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事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根据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11发展总公司外事审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是负责总公司、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办理国外人员来华邀请事宜。各部门、各公司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人事本部是负责总公司各部门人员、专业公司人员和子公司正副总经理(人事档案关系在总公司)的政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上述人员出国(境)政审批件。没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事宜。
第六条各地子公司需组团出国(境)访问,原则上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必要时总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委托书或任务通知书。
第七条总公司出国(境)任务主要包括:出国考察、出国展览、参加经贸会议、技术交流、经济贸易谈判、财务结算、进口货物和设备的验收、签订协议或合同以及劳务输出、短期或长期外派工作等。邀请来华事项主要包括: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进行技术交流、经贸洽谈、签订协议或合同等。
第二章
外事审批程序
第八条出国(境)和邀请来华工作政策性强,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和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出国(境)工作程序为:呈报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下达任务批件;办理政审手续并下达政审批件;办理护照和签证。
(一)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由有出访任务并负责组团的部门和公司自行撰拟上报。
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国任务、旅行路线、往返时间、出访人员、费用支出等,出访人员不得擅自绕道、增访国家或地区,如确属业务必须,需事先请示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二)出国(境)任务报告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同有关部门会签),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向有关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如出访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由外事办公室按授权范围和规定负责向该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三)出国(境)人员单位应对拟派出人员的政治立场、业务素质、思想作风、近期表现。
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如实填写,实事求是地写出审查意见后报人事本部进行政审。(四)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总公司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
子公司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须由原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五)出国(境)人员政审(复审)合格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政审批件。
(六)出国(境)人员持政审批件交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邀请来访工作程序
(一)总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出邀请来访报告(内容应包括来访者的国家或地区、来访人姓名、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达邀请来访任务批件。
(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向来访者发邀请函,并通报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入境签证。
(三)邀请单位负责制定来访接待计划(通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如请总公司领导出席会见、会谈、宴请等活动,邀请单位应事先将会谈方案、接待计划报总公司外事办公室。
第三章
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政审
(一)按外事政审管理规定认真填报出国(境)人员审查表。
审查表是关于出国(境)人员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的审查报告,是进行政审的依据。(二)初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当年再次出国(境),可免填审查表。
出国(境)审查表,所有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三)以下人员不得派出
1.试用期或实习期未满人员;
2.有政治或经济问题尚在审查或尚未结案的人员;
3.受各种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
4.身体患严重疾病或怀孕的人员;
5.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
(四)随外单位团组出国(境)的审查程序同上。
审查合格后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开具政审批件,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送交组团单位办理签证。第十二条出国(境)护照
(二)因公普通护照是由外交部发给出国(境)人员的证件。
办理需要提供正面、免冠、黑白、平光、小二寸相片四张,填写护照申请表和申请卡片各一张,并将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用曲别针别在申请表上,不要粘贴。(二)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护照要随身妥善保管,不得污损,不得涂改,不得遗失。
凭护照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和车船票。(三)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驻外人员奉调回国后应在30天内将护照送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不得无故拖延期限甚至无故不交。
如有丢失,应写出书面检查,送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出国(境)签证:
(一)办理签证需要提供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申请表、邀请函电、团组名单和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片要求相同,数量根据各使(领)馆要求而定)。
各部门、各公司应认真填写签证申请表,有问题时可向外事办公室查询。(二)出国(境)人员的签证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统一送外交部或有关国家(地区)驻华使(领)馆办理,办理签证因各国情况不一,所需时间和费用也有所不同,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向有关使(领)馆催办,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对涉及敏感问题及赴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以外交部通知为准),由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发电征求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同意方可办理签证。
(四)对去免办签证国家(地区)的持护照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开具出境证明,并使用“中国11发展总公司”印章;
随团的外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出境证明。第四章
外事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出国(境)任务审批报告由总公司总经理根据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审批(如总经理出差在外,可由指定人审批)。
第十五条临时赴香港的团组按规定要提前一个季度上报出访计划.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及多次往返人员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在审批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由总公司自行审批,不计入赴港澳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国(境)或总公司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以外的活动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再报农业部审批。总公司各部门和专业公司人员以及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其他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由总公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邀请外国司局级(含)以下人员来华,由总公司领导批准;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含)以上人员来华,由总公司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农业部审批。
第五章
外事教育
第十九条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外事教育,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外事教育按外事管理权限,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主要学习出国常识、外派人员规定、外事纪律、保密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对初次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和派出单位主管领导谈话,做好外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11系统职工单独或组团出访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写出出访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和遵守外事纪律情况,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在国(境)外访问期间,对有违犯外事纪律的行为或现象,团组负责人应及时制止,并在回国(境)后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人事本部汇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总公司领导给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出国(壕)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国(境)团组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总公司制定的出国经费使用标准,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制装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在出国(境)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领取制装补助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后加以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