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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14-82393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4 23:0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杭州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杭州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在杭州创业有哪些无偿资助?此贴必须收藏了!

一、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资助毕业5年之内、在杭州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或者在杭州高校读书的全日制高校生; 资助金额:资助2--20万元;

重点资助项目:科技类、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文化教育;

申报时间:一般每季度的最后1个月,实际申报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二、留学生创业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资助在杭州注册创业的回国留学生(含港澳台地区); 无偿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重点资助项目:科技类(物联网、云计算、新能源、环保节能)、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文化教育;

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2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文化创意项目无偿资助

申报条件:文化艺术类,影视传媒类,信息服务类,设计服务类,咨询策划类,时尚消费类,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生产类,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销售类,教育、卫生、体育类等九大类别的项目;

资助金额:20-80万;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四、“青蓝计划”项目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资助2011年6月1日以后在杭州注册成立的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师参与入股的科技类创业项目;

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分为资助启动资金和项目创业资金;

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五、“雏鹰计划”项目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资助在杭州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内的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资助金额为20--80万元;

资助项目: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

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六、物联网项目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资助在杭州注册创业的有关物联网项目的企业: 无偿资助金额:最高单项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七、社区商贸便民便利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各连锁便利店、大众早点、“菜篮子”专营连锁及洗染连锁店企业; 申报部门:贸易局、财政局;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八、杭州西湖龙井茶产业发展奖励项目 资助条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且为当地的重点茶叶加工企业(需附相关证明);该企业收购当地茶农茶园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干叶15吨以上(需附收购茶农的有关资料);该企业年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需附企业2011年财务年终决算表);该企业必须拥有市级以上的品牌(附品牌复印件); 申报部门:市农办经发处;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九、科技计划项目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申请单位为已认定的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村镇,并通过中期考核;

支持重点:重点支持与当地特色产业相结合的适用技术、新品种示范应用推广,发展“一镇(村)一品”,有利于促进当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每个示范(试点)村镇限报2项;

资助金额:预算总经费300万元,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资助额度:8--20万元/项。

十、“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须在该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某项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带头人),且原则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1个年度内在杭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从事研发、设计类等可不在杭完成工作任务的专家除外),年薪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

资助金额: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一、农村电子商务项目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1.在杭州市注册、纳税的农业企业(或农业电子商务公司),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2.具有专门的运营团队,具有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交易管理、物流配送等功能;

3.农产品销售达到一定额度:农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年销售农产品在300万元以上;农业电子商务公司年销售农产品在500万元以上,其中杭产农产品在300万元以上。农业电子商务公司首次享受该扶持政策后,第三年销售农产品超过5000万元的,可第二次申报该项目。申报部门:市农办和市财政局;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二、浙江省“千人计划”无偿资助

申报类型: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包括高校、院所、企业创新人才、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经济金融管理领域和“外专千人”项目);创业人才项目;“海鸥计划”(即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三、现代服务业创业无偿资助

扶持方式:扶持方式为补助和贴息两类。其中,符合条件申请补助的引导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扶持;符合条件申请贴息的重大建设(不含土地款)项目,按建设投资单位中长期贷款当年实际贷款利息的80%给予扶持(贴息率不超过当年中长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申报部门: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四、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重点项目无偿资助

资助条件:重点项目推荐范围主要包括节能、工业循环经济(含工业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合同能源管理三个方面;

申报部门:省财政厅、经信委;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五、名牌产品申报无偿资助 申报条件:1.对同一类别的服务业申报企业数量低于3家的,将不予开展认定工作。2.药品(含保健品、医疗器械)继续不列入2012年杭州名牌评价范围(包括复评);食品类产品要求连续5年以上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且申报企业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 申报部门:质监部门;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六、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为民办博物馆、民办书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艺术院团、民办纪念馆、民办美术馆、民办收藏馆、民办陈列馆以及文化创意类社会组织等。

2、申报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对我市打造文化名城文化强市具有重要意义。申报项目已经审批单位批准并投入资金实施,申请贴息的项目无逾期还本付息记录; 申报部门: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文化事业发展处;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七、民营书店专项扶持资金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杭州市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主体合法并连续营业满2年的民营书店,重点扶持人文类和学术类的民营实体书店

2、申报单位近两年来积极参加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举办各类公益性活动成绩突出;或近年来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申报项目要求为单位自筹资金兴办或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已投入资金开始实施。

4、对已接受其他市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进行扶持; 申报部门: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文化事业发展处;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八、全球引才“521”计划无偿资助

申报条件:申报人选原则上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005年1月1日以后来杭工作或创业,在2012年3月31日前办妥相关工作或创业手续,并每年在本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申报和遴选程序:遴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十九、十大特色潜力行业重点扶持项目

申报条件:项目属于十大特色潜力行业范畴(十大特色潜力行业是指美食、茶楼、疗休养、演艺、化妆、保健、女装、婴童、运动休闲、工艺美术行业),符合《杭州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培育发展十大特色潜力行业的发展方向; 申报部门:市旅委、市财政局;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二十、家政服务企业财政奖励项目

申报条件:在杭州市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当地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从事家政服务的独立法人;

申报部门:所在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二

十一、物流业发展财政资助项目

资助条件: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国际货代企业; 申报部门:发改委;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二

十二、年度进口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和标准:对新开展进口业务(上年度进口额为零)且一般贸易进口额在200—1000万美元的各类外贸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的奖励;进口额在1000—3000万美元的各类外贸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奖励;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各类外贸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奖励; 申报部门:科技局;

资助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二

十三、杭州市循环经济资金补助项目 1 项目资助范围:

1.1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1.2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1.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1.4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1.5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1.6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2资助金额:单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3申报时间:每年申报2次,具体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 二

十四、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无偿资助

1、申报对象和条件

1.1杭州市企业(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属企业),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要求的均可申报。

1.2产学研合作项目应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并已签订技术合同,且企业出资部分已落实,在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2重点、优先支持项目

2.1与杭州市政府有战略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科院所属研究院所、在杭国家级科研院所、浙江大学、中国美院、江南大学等)与我市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的项目,我市重点支持建设的杭州师范大学与我市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的项目;

2.2经我局认定的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开展科技合作的项目;

2.3在杭州工业创意设计大赛获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的项目;

2.4近年来参加市科技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活动的企业和项目,并在科技交流洽谈展会活动中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签约的企业和项目

3、资助金额:单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4、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二十五、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项目

1申报条件:属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含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物联网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含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项目。

1.1电子商务产业主要领域: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网络化创新服务体系,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等。1.2信息软件产业主要领域:现代通信,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服务外包,云计算,数字电视等。1.3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主要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海洋工程装备及高附加值船艇,航天航空配套件,现代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工程总承包、总集成等。

1.4物联网产业主要领域:先进传感器及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数据存储与分析决策,物联网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与服务等。

1.5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领域:生物工程药物,新型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和检测设备),生物制造,生物服务等。

1.6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领域: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及产品,环保设备及产品,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设备、产品及产业化示范,LED新光源等绿色照明产品,新材料等;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电能平衡测试等节能环保服务。

1.7新能源产业主要领域: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水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发电装备、新型储能电池等

2资助金额:单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时间: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二

十六、电子商务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申报范围: 对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和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项目,申报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企业应是2013年1月1日以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网站上注册的新收费会员企业。申报部门:杭州市经委高新技术产业处

二十七、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展位费补助资金

申报范围:参加2012年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的企业。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二

十八、粮食企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申报范围: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杭州市及所属区、县(市)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资助金额:对粮食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25万元、5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后,每上5亿元台阶奖励25万元。申报部门:市贸易局(市粮食局)或市财政局 二

十九、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 资助范围: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符合我市商贸流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商贸服务业企业(含药品流通企业)实施的商贸服务业发展建设、改造项目。重点资助:

(一)杭州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及列入市政府公布的“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培育名单的百强商贸企业的重点改造、建设项目;

(二)列入省、市、区、县(市)商贸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的建设、改造项目;

(三)商贸服务企业(含药品流通企业)连锁网点、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改造项目;

(四)重建和修复改造商业企业“老字号”的项目以及在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上取得显著成绩的商业“老字号”企业的项目;

(五)“菜篮子”、“三绿工程”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改造项目; 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改造项目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另行组织申报。同类项目已享受过中央、省、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财政资助政策的不再重复资助。申报部门:市贸易局(市粮食局)或市财政局 申请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

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

申报条件: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申请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申报部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十一、商品专业市场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资金

申报条件:被列入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已完成整合、改造提升与搬迁的市区商品专业市场,申报部门:市贸易局、市财政局 三

十二、夜市建设财政资金

申报范围:列入《杭州市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开业且尚未获得过财政资金的夜市。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申报部门:市贸易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三十三:重点污染源治理资金补助项目

申报条件:2011年~2013年度杭州市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重点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包括列入杭州市减排计划的项目;为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治理项目和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及清洁能源结构改造项目。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申报部门:市环保局

十四、科技进步奖申奖项目

申报条件:杭州市属企事业单位或在杭的部属、省属及外地的企事业单位与杭州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杭州市属企事业单位),于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并经过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的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三

十五、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资助(奖励)项目 申报范围:

1、列入2013年省、市海洋经济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各专项规划内的重大项目;

2、我市原划定的涉海产业范畴内项目;

3、以我市重点培育的船舶制造及配套、港口机械制造业、海洋生物产业、海水淡化产业、海洋能产业、涉海信息产业、远洋渔业、出海通道建设与涉海运输产业为重点,从中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能够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在海洋经济发展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列入2012年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

十六、农业发展基金市县联动项目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农业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2、农产品技术推广项目所推广的品种和技术必须符合《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当地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要求;优势农产品加工技术推广项目必须已列入区、县(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且当地财政部门有资金投入,实施后能切实解决农业一、二、三产发展的技术难题和瓶颈问题,促进区域农业发展。

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申报部门: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农办经济发展处)三

十七、省级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 申报范围:项目申报要与推进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结合,要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相结合,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申请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1年以上,学有所成,2010年1月1日后回国来浙江工作或创业;

(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能独立主持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四)申报项目在本省、本行业中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012年获得省“钱江人才计划”A、B、D类资助项目目前尚未结题的,可优先申报。社科类项目请直接申报“钱江人才计划”C类资助项目。

项目类别:资助项目分重点、优秀、启动三类。其中,重点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等;优秀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启动类项目主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

十八、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计划项目类别:

1、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2、科技成果转化工程计划。

3、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

4、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

5、软科学研究计划。

6、钱江人才、高技能人才计划。

7、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8、省属科研院所专项计划。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采用在线填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须通过浙江省科技厅外网“科技计划”页面“在线填报”栏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各类计划项目。

2、书面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项目申报单位还须同时报送与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经费概算表等相关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申报单位须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三

十九、之江文创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对象:为财政收入级次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从事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信息服务业、人才实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八大门类的企业主体和在《加快发展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的财政扶持若干意见(试行)》(详见附件1)涵盖范围内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企业和人士。

申报条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财政收入级次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企业是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创意)园内企业,主要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创作、研究、开发和生产;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企业产权(资本、技术、版权)明晰、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体详见附件1)。

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四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 资助条件:

申报部门:农业局产业信息处、市林业水利局绿化造林处;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二篇: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一、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一)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在市工商局和各城区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二)实行工商注册免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为3万元;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二、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优化创业资助政策。完善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杭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资助政策。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创业资助的,经评审可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同时,简化创业资助资金拨付流程,首期拨付7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区级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二)实行房租补贴。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纳税地财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三)实施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由纳税地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四)落实孵化器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园资助;创业园和园内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鼓励申请国内外专利。在杭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及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取得国内外专利的,可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的规定,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

(六)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积极引导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强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支持。有效运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和项目,为处于初创期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

(二)用足用好各类税费优惠政策。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支持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大学生创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创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4.技术贸易企业。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服务业企业。大学生自主创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房屋中介、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并明确可以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农业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确定)的所得,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其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大学生个人提供劳务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际发生的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四、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一)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大学生人事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户籍挂靠、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杭州人事人才网、杭州人才网、杭州毕业生就业网上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资讯。充分发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服务和创业支持作用,加强对全市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指导服务,免费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三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及发布招聘信息等。

(二)发挥大学生创业园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在扶持大学生创业中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所在区与国家级大学科技园、高校采取各种方式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并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对有突出贡献的大学生创业园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快市属高校的转型升级,引进KAB(即Know About Business,了解企业)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倡导学历证、技能证“双证制”;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学分制试点;开设“创业人才孵化班”。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实训。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精神,落实创业实训政策,加大大学生创业实训力度,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五)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立足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以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项目为导向,每年面向全国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举办创业大赛,吸引大学生扎根杭州,在杭创业。对获奖的项目团队进行奖励,并优先向有关创业投资机构推荐。获奖项目团队的创业项目如在杭付诸实施或已在实施,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对在杭落地转化并获得创业投资的项目,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比例跟进投资。获奖项目团队成立初创企业的,可优先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

(六)落实大学生“创业导师”制。进一步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壮大创业导师队伍,由创业实训主管部门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发挥好杭州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的作用,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育未来企业家。

(七)完善创业服务平台。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站式受理服务。在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创投中国网要主动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各项创投服务。

(八)着力解决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入住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等经济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专项住房。有条件的区(开发区)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限价商品房,多渠道解决创业大学生住房困难。

(九)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市领导联系大学生企业制度,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并充实成员单位,以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大学生创业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同配合,为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当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本意见有关会展补贴、房租补贴、免费人事服务等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四)本意见由市人事、财税、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所涉及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西湖区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和办理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认定

1、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须杭州高校)或毕业后5年内(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该企业财政收入级次在西湖区,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项目、文化创意等创业项目。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扶持和资助

1、申请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 1)资助条件

杭州市[含所辖区、县(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②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外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市区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②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③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2)资助申报材料

①《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一式三份 http://www.teniu.cc 3)资助申报流程

①受理。向西湖区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常年受理,原则上每个季度向市局申报一次,本次截止6月20日。(在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由园区管理部门综合申请材料后统一上报); ②审核。申请受理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③评审。市局对申请定期进行评审;

④公示。审核通过申请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核准。公示无异议的,市人事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第三篇: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女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达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工程中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前2年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免征1年所得税;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

3、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答: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1、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能享受到创办企业相关费用减免、创业资助资金资助、入驻大学生创业园、房租补贴、会展补贴、免费人才招聘和人事代理服务等优惠政策。

2、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需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从事当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二是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三是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另外,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付诸实施并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不低于1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

(1)满足上述在杭自主创业的规定条件;

(2)须由原参赛团队中的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3)在大赛结束后一年内(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提出无偿资助申请。

3、有关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2)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3)关于免除大学生在杭自主创办企业相关费用的通知;

(4)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费用免除办理流程;

(5)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

(6)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资金操作办法(试行)。

以上文件均可在杭州人事人才网()——创业就业栏目中查阅。

4、大学生在杭自主创办企业能够免除哪些费用?

大学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到工商部门、有关验资机构和杭州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办理工商登记、验资证明和开设银行账户时,相关部门将免除有关办理费用。

5、如何办理《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

大学生创业企业凭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杭州市人才中心创业服务处或各区人事局办理《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其中: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由市人才中心创业服务处出具;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由所在区人事局出具。

6、办理大学生创办企业相关费用免除的工商部门、有关验资机构和银行有哪些?他们的联系方式是什么?

具体可查看杭州人事人才网()——创业就业栏目中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费用免除办理流程的附件。相关办理流程可咨询市人才中心创业服务处和所在区人事局,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指南”附件。

7、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种类有哪些?

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者不能重复申请。

8、项目无偿资助的等级和金额?

分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9、商业贷款贴息的比例和额度?

获得银行商业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10、如何申请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资助对象及条件的申请人向市人才中心创业服务处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事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申请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的提交《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5)申请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的还须提交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证明以及参赛项目所有成员(以获奖证书上的成员为准)申报获奖项目无偿资助的签名同意书或授权书。

(6)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报受理等相关事宜可咨询市人才中心创业服务处和所在区人事局,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指南”附件。

11、大学生创业资助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目前我市已有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西湖——浙大科技园)、(下沙)、(高新)、(下城)、(萧山)、(拱墅)、(余杭)、(上城)和位于江干区的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赛博)等9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各大学生创业园的具体入园条件和流程可咨询创业园所在区人事局,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指南”附件。

13、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在经营场地方面有何优惠?

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生创业园,2年内可获得创业园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具体申请条件和流程可咨询创业园所在区人事局,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指南”附件。

14、大学生创业园可以提供哪些创业服务?

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15、房租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纳税地财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办理流程可咨询创业园所在区人事局,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指南”附件。

16、会展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大学生创业企业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由纳税地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办理流程可咨询创业园所在区人事局,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指南”附件。

17、大学生创业企业在人才招聘中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服务?

大学生创业企业三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从工商营业执照发证之

日起三年内,每年可6次免费参加杭州人才市场举办的人才集市进行招聘。办理流程可咨询市人才中心和所在区人事局,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指南”附件。

18、大学生创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的人事服务?

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办理流程可咨询市人才中心和所在区人事局,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指南”附件。

第四篇: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三十九条)

鼓励经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的盲人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并一次性给予开办补贴8000元。

第五篇:杭州地税税费优惠政策

杭州地税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杭州市财税网站 发布时间:2010-07-12

引言

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形成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新格局。当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两创”总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政策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调节手段,在以生态省建设为抓手、以发展生态经济为中心任务、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建设生态文化为支撑的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将发挥应有的政策保障作用。

为用足用好用活税费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我们编印了本手册。手册收集整理了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最新地税税费优惠政策。手册中的税费政策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如有关内容与正式规定不一致的,以正式规定为准。

一、转型升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

1.对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2.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对高尔夫球项目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4.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5.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以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1.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营业税。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4.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结转抵扣。

(十二)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

(十三)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或为2年。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四)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积极支持科研体制改革,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7年。

二、生态文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扶持农业及涉农服务业发展

1.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取得的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暂免征收营业税。

4.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8.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0.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的,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14.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节约资源、环境保护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2.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5.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8.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9.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1.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经地税机关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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