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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5篇可选)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4-85009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7 16:39: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转型阶段,政治上,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经济上,需要不断适应国际化的大市场,从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作为国家的武装机器的人民警察的系统的发展,论文也应适应时代的需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其中,人民警察监督系统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人民警察权力监督完善制度

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警告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让权力约束权力。”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群众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要对人民群众负责,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而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

一、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现状:

建国后,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理论逐渐完善,并指导着实践,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系统。然而,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全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从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来说,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组织机构建设,相对力度都较大,但更有效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系统完整的体系。因此,可依说,我国对警务人员的监督不是是否有效力的问题,而是是否协调好的问题。对人民警察的监督,有行政监察,党内有纪检机制,有政法委和纪委的监督机制;外部有各级信访、新闻媒体监督以及公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监督没有协调好,由于监督体制设置得不合理及难以具体、有效操作等原因,常使监督流于形式。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比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更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体系,才能确保警务监督的有效性。(二)司法监督缺乏足够的力度和存在监督盲区。

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柔性监督、弹性监督。法律规定处于追诉者地位的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和执行强制性措施,使其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和行为又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除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对人民警察所实施的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只是置后性的事后监督;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侦查活动中,人民警察在移送案件材料时不可能主动记载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兼之缺乏侦查监督的一整套制度,致使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难以经常化、制度化,使得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一项软指标,导致监督不力。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也因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而导致纠错机制难以施行。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人民警察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纠正违法情况的法律后果。如除逮捕外,强制措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一方面无法制约,另一方面也不愿去过问,况且检察机关是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又因在很多情况下,与人民警察具有共同的职业利益和倾向,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应予立案但没有立案如何进行监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人民警察不该立案却立案的情形如何进行监督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立案监督制约上的空白。此外.由于我国对警察权力行使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警察内部监督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方式进行的监督,但是,这两种监督渠道都需要通过权利被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起诉才可能启动。而实际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行政相对人在权利被侵犯后都选择了容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人民警察执法人员的权力欲望进一步膨胀。

(三)我国人民警察的体制跟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不同,它是一个包括行政和刑事警察的双重组合体。

一方面,它是治安保卫机关;另一方面,又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刑事侦查机构,拥有除逮捕以外的刑事侦查权力。这种体制最大的问题是,在进行治安管理的时候,通常可以把刑事侦查权力拿过来用。如把刑事拘留等刑事侦查手段用于处理治安案件;而在进行刑事侦查的时候又把治安方面的权力拿过来用。这种互通有无严重混淆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间的界限,易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近年来,在执法领域,行政权力呈扩张趋势。警察拥有的特殊权力往往被其他行政机关“借用”,用于非警务活动。在农村,帮政府部门征收税费、催粮要款、计划生育;在城镇,配合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市容整顿以及配合工商、烟草、医药等部门执法,有时还受命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强制手段替单位或私人催款追债等。此外,在司法领域对侦查权力运行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由于警察权具有的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警察权行使不当,必然会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例如,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警察的处罚权在世界上也是较大的。他们在刑事侦查中有刑事拘留权,可以自行决定剥夺公民自由30天。由于事实上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这个时限更长。警察权力的滥用,反过来也会助长警察的特权思想,对如何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缺乏清醒的认识。正是基于这个意义,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导师陈瑞华说,这个司法、行政集于一身的警察体制的确急需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我们人民警察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行政和司法的组合体。他认为,两权集于一身的问题在于,人民警察有时候为了便于工作,往往在程序上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在实体上越权或滥用职权。一旦离开程序和约束,警察的权力就存在着无限扩大化的危险。应该说,在一些警察滥用权力的背后,是监督的缺失。如何有效地限制警察权力,的确是我们面临的大问题。可以说,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保障社会治安,同时,也保障人民的权利;但是运用得不好,又缺乏法律的严格限制,就可能成为损害人民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危害因素。在法治国家里,警察权力的大小应该和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成反比例。越是民主、越是法治的国家,警察的权力就越是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二、研究我国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完善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对人民警察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取得了很好效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新问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以及滥用权力的事情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利用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权力,将案件中的有关情况泄露给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朋友,甚至受人之托,不公正办案,为违法犯罪对象开脱、减轻处罚,得逞后从中收取好处。

(二)利用人民警察办证、办照、办理户口的权力,帮助办理按政策规定可以办理的证、照、户口等以后,收受当事人的好处,或违反规定和政策帮助办理不应该办理的证、照、户口等,从而达到牟取个人私利的目的。

(三)利用管理公共场所的权力,与场所经营者不正当交易,由工作关系转变为私人关系。充当经营者的保护伞,贪图个人利益。

(四)利用看守关押对象的权力,为了达到个人某种目的违反看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擅自为看守对象的亲属提供某种便利,然后从看守对象或其家属处得到回报,丧失了原则和立场。

(五)利用在公安工作中接触钱物的便利条件,贪赃枉法,公安民警在公安业务工作中经常那个有机会接触暂扣的钱物。

(六)向社会上有关人员泄露人民警察工作的工作计划、行动方案、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意向等。从而从中得利。

因此,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权力监督和制约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但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则必须从思想、制度、机制和方法上不断创新、不断努力加以完善,努力提高监督和制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使行政权力完全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非常重要的一种力量,同时它具有武装性质。警察权力除了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内容的法定性、主体的特定性、形式的多样性、表现的层次性等显著特征外,还有效应的双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等特征。警察权力的效应有正、负之分。众所周知,我国警察权力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根本上限制了权力负效应的存在。但是,由于权力制约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个别警察滥用警察权力,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执法违法等,违背了警察权力的法律规范,致使产生警察权力负效应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现时期对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如何完善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

(一)强化人民警察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意识。从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来看,权力监督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但实际更多地受同级制约,监督权往往受制于执行权,权力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相对独立性,造成了监督和制约权力时常出现“弱监”、“虚监”,使得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乏力。对此,要进一步确立人大法制监督的核心地位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地位,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特别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抗干扰能力。还有,只有在人事和财政方面独立起来,才能确保监督权力的强有力地实施。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务监督建设作为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以警务督察部门为龙头,建立督察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环环相扣、覆盖全局的联动监督体系。

具体来讲,(1)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和执法检查,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2)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民警违反纪律的检举、控告,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对公安机关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经济责任人进行审计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3)警务督察部门要采取现场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定点督察与随机督察相结合、单独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重点督察相结合、随警督察与随案督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执勤活动开展全方位的监督。(4)政工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民警的考察、考核工作,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公安民警完成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民警遵守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5)法制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开展执法检察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6)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及民警的事前教育和监督,掌握民警的执法执勤工作和纪律作风情况。对业务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监督的重要岗位和重要职务活动,论文发表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有针对性的监督手段,克服“重查处轻预防”的倾向。(7)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对民警的监督延伸至工作以外。进一步完善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监督防范网络,落实谈话提醒、家属专访、捆绑结对、重点对象帮教等工作措施,建立管理与监督并重、处理与防范并举的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和约束民警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把违法违纪问题的苗头解决在初始阶段。(8)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认真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对通过控告、申诉、信访、执法检查、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监督及人大、政协建议、质询等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体系。要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1)坚持警务公开制度。加强公安宣传工作,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公开与之密切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工作标准、办事手续、服务承诺,及时定期公布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新政策、新动向,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和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2)各级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的监督,定期汇报工作,征询意见和建议,组织他们对基层窗口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并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3)建立完善的警务廉政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专门的警务廉政监督员,协调公安机关拓宽外部信息收集的渠道。要加强与警务廉政监督员的沟通联系,定期走访或召开座谈会,向他们汇报公安工作的新情况,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4)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报刊、杂志的舆论警示作用,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要加强调查核实,作出答复。对属实的报道,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公安机关的声誉和执法权威,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有效沟通大众传媒,主动引导社会舆论。

(四)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方面,应进一步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侧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另

一方面,将司法审查职责赋予检察机关,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公安机关在采取搜查、扣押等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侦查行为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取得检察机关签发的许可证。

(五)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主要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的程序和监督制度。在科技手段运用上,要充分利用公安网络资源,实行网上执法办案、网上受理审批,推广内部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刑事、行政执法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全网络运行和全程实时监督。在容易发生问题的监管、审讯、候问等场所,推广使用实时电子音像监控系统,实行全程录像和远程监控,促进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六)充实壮大监督力量,为监督执法权力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基础,确保监督到位。监督公安执法权力,必须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监督人员、健全监督网络,建立起一支与执法权力相配套、相适应的,监督功能强大、制约有效到位的监督队伍。针对自上而下的监督权威性高、工作力度大、效果明显的实际情况,应按“倒金字塔”模式做大做强省市两级监督部门,实现监督力量的“上浮”。在机构建设上,要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健全完善监督部门的内设机构,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予以规范。在力量整合上,要确保合署办公后的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各有人力承担。

总体来讲,只有强化人民警察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意识,只有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只有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有不断创新执法监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主要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的程序和监督制度。进而充实壮大监督力量,为监督执法权力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基础,确保监督到位。才能在我国法制逐渐完善的道路上,为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做出卓越的贡献。

警察毕业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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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

完善监督体系 规范权力运行

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新时期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抓住人权、财权、事权行使的关键环节,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建立起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主辅交叉的监督网络,努力形成良好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指依据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察、督促、保障党组织行使职权、完成任务,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党的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活动。加强党内监督,首先要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这是对领导干部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局性的问题、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次,要切实发扬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前提,要不断扩大和畅通党员与党的领导机关沟通的渠道,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到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中来。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参加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设立党员接待日,使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能够经常直接接触,相互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内形成民主和谐的政治氛围。要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党代会常任制推进党内民主,使党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批评和监督,同时也为弹劾罢免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提供合法程序和有效途径。再次,要发挥好纪委的职能作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要着眼于创新和完善,既要把现有的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又要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力求做到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二、规范权力运行,加强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权、司法权行使过程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确保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在坚持和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的同时,综合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根据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具体监督,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政协民主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要充分运用会议、提案、视察、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各种形式,开展活动,不断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办法、新途径,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监督范围,丰富监督内容。要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监督权利,扩大政协委员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批评的权利。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社情民意,密切关注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深入了解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效发挥沟通群众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切实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四、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是否有违法犯罪现象所开展的检查监督活动。司法监督主要包括:审判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侦察权。加强案前、案中和案后管理机制,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

使。加强对办案人员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纠正。通过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及各自内部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不公,确保司法公正。

五、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主要包括:政府专门监督机关对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的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某个政府部门依据自己职能,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如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就其主管的行政事务,对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监督。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力度,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纪律。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解决一些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科学理政。强化审计监督,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切实追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加强监察、审计机关的协调,监察机关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后续工作和审计建议的执行。加强执纪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六、健全民主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群众团体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保障群众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促进民主施政。新闻媒体要有的放矢地开展舆论监督,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背职业道德以及人民群众憎恶的种种不良行为的批评报道,选择有普遍意义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案件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报道。

总之,要全面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行动的独立高效的、有权威的、全方位覆盖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三篇: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权力监督体系

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权力监督体系?

3.1 转变传统的权力监督理念。以往我们所讲的监督,往往是偏重对人的监督,如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主要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这种监督实际上只强调对干部行为的监督,忽视了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因而不是科学的监督。健全和完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首先必须在监督理念上有一个根本转变,即从过去所强调的对人的监督转变为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对权力的监督是指按照权力运行规律,从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健全制度,完善施,如推行政务公开,完善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建立领导干部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财产收入申报制度,重点加强对决策、执行以及人财物使用和管理环节的监督等等。注重对权力及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是监督方式的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3.2 建立权力监督体系的整合机制。建立权力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一是通过制定有关监督法律法规,对各监督主体规范其地位、职责、权限,规定其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监督主体明确各自的具体工作目标。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人大、政协尤其是人大对党政机关的监督。健全民主集中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改变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和个人说了算、“一言堂”的状况。二是各监督部门建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联系制度,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力量。三是在权力监督体系中建立一条信息调整通道,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监督体系网络,形成有利于发挥权力监督体系整体功能的协调机制。

3.3 加强权力监督机制立法工作。首先,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建立专门监督机构,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效力等等,并且要行之有效,要有可操作性。其次,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它可以运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赋予的特定权力,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制裁,制约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轨道有序地运转。最后,以法律为依据,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建设,从而保证权力监督依法进行。权力监督中有一个对监督权本身进行监督的问题。监督权要依法履行,就必须保证监督工作依法进行,不能逾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同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3.4 构建多元、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二是舆论监督。三是群众监督。总之,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必须在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优势的基础上,使各方面的监督相互支持,互相补充,协调作战,形成一个系统、严密、立体式的监督网络。

第四篇: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全会公报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体系

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地方各地掀起权力制约的狂潮。如福建省旅游局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旅游局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廉政风险教育,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如山东省烟台市纪委、监察局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尤其是去年以来,紧紧围绕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主责,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督格局。突出重点内容,抓牢关键环节,增强监督针对性;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实效性;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监督能力,夯实监督工作基础。坚持以制约权力为核心,既是权力正确行使的保证,也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基础。必须加强权力的制约,才能减少贪污腐败及社会阴暗面的发生。

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现在中国掀起一阵反腐之风,也是我们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防止权力滥用、错位和失控,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体系的全方位监督。国家决心将反腐进行到底,还是为了某些政治需要。要想真正的杜绝腐败,还得从制度上,法律上健全。近期,多位各地高官被揪了出来,这成为最近网络热议的一个焦点。从中央到地方,一场反腐治贪的风暴在中国掀起,多名地方官员因涉嫌违纪被调查或被免职,中国反腐的“组合拳”也在近期成为舆论焦点。其实,只有真正做到权力的监督,才能真正的杜绝腐败,逐步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其他监督主体积极配合的测评预警机制,制定测评预警目标和评价标准,建立反腐败情报交流制度,完善函询回复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督促整改制度,促进廉政测评预警机制的健康运行。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对策思考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中诸多缺陷和薄弱环节的存在,导致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效能的底下。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落实监督责任制,将工作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结合,实行上下连带互制,将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与合理配置,重塑权力结构模式,实现权力分解互制。其次,事前把好授权关,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获得过程的净化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的动作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最后,对财务支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第五篇:权力监督

徐丽萍

行政管理0941 0920803116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美两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与浅析

国家的运行与发展离不开权力的制衡,但长久的权力便导致了腐败。实践证明,腐败是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的必然结果。权力运行与权力监督始终是一对相互依存的矛盾。权力运行是没有边际的,因为人们总是希冀着能够通过一切途径来实现权力的无限延展。这个时候就需要一种力量去制约权力,让它在有限的范围内得以行使,而非无底洞。由此,监督便应运而生。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形式,更是一种警示。只有当权力与监督并行之时,才能够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滋生。接下来,就中美两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作一阐述,通过对比的方式来厘清权力监督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度,而中国则是中央集权制;美国实行的两党轮换执政,中国实行的则是一党专制制度;美国实行“分权制衡”,而中国则是“议行合一”。美国的权力监督体系来源于三权分立的思想和体制,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它们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法的权威和国家的运行。

美国宪法对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作出了明确的职权界定:立法权属于国会参众两院,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当然,宪法还对他们的权力作出了具体规定。任何权力的运行,都必须以宪法为基准,尊崇法的精神和原则。如果触碰基准线,必将受到严格的违宪审查。

作为行政权一方的总统,他必须小心翼翼地行使自己手中享有的权力,而非肆意妄为。总统及其联邦政府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根据宪法、法律及议会授权,进行必要的行政活动。任何政府官员一旦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相关机制就会随即启动,国会可以对其进行质询、调查直至弹劾,不留任何情面。行政权体制外的监督,使得官员们殚精竭虑、战战兢兢,不敢越雷池半步。总之,制度上的保徐丽萍

行政管理0941 0920803116 障远比自我约束的大口号管用。

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尚处在逐步完善的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结合法治国家的建设、政府职能转变和反腐倡廉的大背景,权力监督体系才渐渐浮出水面,被各方所重视。监督体系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监督的形式而言,我认为,我国当前的监督体系主要有体制内的监督和体制外的监督两种。

体制内的监督,主要包括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这是目前监督的主要形式。政府由人大任命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是,人大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和途径。其一,没有专门的内设监督机构;其二,没有合理有效的约束机制。这就使得人大的监督职能更多地流于形式,有监督之名,无监督之实。政协属于参政议政,游离于人大和政府之间,无法摆脱“跟着人大走,权力难插手,建议尽管提,监督没人理”的尴尬局面。纪检监察机关是权力监督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下大力气,查处了一批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的案件。但是,这种查处,只是事后的补救行为,而不是事前的监督和预警机制。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受到一定层级的限制。举个例子,某一县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审查同级党委某领导同志的违纪问题时,很容易陷入窘境。根据职权,该纪委有权核实审查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碍于党委的权威,纪委束手无策。如此一来,纪委反而成为党委的保护伞,对违纪问题视而不见。最后等到省级纪委或中央纪委发现问题时,才会予以查处。机制上的问题,确实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巡视员的问题以后再讨论。

体制外的监督,主要是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虽然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只是一种辅助形式,但近些年来却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网络舆论监督、报刊舆论监督,我们的新闻媒体紧抓社会热点,对政府行政的监督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徐丽萍

行政管理0941 0920803116 对于舆论和媒体的有效监督,又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政府的运行进行检查,从而降低政府内部的腐败现象的滋生。例如,每年对相关的腐败官员给予法律上的制裁和媒体上的曝光,如此一来,他们便受到广大百姓的舆论批评,这样可以制约并减少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让行政权力从真正意义上运行的公平、公正、公开。

综上所述,通过对中美两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和从美国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借鉴,我可以得出,要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必须持之以恒和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体制,做到由内至外受到法律、政策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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