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征缴的公告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征缴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2_〕145号)的有关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我县残保金由原来的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改为按每月预征。
一、征缴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按月缴纳残保金。机关事业单位征缴办法不变。
二、征缴方式
残保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年终清缴的方式。即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方式与地税部门征收税(费)申报方式相同。如按月申报缴纳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经地税部门认定可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申报缴纳方式。如行业职工流动性大、季节性用工变化大的劳动密集型等单位,经单位申请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按月核定预缴,年终清算的申报缴纳方式。
三、缴费基数、比例和计算公式
1、缴费基数:残保金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企业)当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县平均工资年终结算。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费率)为1.5%。
3、缴费计算公式:
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
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安置比例)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四、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审核认定
1、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县残服所)报送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德清县残疾人就业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银行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对账单》(工资卡)等相关资料。县残服所将审核结果抄送县地税部门,县地税部门根据县残服所核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人数,作为审核用人单位本年度申报缴纳残保金的依据。逾期不办理申报、审核手续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当月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内向县残服所上报上述资料,经县残服所审核和县地税部门确认后,从次月起减征残保金。逾期办理核定手续的,视同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办理,在解除当月到县残服所办理解除备案手续,从次月起调整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逾期办理备案手续并未及时调整应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按逾期缴纳残保金处理。
五、征缴管理
1、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办理残保金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在1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或缓期缴纳。
2、用人单位如账证不全、核算不规范、未能正确提供用工人数,反映工资总额的,地税部门可依据税(费)征收管理体系,采用评估、核定的方法,确定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3、未经批准逾期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应缴的残保金外,应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联系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号(县行政中心D楼306室)
联系电话:8074421
德清县财政局 德清县地税局 德 清 县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二篇: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2_‟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广州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上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残疾人职工数)。
第四条 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劳务派遣单位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109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省、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并设立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下称年审服务点),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年审机构)在每个年审点派驻2—3名工作人员,年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二)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征收工作,保障金随税同征、同查、同管,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征收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三)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与使用。
(四)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代理支库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办理保障金上划、报解等情况开展自查。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代理支库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税部门,同时做好与同级代征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审核制度,审核按以下程序及方式进行:
(一)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和通知,告知年审期至6月底。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规定的相应时间段内持•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市年审机构应为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对超过6月30日仍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年审机构依据地税、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给地税部门代征。
(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应于6月30日前依法提出缓、减、免缴保障金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保障金的征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保障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地税部门收到市年审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由用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
(三)已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税部门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直接划扣;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依法催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
第九条 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保障金的征收,实行分级入库。即中央、省驻穗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省国库,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市国库,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区、县级市国库。
用人单位的分级,在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前,已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仍按原确定的分级入库;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后,新增加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缴入同级国库。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经费,按上年实际缴入各级国库的保障金数额2%计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划拨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具体由广州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制部门预算)。
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汇统核算和管理工作,对征收入库的保障金应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其它收入”项目分预算级次如实予以反映。)
第十条 各级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审核征收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残疾员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相关部门之前制定的关于保障金征缴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2_‟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 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 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证金征缴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结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臵;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二)地方税务机关工作职责。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的日常工作,保障金随税同征、同查、同管,并纳入考核管理,主要包括:负责按残联提供的应征数据代征保证金;负责征收期内的催缴工作;负责将征收的保障金按级次并注明分配比例销号入库;负责与国库部门对账;负责将逾期仍不缴费的单位名单(含金额)反馈同级残联处理;协助残联做好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的送达等工作;负责受理退费申请和初核工作;配合残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核算征管经费,并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残联提供纳税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注明纳税编码);协同残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征收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三)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财务部门会同残联负责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并与国库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安排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费;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每年末集中审批残联报送的退费申请,并将审批准后的资料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四)国库部门工作职责。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辖属各级国库负责保障金入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关于保障金预算科目、入库比例设臵以及相关划库的协调工作,确保保障金在上线征收后顺利入库;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开出的•收入退还书‣办理保障金退库;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本级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方税务机关。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将用人单位执行反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审核制度,审核按以下程序及方式进行:
(一)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和通知,告知年审期至6月底。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规定的相应时间段内持•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广州市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年审机构)应为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并将应征收保障金的相关数据传送地方税务机关。
(四)对超过6月30日仍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年审机构依据地税、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给地税部门代征。
(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应于6月30日前向广州市残联提出缓、减、免缴保障金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保障金的征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市年审机构提供的应征数据,由用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三)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违反本规定,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保障金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广州市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联、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国库部门办理退库。
第十条 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保障金的征收,根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缴入同级国库。即中央、省驻穗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省国库,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市国库,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区、县级市国库。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联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预算计划,送同级财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由各级财务部门按上征收保障金总额的2%从保障金中安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的工作经费。
地方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汇统核算和管理工作,对征收入库的保障金应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其它收入”项目分预算级次如实予以反映。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残联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审核征收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辖属各级国库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辖区国库经收处办理保障情况开展检查。
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残疾员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相关部门之前制定的关于保障金征缴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_年12月30日印发
第四篇:北京202_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就业保障金通告
北京202_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就业保障金通告
为了做好202_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2_〕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2_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2_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市残联www.teniu.cc、市地税局www.teniu.cc/wangshen)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eniu.cc)、首都之窗(www.teniu.cc)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29066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9066元×(本单位202_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五篇: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2_]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
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或委托其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级以上市(含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由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由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第七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已办理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当地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7月底前,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提供给同级地税机关,作为地税机关代理征收保障金的依据。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内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就地缴入省国库,各市(含区)、县属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各地按各级保障金收入总额15%比例采取就地分成的方式上解省财政,作为省统筹金,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残疾人事业。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税部门,同时做好与同级代征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第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各级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应缴保障金计算审核及催缴工作;做好与地税机关信息数据的联网工作;帮助用人单位招聘培训残疾人就业,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工作,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国库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辖区国库经收处办理保障金上划、报解情况开展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为当地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工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落实。第十三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季(月)分次缴交。用人单位按服务机构确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加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复。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比照税款退库方代办理。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按上征收保障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给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的工作经费。其中,省本级及珠三角9市按2%;汕头、韶关、清远市按5%;其他9市按6%划解;暂定执行三年。第十九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保障金。
第二十条
在征缴、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