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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4-70628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1 08:17: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会议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非农业人员提供居民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9、经营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审核表

1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13、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1,打开百度→搜索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理系统→点击未登记企业→申请用户名和密码→根据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办理系统→点击新名称申请→点击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名称申请→根据所显示内容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受理机关必须选择为临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行政区划选为区县名,选择临泽县)→点击保存→点击提交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次进入网上办理系统→根据网上提示信息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审核表→拿打印的表格到政务大厅工商局窗口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打开百度→搜索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理系统→点击未登记企业→根据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办理系统→点击设立登记→输入企业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根据所显示内容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受理机关必须选择为临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点击保存→点击提交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次进入网上办理系统→根据网上提示信息打印企业设立登记表格→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审核表、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表格以及材料清单所列全部材料(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交前置审批手续)→到政务大厅工商局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4.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5.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已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无需提交)。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7.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8.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9.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备案事项变动证明文件

◆ 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以及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2)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3)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联络员发生变动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第四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联络人信息表》;

12、《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

1、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全体设立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4、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5、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第五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说 明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说 明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申请文书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应当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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