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
为保护古城整体风貌,保留原有街巷传统机理,控制和引导古城民居建设合法有序进行,依据《XX县城乡总体规划》、《XX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XX古城民居风貌控制导则》等有关规划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古城及周边控制地带,范围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路以南,XX西大道以北区域,具体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核心控制区:主要指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历史文化街区,具体为古城风貌提升规划的“一环六片”,一环为古城墙两侧;六片为XX片区、XX片区、XX片区、XXX片区、XX片区、XX片区。
重点控制区:指文物保护单位集中区域,具体为XX路以南“一环六片”控制以外区域和历史建筑周边区域。
一般控制区:核心区和重点区以外古城保护区域。
以上控制区范围以XX古城控制区划图为准。
上述区域内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或其它拆迁改造范围的民居,以及公布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不适用于本办法。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条 民居建设改造原则
为保持古城风貌整体协调,鼓励村街连片区域整体改造,统一规划,可分期实施。不能进行连片整体改造的,个人建房不得占用原有胡同,保证道路、消防通行。
现状民居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紫线,具备翻建条件的,须按规划要求退让,拆清占压道路或绿地上的建筑物后,方可进行放线施工;不具备翻建条件的,不再批准建设,政府根据征收计划对该用地予以征收。
现状民居建筑占压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不具备
第三条
民居风貌要求
古城XX民居风貌要体现古城传统民居特色,院落布置,建筑高度、样式、体量和色彩要符合古城风貌控制导则。,民居建筑要求中式院落布置,材质提倡青砖灰瓦,颜色以灰色为主、辅色调为白色。
1.建筑高度:核心控制区和部分重点控制区建筑高度为一层,檐口高度3米;部分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建筑高度为二层以下,檐口高度6米。,正负零水平与四邻协调,南北邻居高差原则不超过0.3米,保证邻里雨水正常排放。
2.民居翻建须采用院落布置,建筑跨度要求:建设二层住宅,跨度原则不大于10米,建筑密度控制在70%以下,主体建筑密度不超过60%。建筑总密度控制在70%以下。;
3.沿街建筑跨度原则不大于10米,;一层沿街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二层沿街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沿街建筑跨度每增加2米退道路红线增加1米,建筑跨度最大不超过15米;沿街建筑为山墙和围墙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
4.屋顶采用古城传统平屋顶形式,提倡坡屋顶或平坡结合,文物周边原则要求为坡屋顶。,鼓励采用传统建筑材料,选用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严格控制色彩以及样式。
5.材质提倡传统青砖灰瓦材料,颜色以灰色为主、辅色调为白色。选用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严格控制色彩以及样式。
6.历史建筑周边民居翻建要与历史建筑高度、体量、风格协调一致。
7.文物建控地带民居翻建需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历史建筑周边民居翻建与历史建筑高度、体量、风格协调一致。
第四五条 民居 办理程序
1.由建房户持提出书面申请表向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负责审查建房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现场核对四邻地界,协调四邻建房纠纷,没有协调处理好的,不得进行审批上报。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做好稳控工作,不得进行审批上报。
建房户四邻有矛盾纠纷,拒绝签署意见的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调解,无法协调解决的,可按照《村民自治法》由村(居)委会召开会议研究,通过村(居)民代表会民主表决,依据村规民约确定退距尺寸,村(居)委会可代行签署意见,并将民主表决会的决议上报镇政府备案。
2.建房户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古城保护规划和古城民居风貌控制导则的相关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及,推荐参考方案,编制自建房设计方案并征得四邻同意后,方可建房户根据要求上报建设方案。
建房户持沿规划路的个人建房持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按规划审批一次性告知,有土地使用证的资料齐全后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的由村委会、镇政府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后其他的民居翻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建设方案(总平图和平、立、剖面图)。,符合规划要求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无土地使用证的由村委会、镇政府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批准的规划审批手续抄报综合执法局、镇政府、综合执法局、村委会(居委会)各一份。
凡被举报个人建房四邻签署意见弄虚作假且查证属实的,经镇政府核实出具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撤销审批的规划手续。
3、文物建控地带民居翻建需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主要道路、重要城市重要节点、文物周边的民居民翻建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请县政府审查。
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综合执法局、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对沿城市规划路新建审批建筑民居进行放线、验线;对已审批的建房户,现状建筑物占压道路红线、绿线的,建房户拆清后方可放线由镇政府负责、村委会(居委会)督促建房户拆除,未拆除的不得放线。
5.建筑竣工后,由建房户提出验收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综合执法局、镇政府、综合执法局、住建局、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意见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五六条
监督管理
1.镇政府根据本办法指导辖区村委会(居委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村街实际,制定本村街的民居翻建具体标准规定,保证四邻建筑水平、高差协调一致。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控制民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材质,确保民居翻建符合古城整体风貌。
3.文保部门加强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监管,负责对文物建控地带的民居建设图纸进行审查,并根据文物级别和建设位置提出审查意见。
4、古城内的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复建和拆除,须经住建、规划部门按程序批准后实施,历史建筑周边民居翻建与历史建筑高度、体量、风格协调一致。
4.住建局对施工场地做好安全施工和质量的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和建筑质量。
5.综合执法局按照审批的建设方案或规划意见对民居建设负责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对未办理规划手续及违反规划建设的,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或拆除。
6.施工期间综合执法局、村委会(居委会)加强监管,禁止建房户的建材和建筑垃圾占用道路、乱堆乱放,保证街巷、胡同畅通。
第六七条
奖励措施
1.核心控制区因古城保护要求、规划控制建设一层平房的,竣工后经联合验收合格,平屋顶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奖励补助;坡屋顶采用传统灰瓦材料的,按照坡屋顶投影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奖励补助,最高奖励补助不超过5万元;其它因素建设一层平房的不予补助。
2.核心重点控制区及一般重点控制区内申请建设二层坡屋顶的,材质采用为传统灰瓦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坡屋顶投影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奖励补助,最高奖励补助不超过3万元。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民居建设的竣工验收,对给予补助的民居面积进行测量、核算,、验收,合格后向县政府申请提出奖励补助资金请示,;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八条
组织保障
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成立领导小组,主管副县长任组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为副组长,镇政府、财政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文旅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古城民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推动民居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九条
民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有效期壹年。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