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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46号文(合集5篇)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4-90008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5 17:48: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发46号文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开展建筑外保温材料整治,将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纳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发布质量信息,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不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加强消防科技研发与应用。以防火、灭火实战需求为导向,推进消防科技创新,组织开展高层和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煤层气火灾等特殊火灾防控与扑救关键技术攻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共同研发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保温材料、固定灭火设备等,组不推动消防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装备用于实战。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推行《消防控制室模拟操作训练和考核评价系统》,提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操作灭火能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篇:国发〔202_〕43号(43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2_〕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 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五、完善配套制度

(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 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一)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2_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三)妥善偿还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四)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协调机制,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国务院

202_年9月21日

第三篇:国发1980,135号文件

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国发[1980]13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几年在处理边界地区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结了成功经验。现将他们《关于我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一阅。

当前,有不少省、自治区的一些地方,因山林、草原、水利、矿产等权属的争议不断在双方接壤地区发生纠纷,甚至引起大规模的械斗,使这些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既影响安定团结,又妨碍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希望有关省、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做法,抓紧处理边界纠纷,使矛盾尽快得到解决,以利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零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

我区在历史上遗留着许多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有些和兄弟省接壤的社队也和对方存在一些边界争执。多年来,随着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新的矛盾又不断出现,双方为了山林、地界互相争执,械斗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党的纪律、政策和法律无法贯彻执行,纠纷普遍增多。参与纠纷、械斗的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甚至千余人,械斗动用的器械,不仅有土枪土炮,还有民兵武器炸药。凡是发生纠纷,械斗的地方,都不同程度的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破坏生产建设。迅速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是这些地方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

为了消除这一不安定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我区的大好形势,搞好社会主义建设,早在一九七五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就着手解决纠纷问题,全区上下,经过六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据统计,全区历年来累计发生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六万六千九百二十三起。到一九七九年底止,共处理了六万二千八百八十五起,占百分之九十三点九。其中,我区与湖南、广东、云南、贵州四省共有边界纠纷四百五十四起,已处理三百七十七起,占百分之八十三。

大量的纠纷取得了妥善处理,使这方面的来信来访大大减少,械斗伤亡事件逐年下降。据统计,一九七四年全区共发生械斗五百二十六次,死二十七人,伤一千五百五十人,到一九七七年下降为三十四次,死五人,伤二百零九人。解决了纠纷的地方,人心稳定、治安良好、精力集中,生产不断发展。

我区处理纠纷的做法,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加强对处理纠纷工作的领导。

处理纠纷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层层加强领导,才能搞好,经过请示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于一九七三年底成立了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领导小组,由区党委书记覃应机同志兼任组长。一位区党委常委和区农办副主任兼任副组长,区直属农、林、水和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并从这些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纠纷工作。各地、市、县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全区共有二百二十五名县以上领导干部,九百九十二名公社领导同志,以及六百四十名专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由于加强了领导,充实了力量,处理纠纷的工作,很快就在各地陆续展开。

为了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自治区处理纠纷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八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自治区党委和革委会四次批转了领导小组的情况报告、会议纪要,有力地指导了处理纠纷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区党委的部置。县以上各级领导机关都把处理纠纷工作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前几年,各地派工作队下去时,都把处理纠纷列为工作队的一项任务平时,各地在布置中心工作的同时,也布置处理纠纷工作,在下乡检查工作时,也检查处理纠纷工作;在召开干部会议时,也讲处理纠纷工作,反复强调要把这项工作搞好。由于贯彻了领导挂帅亲自动手,分级负责的原则,使处理纠纷工作开展顺利,解决迅速。

二、做好纠纷地区的干部思想工作。

我区的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绝大部门是在生产资料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发生的。这些纠纷,一般不是个人与个人的纠纷,而是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营单位之间的矛盾。

五、六十年代期间,社队群众对山权、林木、地域的需求矛盾并不突出。后来,由于人口增加,生产发展等情况的变化、争执日增多。特别是一些发生过械斗,打死打伤过人的地方,更是互算旧账,纠缠不休。实践使我们认识到,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党员和干部起着决定的作用。干部不点头,纠纷闹不起来,干部不同意,纠纷解决不了。许多纠纷长期解决不了,就是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思想不通。因此,层层做好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是解决好纠纷的关键。自治区要求各级处理纠纷的干部要敢于负责,敢于支持正确意见,纠正错误意见;要坚持对党员和干部进行教育,层层打通思想,阻力在哪一层,就重点做好哪一层的工作。要着重讲清处理好纠纷与发展安定团结,搞好生产建设的关系,帮助有关干部和群众克服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做到讲党性,讲团结,讲政策,讲风格,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考虑双方利益,互谅互让地解决问题。如上思、宁明两县之间的山林纠纷,经过学习政策,调查研究,双方一致同意原来的争议区应属宁明县范围。但上思县的一些生产队在山下有水田,历来在山上打柴放牧,要求按历史习惯给予照顾。开始宁明县的社队干部和社员代表不同意,经过该县负责同志做社队干部的思想工作,按历史习惯照顾了对方的要求,达成了协议。事实证明,只要干部的思想通了,群众的工作就迎刃而解。同志们说,处理纠纷千难万难,干部思想路线对头就不难。

三、搞好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落实党的政策

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情况错综复杂,原因多种多样,要使纠纷处理得当,必须深入实际,勘看现场,通过调查会,个别访问等方式,了解纠纷的历史和现状,弄清纠纷的前因后果和争执的焦点。自治区党委书记覃应机同志为解决我区博白、贺县与广东的廉江、连山县的多次纠纷,曾亲自带领工作组,深入社队,并会同广东省委冠庆延同志一起调查研究,反复协商,使两省区边界社队多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各地领导同志也都纷纷深入实际,就地解决问题。如柳州地区的有关领导同志为了处理好三门江林场与社队的纠纷,用四十九天时间,跑遍了纠纷的现场,弄清了纠纷的真相。同时,把调查研究,宣传党的政策,和协商处理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便于各地干部群众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自治区处理纠纷办公室把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处理纠纷的政策、规定、法律法令,连同《自治区处理土地、山林、山利纠纷工作会议纪要》,摘编成《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手册》印发到各地。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一般都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关于涉及县界的问题,即要承认界线,又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矛盾解决什么矛盾。讲清楚处理纠纷,不是重新划县界;只能根据双方群众历来生产管理的习惯,经过协商,合理划分生产管区。如有超县界的地方,作插花处理。

(二)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对于解放后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双方商定的协议,应当维护。

(三)处理国营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与社队的纠纷,应兼顾全民和集体的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的关系。已经划定了场界,手续完备的应当维护,社队群众因原定场界不合理,致使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妥善解决。原来场界不清,手续不完备的,应通过双方协商,划清场界,完善手续。

(四)要从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考虑双方群众的利益,解决双方群众的实际问题。

四、发挥当地党和政府的作用,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纠纷发生在群众之中,当地党、政领导和群众最了解它的来龙去脉。应当充分发挥当地党、政领导的作用。在当地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的原则,我们要求各地,凡是生产队之间的矛盾,就不要扩大到大队;凡是大队之间的矛盾,就不要扩大到公社、县、地区。地、县内的纠纷,分别由地、县负责处理。双方多次处理不下的问题,报告上一级政府协助处理。钟山县燕塘公社板冠生产队和平西大队毛看生产队,为了争夺五百多亩山林,从清朝康熙年间,开始发生争执,旧社会曾到伪南京政府告状,解放后多次调解也未能解决,是闹了三百多年的老大难纠纷。一九七五年,公社党委召集双方开会,谈危害、讲政策、摆前途,双方都提高了觉悟,互谅互让。最后,这五百亩山林,由板冠生产队占三分之二,毛看生产队占三分之一,妥善的解决了问题。博白是我区纠纷最多的一个县,纠纷多时达到四千四百四十五起。一九七五年,县里决定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县、社分别用开会学习的办法,组织双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原则,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批判本位主义,宗派主义、无政府主义,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增强革命团结,通过协商,解决矛盾,一年之内全县处理了二千三百三十一起纠纷。到一九七九年底,他们已处理了四千三百六十七起,占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八。全区已处理六万多起纠纷,绝大部分都是由当地党和政府负责处理的。

对于处理与外省的纠纷,一般也由当地会同对方共同处理。富川县与湖南江永县的边界纠纷,有些是多次处理不下的问题。过去他们一直认为,跨省的纠纷县里解决不了。一九七四年全区处理纠纷工作会议以后,富川和江永两县的同志共同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提出要把两个县的事当作一个县的事来办。经过双方发动群众,调查研究,协商处理,已有二十六起得到了解决。全州县庙头公社与湖南省有关的四十三起纠纷,由双方公社协商处理了四十一起。资源县梅溪大队与湖南省新宁县茶山大队的十六起纠纷,都是双方大队自己解决的。这两个大队原来双方争议十二亩山林,经协商划给了梅溪大队。后来梅溪大队党支部研究,这片山林在对方境内,由茶山大队管理较为方便,就主动让给了茶山大队。而茶山大队考虑到梅溪缺少石山,每次过境开山取石还要收费(每万斤石头收三十元,谷二十五斤)便将一处石山让给梅溪大队开采,双方都表现了互谅互让的精神,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事实证明,只要路线对头,指导思想明确,依靠基层组织,即使是跨省的纠纷,也可以解决好。

我区处理纠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产生了松动情绪,把处理纠纷工作的人员调回了原单位,工作无人负责,遗留的纠纷案件,多数是老大难问题,处理进度较慢。为了继续把处理纠纷工作搞好,我们已在三月上旬召开地、市处理纠纷办公室负责人会议,总结了工作,研究了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到会讲了话,强调各地要继续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精神,区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分工负责,抓住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作。对多次协商处理不下的纠纷,要继续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的,也可以采取政府或法院裁决的办法,历史遗留的纠纷处理完毕,在正常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由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0年三月三十日

第四篇:国土资源部202_(155)号文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_〕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2_),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2_),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

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第五篇:学习国发2012_2号文件心得体会

百万公众网络学习心得体会

贯彻和落实国发2号文件,是一项宏大而系统的工程。在促进贵州跨越式发展这项宏伟事业中,将不可避免地面对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这就要求广大的贵州人民不仅要实实在在、脚踏实地地干,更要善于突破常规、积极发挥创新性思维,努力培养创造性品质。只有摒弃束缚贵州发展的一系列保守思想和落后观念,创新不息、突破不止、敢想敢做,才能真正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和时代要求的后发赶超之路。因此,我,作为作战在贵州教育一线的教师,问责自己贵州的发展我该怎么做?值得深思,因此,我将我的学习感悟归纳如下:

一、作为教师,要充满爱心、忠诚于教育事业。“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当一名教师,首先是要当一个充满爱心的人,把追求理想,塑造心灵,传承知识当做人生最大的追求。关爱每一名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学校无小事,教育无小事。每一篇教案,每一堂课,每一次作业,都需要我们认真去对待;学生上学,放学,课间活动,午间休息,都需要密切关注;思想、心理、学习、身体,个性发展,都需要全面关心;活泼好动的,沉默寡言的,优秀的,顽皮的,聪明的,落后的,都需要细心呵护;成功的喜悦,失败的伤感,平凡的细节,难忘的片断,都需要及时总结。只有这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才能让我们对每个性格不同的孩子实施教育引导。善待学生是教育教学成功的保证。一切成功的教育都有赖于和谐的师生关系。而传统的教育过于强调师道尊严,课堂上老师是绝对的权威,教师的表情是严肃的,学生的神情是恭敬。在这样的氛围中,学生的创新思维火花难以闪现,更不用说创新发展。温总理的讲话精神明示我们教师理应把传统的“师道尊严”让位于独立、互相负责和交换意见为标记的新型师生关系。“教学合一”充分尊重学生的思想、情感、意志和行为方式,宽容学生所犯的错误,用赏识教育,接纳学生发展中的缺点,使学生真正在轻松、愉快的情境中,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切实推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二、作为教师,要努力钻研,学为人师。

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和创造者。新人才的培养要求一个好的教师必须以创新意识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就教学内容的更新而言,由于教材的内容通常具有相对成熟性、稳定性,其相对于科学的发展有一定滞后,因此教学内容中最新科学成果的融入、渗透等形式的更新工作更主要的是依赖于富有责任心的教学第一线教师。就教学方法的改革而言,教师在教学工作指导思想上,首先要确立因材施教的原则,要懂得上课是教师引路、提供线索,掌握知识主 要靠学生自己努力。其次,要改革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方法。在信息时代,教学中还要将传统的“板书”与多种信息手段结合,如采用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和网络教学等,这对学生掌握先进的信息工具和科研手段很有意义,也会起到激励创新思想的作用。在教学方法的改革中,无论是在课堂教学、在实验和实践活动中,还是在对学生的辅导、答疑和平时的交谈中,教师的言传身教尤为重要,因为教师传递给学生的不仅是最好的知识信息,而且是教师个人所表现的高贵品质。老百姓说“打铁需要自身硬”。一个人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或自己的技术能力落后于时代,即使有心为人民服务,也无力做到,也是空中楼阁。因而我们牢记温总理的讲话,做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和重视学习的楷模,积极投身教学改革,把最先进的方法,最现代的理念,最宝贵的知识,传授给学生。

三、作为教师,要以身作则,行为世范。

教育过程是知识交流的过程,是心灵沟通的过程,更是生命对话的过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教是为了不教,教师个人的范例,对学生心灵健康和成长,是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代替的最灿烂的阳光。好的老师是孩子最信任的人。惟有教师人格高尚,才可能有学生心灵的纯洁。教书者必先强己,育人者必先律己。教育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促进学生的发展。正如哲人所说,教育是生命的火炬,是智慧的桥梁,是通向文明的阶梯。它为我们教师提供了实现理想,激发智慧的宏大舞台;为实现师生双方的价值,获得内在的幸福提供无限空间。因此,在教育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教书,更要注重育人;不仅要注重言传,更要注重身教。

总之,国发[202_]2号文件已为贵州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指出了矛盾和任务。自己作为一名教师,承担着教育的伟任,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教师的培养。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教师要做好自己的本份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以全新的观念,全能的素质迎接新的挑战,把教育教学工作提到一个新的台阶。为贵州的经济发展奉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国发46号文(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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