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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变面包”引发的肝癌警示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14-81900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1 11:23: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霉变面包”引发的肝癌警示

“霉变面包”引发的肝癌警示

近日,海南救灾面包霉变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刚刚过去的第九号台风“威马逊”重创海南省,灾区人民正是最无助的时候,受救食物竟然是“霉变面包”,这无疑是另一种伤害。专家表示,霉变食物容易引发肝癌。

肝癌是我国的高发癌症之一。调查可知,全世界每年死于肝癌的患者约26万人,其中我国就占42.5%。肝癌死亡率很高,不是光有钱,光治疗就会恢复健康的,远离肝癌最好的就是做好一切预防。

肝癌是多种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主要与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黄曲霉素、饮水污染、某些微量元素缺乏、遗传因素、嗜酒等因素有关。

专家指出,绝大部分癌症的发生与不良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有关,如果饮食中长期含有致癌物质,就容易促发癌症。其中,霉变食物就是主要的一种途径。如果花生、玉米、白薯干、稻米、小米等食物发霉。

研究发现,霉变食物会产生一种名为黄曲霉菌的真菌,他所产生的毒素为称为黄曲霉毒素,这是一种公认的致癌物质,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动物试验表明,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为24周。

如何预防肝癌?

一、远离致癌物

杜绝吃过期的、发霉的、变质的的食物,这类食物中含有的黄曲霉素是致癌物。吃发霉的食物极容易引发肝癌。

二、戒酒

酒容易使人体肝脏积压毒素,导致细胞的损伤、肝细胞内脂肪沉积、肝细胞炎症坏死、纤维结缔组织增生,最终可导致肝硬化,一部分肝硬化会转变为肝癌。

三、中药人参皂苷Rh2调理

人参皂苷Rh2是人参精华成分,可有效提高人体免疫力不说,专家表示,含量为16.2%的人参皂苷Rh2能抑制肝癌细胞SMMC-7721、肝癌细胞Bel-7404增殖,并具有诱导分化作用,对于亚健康人群可帮助预防肝癌细胞的滋生,第一时间阻止致癌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四、积极锻炼

肝癌的发生亦与机体的免疫有关。人体的免疫系统有清除癌变细胞的能力,防止癌变的发生。当人体免疫力减弱时,就容易发生癌变。积极锻炼、增强人体的免疫力,也是防止肝癌发生的重要方面。乙型肝炎病人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起居有规律,进行适当的身心锻炼,保持乐观的情绪,这样可以增强体质,提高机体免疫力,防止肝硬化及肝癌的发生。

五、定期体检

每年定期检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尤其是直系亲属三代中有肝癌家族史的人,建议每半年检测依次甲胎蛋白和肝脏B超。

第二篇:木箱霉变整改报告

关于木箱发霉的改善报告

一、木箱为何会发霉:

胶合板包装箱为何容易发生霉变,尤其是进入雨季,众所周知,现目前大多数的包装箱基材都是胶合板,而胶合板是由1.2-2.0的杨木,按硬杂木通过湿材旋切后再经过自然晾干,急速烘干后,通过脲醛胶胡粘接再进热压而成,导致胶合板木材发霉有三种前提:

第一、水分:水分存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胶合板发霉的第一要素,水分过高不但会导致胶合板容易发霉,更容易导致胶合板开胶,影响到胶合板成品的结构强度。故整个胶合板生产中的单板湿度,胶水的含水度,预热的时间,热压的时间,保压的时间以及最终胶合板成品的含水率一系列因素将直接关系到胶合板因水分而导致的发霉因素。而目前中国很多生产厂家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或者受到一些天气和设备的客观因素往往不注重单板的干湿度,只记住生产的优点是效率高,为了只追求生产效率而忽视和缩短了板材的预热、加压、保压的时间,忽略了产品的质量,这些直接导致了胶合板成品的水分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第二、营养物质:营养物质存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胶合板发霉的第二要素。营养物质过高不但会导致胶合板容易发霉,更容易导致胶合板生虫。胶合板营养物质过高的主要材料来源就是面粉,随着国内尿素,聚乙烯醇的价格持续走高,很多厂家为了降低成本,大幅度降低胶水的原有固含量,去改用添加大量的面粉进行增粘填充,这将日后胶合板发霉长虫埋下了隐患。

第三、氧气:氧气的存在也是胶合板发霉变色的诱因之一,但是氧气无处不在,想要对胶合板隔绝,基本上难度很大,国内有条件的生产厂家采取的做法就是建造真空车间对胶合板板材进行真空防霉处理。

二、木箱防霉改善:

对于胶合板的采购严格控制板材的含水率,拒绝含水率超标的胶合板进入厂区。厂区胶合板原料的堆放区域保持通风干燥,定期在胶合板堆放区域撒上石灰粉,降低室内空气中的潮湿程度,天气合适时将胶合板堆放到阳光充足并通风的环境下进行光照风干法。

在雨季时如有发现胶合板霉变的情况,快速将已经发霉的胶合板整理出来并进行处理,避免胶合板霉变的传染和扩散。

上海甬礼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8号

第三篇:肝癌误诊致使治疗延误引发的医疗纠纷1例分析

【关键词】肝癌;误诊;医疗纠纷;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083-0

3因医院在诊断过程中的失误,患者的肝癌被一

而再再而三地误诊,最终患者因肝癌死亡,随后医患

之间发生纠纷,并就此诉诸于法院。该事件中,由于

癌目前并无绝对有效的彻底根治方法,而医院的误诊又的确客观存在,这给责任的认定带来一定困

难。本案经两审历时两年,法院最终明确双方责任并

予以判决。这对于类似案件诉讼和鉴定类型的选择

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都有所借鉴和启发。

案情介绍

2001年2月17日。吴某某因“上感”前往某区

级医院就诊,接诊的医生建议其进行b超检查,结

论为:肝内见3.5 cm×3.3 cm低回声区,ct检查印

象为:肝脏内占位不排除,并建议增强扫描以排除

“肝占位”。为了明确诊断,2月20日吴某某又在该

医院行增强ct扫描。诊断结论:肝质内无明显占位

征象,印象为脂肪肝。同年7月1日,吴某某又去该

医院体检.b超显示肝右叶见4.7 cm×4.3 cm稍低

回声。7月12日再次行增强ct扫描显示肝右叶前

部局限性密度更低影像,诊断结论仍然是脂肪肝。同

年12月12日,吴某某在该医院b超检查,示肝右

叶见6.2 cm×5.3 cm低回声区。边界清。提示肝右

叶占位。12月14日。吴某某前往省肿瘤医院做ct

检查。检查结论为肝内占位,考虑原发性肝癌。12月

17日。吴某某人住该区级医院治疗。诊断为肝右叶

癌。并于同月21日行肝癌卫星灶切除手术。20o2年

1月15日。吴某某出院。后前往上海某肝胆外科医

院治疗。前后总计花费103 694.9元。2002年7月9日。吴某某因肝癌死亡。

2002年7月22日。吴某某家属向某区人民法

院起诉。认为由于该区医院医务人员一再的诊断失

误,致使其亲人吴某某未能及时查明患有肝癌,丧失

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最终导致了吴某某的死亡,要求

被告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o万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市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

意见:患者吴某某2001年2月17日的b超肝内见

3.5 cm×3.3 cm低回声区;ct检查。印象为:肝脏内

占位不排除;2月20日增强ct扫描,结论:肝质内

无明显占位征象。印象为脂肪肝。根据以上的检查,客观上不能提示肝脏恶性肿瘤。医院在此次的诊疗

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7月1日吴某某体检

b超显示肝右叶见4.7 cm×4.3 cm稍低回声,与

2月17日b超检查比较肝内低回声区增大。7月12

日增强ct扫描显示肝右叶前部局限性密度更低,印象为脂肪肝。而客观上ct片提示肝右叶内似见

4.0 cm×3.0 cm×3.0 cm的低密度区,边界欠清,肝

右叶有病灶。但性质待定。虽然根据本次检查仍然不

能确诊肝右叶恶性肿瘤,但结合2月份检查情况有

需要进一步检查确诊的必要。若建议行确诊肝右叶

病灶性质的检查。就有可能及早确诊疾病的性质。因

此,该医院在此次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失,此过失

行为与患者吴某某肝右叶癌的发生与发展无因果关

系。而与治疗预后有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2004年6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

医院在吴某某诊疗过程中虽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

为,但此医疗过失行为与吴某某肝癌的发生与发展

无因果关系。而与治疗预后有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并没有增加患者治疗

肝癌的相关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

疗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公民的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

害人赔礼道歉。但原告的上述权利并未受到被告医

院的侵害。所以要求被告医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考虑到此医疗过失行为与治疗预后有可

能存在的因果关系。有可能对吴某某的治疗效果产

生不良影响,进而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为此

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

告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告支付死亡赔偿金30 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医

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随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委托司法

鉴定,以明确

被告医院的过错程度.并改判被告医院承担患者死

亡的全部民事责任和全部诉讼费用。二审法院审理

后认为患者吴某某的死亡与被上诉医院的医疗过失

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据不足,要求被上诉医

院承担全部医疗、交通、护理、营养、丧葬等费用的上

诉请求不予支持。

讨论

一、本案定性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

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决

定了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必然是医疗过失行为和患

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这种

“直接必然”体现在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联是判定医疗事故成立的重要因素。在某些

时候。虽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甚至也的确存在损害结果,但该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因而也就不能成立。

【 】本案中,医务人员的误诊误治客观存在,但患者的死亡却并非是死于误诊误治,而是死于其原有疾病

肝癌。考虑到肝癌目前并无有效的根治措施,被告医

院的误诊误治只是可能对患者的最终死亡起到加速

作用。且这种“可能”也只是一种并非绝对肯定的推

测。所以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误诊的责任确定

在医疗活动中造成误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

能是仪器的许可误差、仪器未及时维修造成的误差、医务人员经验的欠缺造成的判断失误、医务人员未

依诊断常规作出的错误判断或医务人员疏于职守造

成的失误等等。所以对于确定其相应的责任范围时,应全面审核各种致害因素以及各种事实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认责任范围。而只要认定在原因事

实中存在与民事主体有法律联系的事实,就由其承

担全部损害后果。起码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的。

司法实践中。误诊的责任确定应更多地考虑医

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医

务人员有责任运用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及医院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所提供的条件,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但在误诊行

为中医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应超过其注意义务,而对医务人员职业行为过失提起的诉讼中,其注意

义务则应以专业标准来衡量。囟由于在医疗行业中

存在许多分工,就医师而言,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据

其所属专业、经验、拥有的技术条件等而加以判断,专科医师对其专业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

般医师的注意义务,高级医师的注意义务就比初级

医师的注意义务要高,误诊的判定也应以一个熟悉

掌握该医疗技术的人为标准,而不应以掌握该项技

术最好的人为标准。[3】此类标准在实践中可将国家

卫生部、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学院校统编教材”

中规定的诊疗标准、用药原则和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运用的诊疗技术规范作为参考依

据。所以,如果患者所患疾病属于医务人员在一般情

况下应当可以做出正确诊断并治疗的病情,医务人

员却做出误诊,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根据《民

法通则》的规定,由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临床实践中,ct检查对肝癌有着较高的分辨

率,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可以检出直径1.0 em

左右的微小肝癌,嗍因此当本案中患者ct片提示肝

右叶内似见4.0 em×3.0 em×3.0 em的低密度区,边界欠清,肝右叶有病灶,性质待定时,作为一般诊

疗常规医务人员有进一步检查确诊的必要,被告医

院作为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水

平不应做出此类延误诊疗行为,且因肝癌的预后取

决于能否早期治疗,早期根治性切除是改善肝癌预

后的关键因素,而肝癌切除术后5年生存率也达到

了30%一50%。嘲所以该误诊行为可能已对患者的治

疗效果造成了不良影响,与患者的治疗预后可能存

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就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鉴于疾病(特别是严重疾病)发现及时,确实可

能减少患者的人身伤害程度甚至挽回患者的生命,如单纯或过度强调误诊误治与患者损害结果的直接

必然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损害患者利益,引发

医患矛盾的激化。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今后立

· 85 ·

法或司法实践中能予以考虑,对不同的误诊误治行

为区别对待(也应考虑到误诊误治的发生原因以及

误诊误治导致患者生存几率降低中的比例),以使责

任分担更趋合理,从而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

医疗服务质量。

三、诉讼类型和鉴定类别的选择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存在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两种鉴定结论如果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可

能被法院所采信。但由于两种鉴定在鉴定内容、鉴定

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鉴定结论很有可能存

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从而影响到最终的诉讼结果,因为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只有医疗过失行为和医

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可能

将该事件定性为“医疗事故”,尤其是根据《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的规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

偿责任。所以对于案件诉讼类型和鉴定类别的选择

就显得更为关键。

鉴于本事件误诊行为的特殊性,本案原告向法

院以人身侵权提起诉讼而非医疗事故诉讼,并在法

院受理案件后,申请了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以明确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这样做能够最大

限度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审

理类似案件时,可以考虑如果作为原告的患方提出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求时,法院应允许进行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如果作为原告的患方提出医疗纠纷人

身损害赔偿时,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要求司法鉴定的申请,这也是因为作为原告的患方对于采取何种诉

讼具有选择权,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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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艳柯.论英美中医务人员行为的注意义务[j】.法律与医

学杂志,2002,9(3):206~209

【3】程宏.论医师的注意义务【j】.医学与社会,2005,(2):43

[4] 陈孝平.外科学【m】.figs..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655-656

[5】王吉耀.内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519-520

(收稿:2006—10-31;修回:2007—04—06)

第四篇:霉变饲料的脱毒再利用

霉变饲料的脱毒再利用

饲料霉变不仅造成了饲料原料的浪费,而且处理不当还会引起采食动物中毒甚至死亡,给饲料工业和畜牧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其发展。饲料霉变的原因很多,包括储存、含水量、气候等,从原料的收获到饲料成品到达养殖现场整个物流过程中只要任何一个环节防霉措施不力都有可能发生霉变。而夏季饲料霉变问题更严重。发现饲料霉变后如何处理才能即保证动物健康又减少经济损失呢?一般霉变较轻的饲料可以先进行脱毒处理,如用金宝贝饲料发酵剂,而对于霉变严重、不能彻底去毒的饲料,则应废弃不用,以防止饲喂后畜禽中毒。

1.霉变的原因

自然界存在大量的霉菌(曲霉和青霉菌等),饲料被霉菌污染后,在适宜的条件下霉菌大量生长繁殖造成饲料霉烂变质。一般饲料发生霉变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1)气候与季节 我们知道霉菌生长繁殖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一般其最适宜生长温度为20~30℃,湿度80%~90%。因此在夏季高温高湿的条件下,饲料霉变的发生率变大。2)含水量 饲料原料如果含水量高,在贮存时容易霉变。而且这种原料如不经干燥处理即用于配合饲料的生产,也常会导致其产品的水分含量超标,并使产品易于霉变。一般玉米、麦类等谷物类饲料原料含水量不应高于14%;大豆饼粕、糠麸类等的水分应低于13%;鱼粉、肉骨粉、骨粉等的水分应小于12%。3)贮存与运输不当 如饲料贮存在阴暗潮湿,且通风不畅的地方,可增加饲料的霉变系数。另外储存室未经常清扫和定期消毒,饲料堆垛不合理,库存时间过长或运输时饲料受到雨淋、曝晒等,都易引起饲料的霉变。

2.发霉饲料的危害

发霉饲料的营养价值和口感降低,因为霉菌生长繁殖消耗了饲料中的营养物质,且霉菌在代谢过程中产生刺激气味、酸臭味道、异常颜色、粘稠污秽感、结块等,从而导致饲料营养和适口性下降。其次,发霉饲料中含有大量霉菌毒素,其中黄曲霉毒素在饲料中存在最多且致突变性最强。动物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饲料后,肝脏受损,造成中毒甚至死亡;另外,黄曲霉毒素还可以转移到动物产品中,残留在动物内脏、肉、蛋、奶中,危害人体健康。

3.霉变饲料的脱毒

霉变严重的饲料必须废弃,决不可迁就加以利用。但对于轻度霉变的饲料,如果一概摒弃不用,则会造成较大的浪费,所以轻度霉变饲料的脱毒再利用就成了减少经济损失的关键。霉变饲料的脱毒包括物理脱毒法(水洗、溶剂提取、加热和辐射等)、化学法(碱和氧化剂处理)和微生物脱毒。其中物理和化学脱毒方法,往往会降低饲料的营养品质和适口性。微生物脱毒法即利用某些微生物的生物转化作用,使霉菌毒素破坏或转变为低毒物质,金宝贝饲料发酵剂含有大量活性有益菌,可抑制有害菌的活动,且提高饲料的营养价值。与物理学和化学方法相比,微生物发酵处理法对饲料营养成分的损失和影响较少。

第五篇:肝癌晚期怎么救治

肝癌晚期怎么救治

肝癌晚期治疗更有赖于药物治疗,药物治疗主要包括中药与化疗。化疗对肝癌晚期较为直接的治疗,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肿瘤,减轻症状,中医中药,硒维康进行全身性的保守治疗,短期作用没化疗显著,无副作用,改善生存质量,延长生存期方面有明显的作用。在治疗顺利进展的情况下,患者的积极配合和医护人员的密切关注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医护人员的细心护理,和对晚期肝癌患者的心理护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 常见症状

肝癌的典型症状和体征一般表现在中、晚期,晚期肝癌尤为明显,病情发展变化迅速。晚期肝癌患者一般全身情况极差,肝脏明显肿大,并有“黄疽”“腹水”等症状,此时病情进展极快,生存期短,护理上要高度重视,密切观察,此期患者的生存期一般为1~2个月,有的甚至更短,大多数患者主要死于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癌破裂出血等并发症。因此,临床护理要求要熟练掌握各种并发症的症状和体征,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现分述如下:肝癌破裂出血

原发性肝癌破裂出血,是肝癌患者的一种严重而致命的常见并发症,发生率约5.46%-19.8%,也是肝癌患者的主要死亡原因之一,占肝癌死因的9%-10%,在肝癌死亡原因中占第4位。本病发病突然、急剧,且常伴休克。故其治疗困难,预后较差,如不积极救治,多数病人迅速死亡。

因此护理人员如发现病人突然腹痛剧烈,伴有腹膜刺激征阳性,这提示已经有肝脏破裂,应及时报告医生,对临床诊断和及时抢救具有重要意义。肝性脑病

肝性脑病,又称肝昏迷,或肝脑综合征,是肝癌晚期的常见并发症。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失调和代谢紊乱为特点,主要临床现以智力减退、意识障碍、神经系统体征及肝脏损害,也是肝癌常见的死亡原因之一。

医护人员发现患者突然出现情绪改变,嗜睡,言语不清或烦躁不安,无意识循衣摸床、扑翼、震颤等症状时提示出现肝昏迷。应立即报告医生,准备一条静脉通道,备好并熟悉相关药物的应用,禁食蛋白。用生理盐水加食醋灌肠或重要灌肠,以便排除毒素,减少氨的形成。服用硒维康增加硒元素的摄入,注意观察生命体征,瞳孔及意识的变化,以便掌握病情进展,如出现昏迷,应按昏迷常规护理,并密切配合医生抢救。上消化道出血

常见呕血或呕吐物加存血块,便血或大便呈柏油样变,并有面色苍白,汗多肢冷,心悸,头晕,脉微细等症状,对呕吐物或大便中无肉眼可见血液,但又凝有生血者,亦要及时报告医生,并及时收集大便标本,送检做隐血试验,以便准确把握病情。我们观察到有的病人即使尚未出现呕血或便血,但突然感到心慌,心中不适,胃脘有灼热感,面色苍白,出冷汗,脉微细等临床症状时,当视为出血倾向,应立即报告医生,积极准备,随时抢救,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和意识状态,以及用药后的反应。

总结

总之,对肝癌患者,医务人员既要给予其身体上的密切关注和积极的治疗,同时也要辅助心理帮助,使病人的身体拥有最好的物质呵护,精神上有真确的态度。这样才能取得最大化的抗癌效果,达到医者救死扶伤的真正价值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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