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须知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14-85427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30 22:59: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须知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须知(赴台个人旅游)

发布时间:202_-05-04

一、申请对象 深圳常住户籍居民。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主管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表照片加盖单位骑缝章),申请人浅蓝色底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赴台证件或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经省厅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照片回执(新办证件的相片要与该回执一致)。

(三)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申请人尚未取得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回执(回执上须贴相片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申请。

(四)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该通行证原件,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1个月以上。

(五)其他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证明材料。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三、证件的换发、补发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遗失、损毁。

(二)申请换发、补发证件,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本人证件损毁说明书。

2、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情况说明。

四、其他事项

1、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但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个人游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的,须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申请人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游签注后,须通过有资质的赴台旅游组团社向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办台方的“入台许可”。

五、签注种类

六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个人游签注(签注字头为“G”)。

六、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七、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办结;再次申请赴台个人旅游签注,10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八、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证30元 一次签注 每项次20元

九、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0755-84465490、96897。邮政速递查询电话:0755-11185(深圳)。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http://www.teniu.cc。本须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并保留变更的权利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罗湖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84460481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02_号

福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2542117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尾金地工业区106栋

南山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84466099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388号

盐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84460740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2_号 宝安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29796260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罗田路2号

龙岗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23811000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6号

光明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88211301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

坪山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84443018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龙坪路1号

大鹏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85136100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岭南街岭澳新村1号 龙华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85135136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2楼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旅游(G)签注须知

发布时间:202_-05-04

一、申请对象

(一)深圳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交验身份证复印件。属军人的,交验军官证或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已在我市申请过赴港澳个人游签注,并持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类签注的,不需提交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四)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五)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六)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需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核实身份,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七)对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如由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并交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八)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备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三、重新申办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电子芯片失效。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一年)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四)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可以采集指纹,申请人已采集指纹的手指指纹损坏等)。

(五)申请人补充申请使用港澳自助通关功能。

(六)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内页用完。

四、申请方式

(一)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持曾在深圳签发过赴港澳个人游签注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可采用以下方式申请:

1、网上申请: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teniu.cc或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便民网http://www.teniu.cc提交申请。

2、邮政代办点申请:拨打11185或到全市个人港澳游邮政代办网点(全市共50个)递交申请。

3、电话申请:通过中国移动(12580)手机申请、中国联通(10109898)手机申请、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电信信息台96897)申请。

4、自助申请:持通行证及银联借记卡到各受理点使用“办证易”自助受理机申请(需邮寄)。

五、其他事项

(一)从202_年5月20日起,我市只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再签发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按本须知规定申领贴纸签注。

(二)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无需采集及核验指纹信息。

(三)申请澳门个人游签注距上一次申办间隔不足两个月的,则不能同时申请香港和澳门个人游签注,只能单独申请赴香港个人游签注。

(四)可申请的签注种类,其中香港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一年一次、三个月两次、一年两次、一年多次(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能申请一年多次签注);澳门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一年一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六、受理机关

各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梅林办证大厅。

七、办结时限

首次、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办结;持证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八、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 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次 20元 二次有效签注每项次 40元 多次有效签注每项次100元

九、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各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0755-84465490、96897。邮政速递查询电话:020—11185(广州);0755—11185(深圳)。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http://www.teniu.cc(省厅)或http://www.teniu.cc(市局)。

本须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并保留变更的权利

中国公民首次申请普通护照须知

发布时间:202_-05-04

一、申请对象

(一)深圳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证明格式详见http://www.teniu.cc”),申请人浅蓝色底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和个人资料页,个人身份资料有变更的,还须提交变更页;集体户和代管户申请人可不提交户口簿首页),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所有监护人须一起陪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递交申请,同时提交所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与监护相关的材料:

1、监护人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的,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2、监护人不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的,需提交能证明监护权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3、监护人是单位的,提交监护单位出具的监护证明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在申请表上的其他监护人签名栏加盖单位公章;

4、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需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监护人、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在申办电子普通护照时,需在公安机关采集指纹。对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构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书,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原护照受理部门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五)申请人签名需在民警受理时当面签署。签名原则上须以规范汉字签名,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居民身份证上的少数民族语言姓名签名。签名应当横向书写,且须在矩形框内,不得压线或倾斜,各字之间距离不超过半个字。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经上级机关批准,要求公民提交的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材料。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护照须本人亲自到就近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不满十六周岁的,需所有监护人陪同前往;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

(二)现役军人须本人亲自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

四、急事急办情形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五、工作时限

(一)普通护照首次签发的:15日。

(二)急事急办的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需发函核查或调查的,发函核查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

200元/本。

七、护照的有效期 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有效的普通护照,十六周岁以上的签发十年有效的普通护照。

八、温馨提示

(一)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护照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1、信息咨询服务热线:0755-84465490、96897。邮政速递查询电话:020-11185(广州),0755-11185(深圳)。

2、登录出入境便民网:http://www.teniu.cc。

本须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并保留变更的权利

第二篇: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

来源: 公安部时间:202_年03月18日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大陆居民应邀赴台

应台湾有关单位邀请,大陆居民可申请赴台从事经贸、文化交流等活动。

一、基本程序

1、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办理入台许可证;

3、办理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

4、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办理赴台批件

1、申请材料:包括邀请函及邀请单位简介、在台日程表、赴台人员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1)和入台许可证复印件等。

2、审批时限。对一般的应邀赴台团组,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省(区、市)台办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需补充、调整申请材料等情况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文单位,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审批时限适当顺延。

三、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申请材料。应邀赴台人员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户口本和身份证及复印件、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入台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2、审批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对紧急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大陆居民应邀赴台,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办理。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的,需提交工作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

四、《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1、持证人出境前遗失证件,一般情况应向原受理申请的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可通过民间机构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由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

五、《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1、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损毁。

第三篇:台湾居民往来大陆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

1.台胞多次往返签注

1)在京投资贸易、就业,以及在京企业中的任职人员

提交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局颁发的《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法人可免交此项)。根据许可证上的职务可分别给予1—3年多次往返签注。(执行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以上人员签发最多3年,其余人员视其职务高低与证件有效期签发1或2年)。

以上人员随行的配偶、子女也可申请多次签注,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人员的签注有效期。申请时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本、出生证、结婚证等),收复印件。

2)经批准在京进修、学习的人员

提交录取院校出具的在这证明原件和国家教委出具的录取证明(可提交复印件)根据学习期限可签发1—2年的多次签注。

3)与北京市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

提交配偶的北京市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结婚的证明(户籍本,结婚证、结婚关系公证等)。

4)在京购置房产的人员

提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北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与购置房产有关系的证明原件或注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契原件和复印件和由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的临时户口卡。签发1年多次的往返签注。

购置房产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在京出生的台湾居民子女

可先办理一次性出入境证件返回台湾,须提供出生证、父母的通行证或户籍证明。在台湾取得户籍后,再办理《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进大陆,并按相应事由办理签注及暂住加注。

6)在京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系台湾居民

提交外籍工作人员的护照原件、在京的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台胞签注的有效期依据外籍工作人员的居留证的有效期签发。

7)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来华随任的配偶、子女系台湾居民

提交申请人的亲属系外交、领事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所在单位的公函或照会,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8)在京工作的台湾地区高级人才、配偶、子女

可持《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2年多次往返签注。随行的配偶、子女也可以办理,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人员的签注有效期。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寄养关系证明和受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台胞签注延期

台湾居民每次来大陆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3月。申请停留延期只需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由台胞直接申请即可;因病等特殊情况仍需继续停留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

1)探亲的,应提交在京亲属的身份证、户口卡片及其复印件;

2)来治病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

3)如遇特殊情况,可出具接待单位的信函(不限级别)。

3.台胞暂住加注

台胞在京办理暂住加注的人员范围及所需相关材料与在京办理多次往返签注相同,同时申办多次往返签注和暂住加注只需提供一份材料,并提供北京市卫生防疫站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202_-06-25

第四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1、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2)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4)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5)前往定居的,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探病的,须提交台湾亲属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6)除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政治部门出具意见外,其他人员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其中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7)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含)的申请人因私事前往台湾,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应邀前往台湾的,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同时提交通行证;证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

2、获取并填写表格

直接到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接待大厅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3.受理、缴费

(1)审核不合格的由受理民警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2)受理合格的获得《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并完成缴费手续。

4、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凭《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和缴费回执在预约取证时间领取证件。

第五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1、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除应邀赴台外)办理赴台申请须经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1、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2、军人需出示出军官证或军官离退休证、部队军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的意见函。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赴台申请一律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2、因公赴台

申请应邀赴台湾地区的,本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国务院台办交流局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

(4)“入台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非北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京工作的,需提交在京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明;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3、赴台商务

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本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出具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4)“入台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持有有效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4、赴台探亲、定居、访友、接收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申请赴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收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的,本人须提交:

(1)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持有有效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5、赴台旅游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须交验我市具备经营赴台旅游业务资格旅行社出具的有申请人本人姓名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旅游团领队须交验我市具备经营赴台旅游业务资格旅行社出具的统一规格的公函以及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出具的《赴台旅游领队证》及复印件。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换、补发

(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换发

1、持证人在办理签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签注页即将使用完毕;

(3)证件损毁。

2、换发证件所须手续:

同首次申请手续。证件损毁的,同时提交损毁情况书面说明。

(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补发

1、持证人在出境前遗失证件的,可以申请补发,提交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经核实后补发证件及相应签注。

2、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入境后在原签注有效期内再次出境的,须提供丢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及有效入台许可证明经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如原证件已过期或原签注已过期按照重新申请手续办理。

7、特别提示

首次申请证件、换发、补发证件需现场采集证件专用照片。(提示:申请人须着深色上衣)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须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