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规定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4-74016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9 20:39: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规定

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矿必须有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并落实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放炮事故和因爆破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2、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安全与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技术、计划、供应、安监、公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局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和爆破材料消耗定额;对放炮员、库管员进行考核与发证;组织进行爆破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3、各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全与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通风、调度、技术、计划、供应、安监、保卫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放炮员、库管员的管理;制定爆破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研究、推广先进爆破技术,定期组织进行爆破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4、每一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各矿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5、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6、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放炮员放炮。

7、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二节 井下爆破材料库

1、设立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凭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破材料。井下设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3、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炸药和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破材料必须分开存放。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2吨,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用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用量。爆破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爆破材料,但炸药最大不得超过3箱,雷管不超过500发。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爆破材料的贮存量不超过1天的需用量,但炸药不超过400公斤,雷管不超过1天的需用量。

4、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破材料库内。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橡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5、爆破材料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爆破材料库的两个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

6、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雷管的雷管箱必须存放在货架上,严禁叠放。

7、雷管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8、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理。

9、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非爆破材料库人员入库,必须进行登记。

10、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雷管导通、编号等制度。

11、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实当班爆破材料实收、实发、实领、实耗及退库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三节 爆破材料管理

一、装卸、运输制度

1、爆破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保卫与验收工作,并及时装车下井。各矿应对爆破材料运入井下作业明确规定。

2、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⑵、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⑶、禁止爆破材料于与其它货物混装。

⑷、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

⑸、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

⑹、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3、装卸爆破材料时,严禁烟火和发火物品。

4、运送雷管的车辆必须带盖加垫。硝铵和水胶炸药可用矿车运输,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

5、井筒内运输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房和井上下把钩工。

6、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或乘人车除运送人员和信号工外, 其它人员不得乘坐。

7、井下电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除跟车运送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用同一列车运送炸药和雷管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雷管车辆同电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8、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

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⑶、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⑷、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⑸、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 10kg 拆箱运送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

9、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

10、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通风区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副井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

二、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

1、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2、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3、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

4、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5、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6、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

7、雷管编号要清晰、便于识别。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

8、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

三、发放、清退制度

1、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发放。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经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批准。放炮员必须持已审批的领料单和放炮员合格证领取爆破材料。

2、库管员要坚持五不发放原则,即: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放;放炮员不对号不发放;雷管不导通、未编号不发放;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放;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发放。

3、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

5、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

6、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

7、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四、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1、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2、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通风、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各矿要制定爆破材料丢失具体处罚标准。

4、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检查与销毁制度

1、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3、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都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公斤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4、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

5、若由矿井销毁报废的爆破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并提出书面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报送矿安监处、当地市公安局,或由经市公安局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矿公安科。进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节 井下放炮 一、一般规定

1、井下放炮必须由持有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担任。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放炮说明书。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3、井下放炮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⑴、低瓦斯矿井、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③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4、在有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8#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雷管或8#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雷管。使用毫秒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5、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班组长要亲自安排警戒和撤除警戒。

7、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8、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雷管或不同品种的炸药。

9、矿井爆破都应采用正向起爆。低瓦斯矿井采用毫秒爆破时,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须经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0、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电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前,都必须将炸药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将便携仪、矿灯、放炮器放在炸药箱内。

1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放炮。

12、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不得用雷管脚线做为放炮母线放炮。

二、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应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装配引药以当班当地需要量为限。

三、装药

1、装药工作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

2、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严禁装垫药和盖药。毫秒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3、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严禁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规程》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不得装药:

⑴、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⑶、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或支架有损坏、顶板不安全;

⑷、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

⑹、炮眼变形,有异状,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⑺、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⑻、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

⑼、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⑽、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四、联线放炮

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放炮母线同电缆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2、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

3、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严禁用放炮器检查母线是否导通。

4、放炮母线长度一般情况下规定为:岩巷及半煤岩巷的直巷不少于100米,拐弯巷道不少于75米;煤巷的直巷不少于75米,拐弯巷道不少于50米;回采工作面的放炮母线长度不少于20米,但在有夹矸、天然焦或在煤垛处放炮不得少于40米;石门揭煤及在突出危险煤层中采掘工作面放炮,放炮母线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6、放炮前撤人时,放炮员必须走在最后。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采煤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应处在放炮地点以上的位置;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必须处在放炮地点的进风侧)。

7、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放炮。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放炮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8、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放炮。

⑴、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⑶、放炮母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

⑷、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放炮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

⑹、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放炮地点上下方5米内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正常运转;

⑺、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

⑻、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

⑼、无放炮掩体;

⑽、“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9、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0、出现瞎炮、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5米内停止其它工作。处理瞎炮、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⑵、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⑶、严禁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⑷、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雷管;

⑸、在瞎炮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11、放炮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的工作面,放炮前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

12、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13、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放炮,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放炮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4、用放炮方法处理卡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5、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放炮,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6、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进行震动放炮,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篇:井下爆破放炮管理

井下爆破管理

1.1.1 领取爆破器具

1.1.1.1 放炮员在领取发爆器时,详细检查外壳、接线柱、固定螺丝、氖灯等是否完好,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定。发爆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1.1.2 检查爆破母线,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明接头。

1.1.1.3 放炮员在领取甲烷检测报警仪,详细检查仪器完好情况。

1.1.1.4 检查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爆破用具包括:甲烷检测报警仪、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爆破母线、爆破员作业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爆破材料消耗单、放炮警戒牌、竹木签、口哨、绝缘胶布、放炮手册、连接线等。

1.1.1.5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和炸药箱,雷管入箱前,当班班长和放炮员要一起核对数量。

1.1.1.6 炸药箱和雷管箱距工作面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不准超过300m。

1.1.1.7 轨道坡严禁存放雷管箱及火药箱。1.1.2 井下放炮警戒

1.1.2.1 警戒地点必须设置在进入爆破地点的车场、联巷、回风巷等处。

1.1.2.2 班长负责安排警戒人员到通往放炮地点的所有巷道口执行警戒任务;警戒人必须遵守“去二回一”制度;坚持三警戒制度。警戒人员分别携带警戒牌和回执牌到达指定地点,告知沿途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撤到警戒线以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危险区内逗留;

1.1.2.4 各警戒人员到位后,在巷道内分别拉一根横穿巷道的警戒绳,在绳上悬挂醒目的警戒牌;

1.1.2.5 负责联络的人员持“回执牌”到放炮员所在地点,并把回执牌交班长;

1.1.2.6 班长在确定各地点的警戒都设好后,班长和负责联络的警戒人员在放炮手册上签字。

1.1.2.7 放炮结束后,检查工作面的顶板和瓦斯以及起爆情况。如果正常,班长下达解除警戒的命令。站岗人员只有在接到解除命令后方能撤岗,严禁私自撤岗。

1.1.2.8 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内警戒。

1.1.2.9 放炮作业地点在装药期间在距装药地点向外20-30m要设置小警戒,小警戒要拉绳、挂牌,警戒线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停电闭锁,除爆破工、瓦检员、施工单位班组长及辅助装药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撤出。井下所有人员都要配合警戒人员的工作。矿领导和持有爆破巡视牌的管理人员可以进入小警戒检查装药情况,其它人员严禁进入。1.1.2.10 装药前、放炮前及时安排警戒人员。1.1.3 装配起爆药卷

1.1.3.1 施工单位当班需要做的引药数量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即施工单位班组长或跟班队长,以下同)确定,在打眼完成后或打眼快要完成前通知放炮员开1.1.2.3 始做引药,双方确认后在放炮手册上签字确认。否则,放炮员不得私自做炮头。

1.1.3.2 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1.1.3.3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之外的药、管箱处进行。

1.1.3.4 装配起爆药卷期间,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1.1.3.5 严禁坐在炸药、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1.1.3.6 放炮员打开炸药箱取出适量炸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炮的数量为限。炮眼尽量比所做的引药数量要多,防止因塌孔等原因造成引药有剩余。1.1.3.7 制作起爆药卷时,用竹、木签逐个在药卷平头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及长度,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孔。

1.1.3.8 理顺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姆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1.1.3.9 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必须将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1.1.3.10 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1.1.3.11 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1.1.3.13 起爆药卷装配完后,要放在背药箱(由施工单位提供)中,由放炮员负责保管。

1.1.3.14 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它炸药或电雷管混放。

1.1.3.15 有水的炮眼要用防水炸药。

1.1.3.16 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1.1.3.17 当班制作的引药,当班必须使用完毕,否则放炮员、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背药工不得离开施工地点。

1.1.3.18 特殊情况下,引药制作后无法当班使用完毕,由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后,在施工单位班长和背药工的监督下,由放炮员将雷管从药卷上取出。1.1.4 起爆药卷脚线挂牌管理规定

1.1.4.1 由通风队负责制作起爆药卷标志牌,放炮员负责携带、保管。标志牌上编上号码(如1、2、3„等),各采掘工作面爆破时不挂标志牌不准进行爆破作业;若工作地点标志牌缺少,必须由当班班长和爆破工共同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得到调度室的同意后方可继续爆破作业。缺牌必须汇报,然后进行爆破作业。

1.1.4.2 在制作起爆药卷时,爆破工从当班最小号码标志牌开始,按掏槽眼、辅助眼、周边眼顺序依次在起爆药卷脚线上悬挂标志牌,且保证按雷管段别分别装1.1.3.12 在相应的炮眼内(如一号雷管必须装在掏槽眼内),起爆药卷制作完毕,由班组长与爆破工共同确认,在爆破工手册上签字认可,并在炮眼布置示意图上详细记录每段雷管的数目及标志牌号。

1.1.4.3 工作面装完所有炮眼后,必须由经过爆破知识培训的人员协助爆破工连接雷管脚线,由班组长负责每连入爆破网路一个起爆药卷取下一个相应的标志牌。保证所有的起爆药卷都连入爆破网路,取下的标志牌收集齐全后交爆破工清点。班组长与爆破工在确认收回的标志牌号码与准备的起爆药卷号码一致后,并在炮眼布置示意图上签字认可。如果收回的标志牌号码与挂在起爆药卷上标志牌不符,必须立即停止其它一切工作,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爆破工作。

1.1.4.4 上述过程进行完毕后,爆破工方可进行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

1.1.4.5 放炮员必须妥善保管标志牌。标志牌缺少后放炮员不得私自补牌,必须立即向通风队申请补办。1.1.5 现场安全检查

放炮员在放炮前要先检查以下内容,不符合《作业规程》或《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的,严禁装药放炮。1.1.5.1 放炮员进入工作面时,先检查上一班是否留有瞎炮、残炮。

1.1.5.2 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如进行拉底、维修,施工车场、峒室等,必须有补充措施。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1.1.5.4 在采煤工作面放炮时,检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畅通。

1.1.5.5 检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虚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1.1.5.6 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完好情况,或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是否有空顶现象。

1.1.5.7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1.1.5.8 开拓掘进工作面要检查是否正确使用“前探梁”。

1.1.5.9 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防倒器”或连锁棚子。1.1.5.10 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1.1.5.11 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机掘巷道贯通时50m,询问对头巷道是否停止掘进,高瓦斯区相距60m时要确认对头巷道时否停掘。

1.1.5.12 询问本茬炮应装药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1.5.13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爆炸材料质量问题,爆破工必须在当班反馈到爆炸材料库,供应科要在爆炸材料库内建立台账,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建档记录,对失效的爆炸材料要进行性能、外观详述,每次1.1.5.3 记录的问题由当事爆破工与当班库管员共同签字认可。供应科必须每月分析爆破工反映的质量问题,并汇报矿领导,同时积极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爆炸材料质量问题。向供应商通报后,连续二个月供货质量仍存在问题,供应科向矿提出更换供货渠道的建议。

1.1.6 装药 1.1.6.1 检查工作面是否全部停电。

1.1.6.2 检查瓦斯传感器、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1.1.6.3 检查炮泥、水炮泥质量、数量。

1.1.6.4 放炮员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1.1.6.5 对于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不得装药,否则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1.1.6.6 检查煤眼内的煤、岩粉和水清除情况。

1.1.6.7 装药前班组长、瓦检员必须都按“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到工作面,并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1.1.6.8 由瓦检员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

⑴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否则按三违处理。⑵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6.9 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洒水灭尘。

1.1.6.10 向炮眼内装填药卷工作只能由放炮员和有证的施工单位班组长完成。施工单位可派1-2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放炮员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监护,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

1.1.6.12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特殊情况下,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1.1.6.13 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1.1.6.14 装药顺序:先上眼、后中眼、再下眼,依次进行。

1.1.6.15 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1.1.6.16 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1.6.17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m;岩层中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m。

1.1.6.18 捣炮泥时用手拉直电雷管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内壁上端

1.1.6.19 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得装药:

⑴炮眼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⑵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⑶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使用2个水炮泥。1.1.6.11 ⑷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使用3个水炮泥。

⑸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⑹爆破大岩块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1.1.6.20 严禁封泥不实或装空心炮。

1.1.6.21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1.6.22 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1.1.6.23 该茬炮全部装完药后,放炮员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1.1.6.24 炮采工作面要严格按微差爆破的规定进行打眼装药爆破。

1.1.6.25 炮采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1.1.6.26 严禁违反规定多人装药、联线。

1.1.6.27 装药完成后,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队长要对炸药和雷管的数量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是当班领取火工品的数量、消耗数量、剩余数量。不进行核对,不准放炮。

1.1.6.28 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队长)核对完火工品数量后,要用专用记录本记录。

1.1.6.29 施工单位班长(跟班队长)核对完火工品数量后,放炮员要主动在记录本上进行签字确认。1.1.6.30 放炮员现场负有监督提醒的责任,如果经提醒,施工单位班长(跟班队长)仍不在专用记录本上填写火工品核对内容的,放炮员要电话向安检部信息站和通风队汇报。

1.1.6.31 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队长)核对完火工品数量后,要向通风队调度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为:当班领取炸药、雷管数量、做炮头消耗数量、剩余数量(当班需要放多次炮,只汇报最后一次就可以)。如果因特殊原因当班虽然领取了火工品但不放炮,也同样要向通风调度汇报。

1.1.6.32 通风队要对井下各施工单位汇报的火工品消耗和剩余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要有专门台帐。放炮员升井后,通风调度要与放炮员一起核对放炮手册和汇报台帐,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1.1.7 爆破网络的联接

1.1.7.1 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只能由放炮员完成。1.1.7.2 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

1.1.7.3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1.1.7.4 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1.1.7.5 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1.1.7.6 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放炮员最后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1.1.7.8 由瓦检员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瓦检员姓名、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⑴瓦斯浓度达到1%时,停止爆破作业。

⑵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7.9 敷设爆破母线应从工作面向外敷设,严禁由外向里敷设。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严禁与带电物体、设备接触。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1.1.7.10 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1.1.7.11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1.1.7.12 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联接后,放炮员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放炮员要亲自检查放炮网络联线情况,在确认警戒设好以后,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器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交给他人。如果一个工作面有两个放炮员,联线查线路的放炮员负责管理放炮器钥匙。严禁两个放炮员同时放炮作业,一个工作面只准使用一个放炮器。

1.1.7.13 放炮前不将压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扭结短路,放炮母线敷设不符合《煤矿安全1.1.7.7 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放炮母线与电缆或电器设备严禁接触。1.1.8 联线起爆

1.1.8.1 施工单位在装药结束后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装药联线结束后放炮员吹一长声口哨,撤出班组长、瓦检员及其它装药人员。1.1.8.2 放炮前施工单位人员在离开作业地点时不打开全断面净化水幕。

1.1.8.3 放炮员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

1.1.8.4 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要求联络员签字。

1.1.8.5 警戒设好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再进入警戒区内。

1.1.8.6 询问班组长清点人数情况。

1.1.8.7 询问班组长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

1.1.8.8 吹两长声口哨。

1.1.8.9 放炮员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

1.1.8.10 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

1.1.8.11 再吹三长声口哨。

1.1.8.12 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方可通电起爆。

1.1.8.13 通电起爆后,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

1.1.8.15 放炮员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1.1.8.16 放炮后,如果整个网络不响,瞬发雷管要等5分钟,延期雷管要等15分钟才能检查原因,避免缓爆伤人。

1.1.8.17 严禁利用放炮器以外的工具进行放炮。1.1.8.18 交接班前将爆落的矸石清理到距工作面2m以外的地方,并要见底板,以便验炮。1.1.9 瞎炮的处理

1.1.9.1 放炮后要敲帮问顶检查有无瞎炮,如果有应尽量当班必须处理完毕。当班处理不完者,要和对班交接清楚。

1.1.9.2 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除静浮煤再联瞎炮;

1.1.9.3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1.1.9.4 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1.1.9.5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1.1.9.6 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1.1.9.7 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等。1.1.8.14 关于瞎炮问题,有天然焦的地方要使用好脚线防护套,出现瞎炮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通风队、通风部。

1.1.9.9 出现瞎炮放炮员当班必须汇报通风队。1.1.10 “三人连锁放炮”放炮管理制度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生产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检员三人共同负责放炮工作,按照分工,各尽其责,在各自做好放炮准备工作后,分别相互进行监督、检查,履行换牌手续后,方准放炮,否则不准换牌放炮。1.1.10.1 三人的放炮业务职责划分 ⑴ 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放炮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点的浮物、杂物、电气设备工具的保护(或移出)、清点人数、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验炮、指导瞎炮处理等工作。

⑵放炮员:负责引药的制做、母线的敷设、放炮及装药放炮前瓦斯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⑶ 瓦检员:负责检查工作面和附近20m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瓦斯监测仪器的情况,按照作业规程执行和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放炮全的过程。1.1.10.2 换牌要求

⑴当班放炮前,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放炮员持警戒牌、瓦检员持放炮牌。

⑵放炮员按作业规程,完成装药、封泥、脚线连接等工作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⑶班(组)长,在组织完成打眼、装药、封泥、洒水、杂物清理移动、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等工作,确认符1.1.9.8 合放炮要求,并完成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员等工作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⑷瓦检员按照放炮换牌制职责第③条规定,检查工作面符合放炮条件后,方可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至此,班(组)长持有警戒牌,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瓦检员持有放炮命令牌。放炮员在接到放炮牌后,一人在工作面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敷设母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确认班长打开水幕,撤到起爆地点,听到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即可放炮。

⑸放炮后,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一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与支架、瞎炮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恢复生产条件时,三牌各归原主,并在“放炮手册”上签字,表示一个放炮循环结束,班(组)长方准撤出警戒,恢复生产,否则,不准换牌、撤除警戒,必须待处理完后,才能换牌、签字,恢复生产。1.1.11 其它

1.1.11.1 特殊情况下放炮(如:巷道贯通、卧底、刷帮、挑顶、老空区附近、积水区附近、震动炮、处理溜煤眼堵塞、处理回采工作面夹矸等)时,必须制定专门放炮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1.11.2 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 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⑵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炸药量不得超过450克。⑶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⑷ 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⑸ 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1.1.11.3 高瓦斯区的放炮联线方法,只能用串联法、严禁采用并联等其他方法。

1.1.11.4 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1.1.11.5 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现场交接清楚。

1.1.11.6 通风队必须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断雷管脚线的现象。

1.1.11.7 火药箱内有炸药和雷管箱内有雷管必须上锁,并设有专人看管。

1.1.11.8 支护材料、黄泥、水炮皮必须到位才能装药放炮。放炮员和背火药人员班后必须到火药库签字销账。

1.1.11.9 凡需要爆破作业的单位,每班提前做好爆破材料消耗单,在当班班前会以前送通风队,通风队根据爆破材料消耗单安排放炮员,否则,不再安排放炮员。

1.1.11.10 工作面在打眼期间,放炮员(区队验收员)要现场制定一份炮眼布置示意图,否则不准放炮,炮眼布置图上要标明炮眼个数及炮眼之间的距离等主要参数。

1.1.11.11 施工单位应按照作业图表进行循环作业,适当调整施工工序,尽量避免延点爆破,装药时间:八点班在15点以前、十六点班23点以前、零点班7点以前视为正常,以后不允许放炮。1.1.11.12 当班放炮必须当班进行验炮(特殊情况需要通风部、总工程师批准,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当班验炮的,当班的班(组)长、放炮员必须和下一班的班(组)长、放炮员现场交接班,并在炮眼布置图示意图上签字)。全断面布置炮眼必须把崩落的矸石、煤清理到距工作面2m以外的地方,并要见底板,以便验炮。如果炮眼只布置到巷道的局部,则当班必须把崩落的矸、煤清理到最下部一排炮眼全部露出,以便验炮。如果当班未进行验炮,施工单位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及放炮员不得升井,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工作面验炮结束后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及放炮员必须在炮眼布置示意图上进行签字,并简要注明验炮情况。1.1.11.13 采煤队在工作面进行装药作业时、操作炮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并由持证的班长和爆破组组长、副组长担任。辅助传递药卷、炮泥、炮头的人员必须为爆破小组成员并且最多不得超过3人(包括放炮员);煤巷掘进工作面进行装药作业时,操作炮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2人,并由持证的班长或爆破组组长、副组长担任。辅助传递药卷、炮泥、炮头的人员必须为爆破小组成员并且最多不得超过3人(包括放炮员);岩巷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装药作业时,操作炮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并由持证的班长和爆破组组长、副组长担任。辅助传递药卷、炮泥、炮头的人员必须为爆破小组成员并且最多不得超3人(包括放炮员)。

1.1.11.14 在施工现场,严禁出现施工单位辱骂、殴打爆破工。爆破工必须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爆破,严禁刁难、违章操作等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

1.1.11.15 凡下山掘进、工作面底板有积水的开拓、掘进巷道底排炮眼及巷道落底、开挖绞车基础、架棚巷道爆破施工棚腿和棚梁窝、水泵窝及毛水沟需要爆破的地点都必须使用阻燃胶带。施工单位必须备足阻燃胶带,安检部加强监督检查,供应科保证阻燃胶带的供应。使用阻燃胶带地点的验炮,要以是否残留阻燃胶带为准。

1.1.11.16 阻燃胶带要求在装药时系在炮头中部,然后用雷管胶线将阻燃胶带和炮头至少缠绕两圈,确保在装药时阻然胶带不脱落。阻然胶带在炮眼外部外露长度为200-300mm。

1.1.11.17 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1.1.11.18 在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1.1.11.19 采掘工作面遇天然焦,放炮需要采取的措施:

⑴保证炮眼的清孔质量。装药人员负责在每次装药前用压风仔细吹净炮眼内的岩块残渣和积水。

⑵装药、封孔工作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班组长和放炮员亲自操作,其它人员只准负责传递药卷、炮泥等工作。⑶装起爆药卷时,必须把雷管脚线顺直,提起雷管脚线,使脚线贴在炮眼顶部,用炮棍捣药卷或炮泥时炮棍贴着炮眼底部进行捣实,这样做既可以避免脚线产生死弯造成脚线折断,还可以减少在装药封孔过程中炮棍捣坏脚线破坏脚线绝缘皮的机会。联接爆破网络时必须从工作面向外敷设,先联接好雷管网,再把完整的雷管网接到母线上,母线的另一头要扭接短路,切不可反向敷设。

⑷捣固炮泥时可采用抵住炮泥拧固的方法。

⑸雷管脚线接头要扭结牢固、不松动;裸露的接头互相保持一定距离不能靠近,不得与煤岩接触;接头保证清洁,避免各种污物粘污接头,有淋水的工作面,接头应用防水胶布粘贴。

1.1.11.20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爆破;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爆破,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严禁反向装药爆破。

1.1.11.21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放炮。

第三篇:煤矿安全奖惩制度奖励爆破放炮处罚管理规定制度[最终版]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爆破

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者,罚责任人500元,留矿察看三个月。

2.不按《规程》规定填装炮泥者,每孔罚责任者20元。3.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者,责任人停工学习。4.非放炮员加引药,放炮员、加工者停工学习。5.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火药库或闲杂人员在火药库逗留者,责任人停工学习。

6.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交回火药库,否则罚100元。7.放炮器钥匙放炮员不随身携带者停工学习。8.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或诱惑放炮员违章放炮,责任单位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9.不按规定设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责任人各500元,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10.火药与雷管和其它物品混装,罚责任者500元。11.严禁坐雷管箱和火药箱,否则罚款100元。12.丢失雷管、火药者,罚责任者200元/发(卷),并追究责任。

13.私存雷管、火药者,罚责任者500元/发(卷),解除劳动合同。

14.不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罚款10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15.不按规定领退火药、雷管者,罚责任者100元。16.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放炮的,放炮员、跟班队长、班组长停工学习。

17.放炮崩倒棚子、柱子,罚班、组长各100元。18.因放炮造成后巷冒顶事故,罚责任者500元,并追究责任。

19.无措施放炮,罚放炮员1000元,停工学习。20.处理瞎炮不按《规程》井下的,罚责任者1000元,并追究责任。

21.放炮后瞎炮不及时处理,又不向现场人员及接班人员交清楚,未作标记,罚放炮员1000元,停工学习;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

22.不按规定运送火药、雷管的,罚责任者500元。23.雷管编号不清、漏编、错编、不编号,罚责任者50元/发。

24.不按规定发放、保管火药、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25.煤、岩巷放炮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放炮员500元,并停工学习。

26.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前放出放炮警号。否则,罚放炮员200元。

27.放炮崩倒支架、棚子不及时修复,每架罚50元。28.放炮崩坏耙矸机、刮板机,崩坏风筒水泵等设备的,罚责任者500元。

29.放炮员私自将放炮器、雷管交别人代管、代交者,罚放炮员10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

30.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放炮后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否则,罚班组长各100元;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拒爆、残暴、设备等情况,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有危情不处理组织生产的,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31.停风放炮,罚放炮员1000元,并追究责任。32.采掘工作面无炸药箱或有箱不使用,炸药乱堆乱放,罚当班队长、班组长各500元。

33.火药、雷管箱不上锁,罚责任人200元。

34.现场施工缺少导向棍、无轮廓线图及炮眼布置图的罚100元/次。

35.岩巷钻眼前,不画轮廓线或定眼位的,现场负责人、验收员、跟班队长各罚200元,施工炮眼人员停工学习。

36.不正确使用导向棍导向钻眼的、导向棍不完好的、不根据炮眼布置图上炮眼深度、角度进行钻眼的,罚责任人100元/处。

37.各工作面装药爆破前,必须通知当班安检员到工作面验收炮眼施工质量,检查发现周边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的,罚跟班队长200元/处,罚班长100元/处;如爆破工不检查炮眼质量进行装药爆破的,罚爆破工100元/处;两处以上周边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500元/处,罚爆破工200元/处,班长停工学习。

38.周边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进行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200元/处,罚班长100元/处、罚爆破工100元/处,两处以上周边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500元/处,罚爆破工200元/处,班长停工学习。

39.炮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罚跟班队长100元/处,罚班长100元/处;如爆破工不检查炮眼质量进行装药爆破的,罚爆破工100元/处;两处以上炮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300元/处,罚班长200元/处,罚爆破工100元/处;炮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进行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200元/处,罚班长100元/处、罚爆破工100元/处,两处以上炮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装药爆破的,加倍处罚。

40.周边眼不平行或深度超过其它炮眼,罚跟班队长100元/处,班长100元/处。爆破后周边眼落底眼位超过轮廓线200mm的,罚跟班队长100元/处,班长100元/处。

41.正常光面爆破期间,周边眼不使用空气柱装药的,跟班队长、当班爆破工停工学习。

42.巷道不准出现超挖、欠挖,出现直径超过500mm,顶部深度超过250mm、帮部深度超过200mm的,罚100元/处。

43.抽查炮眼布置、装药量、光爆效果及工作面岩石情况,与表格填写不一致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44.爆破环境发生变化,《作业规程》未及时完善并贯彻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

45.圆锥形木楔、脚手架材料等未准备齐全的,对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不能满足装药需要的,对跟班队长处罚100元。

46.爆破工未携带测阻仪的罚款200元,未携带竹木签、绝缘胶布等工具材料的,少一种罚款50元。

47.炮眼数量与图表规定数量误差超过10%的,对跟班队长、施工人员各罚款100元。未清孔的,对跟班队长和班长各罚款200元,爆破工抽查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对爆破工罚款100元。

48.爆破工未按规定抽查炮眼清孔情况或无记录的,罚款100元;抽查过程中发现未清孔或清孔不彻底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孔;超过3个炮眼未清孔或清孔不彻底的,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班长罚款100元。

49.起爆药卷标志牌缺失的,少1个罚款50元。50.未按规定装填药卷和炮泥,操作不规范的,对施工人员罚款100元。

51.工作面底板水未及时排净强行装药时,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

52.脚线接头、脚线与小线、小线与爆破母线的接头未按规定包扎的,每处罚款100元。

53.并联的两个支路炮眼数目相差超过3发雷管的,每多1发雷管,对爆破工罚款50元。

54.不测定支路电阻和爆破网络全电阻的,每少测1项,对爆破工罚款100元。

55.爆破小线及爆破母线接头数超过2个,或爆破小线长度超过25m的,对爆破工罚款100元。

56.能够全断面一次起爆的,而未实施,对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处罚500元。

57.全断面一次起爆放炮时,施工单位队长(或书记、技术负责人)和跟班队长不在现场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58.延点爆破的,对责任单位跟班队长、队长、书记各罚100元/次。

59.一个月1个工作面拒爆不得发生2次(半月不得超过1次),半月内发生第二次拒爆,罚跟班队长500元,罚队长、书记各300元,罚班长、装药人员、爆破工各200元;罚通风队队长、书记、分管爆破副队长各300元;半月内发生第三次拒爆的,比照第二次的2倍进行处罚;发生第四次拒爆的,比照第二次的3倍进行处罚,以此类推。

60.发生拒爆炮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跟班队长(或班长)、爆破工停工学习。

61.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变更爆破图表,造成实际炸药消耗量与爆破图表数据超过10%时,对主管队长、跟班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第四篇: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放炮管理规定

一、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臵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所有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爆破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臵,并在脚线上设臵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臵警戒标志。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 牌 网”三警戒。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臵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臵放炮警戒,警戒人设臵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臵,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臵和爆破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1)、第一次验炮: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二、特殊情况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16、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过断层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作设备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放炮崩坏设备。(2)、所有炮眼必须都装设彩带,装药结束后,放炮员必须进行对每发雷管单个电阻检测,发现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臵,并在脚线上设臵彩带。

(3)、综掘工作面放炮时,施工单位负责将综掘机必须撤离放炮地点15米以外并进行保护,放炮前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第一次验炮结束后,工作面可进行支护。炮后必须在迎头向后3米设臵一道警戒网,综掘机严禁进入警戒网内。必须采用人工出矸,矸石出完后由放炮员进行二次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拆除警戒网。工作面方可进行打眼等作业。

(4)、综采工作面放炮时,采煤队负责将采煤机必须撤离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对相关设备进行保护。放炮前由放炮员汇报矿调度,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后验炮正常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

第一次验炮结束后,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必须采用人工出矸,矸石出完后由放炮员进行二次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工作面方可进行打眼等作业。

17、巷道挑顶、刷帮、排底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放炮地点出现局部欠挖需要进行刷帮,刷帮前必须由放炮员进行检查,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情况下方可进行刷帮作业。

(2)、需要放炮排底时,每个炮眼必须装彩带。放炮后必须人工出矸到实底后再进行彻底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3)、迎头需要放炮挑顶时,迎头顶部必须有临时支护;放炮刷帮时,顶部必须支护到位。(4)、所有炮眼深度必须大于600mm,岩石中最小抵抗线大于300mm。(5)、挑顶、刷帮、排底放炮不得与迎头进尺炮同时进行。(6)、每次起爆炮眼数不超过10个,每个炮眼都装上彩带,装药量不超过1卷,且保证封泥长度达规程要求。炮泥填满捣实。

18、处理煤仓、溜矸眼堵塞放炮管理规定(1)、装药前、放炮前由测气员现场检查瓦斯,采用竹竿连接软管伸入煤仓内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0.8%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

(2)、使用煤矿许用1段毫秒延期电雷管和三级水胶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发雷管,炸药量不超过一卷。(3)、将炮头可靠固定竹竿顶端,并将脚线和母线固定在竹竿上,所有接头必须用防水胶布包裹。将炮头缓慢从仓底部或观察孔送至堵塞处。在确认炸药送至被堵位臵后,将竹竿底部固定好。

(4)、装药过程中,下口放矸(煤)口必须关闭,严禁任何人员将身体伸入仓口下方或从下方经过防止掉煤、矸伤人。

2(5)、煤仓、溜矸眼上下口均要设臵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75米。(地面煤仓放炮必须在所有可通往放炮地点的路口设臵好人、排、网三警戒。)

(6)、煤仓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必须采用专用工具对煤仓进行洒水灭尘。

19、局扇及其配电点在工作面放炮警戒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所有影响局扇供电的申请,申请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被影响单位签字认可。被影响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停电申请。

(2)、局扇试漏或停电检修结束后,必须在局扇司机确认局扇正常运转10分钟后,方可由局扇司机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影响该局扇的放炮掘进工作面班队长开始安设警戒,撤出警戒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放炮。

(3)、本工作面因强制性检修而需要运转备用局扇的,严禁安排在放炮前、后半小时内进行。

三、验炮管理规定 20、放炮前(1)、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2)、装药前必须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保证眼内不留残渣。(3)、底部两排眼、周边眼全部装设彩带,彩带必须装在眼底的药卷上。(4)、严禁在残眼等其它孔眼中施工炮眼。(5)、装药时要求炸药紧密接触,不要留有空隙。(6)、加强对炸药的检查和保管,不使用超期、硬化、变质等质量不好的炸药。

21、放炮后(1)、炮后工作面临时支护后,两次验炮过程中,施工单位班队长必须配合放炮员对所有残眼进行仔细验炮,要见到眼底。残眼内有残药时必须立即处理干净,否则严禁进行下一步工序。(2)、如果发现残眼内有残药,残药用手能够拿出时用手拿出,手够不到时采用低压水流冲出残药,水流由小到大冲刷孔底,不得用压风吹。(3)、炮后放炮员进入迎头验炮时,必须将迎头2米范围内的残药、未爆电雷管、彩带清理完毕,然后方可允许其他人员进入迎头。(4)、严禁套打残眼,放炮前所有不用的孔洞和残眼必须充填实。(5)、因岩性变化,造成放炮后残眼深度超过0.6m的,通风队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调整爆破参数,减小残眼深度。

第五篇: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井下放炮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消除火工品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岱河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金泉

李同华 副组长:王

刘名李

成员:刘

张传江

闫守春

管亭凯

付纯报

靳贺东

张维春

徐保义

赵卫国

赵先锐

王钦彦

二、火工品电子信息管理、火工品计划审批及运送、发放管理规定

(一)火工品电子信息管理

1、我矿火工品的采购由通风区安排专人负责,根据矿生产计划需求,提前三天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火工品管理科发送《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

2、火工品到矿后,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立即用手持机进行“入库”操作,操作完毕后填写《岱河矿火工品接收单》。

3、火工品到药库后,当班库管员负责立即拆箱,收集“箱条码”、“盒条码”放入专用袋中,当天交给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

4、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负责用“手持机”进行“拆箱”和“发放”工作。

5、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每月1日、10日、20日到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火工品管理科进行“上报”和“上报确认”工作。

6、火工品的“拆箱”、“发放”、“上报”须在10日内完成。

(二)火工品交接护送

1、火工品入矿后,放炮队负责通知武保科、经管科、安监处到现场保卫,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直至火工品入井后方可离开现场。

2、火工品经相关单位验收确认和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按规定使用手持机 1 进行验收、清点、上报后,由火工品运送人员在安监人员监护下装车入井。

3、火工品入井后,监护人员及时跟井下运输区调度员联系,运输区调度员立即派专车送往药库,不得在井底车场停留,如途中阻车影响正常运行时,应立即安排处理。

4、火工品入库时,下药工和库管员必须当面点清火工品数量,办好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三)药库及火工品发放管理规定

1、药库必须24小时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药库。有关人员需进库检查时,库管员要向区队值班汇报,区队值班人员同意后由库管员陪同方可进入,进入药库要登记,严禁带矿灯入库,否则库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2、药库的管理,严格按《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齐足够的安全消防设施。

3、所有进库雷管必须导通、编号后方可发放,雷管导通必须满足生产需要,不合格的雷管或未编号的雷管不准出库。

4、所有退库雷管必须入盒加锁,再次领用必须重新导通。

5、发放时间(早班:3:30—7:00;中班11:30—15:00;夜班19:30—23:00,过时不发,影响生产责任自负)。

6、发放规定:火工品领用必须使用专用背包,按计划和规定的时间整箱不拆封发放,炸药箱皮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否则每少交1个箱皮罚款20元,无理取闹者交由武保科处理。

7、放炮员领取雷管时,应根据放炮计划领取,必须有放炮手册、专用雷管盒、雷管包和本人私章。

8、库管员要把当班领取、消耗、退库及库存火工品情况制成报表,交通风区长或分管区长审核。

(四)计划审批

1、采掘区队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计划当天领取炸药量,计划数量由当日区值班签字,放炮队值班根据使用数量和上班结存数量审批计划,每次领药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圆班的使用药量。

2、炸药由使用单位负责安排专人运送,中途不得停留,不得乱扔乱放,不 2 得把炸药放在无人看管地点,否则按“三违”论处。

3、运送炸药人员把炸药运至采掘工作面药箱前,由班长、运药工和放炮员当面点清、验收,并在计划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无计划单或帐物不符,班长应及时安排查找,停止放炮,并向调度所汇报。

4、当班领取的炸药没有及时运到工作地点、经过验收确认,不准装炮。影响生产责任自负。

5、炸药验收后,放炮员要及时入箱加锁。

6、放炮员领取雷管后要放在专用雷管盒、雷管包内,随身携带并立即离开药库,步行至工作地点,不得在药库门前或中途停留。

三、放炮现场管理

(一)放炮警戒

1、采掘工作面爆破必须配齐反光警戒网、警戒牌、警戒绳,警戒人必须穿反光警戒服,否则不准放炮。

2、爆破警戒人必须由班长依据措施要求亲自指派,警戒人必须亲自在放炮手册上签字。

3、警戒人在没有接到班队长撤除放炮警戒命令时,不准离开警戒点和放人进入警戒区域,否则造成后果,视情节轻重,直接追究班队长和警戒人的责任。

4、特殊地段爆破(如巷道贯通、拨门、过老硐、腰巷等)需要多处安设爆破警戒的,每处警戒点都要配齐反光警戒网、警戒牌、警戒绳,警戒人、联络人必须在放炮手册上签字,否则不准放炮。

5、采掘工作面实行放炮器、钥匙分离管理,放炮员随身携带保管放炮器,采掘班队长负责随身携带保管放炮钥匙。每次放炮前班队长都要对放炮地点顶板、支架、工程质量完好及警戒人员的安设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在规定的放炮地点将钥匙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

6、放炮员接到班长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开始放炮。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放炮器钥匙交还班长保管,如发现放炮员在不放炮时手中有放炮器钥匙,将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7、采煤工作面爆破警戒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理论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爆破警戒资格证后方可执行爆破警戒任务。

8、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上部警戒必须由班长亲自担任,工作面下部警戒必须由两名取得爆破警戒资格证人员担任。

9、掘进放炮警戒必须由班长担任,警戒网、警戒牌、警戒绳和放炮语音报警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放炮前挪到警戒线位置,发现不到位,不准放炮,否则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二)放炮通用部分

1、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种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坚持自装、自联、自放,禁止他人代替操作。采掘单位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运送黄泥、炸药。

2、放炮员必须带齐放炮工具,并持证上岗,严格穿化纤衣服。

3、装配引药要根据炮眼数量和使用量,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炮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按照工作流程进行装炮,底部炮眼必须使用阻燃彩带,装好炮后,必须把剩余雷管送到药箱加锁保存,严禁放在工作地点无人看管。

4、放炮员下井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5、放炮时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专用“三牌”每缺一牌,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6、采煤面风巷的净化水幕由生产单位负责开、关,放炮喷雾不齐全或不合格的,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7、放炮员必须坚持“十不装、十不放”,按爆破图表装药放炮,现场不符合放炮规定的,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放炮员因按章作业、坚持原则不给放炮而招致打骂,肇事者按严重“三违”论处。

8、采掘班组长必须对当班实际消耗炸药、雷管数量进行核实后签字,认真负责,凡出现与验收不符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班长和放炮员的责任。

9、严禁私自撬炸药箱,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10、采掘单位的机制黄泥必须放在风巷,装药时由生产单位运送到工作面或迎头,炮眼充填的机制炮泥和水炮泥应符合规定。

11、放炮前,采掘单位正副班长必须有一人同放炮员一起进行炮前安全确认,确定符合放炮要求,二人同时向调度所汇报后方可放炮。

12、放炮工作完成后,班长和放炮员一道对放炮地点认真进行验炮,发现瞎炮、拉炮要及时按规定处理。验炮结束后,班长要在放炮手册上签字,并与 4 放炮员同时向调度所汇报当班放炮工作结束。不汇报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13、放炮工作完成后,放炮员必须经班长签字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反调、交接班。

(三)采煤工作面放炮管理

1、班长或打眼工要同放炮员一道装炮,具体操作由放炮员一人进行。班长或打眼工不在场,放炮员不准装炮。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如当班不能放完,班长、放炮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把本班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2、采煤工作面必须分组间隔装药,每组装药不得超过18个炮,条件好的可一次放完,但一炮只能放一组,若条件差的要留煤垛,宽度不小于2米,要及时挂梁,并要控制一次放炮长度。

3、打眼与装药间距不得小于15米,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4、装好炮眼的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并塞入炮眼内。采用毫秒爆破时,放几炮联几炮,不准提前联好。

5、工作面缺料、未补液和没回料放炮,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6、30°以下中厚煤层,放炮大线不得小于30米;工作面有夹矸、天然焦和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放炮,大线不得小于50米,放炮大线不够长罚放炮员100元。

(四)掘进工作面放炮

1、不准边打眼、边装药,否则放炮员和打眼工各罚100元,强令放炮员装药罚班长200元。

2、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准一次装药分组起爆,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3、大线长度:直峒煤巷安全距离100米,警戒距离100米,90°弯峒安全距离70米,转弯前和后不到10米,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90米;直峒岩巷、半煤岩和天然焦巷安全距离120米,警戒距离120米,90°弯峒安全距离90米,转弯前和后不到10米,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100米,不按规定铺设罚放炮员100元。

4、中顶锚杆不打齐,前探梁不到迎头岩壁,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否则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5、扒矸机后方不准放炮,因特殊原则需要放炮要有专门补充措施,方可放 5 炮,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6、无论巷道断面大小,都必须做到清底验炮,大断面巷道不能做到清底验炮的,当班要把矸子向后扒进行验炮,否则,放炮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所,由矿追查处理。

7、高瓦斯掘进头放炮必须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四、其它

1、所有入井人员在井下拾到雷管,必须在井下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拾到雷管地点、雷管编号等),汇报后直接交药库或放炮员,每发按20元奖励,严禁任何人把捡到的火工品私自带上井,凡私自携带火工品上井者一律开除留用,并与单位第一责任者挂钩处罚。

2、凡在地面捡到的因残爆、拉炮、已使用过的雷管,要及时交放炮队统一处理,每发按20元奖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接收,对捡到火工品不交或私存、乱放、乱接收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单位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3、以上两项奖励费用由通风区负担,调度所考核。

4、药库内外的照明线路及电器设备由运输区负责日常维修管理,通风区负责支付所需材料费用。

5、药库的绝缘道运输区要定期更换检查,每月上旬要测试药库的杂散电流,数据要书面报矿总工程师。

6、药库门口及通道严禁存放矿车及其它杂物,因特殊情况需暂时存放的矿车,必须在八小时之内处理完毕并报调度所,否则影响火工品进库,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7、矿火工品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井下采掘工作面、药库和地面更衣室、单身宿舍等地点进行火工品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与质量标准化挂钩奖罚,季度无放炮事故、无火工品丢失,奖励叁万元,由总工程师负责奖励在此项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对偷盗炸药、雷管的处理

1、凡偷盗和私带火工品者,视情节轻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或交司法部门处理。

2、因责任心不强,在储存、运送和使用中发生炸药雷管丢失、被盗,及时 6 查获尚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井下任何人严禁掐取雷管脚线或掩埋火工品。

4、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也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发现井下火工品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进行查找,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同时报调度所追查处理。

5、凡未列入本规定的其它偷盗行为,按矿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惩处。

6、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和矿有关规定编制,下发后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文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7、本规定由矿安监处负责检查督办。

岱 河 煤 矿

2008.4.6 7

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