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部门和镇办公务接待工作。
镇办党委、政府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村级零接待制度。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五条
实行区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1.正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带队来X开展公务活动,由各对口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安排接待。
2.副厅(局)级领导来X开展公务活动,由各对口单位制定接待方案,经区级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
3.县(处)级领导及其他公务人员来X开展公务活动,由区上对口单位自行接待。
4.兄弟区县的党政考察团(组),来X投资洽谈商务的重要客商,区委、区政府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大型活动及其他重要接待任务,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制定接待方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
5.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文(发电)安排需接待的事项,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确定接待单位,接待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省、市有关部门发往区级对口单位的,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接待。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接待宾馆,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接待对象在本区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协助安排住房,所有客房一律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等,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增加其他生活设施。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区机关餐厅,实行工作餐制度,供应家常菜。一律不上烟、不上超标酒。并从实际出发能减则减,杜绝浪费。
第八条
副部级以上来宾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来宾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大型会议、活动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项接待只安排一次正餐接待,其余由各对口部门安排;陪餐严格按“对等接待”原则,10人以内的来宾安排陪餐人数不超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来宾的1/3。
第十条
区属机关公务人员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在边远乡镇确需安排就餐的,只在机关餐厅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镇(办)、村(社区)干部来区开展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由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第四章
接待陪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中、省、市领导来X开展公务活动,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协调确定我区陪同人员。本市及外地来我区参观学习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察团,按照对等、对口接待原则确定我区陪同人员。
第十二条
区级领导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镇办领导对应陪同,不得多人陪同,不允许迎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同随行车辆,各级领导来X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只安排1辆陪同用车,不得安排其他车辆引路,严禁多辆公务用车跟随陪同。区级领导及部门多人出行开展公务活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接待纪律
第十四条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建立健全接待范围、审批管理、登记存档、建立台帐、及时结算等制度。
第十五条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进行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将来X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照《X市X区关于实行作风和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