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江西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江西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4-70862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2 14:13: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西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江西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工作指引(2015)

为切实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8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赣金发„2015‟8号)等规定,现对各类投资人在江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指引如下: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

1.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总体要求。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3.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和监管规定。

4.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其来源真实合法。

5.主发起人应是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但其持股比例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40%;其他单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为注册资本的20%;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且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6.有具备相应学历、银行业工作经历或经济工作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则,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8.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二、投资者资质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质条件

拟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入股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且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具体条件为:

1.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注册登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自有资产的,应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属租赁的,应有相应的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证明;属无偿使用的,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有正常经营所需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并有相关佐证材料; ④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⑤有与正常经营相匹配的现金流量;

⑥正常申报纳税,有税务部门出具的与收入相匹配的正常申报纳税证明。

2.财务管理规范。有专职的财务人员;

有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有较强的出资能力(不采用合并报表)。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金额不高于流动资产减负债总额后的金额。货币资金小于拟出资额的,应提供筹措拟出资金额的具体方案;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未分配利润大于0;

④审计报告期内各年度营业利润及利润总额均大于0; ⑤主发起企业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1)存续期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大于1000万元。(2)权益性投资余额加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金额不高于净资产额的50%;

⑥一般企业法人发起人或股东除应符合上述第(三)5条以外条件外,还应符合:(1)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2)权益性投资余额加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金额不高于净资产 额的70%。(3)上一年度资本收益率不低于5%。

4.严格控制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控制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再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

5.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得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房地产公司或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公司; 增资后随即出现应收款项大幅增加的;

与发起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往来关系的企业; ④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不良纳税记录的。

(二)自然人资质条件

自然人(除公职人员)可发起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但不能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拟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能提供真实合法的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组建工作要点及审批程序

1.事先沟通情况。①有意向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企业,将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及基本情况和经营发展思路等基本信息报送县(市、区)政府审查;②县(市、区)政府出具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风险处置承诺函(附件1),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有关责任的承诺书(附件2);③将上述材料报设区市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审查,符合试点政策规定的,在拟注册地的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导下,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进行市场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权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4.召开发起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5.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专项审计。

6.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县(市、区)政府进行沟通。

7.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制度。

8.召开出资人大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 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9.预先核准名称。筹备工作小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

10.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注册地县(市、区)监管机构提出设立申请,经县(市、区)监管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

11.设区市金融办提出复审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12.省政府金融办相关业务处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合规性、完备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考察对象将在江西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无不良情况反映的予以批复设立。

13.经批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3个月内,确定公司营业场所,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基本标准(附件3)完成营业场所装修工作,并经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验收。同时,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并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14.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在凭县(市、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验收报告和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到省政府金融办领取《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在30日内,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拟定名称、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4.出资人承诺书(附件4)。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

5.投资主体资格证明。①主发起人须提交经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加1期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章程、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证明,通过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增加资本公积的,都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产权过户证明材料;②企业法人作为一般发起人的,须提交经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1年又1期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 7 业执照、企业信息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章程、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证明,通过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增加资本公积的,都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产权过户证明材料;③自然人作为一般发起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创业经历、个人信用报告、无违法犯罪证明以及个人资产证明和出资来源说明书(附件5)(上述有关证照的原件,须在递交筹建申请材料时交省政府金融办查验)。

6.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7.出资人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8.公司章程草案及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9.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包括:基本信息表(附件6)、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10.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附件7)。11.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附件8)。

12.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股东名单。15.筹建工作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16.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10)。

17.县(市、区)监管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函和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承诺书。

18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或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附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风险处置承诺函

2.关于承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规范经营有关责任的承诺书

3.营业场所基本标准 4.出资人××承诺书

5.自然人投资者××出资来源说明书

6.××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表 7.××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8.××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书

9.关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验收报告

10.××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表 11.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专项资格审计和有关验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第二篇: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

来源:赣州金融网作者:江西省金融办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0日

为切实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对各类投资人在江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核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筹建申请的主要工作

1.有意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且主要经营指标符合要求的企业(主发起人),经向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申请,列入考察对象后,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4.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县(市、区)政府进行沟通。

5.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初步审核意见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诺书报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开业申请的主要工作

1.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预先核准名称。筹备工作小组应凭省政府核发的筹建批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筹建申请要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拟定名称、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近3个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股东承诺书。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五)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六)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七)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开业申请要件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六)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第三篇: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修改稿)

为切实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规定,现对各类投资人在江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核及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投资者资质条件

1.出资人为除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以外的实业类企业,且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主发起人原则上应是在本地存续期满3个完整会计、管理规范、盈利能力较强、信用优良、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其出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企业法人作为一般发起人的,必须是存续期满1个完整会计、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企业未分配利润大于零,其出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

2.自然人不能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可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其出资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和监管机构规定。

3.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其来源真实合法。

4.主发起人出资占小额贷款公司总股份的比例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40%。一般法人发起人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0%,自然人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其出资额最低不能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最高不超过10%,且所有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得超过20%。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则,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6.有具备相应学历、银行业工作经历或经济工作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8.符合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合同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二、组建工作要点

(一)筹建申请的主要工作

1.有意向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主发起人),将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股东基本情况及经营发展思路等基本信息报送县(市、区)政府、社区市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审查,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相关政策的,向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申请,列入考察对象后,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4.聘请指定的AAA级会计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审计。5.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县(市、区)政府进行沟通。

6.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初步审核意见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诺书报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开业申请的主要工作

1.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指定的AAA级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预先核准名称。筹备工作小组应凭省政府核发的筹建批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在筹建有效期满前七天提出延期筹建报告,经批准后可将筹建期延长30天。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30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筹建申请要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拟定名称、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四)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五)股东承诺书。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

(六)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主发起人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近

个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人作为一般发起人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上财务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创业经历、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参股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信材料。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上述有关证照的原件,须在递交筹建申请材料时交省政府金融办查验)

(七)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九)股东名单(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

(十)筹建工作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十一)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开业申请要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暨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及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四)指定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七)董事、高管人员承诺书。

(八)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不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的承诺书。

(九)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附装修后图片。

(十一)股东名单(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

(十二)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审查意见。

(十四)筹建公众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十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第四篇: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变更申报审批指引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变更申报审批指引

(试行)

为引导和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增资扩股、股份转让、业务范围变更等相关变更事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变更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规定,现对江西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内容及审批程序

(一)变更内容

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业务经营区域、在注册地变更营业场所、公司股份转让,以及增资扩股等。

对议价增资或股份转让,应尊重市场行为,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二)审批程序

1.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份转让、增资扩股、变更业务 范围,以及变更业务经营区域等,由注册地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初审,设区市金融办复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2.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公司高管,及在注册地变更营业场所等事项,由注册地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初审,设区市金融办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

1.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应开业满一年以上。

2.按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近一年纯农贷款和单户50万以下的贷款之和不低于全部贷款的70%;

(2)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不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60%;(3)小额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4倍;

(4)风险拨备覆盖率达100%以上;(5)公司盈利;

(6)近一年年资金周转次数不低于2次。3.管理制度健全:

(1)按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2)按《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3)已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新入股股东应符合《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相关规定,并经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合格。

5.增资扩股后,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必须符合《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的规定,即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公司总股份的40%,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0%,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不超过20%。

(二)申请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增资扩股的申请报告。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

3.公司股东关于同意参股或增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4.小额贷款公司上一业绩经营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5.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的贷款明细。

6.协作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业务明细。

7.新入股的法人股东需提供上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简介、企业信用报告、股东承诺书,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原件需核验);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创业简历、参股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信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需查验)、个人信用报告等;

8.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变更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

9.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审查意见。

10.小额贷款公司新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11.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材料。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份转让的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股份转让的条件

1.原则上主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应满2年以上,一般股东所持的股份应满一年以上。

2.按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近一年纯农贷款和单户50万以下的贷款之和不低于全部贷款的70%;

(2)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不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60%;(3)小额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4倍;(4)风险拨备覆盖率达100%以上。3.管理制度健全:

(1)按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2)按《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3)已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新入股股东应符合《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相关规定,并经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合格。

5.股份转让后,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必须符合《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的规定,即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公司总股份的40%,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0%,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不超过20%。

(二)申请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关于请求同意股东转让股份的申请报告。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东转让股份的决议。3.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

4.小额贷款公司上业绩经营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 告。

5.新入股的法人股东需提供上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简介、企业信用报告、股东承诺书,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原件需核验);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创业简历、参股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信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需查验)、个人信用报告等。

6.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的贷款明细。

7.协作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业务明细。

8.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变更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

9.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股份转让的审查意见。

10.小额贷款公司新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11.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材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业务变更的条件

1.申请变更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2.按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近一年纯农贷款和单户50万以下的贷款之和不低于全部贷款的70%;

(2)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不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60%;(3)小额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4倍;

(4)风险拨备覆盖率达100%以上。3.管理制度健全:

(1)按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2)按《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3)已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申请材料

1.公司关于变更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的申请。2.小额贷款公司上业绩经营情况报告。3.业务变更的依据。

4.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的贷款明细。

5.协作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业务明细。6.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材料。

7.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变更的审查意见。

8.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材料。

五、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变更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省政府金融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指引

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指引

(初稿)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应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合理选择区(市)县作为组建地,与该区(市)县政府沟通并取得同意后,即可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署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正式开展筹建工作,以及其他与公司组建相关工作的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可在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前完成)。

5、申请筹建。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筹建申请经区(市)县政府初审合格,并经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向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拟任人选沟通。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管拟任人选与试点区(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3、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各项制度,推选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确定公司高管以及其他与公司成立有关的事宜,依法按程序进行表决并形成专门决议。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向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 金融办)会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责验收审核。

6、其他工作。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筹备工作小组凭开业批复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二、报送程序与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和主送机关。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主送机关为试点区(市)县政府。

(二)区(市)县政府初审要求。区(市)县政府应按照“材料完整、程序合法、信息真实”的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并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同时明确区(市)县政府负责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区(市)县政府初审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复审,申报材料主送成都市政府,抄送市政府金融办。

(三)申请材料格式要求。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小额贷款公司的 材料”或“关于XX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语等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材料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四)报送材料份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附件:

1、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阶段工作流程

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材料清单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材料清单

江西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江西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