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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西**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14-33760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03:24:25 来源:网络

**街道西**社区

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居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认真做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上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本届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由居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同期举行。

第四条  本届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委员2人。

提倡把社区党组织委员候特别是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推选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符合“五选八不选”条件,其中应有懂财务、会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为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奉公守法,敢于坚持原则;热心社区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财务、计算机、管理、工程建设等知识,能正常履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听党话、跟党走,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忘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责任担当过硬,重实干、敢作为,有干事创业激情,有迎难而上的奉献精神,积极投身基层治理实践,热心为群众办事解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在“两手硬、两战赢”中表现良好;

(3)治理能力过硬,会发展、善服务,懂得经营管理,善做群众工作,在带领群众致富、建设美丽家园、推进基层治理上有思路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创美好生活;

(4)品行作风过硬,讲公道、守规矩,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干净干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注重树立良好家风,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和较高威信。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不得作为候选人,若当选的,则当选无效:

(1)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

(2)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3)非法宗教的参与者、实施者,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列为候选人,若当选的,应劝其辞职:

(1)在疫情防控、防台救灾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

(3)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的;

(4)本届任期内有考核不称职、被歇职教育未整改、被依法罢免等情形,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以及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5)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有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行为未整改到位的;

(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六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实行回避制度,除列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外,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成员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应回避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七条  选举居务监督委员会,参加选举投票的居民代表超过全体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以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员中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投票选举时,采取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同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法进行。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九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推荐人选,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如监、计票人员为有选举权的本社区居民代表,一般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

第十条  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报街道党工委、区纪委备案。

不是候选人当选的,必须经资格审查和有无违反换届纪律行为调查后,再行公布。

第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选举中如遇本办法以外的情况,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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