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从“城管与小商贩”冲突浅析城管执法
从“城管与小商贩”冲突浅析城管执法
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演进,城市人口剧增的今天,城管执法机构在城市美化方面做出的贡献是举足轻重的,城管人员这个被人们熟知的执法者在其中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然而,流动小商贩这种经营模式严重影响着城市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形象,城市执法者与小商贩之间的矛盾冲突常常导致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通过“城管与小商贩”冲突映射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的矛盾,进而探讨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其根源,并从中寻求解决措施。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冲突、现实困境、对策 一:城管与小商贩:
《印度媒体》认为城管的主要任务就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以及检查各类许可证①。如今常见的城管,是指综合执法权改革下产生的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部门,其名称以及组织也因地而异。有的地方叫综合执法局,有的地方称为城管监察支队。
小商贩指的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欠缺一定的职业技能,又无支付高昂固定商铺的能力,故只能从事诸如摆地摊、卖杂货、擦皮鞋、用小推车买早点等技术含量很低的职业,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
202_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两名,重伤一人;202_年1月9日,广州城管殴打刘武秀夫妇,致受害人左手无名指骨折;202_年7月17日,湖南莲塘村瓜农两口子卖西瓜,丈夫被临武城管暴力执法打死。等等一系列事件都活生生地证明了“城管与小商贩”冲突的不断升温。与小商贩“打交道”成为城管的“家常便饭”,躲避城管的追赶似乎也变成小商贩的本能反应。应当注意的是。城管与小商贩的问题仅是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问题的冰山一角,但它也反应出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二:城管执法的困境及其原因:
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②。
城管执法实行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较高评价。但是,管理执法仍面临着严峻的现实困境:一方面,城管执法因多是针对执法相对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执法手段以处罚为主,这直接损害了执法相对人的利益,因而他们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公众处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对城管执法不部门不满;另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面对执法相对人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有时又不得不野蛮执法。因此,在我国城管执法领域出现了执法“失灵”。追本溯源,城管执法陷入执法“失灵”困境的原因在于:
1直接原因:城管执法主体不文明执法行为。
①.http://baike.baidu.com/link?url=QM-6YO7KlOMbFl_8eHU4bjXOH2jgxYykHPmpYvNeBjOZuOtp7AaiOzaFTdU6kbYq ②李亚丹.浅析城管与小商贩冲突的根源及解决之道[A].成都: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_年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主要在于执行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有些往往采取过激行为,甚至无视法律法规对执法相对人进行不正规的体罚、打压。这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激发了城管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矛盾。
2客观原因: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环境。
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地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实有权利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其从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正是如此,城管执法很容易不被理解,再加上城管执法相对人的来源,社会背景,文化程度各方面错综复杂,也就决定了执法的难度。正如毛寿龙先生所言: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城管人员就会丢了“饭碗”,反过来城管队员端稳了“饭碗”,小商贩的生存就面临着困难③。
3重要原因:法律依据不足
一方面,执法相对人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识与理念,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在谋生,而其谋生手段不可能是违法行为,通常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 另一方面,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从而使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是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城管执法的对策:
1完善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1)通过立法明确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和执法依据,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2)统一执法部门的名称、执法标志和服装,使城管执法队伍统一化、正规化、规范化;
(3)建立健全管制法问责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使各地城管执法机关明确其职责以及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之人,做到真正权责统一,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治市的顺利推进。2城管执法人员应当:
(1)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2)强加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技巧。执法过程要言谈举止温明明,心态平和,尊重他人,执法方式要以教育劝导为主
(3)加强考核监督,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内部定期考核,奖罚分明,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3改善城管执法环境:
目前公民对于城管执法工作主要持不理解、冷漠、甚至指责的态度。要推动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需要靠广东市民的积极参与(1)小商贩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避免出现为了维护自己违法的行为而伤害彼此的行为,提高对城管工作职责的认识,③舒胜祥.城管与小贩的“饭碗之争”[EB/OL].202_-08-23 尽量做到如果事情能够用沟通来解决,就不动手动拳头。(2)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城管执法宣传,比如设立城管执法宣传栏,让广大市民群众认识和理解城管执法工作的职责和根本目的,慢慢改变公民把城管执法人员视为欺压老百姓的打砸抢土匪的观念,(3)建立与媒体互动宣传机制,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应当与媒体建立长期的宣传互动,普及城管知识,即使报道城管信息动态,宣传城管事迹,从而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行政立法,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城管执法方式的创新、城管执法制度的健全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是,我们的也应该看到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如城管与商贩之博弈困境,城管执法的困境严重制约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深刻剖析了导致困境的多种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随着新时代的进步和全社会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一定能突破重围,迎来更加规范标准专业的美好明天。参考文献:
[1]李亚丹.浅析城管与小商贩冲突的根源及解决之道[A].成都: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_ [2]舒胜祥.城管与小贩的“饭碗之争”[EB/OL].202_-08-23 [3]张玉磊.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A].山东:山东行政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2_:1-3 [4]李慧.我国城管执法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山东:山东师范大学,202_:40-43
第二篇:城管与小商贩冲突的根源及解决之道
关于马克思课程社会调查
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班级:金属10-1
合作者: 苏东好 3100454107 陆平忠 3100454109 黄甘 3100454122 彭杨威 3100454103
学号:
城管与小商贩冲突的根源及解决之道
近年来,城管执法机构在城市美化方面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城管执法人员与小商贩们之间的冲突也频频发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极不和谐的音符。因而,认清这些冲突产生的根源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城管人员与小商贩之间的暴力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引发流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城管与小贩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是对有关部门自身管理素质、管理水平的挑战,是对城市管理制度的挑战,也是对我国就业体系的拷问,是对城市和谐程度和法治水平的考验。
(一)小商小贩扮演的角色
小商小贩,通俗地说,就是摆地摊的,推小车的,诸如此类。有食肉者问,为什么不租赁柜台呢?——因为没有钱。为什么不打工呢?因为没有合适的岗位。——那么,自食其力的人们,为挑起生活的重担,只好在街头巷尾摆起了小摊。
他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农民,临时进城售卖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售完即走。每年,我国约有 1000 万农民进入城市,他们没有稳定的职业,没有社会保险,大都无钱办理手续费,也许卖了所有货物也不够交费,但是他们也要生存。另外一部分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售卖零星小货、特色小吃,以求温饱,以奔小康。
从小商小贩的经营项目看,主要有三类:一是直销或贩卖土特产品,如瓜果鲜蔬等;二是经营早餐、夜霄或风味小吃;三是日用小商品,等等。这些都极大地方便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到许多城市居民的青睐。客观地说,小商贩的经营活动满足了城市居民的需求。正因为有了众多小摊小贩的吆喝声,有了流动商贩的送货上门,城市才变得浪漫而多彩,城市才有了更丰厚的值得回味的内涵。由于拥有市场,所以小商贩们尽管屡遭围追堵截,却依然禁而不止,卷土重来。有些城市的城管和小贩之间的关系,已经从“游击战”、“拉锯战”走向“军备竞赛”:有些地方(如北京)对全市城管执法队伍进行装备,包括中心指挥车、GPS 全球定位、PDA 终端、防刺背心、头盔、防割手套等;有些地方的小贩们自发组织防卫队打探消息,还精心印刷了“防城管作战图”。
(二)深思
当如此众多的事件频发,城管与小贩的矛盾不断升级之时,我们所关注的,就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是非对错,而是整个城市管理制度的对错。试问:有哪个城管人员就愿意天天对别人发难,充当打砸抢的角色?而又有哪个小商贩不是想平
安过活,而要找城管的不自在,让自己无立足之地?城管执法,无非是有规章制度,有上级命令,在其位谋其政;而小贩违法,则无非是迫于生计,以为天无绝人之路,自谋出路。除了由于自身素质和经营特质造成一些环境不卫生之类,何罪之有?这些小小的不卫生比起违法开矿空气污染矿难频发动辄死伤数十人来讲,又算得了什么呢?与其堵而不疏动用大量城管执法,何如让他们来清理卫生帮助创建卫生城市? 放开对小商小贩的过度管制,就意味着降低城市的创业和生存门槛。改革开放初期,个体商贩的出现曾是衡量一个地方改革力度大小的标志。太原的海子边,就曾经是一片企业家的崛起之地。英雄不问出处。要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比例,个体小商贩也在其列。谁又能说今天的小贩磨炼不成明天的大亨?而现在的城市对小商小贩如此不宽容,如此无情打击,会不会于无形之中打击了创业,铲除了企业家产生的一片沃土?何况,从出现商品交换以来,世界各地都存在小商小贩。为什么到了我们的某些城市,就不允许他们在街头出现了呢?卖烧饼的武大到了今天,是不是将更加无路可走,他不但不能取到老婆,可能连生计都要成问题了。那样的话,是不是也将有血性的武松,走向反叛的道路?社会的不和谐,最初的征兆,也许就是这样一些不起眼的底层人物,遭遇到社会的不公平对待,而导致冲突与对峙,引发更大的不稳定、不和谐。
为此,小商小贩与城管冲突的现象值得为政者深思,为官者反思。那种为了自己管理方便而拒绝农民入城的做法,是不为农民利益以及城市市民利益着想的行为,是一种惰政。事实上,只要有关职能部门少一点安逸享受的意识,多一点服务的意识;少一点罚款创收的行为,多一点深层关照,完全可以实现城市管理与农民利益、市民利益的共赢。如果我们不明确社会的主体需求是什么,社会的主流是谁,那结果将是很可怕的。从“无摊城市”被总理喊停,到北京城管被殴致死,这一切都在提醒我们——究竟应该站在什么立场上确定社会管理的坐标。改革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举世瞩目。但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就业增长却比较缓慢,其中国有单位就业非但没有增长,反而逐年减少。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逐渐减弱。与此同时,我国未来几年人口总量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劳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人口流动的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今后几年城镇需要就业人数仍将保持在 2400 万人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只能供给 1200 个岗位,岗位缺口 1200 万个左右。202_ 年全国约有 4000 万失地农民,其中“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那些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社会群体。就业是民生之本。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压力,我们要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把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门路,完善就业体系、营造就业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就业水平。在就业日益困难的今天,由于没有学历门槛,没有太多的技术要求,小商小贩自谋生路,自食其力,是增加就业渠道的一条捷径。换句话说,宽容或允许小商小贩的存在能够为城市贫民和乡村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途径。乌鲁木齐就是一个典型。目前,在全国个体户数量 6 年间少了 810 万户的情况下,该市的个体户数量却以 3 天增加 1 个的速度增长。这主要是归功于该市的 70 家夜市,和无数的街边小摊。202_ 年,乌鲁木齐第三产业增值 334.4 亿元,占当地生产总值的 59,超过了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名列全国第一。其中,个体商贩功不可没。
小商小贩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城市,是难以创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正如保持生态的和谐,森林里既要有参天大树,也要有灌木小草;草原上既要有老虎绵羊,也要有昆虫小鸟。否则,就破坏了食物链和生态平衡,将导致自然生态的重大灾难。在经济生态中,小商贩就是一种承上启下的经济形式,他们的存在将为城市增添经济活力。在国外,到了周六日,很多大城市的大街上,对小商贩都处于不管制状态。这与我们许多所谓“文明”城市的不宽容与不理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为创建“文明”城市,而对小商贩进行无情管制与围追堵截,本身就是一种违背人类文明自由发展精神的现象,是一种城市管理和发展理念的“大跃进”心理;也是一种不以人为本的作为,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意图貌合神离。从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实践看,对小商贩的不宽容易于激发下层劳动人民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暴力冲突,并且己经在引发社会矛盾,极其不利于和谐稳定。城市管理的主要有五大功能:导引、规范、治理、经营、服务。而和谐,是城市管理的最高境界。如何让小摊小贩们与城市文明和谐共生,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智慧。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在同一个社会体系中,秩序的原则与生存的原则,哪个也不能被替代,哪个也不能被压倒,而是只能妥协与均衡。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的原则,应当是在这两个原则之间的一种兼顾。其实,这种兼顾的原则,在世界上许多城市的管理中是通行的。即使欧美的许多大城市,也都允许小商小贩存在。纽约市议会曾提出“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要对一直允许的占道经营加以“有条件”限制。结果被否决了,理由是取缔“占道经营”,将使一部分“新移民”、“小生意从业者”的生存权利受到可想而知的损害。某些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的城市贫民窟,也是这种宽容和妥协原则的产物。
(三)解决方案
目前国内普遍出现的小贩与城管之间的暴力,提出的是如何平衡底层生存和城市秩序的问题。我们要从城市管理制度的安排设计上,用公正的秩序为底层社会提供一个可以为人们容忍和信赖的基本生存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普通人可以通过合法而正当的方式解决所遭遇的困境。
一是要树立现代城市管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从城市规划这个源头入手,对城市各种功能分区合理规划,增加各类便民服务摊点,减免税费,降低小商贩的从业门槛。与此同时,要对小摊贩进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把解决马路市场回潮、垃圾清运抛洒、城市街道保洁等作为工作的重点,纠正和处罚各种不文明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乱设摊点而带来的副效应。这样一来,既能解决很多人的就业问题,也不影响文明城市的创建。在一些发达国家,小摊经营证照的办理非常便捷,小摊贩还可以依据规定的渠道申请补助、贷款和减免税。管理部门的工作,就是依据法律,不断解决被管理者所遇到的有关公共问题,如通路、通水、通电、垃圾处理、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培训等,类似做法值得借鉴。
二是要通过整合多头管理权责交叉、重复执法和行政机构膨胀的执法队伍。组建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从城管人员的构成来看,有的是“正规军”,有的是“土八路”。也就是说,有的是有执法证的经过正规教育培训上岗的工作人员,有的是招募而来的社会(主要是街道、社区)无业人员。由此看来,就不免良莠不齐。有的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自身素质所限,目的是
努力完成任务,结果却适得其反。任务是完成了,负作用却远远超过了其任务量。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选择一些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管理和服务能力较强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此,必须对现有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服务功能的教育,对他们进行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真正实现城市文明的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标。小商小贩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是进城农民和草根市民的合法谋生手段,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减少贫富分化的一种途径,政府理应支持保护。我们不应因为他们的经营活动影响了街道卫生、交通顺畅,以及附近居民的睡眠,就夺走他们的生产工具,把他们永远地推向城市文明的边缘。我们相信,只要降低对小摊贩的准入门槛和管理成本,在执法中摒弃以往的简单清理、驱赶、取缔的工作方法和冷、横、硬作风,切实转变作风,优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提升管理水平,就能够树立起文明执法的城市卫士新形象。同时,通过城市管理部门优质的管理和服务、教育,以及小商贩们自身素质的提高,相信能够使二者从“矛盾”走向和谐。
第三篇:城管执法
热点分析:城管执法
热点背景: 7月17日上午,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正加倒地死亡。临武县委相关部门证实,17日上午确实发生小贩死亡事件,小贩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死亡,具体死亡原因还在调查中。此外另有2名记者在采访此事过程中,被五六名城管用粗木棍殴打。打人的城管曾警告他们不要拍,“要拍就让你们死在这里”。(《京华时报》7月18日)考点分析:
一、问题及原因
临武县城管暴力执法反映出当前城管执法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 1.政府部门存在法律制度缺失和监管方面的问题。国家和政府部门对城管缺少相应的法律或法规的约束和规制;在出现问题以后,政府部门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监管工作不到位。
2.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层差不齐,法律知识也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在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3.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部分执法对象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部分执法对象素质不高,存在暴力抗法,不配合执法的现象。
二、影响或危害
1.国家的法律权威受到挑战,影响政府的形象,影响公务员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2.对执法部门来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暴力执法现象越来越多。3.对群众来说,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
三、对策总结
1.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为解决城管执法对自然人难执行和暴力抗法这一“难题”。可以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或者建立有公安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以保证执法成效。
2.提高城管队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培养他们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努力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法水平。城管队员执法时要做到依法执法、铁面无私,树立执法的威信。同时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执法育民、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3.对涌入的大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政府为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其他一些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为满足市民消费需求,可以开设一些便民服务网点,廉价出租给这部分低收入人群,进行规范化管理。
4.加大城管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宣传,让市民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动员市民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中去。
第四篇:城管执法
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会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在全国城管系统形成坚持文明执法、构建和谐城市的共识,促进城管执法事业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宗兴在会上强调,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说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我们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他表示,城市管理要革新执法观念,完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人为本,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坚持把为市民群众服务作为城市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提倡科学精神与人文关怀、民主方式与法治途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会上,西安市市长陈宝根介绍了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西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建政对西安文明执法工作做了专题汇报。与会代表结合各自城市的综合执法管理实践,围绕“倡导文明执法,构建和谐城管”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探讨。会上,代表们还自愿发起了捐款活动,表达对地震灾区人民的关爱。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在讲话时表示,西安市从2005年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具有4个特点:一是在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科学执法理念。二是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三是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四是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深入开展。
会议最终达成了《西安共识》,来自全国32个城市的城管执法机关代表共同签署了共识。代表一致认为:城市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要把握城市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努力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做到执法目的与执法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市民营造满意的城市环境秩序。
第五篇:城管执法如何从暴力走向和谐
城管执法如何从暴力走向和谐
摘 要:城市人口错综复杂,人口素质也是有高有低,交通纵横交织,因此城市管理难度较大。城管暴力执法,老百姓暴力抗法的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也成为开始影响社会和谐。因此,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使城管执法从暴力走向和谐。关键词:城管;暴力执法;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一、城管的定义
城管的全名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一定意义上,城管或许可以认为自身是市人民政府内设的一个行政机构。换言之,城管并不是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行政机构被授权来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同时,城管在行政执法上的定位是比较模糊的,主体资格在组织法和程序上都是有待完善的。
二、城管暴力执法原因之分析
城管暴力执法和商贩暴力抗法的现象在当今社会非常普遍的现象,已经成为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探究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
(一)城管执法的对象:小商小贩
城管是城市市民的代表,也就是说,城管的执法的目标就是使城市向更好更高的方向发展,从而市民才能获得和享受到更大的利益。然而,小商小贩多是城市边缘人,生存是他们最重要的目标。为了在城市中生活,这些商贩们不得不寻找各种各样的营生来养活自己和家人。与普通的市民相比,这些商贩的生活环境是相当恶劣的,商贩们可能会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因此,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为了一点点的微利,这些商贩们也会与城管竭力追逐,从而导致城管暴力执法。
(二)城管综合执法权缺少法律依据
说起城管,就不得不提起综合执法。一般而言,综合执法权涉及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城市建设,工商管理等不同的工作部门,基本上包括地方政府所有重要的执法权。另外,综合执法权的形式缺乏事中与事后程序立法。也就是说,综合执法权不仅范围比较广,而且缺少有关的程序法规。正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综合执法对于城管执法人员来说就变的相对散乱。在执法的过程中,处罚的决策和执行大都由城管执法人员自行决定,所以商贩比较反感和抵制城管人员这种行为。
(三)城管人员的地位和素质
提起城管,相信多数人都会对这个职业和这个职位上的工作人员持否定态度。所以,事实上,城管人员的工作并不好做,日子也不好过。同时,在法律上,城管的执法地位也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所以,在城管人员的执法过程中,他们并不能依靠法律对小商小贩进行处罚。例如,当商贩问一句:“我犯了哪一条法律?”这足以对城管的执法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总之,立法缺失导致城管执法人员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
城管人员的素质还是有待提高的。为了养家糊口,商贩做出一些违法事情,然而处罚或者暴力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因为部分城管自身的素质,他们也对商贩做出了不适当的行为。城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提高自身修养,努力避免暴力执法出现在城管和商贩之间。
三、城管执法如何从暴力走向和谐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因此,加强立法,建设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城管在法律上的地位,避免城管暴力执法。同时,也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制法规,城管人员的工作也比较困难。同时,现在社会的生活节奏和发展速度也是相当快的,所以城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大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是非常必要的,使城管工作有法可依,城管人员从严执法,正常的开展本职工作。最终,依靠法律法规,城管人员可以有效的解决与商贩之间的矛盾,行之有效,有条不紊,科学的开展城管工作,从而避免暴力执法,更好的服务城市建设。
(二)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发展理论的符合逻辑的新认识和新发展。从我党“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来看,在现今城管和商贩矛盾重重的情况下,坚
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着十分重大大现实意义。科学发展观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城管执法当中,要发展好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毫无疑问,虽然商贩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会做出某些违法的行为,但他们依然属于广大人民群众。所以,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也要以人为本,注意协调和商贩的关系,努力避免暴力执法情况的出现。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从而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实现城管执法工作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总之,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对暴力执法说不。
(三)努力提高城管自身素质,在法律上确认城管的地位
现如今的情况是,部分地区的一些城管工作人员,执法过于简单、粗暴,自设“私法”,并没有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办事,从而诱发了与与群众之间的摩擦纠纷,同时,城管形象在人们群众特别市部分商贩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因此,提高城管自身的素质,尽量避免与商贩之间发生肢体摩擦。执法人员,应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对待违法乱纪人员一视同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一来,才能政令通达,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另外,因为城管在法律上的地位依然没有得到非常明确的确认,城管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遭遇商贩的反感和抵抗,所以城管工作人员法律身份的确认有助于解决暴力执法的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城管执法对象和城管人员自身的素质以及城管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的主要原因。因此,推进法制建设,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协调城管和商贩矛盾,避免暴力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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