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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专题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4-103358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3 11:06: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某某大学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专题

**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效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人事和人才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内容、归档材料的形成等做出如下要求:

一、归档内容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我校主要由以下部门生成档案材料。

(一)纪检、监察部门

1、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材料;

2、个人违规、违纪处分材料,包括处分决定、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

(二)组织部

1、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2、干部任免材料;

3、干部培训结业材料(三个月以上);

4、干部在基层挂职锻炼形成的材料;

5、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材料;

6、加入中国共产党、民主评议党员、退党等有关材料;

7、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的有关材料;

8、《干部人事档案“三个时间”审核认定表》;

9、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0、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三)人事处

1、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2、专业技术考核表;

3、学历教育及业务进修、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形成的有关材料;

4、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5、干部调动、军队复转人员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6、录用、聘用、解聘、辞退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7、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8、离、退休审批表;

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参加工作时间等形成的有关材料;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1、《干部人事档案“三个时间”审核认定表》和《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

12、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四)审计处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五)研究生学院

本校教职工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报考登记表、招生政审表、专家推荐书、成绩表、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生登记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决定书。

(六)统战部

1、参加民主党派形成的有关材料;

2、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

(七)工会

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

(八)团委

1、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退团的有关材料;

2、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

(九)外事处

1、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2、出国留学学籍材料。

(十)老干部处

办理丧事形成的生平简介(悼词)。

二、归档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坚持“客观真实、完整规范、手续完备、信息准确”的原则。

(一)各部门在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出国审批、工资变动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及时归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三)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具体要求如下:

1、归档材料各栏目应逐栏、逐项规范填写,没有填写内容的填“无”。

2、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本人签字。

3、凡规定应由各级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

4、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相关组织注明。

5、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录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发文文号。

6、干部任用考察材料,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制作,标题必须明确被考察人的姓名和拟任职务,内容要规范完整,统一打印(“考察人”必须由参加考察组成员二人以上签字)归档。

7、单位意见,属推荐性意见的,按“经××××年×月×日××会议研究,认为××同志(主要表现),同意推荐为×××”。属于审核性意见的,按“经研究,××同志符合 ××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意××”。不得简单加盖或填写“同意”二字。

8、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往返的时间及外出的目的。

(四)对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人事处在移交相关材料时须附相应的《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

(五)对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未进行过“三个时间”认定的,应由组织部或人事处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并填写《三个时间认定表》后,与其他档案材料一并移交档案馆。

(六)纸张及页面设计要求:A4型纸,左边距为2—2.5厘米、下边距2厘米,个人下载打印形成的材料要求正反两面打印。

(七)归档材料一般用计算机打印或用中性笔、黑蓝墨水填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纯蓝墨水、红墨水填写,不得用复印件(含表格)、传真件归档。

(八)除单位或部门印章、领导名章用珠红色印油外,审核、审批及签字章一律用黑蓝色印油。

(九)档案馆不接收个人归档材料。

(十)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第二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职业学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2_〕2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范围

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需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生活事项。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二、报告有关事项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

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时间

1.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及家庭重大生活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新任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报告程序和方法

1.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说明报告的事项及办理方式,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证明,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本人亲自向学校组织人事处报告,同时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

2.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副处级干部的报告由校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受理,由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盖章。

4.校级干部的报告由学校党委书记审阅并签字盖章,由组织人事处收集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5.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可根据需要查阅领导干部的《报告表》。

五、报告处理

1.学校组织人事处对于领导干部所报告的事项需要答复的请示,应进行认真审查和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人事处答复意见办理。

2.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纪检监察审计处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要补办报告手续,以后再发现有与此相关的违纪问题,要加重处理。

3.学校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将每年的综合情况向党委报告一次,并要将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六、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七、本规定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文件

国税党字〔202_〕67号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学院党委: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2_】1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的要求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1 — 根据《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党 组 章)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 2 —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副职以上(含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省国税局系统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见附表一、二)。首次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间为202_年1月31日前。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表三、四、五),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司处级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税务总局人事司受理。

(二)省国税局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总局人事司受理。

(三)省国税局机关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省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省国税局人事部门受理;系统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国税局人事部门受理。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办法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总局请示,并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或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或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和重新报告。

第十二条 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要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分析研究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报告情况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对于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要对报告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对涉及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三条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 — 5 — 出的,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和干部考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应当予以保密。对报告材料要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查阅保管等有关制度。因管理疏漏,造成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材料丢失、损毁、失密、泄密等情形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由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实施办法及规定同时废止。

— 6 — 附件:

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三:领导干部婚姻变化情况报告表

四: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情况报告表

五: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报告表

第四篇:处级领导干部竞聘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做好第*轮处级领导干部竞聘

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保证我第*轮*级领导干部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此次干部竞聘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遵循的原则是:党委领导、各负其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浓厚氛围

1.干部竞聘纪律的宣传教育要抢前抓早。为强化干部竞聘工作纪律,***纪委在印发本《办法》的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肃***第五轮处级领导干部竞聘工作纪律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中的两个附件是学习教育的参考资料。收到本《办法》和《通知》后,各分党委、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抓好纪律的学习教育。从*月*日起,***通过校园网、廉政建设网络教育基地等平台,以及有线广播、悬挂条幅等方式广泛宣传“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纪

律要求,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竞聘纪律的具体内容,体现***严肃干部竞聘纪律的坚决态度,进而积极有序地参与到干部竞聘纪律的监督中来。

2.干部竞聘纪律的宣传教育要全面覆盖。各单位要把干部竞聘纪律教育到与干部竞聘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实现全覆盖。在召开民主推荐会前,要将“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印发到每一名参与干部竞聘人员和每一位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手中供他们学习,促使其严格遵守纪律,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3.干部竞聘纪律的宣传教育要重在落实。各分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机关各部门要在*月*日或*日召开一次所有职工参加的“干部竞聘纪律要求专题学习会”,用纪律规定普遍提高教职工的纪律观念和思想认识,用反面典型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和教育。要于*月*日前向**纪委上报“专题学习会”会议记录。在*日的动员会上,**纪委将对所有参会人员进行关于干部竞聘纪律了解情况的测评,以检查各单位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对宣传教育不力、排名靠后的单位要提出批评。竞聘工作进行期间,教育工作还要反复进行,使党员干部始终绷紧纪律这根弦。对干部竞聘期间查处的违犯竞聘纪律的案件,要及时予以通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

(二)严格监督,积极预防和遏制干部竞聘中的不正之风

1.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由纪委牵头,联合组织部、人事处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163.com,安排专人值守,实行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

项办理,实行干部竞聘期间举报信息日报告制度,开放**纪委廉政教育网络平台,畅通多种渠道,及时接收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信息。

2.创新监督手段,抓住关键环节,把监督贯穿干部竞聘工作全过程。在干部竞聘期间,***纪委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纪委工作人员将针对此次干部竞聘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还要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干部竞聘纪律情况。在对拟聘任干部进行公示时,要将公示对象是否有违反干部竞聘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通过这一系列办法,切实强化监督。在本次干部竞聘过程中,***还将选取几个在纪律教育和执行方面比较突出的单位进行报道。

3.落实监督制度,用好监督成果。要认真落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凡是考察对象,都要向考察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对象确定后,还要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切实维护组织纪律的权威

1.对干部竞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从快查处原则。凡是涉及干部竞聘问题的举报,都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受理和办理,做到一件不漏;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明确办结时限,组织力量重点、快速查办。

2.对已经查实的违反干部竞聘纪律的行为,要坚持从严查处的原则。对已经查实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已查处的违纪案件,要及时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问

责。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单位、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文件,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校党委的要求上来。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和法纪观念,树立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此次干部竞聘工作的具体要求,既依章行使民主权利,又自觉带头遵守干部竞聘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统筹安排,密切合作,讲求成效。监督检查工作要与此次干部竞聘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提高效率。确保我校干部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求真务实,改进作风。坚持把工作做深做细,切忌走马观花、浮光掠影。对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予以处理。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文件材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五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切实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根据中组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机关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法制研究中心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应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人事处负责将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时录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系统,上报省委组织部。

第三条 抽查核实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人事处在办党组领导下,负责处级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第五条 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报告人数10%的比例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系统随机抽取(已随机抽查核实过的领导干部,三年内不再确定为随机抽查核实对象)。人事处负责人操作系统,分管人事工作办领导现场监督,抽取结果报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第六条 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

(一)所有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考察对象为科级的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二)拟推荐列入厅级后备干部人选对象;

(三)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

(四)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有反映的;

(五)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

重点抽查对象的确定,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报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第七条 按照“凡提必核”要求,办党组研究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后,人事处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核查比对工作未结束,不得提交党组会研究拟任人选。

第八条 抽查核实对象确定后,人事处将抽查核实对象及其配偶、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提供给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开展核查工作。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将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反馈的查询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逐项比对。如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与查询结果不一致,或者与群众反映的情况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报办领导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核实方式,包括:

(一)到有关单位查阅、复制载有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与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个别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与领导干部的亲属、同事等关系比较密切或者可能知情的人进行谈话,了解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四)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情况,或者群众的反映,到有关房屋所在地、配偶子女投资企业所在地等进行走访察看。

第十条 根据抽查核实结果,报办领导同意后,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抽查核实结果与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内容一致的,予以归档;

(二)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

(三)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推荐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参与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对抽查核实工作中掌握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漏、随意扩散。对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文章、意见、讲话或者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二条 对在抽查核实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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