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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14-68000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7 08:23: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售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兽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兽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采购、保存、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按照计划向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供应单位采购麻醉及精神药品。

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入库验收、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均执行严格程序,并建立详细记录。

四、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防盗、防抢,专柜存放,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或发现骗取,冒领事件的,立即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五、兽用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是执业兽医师,在使用麻醉药品处方前,兽医师需向畜主讲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对动物治疗疾病的意义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使用同意书中签字后方可使用。

六、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只限在本机构诊疗场所内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不得出售和转让。执业兽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除本机构动物珍疗机构需要外,执业兽医不得开具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处方。

七、有下列情形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可带出本院(诊所)使用,执业兽医外诊需要使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调的。

八、开具的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有一名执业兽医审核签名后方可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或对处方用量用法有疑问的,核查人员应当拒绝签名,发回主治医生重写,不得使用该处方。

九、在紧急情况下,如危重病例,可在主治医生的主持下,经征得畜主或畜主委托人同意,无需同时二名医生签名就可使用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以免耽误检查和治疗。

十、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要标明药品名称、规格、动物体重、公斤体重用量、总用量、使用方法等。处方得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痕迹,必须重写。

兽药管理制度

一、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管理、规范用药。采购、使用方法兽药产品,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建立兽药采购审核制度,对首次采购的兽药,国内兽药应该索取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进口兽药应该索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从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速去供货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兽药入库,出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兽药出入库,药房人员要认真核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号,并检查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同时做好记录。

四、根据药品存放环节,温湿度等要求,采取必须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加强监控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

五、药品要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每月定期开展清查工作,如发现假劣兽药,要向当地兽药监管部门汇报后统一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六、不得未经兽医诊断并出具药房,进行兽药销售,经营兽药的,应该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七、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激素类药品的管理,还应该严格执行《兽用买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八、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立即停止用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反应。并及时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疗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并不断完善场所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技术、管理制度、提高诊疗水平。

二、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式《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收费标准、专业兽医人员资格证明、服务承诺、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对畜主态度和蔼,讲文明,讲礼貌。诊疗中耐心解答畜主的咨询,杜绝“生、冷、硬、顶”行为。

四、医护人员应注重动物福利,善待、爱护动物。

五、执业兽医要认真,详细咨问畜主,对就诊患畜检查要全面,检验项目要合理,记载病历要准确,对病情和治疗方案解释要充分,对动物的诊断救治处置应得当。

六、加强对治疗工作的检查,病历、处方笺要规范,医嘱要明确。检查、检验、配药、治疗、注射、手术等诊疗操作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提高诊疗质量,严防诊疗事故的发生,对输液中的动物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在输液中的不良反应。

七、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八、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该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执行,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公章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档案。

二、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和不起参加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院(诊所)的培训或学术交流、技术研讨,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学习先进技术,提高员工素质。员工每年接受教育培训活动 个学时以上。

五、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生必须具备健康证明材料方能上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常规健康体验,并建立从业人员讲课档案。

六、从业人员做好各种防护工作,注意公共卫生及自身健康安全,患有人畜工患传染病的人员应该停岗或转岗,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每年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 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从业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觉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加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知识的宣传、教育与普及等工作。配合兽医管理部门(包括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检测工作。

三、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做好记录,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本单位不得向社会直接发布动物疫情。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消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配合满足环境、物品卫生消毒需要的卫生、消毒设施、设备。

三、建立严格的消毒程序,对不同环境、物品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加强卫生消毒管理,并做好记录。

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卫生消毒技术培训,学习卫生消毒知识,熟练掌握消毒器械、药品的使用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消毒器械和药品,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五、分门别类,有序地存放器械、物品。消毒与未经消毒,使用与未使用的物品要明确分开,独立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

六、从业人员应当着本机构统一规定的医生服饰上班,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对手和器械、用具采取清洗、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防止疫病的传播。

七、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尽量使用一次性灭菌医疗用品,对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医疗用品,必须经过物理、化学等灭菌方法进行消毒方可使用,确保医疗用品的清洁、卫生,达到无菌化使用要求,检查、诊断、治疗等与动物直接接触的医疗仪器,设施应当用后立刻消毒,做到“一宠一用一消毒”。

八、地面、环境应白痴清洁,有血迹、体液、排泄物、废弃物等时,应及时清扫和消毒。

九、动物尸体、病理组织、诊疗废水以及各种污染物、感染物、医疗废弃物按照《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时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以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技术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三、动物诊疗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理死亡动物尸体,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的,应该与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四、及时手机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

五、对医疗中产生的易感染性废物,必须当天处理,如被委托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本机构必须采取主动处理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需经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被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不通过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应当采取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处理,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七、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该设置安全措施,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组织、体液、排泄物、各种医疗废弃物等应该及时处理,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八、医疗废弃物的这哪是贮存设施、设备、运送工具应当在使用前后进行消毒和清洁。

九、对死亡动物尸体、病理组织、菌种、毒种保存液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等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其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十、负责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健康受到损害。

处方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二、执业兽医师才具有处方权。

三、开具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药品。

四、处方字迹清楚,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处方完成后必须有处方开具权的兽医签名方有效。处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签名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五、医护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使用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的,要退回医师修改并且在修改处签字后才能配方调剂。

六、严格控制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必须专方,经由执业兽医师开具。

七、处方只限本院(诊所)使用,不得把处方外用,不是本院(诊所)开具的处方药品,不得在本院(诊所)使用。如需转院治疗,经医院(诊所)负责人同意,可把处方复印件一同并转。

八、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九、处方每日装订,按使用日期妥善保存,保存期3年以上。

十、处方每日装订,按使用日期妥善保存,保存期3年以上。

服务承诺

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医嘱明白,收费公开 耐心细致,服务优质 加强管理,提高水平

第二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文件)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的“五专”管理。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财物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剧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的。

5、临床科室所有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瓶补充基数。

7、毒、麻类药品必须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省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空安瓿瓶。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管理、领取、使用、退回、烧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人加锁、专帐、专用处方“五专”管理。有醒目标本,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制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形状,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的。

5)临床科室所以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品、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培瓶补充基数。

7)毒、麻类药品必须专用处方开具,项目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安瓶。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培,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四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门、急诊病人用药管理

1、除门、急诊晚期癌症病人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麻黄素的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其口服及外敷剂型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开具处方。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特殊患者,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用药品种及数量必须在门诊手册上有记录。

2、门、急诊病人确需使用注射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麻黄素制剂时,必须由急诊科值班医师、值班护士两人签字,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用药品种及数量记录在门、急诊手册中。

3、不准跨专业病种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及麻黄素制剂处方。

三、住院病人用药管理

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制剂时,由主管医师开处方,科室主任审核后签字,并有护士长签字。值班时间由值班医师开处方,值班护士同时签字。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单次处方限量。

2、手术中病人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制剂,由麻醉医师按术中实际用量开处方,处方加盖“术中用品”专用章。手术室要加强对储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制剂的管理。

3、为住院癌症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四、晚期癌症病人用药管理

1、首诊医师在为癌症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前,应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一类、二类精神药品时应使用麻醉药品、一类、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并在病历中记录,处方要求的项目应填写齐全,否则,药房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2、医师在为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严格按“三阶梯”给药原则使用止痛药品,晚期癌痛患者不推荐使用度冷丁注射液。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该两种药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4、医务科、门诊部、药剂科、院办、保卫科应相互配合,每4个月为在我院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复诊情况记入病历,防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药房,药房应认真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各病区、手术室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6、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规定销毁处理。

7、医院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

8、医院诊断证明书问题

(1)诊断证明只能由患者所患癌症对应科室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开写。为首次办理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手续的患者开诊断证明时,必须要亲自见到病人,经过认真查体并确认需使用麻醉药品时方可开具。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疾病患者,出具诊断证明的医师应每2个月复查或随诊一次。

(2)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在出具前必须审查患者如下材料: 曾住院治疗的患者要提供出院证原件及病历首页、超声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未曾住院治疗的门诊患者需提供门诊手册、超声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报告单原件。

9、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首诊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必须对患者的查体情况如实记录于门诊手册中,门诊手册做为患者的病历档案由门诊部办公室保存。患者购药时需先从门诊部办公室提取门诊手册,由医师在门诊手册中对开药品种、数量及患者病情做认真记录,患者持门诊手册、处方到门诊部办公室盖章后购药,门诊手册留门诊部办公室保存。

10、为避免过早出现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依赖性,又能满足患者镇痛的需求,临床医师必须掌握“三阶梯”给药法,即根据患者疼痛的轻、中、重程度分别选择第一、第二、第三阶梯的不同止痛药物。

第一阶梯药物(非阿片类药物):以阿斯匹林为代表,如扑热息痛、布洛芬、消炎痛、萘普生等,该类药对轻度疼痛有肯定的疗效并可增强第二、第三阶梯药物的止痛效果,但该药有“封顶效应”,当药物增加到一定剂量后而疼痛仍不能被控制时,再增加剂量不会提高 疗效。因此当使用此类药物疼痛得不到缓解时,不宜更换用其他第一阶梯药物,而应直接升用第二阶梯药物。

第二阶梯药物(弱阿片类药物):如可待因、强痛定、曲马多等。 第三阶梯药物(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

五、药剂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做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黄素制剂的采购、运输、保管、供应工作,保证临床用药。药剂科、医务科要加强对用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相互间的协调工作。

六、各级各类人员要从法制的高度认识加强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黄素制剂 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对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书、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或者贩卖麻醉药品的,医院将视情节 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简称麻)、第一类精神药品(简称精一)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药发„2005‟438号)、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二、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麻、精一药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由院办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各部门使用、管理麻、精一药品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四、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精一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五、具有麻、精一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具麻、精一药品,违反规定者按照《条理》相关规定严厉处罚。

六、晚期癌症患者使用麻、精一药品,医师必须严肃认真诊断患者病情,确实需要用药时,开具诊断证明及用药理由,由门诊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专用病历和登记册手续,药房人员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处方及数量有权拒绝发药。

七、保卫科有权利和责任抽查和监督麻、精一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办汇报。

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版)和国家药品监督局发布的《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试行),为了加强药品管理,做好上市后药品的安全监测工作,保障病人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医院须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ADR)系指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所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ADR的病例报告资料不得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的依据。为避免不必要的思想混乱,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

2、关于ADR的报告范围:原则上新药(上市不超过5年)的所有ADR均需报告;老药除常见ADR不报外,其它ADR均需报告。

3、医院没立ADR监测领导小组,ADR监察报告的组织形式、激励制度经院领导批准后,由药剂科、临床药学室负责宣传、组织和制定措施。做到全院医务人员都了解ADR监察报告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自己在该项工作中应负的责任。

4、各临床科室有指定的医师或护师担任科ADR监察员。临床各科ADR监察员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工作,要求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对ADR工作制度熟悉,及时认真地填写并上报ADR报告表。保持与药剂科ADR监察小组的密切联系。

5、药剂科具体承办对临床上报的ADR报告表的收集整理、分析鉴别,向临床医师提供ADR的处理建议、负责汇总本院ADR资料并上报及转发上级ADR监察机构下发的ADR信息材料。药剂科内设立ADR监察分析小组,药师接到临床医师填写的ADR报告表后,必须立即到病人床前询问情况、查阅病例,与医师共同进行因果关系评价和提出对ADR的处理意见。填报的ADR表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存档、上报。

6、医院组织对全院医、药、护人员进行ADR监察工作的咨询指导,组织对临床ADR监测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解答。对某些药物在使用中可能出现重大的ADR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临床医师,以引起医师的注意并做好防范措施。

第五篇: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保障本院麻精药品管理,防止流弊。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五专”为基本原则的管理规章,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一、专人负责

(1)药库、药房、麻醉科及各临床科室,均须由负责心强的药学技

术人员和医护人员专人负责。岗位换人时,必须进行岗前“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明确职责,掌握正确的管理办法。必须做好交接班登记,并由交接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2)药剂科每季度到临床科室全面检查一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情况,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二、专用帐册

(1)药库、中心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药

品购进入库必须双人验收、签名。药品出入库的日期、数量应与入库单和请领单一致,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对帐册不随意涂改,并保存五年。如使用电脑作帐,要与普通药品分列帐册。

(2)门诊药房、中心药房、麻醉科及临床科室,可根据一周药品的使用情况,配置固定的药品基数。临床科室所存基数应在药剂科设立档案,双方签名备案。

(3)麻醉药品注射剂须凭处方及空安瓿领取,住院病人使用芬太尼

透皮贴剂要回收旧贴。空安瓿由药库负责定期销毁,销毁时须由专管人、监督人、药剂科负责人同时清点核对数量,空安瓿的数

量应与所发出使用的药品数量一致,并做好记录签名。

三、专柜加锁

药库、门诊及中心药房储放麻醉药品房间应有防盗设施,选用防盗性能较好的铁柜或保险柜存放。临床科室可选用坚固的木柜存放,加锁保管,不得与其他药品或物品混放。

四、专用处方

(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签上印有“特药”

字样。处方书写应完整规范,药品名称不得简化,处方涂改无效,药房对不合格处方应作退回处理,不予发药。处方用药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开具。

(2)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才

能使用麻醉药品,医生签名笔迹留样存药房备查。其他医务人员不能代开处方。

(3)处方保存期:麻醉药品三年,精神药品两年。

五、专册登记

设立“麻醉药品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日期、病人姓名、药品名称、用量、处方医生、发药人、核对人;门诊药房需增加登记专用卡号和取药人身份证号码项目。门诊药房、中心药房逐方进行登记,发现特殊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部门处理。

售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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