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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现状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4-21239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21:22:20 来源:网络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也日趋合理,也比较完善,政府采购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采购效率低、招投标和信息系统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因此,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优化政府采购制度的组织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监管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减少各种腐败现象。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现状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公共采购制度的建立是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发展而来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政府采购作为与市场经济关系比较密切的重要环节,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真正优化政府采购环节。鉴于此,我国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在规定中,对公共采购的相关环节中,要重视招投标制度的运用作出明确指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供应商,提升政府采购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虽然在公共采购制度进行构建的初期阶段,实施招投标方式来完成公共采购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但随着这种招投标的方式在采购物品的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优势,这种当时比较先进的政府采购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80年代至90年代的政府采购行为仅仅是一种尝试,真正被认同为政府采购行为或者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雏形的是,发生在上海机电设备的采购行为。这次采购行为,明确地根据政府公共支出的使用方向,通过招投标制度选择了供应商,不仅为供应商带来了生产的动力,同时也优化了政府采购行为,帮助政府部门合力支配了资金,有效控制了公共支出。政府采购行为在上海取得了成功,随后扩散到了全国多个省市,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摸索和发展中不断走向完善。

2、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政府采购行为在践行的过程中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于供应商而言,他们通过为政府采购提供相关物资,而自发地优化产品质量,不断地扩大了市场占有率。而政府部门在采购行为的发生的过程中,有效地提升了政府公共支出的效益。与此同时,伴随着公共采购的逐步深入发展和相关理论的逐步深化,《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这部采购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明确了方向,规定了内容,确定了地位。这部法律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的基础,同时也为公共采购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这部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落实和全面落地。

在政府采购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政府采购法》不仅能够从法律层面上来监督政府采购行为,避免政府采购行为中的贪腐问题,推动采购官员的廉政建设。同时这部法律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为政府采购行为保驾护航。相比以往政府采购行为仅仅是单一政府部门的市场行为,但在这部全新的法律的支撑下,我国政府的采购行为不断朝着深入规范和科学合理的角度前进。总而言之,这部采购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公共采购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使我国公共采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得到不断的提升。

3、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完善

在政府采购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这部采购法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进行,同时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但由于政府采购行为毕竟不是一个闭合性的过程,特别是在当前的市场体制下,公共采购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随着政府采购行为在多个领域中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法》在践行的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弊端。为了具体科学地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合理运转,在充分联合理论和实践的根本上,政府部门开始谋求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以确保这部采购法的与时俱进,保证这部法律能够切实指导政府采购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我国政府采购的功能也发生了转变。在试行阶段和法律初步实施的阶段中,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目标在于优化政府部门的财政公共支出的比率,尽量地缩减财政公共支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政府采购行为越发向着高精尖等第三产业跨越,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不断改进和扩充。此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不再是单单地缩减财政支出,而是通过完善政府采购行为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得社会进步。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呈现出来的落后性和滞后性等,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严重限制着政府采购制度效用的达成。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不断改进,必须不断优化,必须不断整合,只有这样才能综合性全面性地提升公共采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1、政府采购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法规体系。几年来,财政部陆续颁布了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信息披露、资金拨付、运行规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虽然我国

《政府采购法》已正式实施,但是缺乏大量配套法规。因此,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时,需要不断的加强我国的有关立法建设,完善法制环境。

2、政府采购机构设置

(1)管理机构设置。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是在中央一级由财政部承担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也就是所谓的部门管理制。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参与直接的采购活动。中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关系是指导性与被指导性关系。在地方,各地因情况不同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也不同,其职能也有所不同。

(2)代理机构设置。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的组织模式以集中采购为主,各地都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但采购方式又不完全相同。如河北省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方式是

:财政厅国库处下设采购办,采购办下设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设在同一部门容易导致监督不力。西藏自治区则是在财政厅国库处下设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既负责政策、法规的制定又负责具体的采购事务。

二、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由于实施时间不长,还很不完备。如还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解释,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协调与配套尚不完善,《政府采购法》还和一些法律有冲突。比如,《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工程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但

《建筑法》和

《建筑工程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管理权限,由于没有相应的条文规定,给实际工作造成了矛盾。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在公共采购中,只有对公共采购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促进公共采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然而目前我国公共采购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在监方面,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方为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部。这种监管机构的设置往往容易造成监管行为的失效。财政部在实施监管行为时,很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或者难以监管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大的地方歧视性和政府保护主义。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未能有效地与纪检等相关部门协调作业,这就容易影响政府采购行为的科学监管。此外,在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中,缺乏科学的监管体系,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这使得针对政府采购的监管“粗枝大叶”。特别是一些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的素养和知识,在监管过程中难以发现问题。如供应商与政府采购部门暗中勾结,肆意提高采购价格,政府采购人员从中吃回扣等。但由于监管人员对供货合同的监管和审核比较简单粗放,难以发现其中的猫腻,监管水平不高。

(三)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制度水平较低

《电子签名法》正式颁布,促进了公共采购电子化发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信息时代里,政府采购行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必须注重借助于计算机技术,构建科学完善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给电子交易平台的公开透明性来提升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透明性。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的电子交易平台已经初具雏形,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在电子交易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法律空白,这制约着中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制度的健康和科学运行。从一个方面而言,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电子交易中的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未做明确的指示,经过修缮和修订的各项法律法规都对电子交易合同未出明确的规定,仅仅在《合同法》中触及些许。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电子化进程是一个相当庞大的工程,需要我国各个地方、不同区域统一政府采购的电子交易标准、招投标标准等,同时还应该搭建全面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当前我国电子交易平台尚未建设起来,这些都表明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电子化水平还不高。

(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有待完善

在政府采购行为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行为的成功与否。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不仅仅应该具备对采购物资质量的判断能力,同时还应该具备采购合同的审核分析能力,更应该具备灵活统筹的整合能力,善于从复杂的交易中精准地做出采购行为。但当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整体素养偏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不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升。总而言之,我国尚缺乏科学的采购人员培养机制,缺乏系统的采购人员培养方案,这些都约束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正当运行。

(五)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尚未确立

伴随着当前我国公共采购政策的不断完善,公共采购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相关部门已经对公共采购行为中的功利性开始注重,实施公共采购政策,来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实现人民的安居乐业,杜绝腐败浪费现象发生。当前,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的公益性支出不断增大,适量地利用政府采购行为来促进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但这项制度在现在还未完全确立。这种绿色采购体系的缺失,容易造成政府部门在采购的环节中,难以针对性和深入性地推动生态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但可喜地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已经明确加入了强制性的措施,以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强制性的采购制度来优化和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是一种尝试,未来推动社会发展,迎合社会需求,符合生态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势必会真正推行。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是一种市场行为,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建设,才能真正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方面,为了促进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正当运行,一定要不间断的改进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建设。首先,政府部门应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对我国公共采购的相关理论研究,深入探讨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指导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区域,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不断优化法律细则的构建,通过法律建设来为我国的政府采购保驾护航。其次,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应该依托于全面的法律细则,以提升法律体系的指导性,规避法律体系的模棱两可性。最后,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建设中,还应该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管理力度。通过法律条款来约束他们的权力和职责,使得他们自觉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和透明性。同时,还应该优化他们的职能配置,明确政府采购人员的工作权限,综合性地提升政府采购的速度和效率。另一方面,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的规范和约束中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陷。为优化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科学运行,必须注重匹配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发达国家的法律经验,结合我国公共采购中的跨国界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共采购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使用资金数量庞大,如果不加强严格监督和落实的话,非常容易使得公平和效率受到影响。因此,为推进公共采购工作,一定要对当前我国的公共采购监管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一方面,在政府采购部门内部应该理顺各方关系,加强对采购重点环节及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政府采购部门的内部加强监管工作,必须成立专门性的监管部门,独立与采购部门进行运作。在政府进行采购的过程中,监管人员应该随时介入。监管人员要对采购人员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管到位,同时也应该监管政府采购的主动性。部分政府部门为了将公共财政支出用在其他显性的政绩性的工程上,往往被动性地进行政府采购,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因此,监管人员还应该重点监管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主动性。另一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管体系,将政府采购、付款、验收等重点环节分割起来。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透明性,加强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力度。

(三)提高政府采购的电子化程度

打造标准统一、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有效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电子化程度,是推动政府采购效率提升、透明性提升、质量提升的主要措施。针对目前我国公共采购中信息化程度低的问题和现状,必须遵循相关原则,对政府采购的电子操作系统进行构建。当然政府采购电子系统的构建属于硬件措施,真正提升电子化程度的关键在于软件保证。一方面,必须不断完善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建设和电子系统的保密制度的构建。另一方面,针对电子交易合同中存在的法律空白,我国《政府采购法》应该完善对电子合同的指导力度,对电子交易中涉及到的诸多方面,给予法律保障和法律标准认可,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推动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程度。

(四)培养专业的政府采购人员,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在政府采购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采购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采购知识,同时也应该具备一定的合同审核及法律知识。鉴于当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整体素养偏低的现状,必须采取长效机制来强化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学习力度,使政府部门的公共采购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一方面,应该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定期培训,通过强化培训力度来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在人才准入的过程中,应该确定高标准的准入机制,加强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还应该结合采购环节中不同岗位的人,给予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以综合性地提升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能力。同时,在加强采购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和培养的过程中,还应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行为具有资金庞大、工程量大等特点,这决定了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从而窃取国家资产。政府采购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人员的道德素养和思想品德水平,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的利益维护。因此,必须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人员的思想道德,督促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的提升,使政府采购效率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

(五)扩大绿色采购规模,有效发挥引导绿色消费的功能

政府采购的功能还在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导消费等。鉴于当前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注重合理运用自身的功能,不断引导绿色消费,扩大绿色采购的规模和数量。一方面,应该将绿色采购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绿色采购“保驾护航”。同时,还应该不断细化政府部门的绿色采购行为,将政府的绿色采购项目通过明确的清单予以确立下来,切实推动政府绿色采购行为的实施。另一方面,政府在采购绿色环保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及时做好信息公示。政府采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引领消费的功能,通过信息公示,既能够加强社会和大众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同时也能够给社会大众指明消费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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