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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况(优秀范文五篇)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4-108840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2 11:23: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况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况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单中的补助费

差旅费补助,一般是按照出差的天数和一定的标准计算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员工误餐补助

根据国地税发〔202_〕43号文件《关于对误餐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误餐补助免征个得税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单位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单位与饮食店结算,这实际是是对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应当分解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省部级以上等奖励所得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举报等获得的奖金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因此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的上述四业,可直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扣缴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税。

对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并非人人有份的情形)、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员工因公受伤取得公司支付的补偿费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独生子女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21号)第四点规定:“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3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裁员支付的补偿金

《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离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补贴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2_]723号)明确,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离退休人员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聘用的高级专家(属于延长离休期间)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7号)进一步明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向任职的外籍人员支付的子女教育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_)明确,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伙食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外籍员工取得的探亲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个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36号)进一步明确,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哪些是属于个人的劳动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列举。一般地说,税务机关普遍按以下方式认定: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自:中国财税网阮观健

第二篇:外籍个人哪些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哪些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财税[1994]20号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国税发[1997]54号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 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国税函[202_]336号

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国税发

[202_]80号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8]101号

第三篇:免征个人所得税需符合的条件

免征个人所得税需符合的条件

符合以下几类情况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提:产权人是个人的):

1.非居住用房无免征条件,必须缴交个人所得税,但可办理据实征收;

2.居住用房:《房地产证》上的出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的填发日期满五年即可免征;

如纳税人有异议的可提供以下资料审核:

1)上手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可提供《预售契约》,约定的交楼时间超过5年可免征。

2)房改房可提供《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以缴款日期为准、收款收据注明的缴款时间

或购房协议书的签署时间;

3)安居房可以《安居协议》上的签订时间为准(以前大多数安居协议没有注明时间,可到

开发商出具入住证明);

4)解困房直接可以免征;

5)继承、赠予取得的房产办理出售,提供上手房产证和继承、赠予公证书,只要上手房产证出证时间超过5年,可以免征。直系亲属赠与,可看上手房产证;非直系亲属赠与,只看现房

产证,只能到地税居办理据实征收,不能核定征收。

6)拆迁补偿(回迁)房可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以签订时间为准;

7)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以析产、分割前的来源为依据。

第四篇: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_-3-10 19:20:43来源:互联网作者:【大中小】

案例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兴(300098)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2_]8号转发)等文件规定‚发行人在202_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扣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3‚801‚980.00元。

本公司在 202_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扣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801‚980.00 元。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2_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地税广州天河区地税局减免字[202_]000136 号),同意减免高新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个人所得税 3‚801‚980.00 元,其中:减免刘双广3‚632‚724.00元,减免李晓波 169‚256.00元。另外,刘双广和李晓波还就高新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承诺:如果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一次性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金额为准。保荐机构认为:202_ 股利分配和 202_ 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由公司代扣代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缴纳规定。202_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未由公司代扣代缴,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就此已出具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时刘双广和李晓波也就此出具了承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律师认为:202_股利分配和202_ 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由公司代扣代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缴纳规定。

202_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未由公司代扣代缴,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就此已出具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时刘双广和李晓波也就此出具了承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案例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万顺股份(300057)

202_ 年 9 月,万顺有限以截至 202_ 年 6 月 30 日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9‚000万元,按转增前出资比例分别增加杜成城、杜端凤的出资额 8‚100 万元和 900 万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万顺有限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事宜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提出免征申请,该局于 202_ 年 9 月 18 日就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事宜做出了《关于将结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的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为“上述分配,是公司股东将其收益直接再投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是省科技厅202_ 年任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第四项的规定,该项分配的收益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另外,万顺有限原股东杜成城、杜端凤承诺: “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杜成城、杜端凤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个人所得税,则杜成城与杜端凤将以承担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上市前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相关规定】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地税发 〔1999〕1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52号文转发各地执行。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点所说“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是指: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照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厅《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经科(1999)234号)的有关规定审批和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点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红利形式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现金股息、红利,以及将所奖励或分配的股分红利转让取得的所得,则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52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反映。

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下称《决定》),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特对《决定》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

六、《决定》第18条第一款“凡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

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包括: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福利费中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福利费中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202_-12-25 9:37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4号令第四条规定福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十四条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以上精神,企业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可全部免个人所得税?

【解答】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最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福利费中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只限于上述文件中的第一款,不是福利费中所有项目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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