别是加大对重点路段、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厂矿企业、仓储等场所的排查,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内部加油设施、自用油品违法对外销售等行为。(二)开展成品油非法运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工作机制,设立流动关卡,加大对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车辆和《危货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证资格证》的驾驶(押运)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对未能提供合规手续的油罐车,在过境高速关卡实行劝返,在县内道路运输采取临时扣押,对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油品进行查处,对油罐车运输货物与罐车标注产品和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运输介质不相符的车辆进行查处。三是对油罐车未明确油品来源和用途的,主要查验采购发票、出库单据、油品合格证、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据。四是加强对从事成品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将油罐车非法改装成流动加油车,使用非法改装、拼装的载客汽车运输成品油用于流动加油车辆等违法行为。(三)开展成品油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以省道、城乡结合部及县、镇(街道)公路沿线和镇(街道)、停车场、物流聚散地、建设工地的加油站(点)等为重点整治对象,全面排查加油站(点)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质量进行重点抽查,依法严厉查处掺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高于政府定价销售、不明码标价、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检定加油站在用计量器具,对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促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商品质量责任,检查企业销售、购油渠道,加大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三是检查在用加油机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各部位铅(签)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的行为,是否有偷换加油机计量控制主板和计量芯片等作弊行为,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开展对以“新能源”等名义违规经营的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对适用于点(压)燃式发动机用燃料,且适用对象为市场上普通汽(柴)油机车辆,与车用汽(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属于同一用途的产品,一律按照成品油管理。未按照成品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对无证照经营行为,深入检查加油站经营情况,特别是加油点,依法查处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三是对通过添加其他成分与车用燃油进行混兑,以新能源、清洁能源、环保能源、绿色能源、清洁燃料、调和燃料、轻质循环油等名义,进行违规经营、逃避成品油市场监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进行查处。(五)开展成品油信息化监管专项行动。
一是继续做好散装燃油销售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使用,对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登记销售散装油品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控,对加油站无票、变票、非成品油品名的采购价格监管,重点检查进货来源,对进销存在较大差异、进货来源不明的加油站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应税收入未如实申报、偷逃税行为,依法查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能提供有效采购发票行为,对进销存在较大差异、进货来源不明的加油站依法进行查处。三是推广加油站税控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实现“以销控进”,将税控数据实时采集系统使用作为加油站信用管理指标,与加油站年度审查挂钩,强化信息监管,依法查处加油站信用信息失实行为。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调度全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工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中国石化*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油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成品油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流通领域成品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加油站(点)油品开展抽查检验,并依据检测结果,依法查处销售伪劣油品的违法行为;查处销售标号和标识不相符的成品油行为,负责对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成品油销售商标侵权和价格违法行为;完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行业企业遵照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规范经营。
与县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证照不齐、无证经营,以及涂改、倒卖、租借或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为非法经营成品油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未落实散装燃油实名登记和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制度的行为;依法查处违规建设加油站与流动车辆违法销售成品油的行为;配合其他部门的查处工作;完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加油站加强安全防范,会同工信、应急等部门对各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实名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反恐防恐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
查处各类涉成品油的犯罪行为,并配合查处非法存储、销售成品油黑窝点,依法处理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及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会同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打击违规运输危化品类危险驾驶犯罪,加强对进入我县的运油车上路检查;负责对违法运输成品油车辆、使用非法改装、拼装的载客汽车运输成品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侦查,完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完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设置保管账簿、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等行为;
对成品油销售企业交纳税收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完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载货汽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辆和从业资格证的驾(押)人员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违法行为;
配合工信、公安、市监等部门打击将油罐车非法改装成流动加油车的行为。完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等内部加油站(点)的摸排,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工地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未经安评、环评和防雷设计等,违规设置的储油设施及非法储存、售油行为。
督促相关场所、企业用油来源合法,不对外销售,协助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线索。(八)州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非法经营点、储油点违反《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及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储油(气)场所未依法安装或未能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完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的事项。(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根据住建部门移交的相关证据线索,依法关闭、拆除、取缔建筑工地自行设置的储油罐(库)。
(十)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加油站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风险防范,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的事项。
(十一)县司法局:为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司法指导,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的事项。
(十二)县融媒体中心:围绕专项行动、成品油非法经营危害等开展宣传,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协调做好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十三)其他单位:中石化石油公司负责督促所属单位、加油站要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信息、线索,配合处理收缴、罚没油料;
完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四)各镇(街道):负责排查辖区内建设项目工地用油情况,督促项目工地施工单位合法用油,积极提供非法用油线索,配合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完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的事项。四、处置流程。
(一)联合行动工作小组任何人员获取的成品油非法交易信息,都要第一时间通知联合行动小组其他成员并立即共同赶赴现场处置。对现场交易的非法经营成品油问题线索,联合行动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处置程序进行查处,7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处情况,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对长期经营的非法经营成品油问题线索,联合行动工作小组要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并通报查处情况,20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二)现场处置中,公安部门(治安大队)负责控制人员和车辆,查验车辆是否非法改装;
税务部门核查相关纳税票据;工信部门负责查验成品油经营资质,及协助查验油品来源;联合行动工作小组执法人员根据查处取证工作的需要,对查处的油品进行取样并送具有油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三)非法经营事实一经确认,涉案人员、车辆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扣,并由工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罚没油品统一委托中国石化*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油分公司转运代储。
(四)实施罚没的行政机关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4号)、《关于明确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非税〔2015〕33号)等规定,经向县财政部门请示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罚没油品。
五、后续处理机制
(一)强化行政与司法衔接。
成品油非法交易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由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办。(二)深挖、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问题利益链条。公安部门负责对涉黑非法经营成品油问题的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进行后续查处;及时通报油品来源地信息,协调展开跨省、市追查,强化源头打击。六、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0日)。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9月11日—2021年12月31日)。
对本地成品油市场开展集中摸底排查,重点对流动罐车、社会加油站购油渠道及税收上缴、非法经营及黑窝点等情况进行排查,建立问题工作台账;设置举报电话及信箱,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全员知晓。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明察暗访等方式专项整治。整治期间,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封、扣押、没收违法违规经营的成品油及相关设备设施及工具。对整治过程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阶段。
各部门发挥部门职能,强化日常监管力度,把日常监管工作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巩固集中整治的成效,各部门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回头看”,对责令整改的经营主体逐一复查,对整治工作不彻底的部门挂牌限期督办。全面梳理问题,总结经验,持续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政府。(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开展好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10、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服务热线的作用,建立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查办、转办、信息反馈工作机制。对掌握的有效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置,做到快速出击、精准打击,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快、准、狠,切实起到震慑作用。(三)加强协同协作,依法依规查处。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作为,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并参与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公安部门要做好执法程序指导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把标准条件,严格执法程序,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与司法衔接,各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要及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