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应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特指乡道和村道。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主要为行政村区辖内经济、文化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要求是,乡道基本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的技术标准、村道以机动车行驶通畅为标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乡规民约由有关部门负责。
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县、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发展规划;
(二)培训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公路学术研究,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护坡等重要构造物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做好重大路政案件的查处;
(五)督促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六)督促“一事一议”政策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七)做好农村公路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八)以适当补助形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措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国、省、县道及其他方式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扶贫开发,山、水、林、田综合治理,小城镇建设及资源利用等相结合。
第七条 乡道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的规划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由村委会编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的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发展规划,坚持标准,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由投 2 资主体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农村公路新、改建任务,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逐步形成等级结构配置合理、桥涵和交通附属设施完善的农村公路网。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路的效益。农村公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采取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模式。
(一)分段招标养护;
(二)分户承包养护;
(三)发动群众集中养护;
(四)以行道树的收益,承包养护;
(五)固定人员、专业养护;
(六)其他养护模式。
第十四条 因积雪、水毁或其它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交通受阻或损坏严重时,由所在县、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力量抢修,保证公路尽快畅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由县、乡(镇)政府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产权单位报批并完成更新补种。
第十六条 强化路政管理工作,建立乡规民约,保护路产路权,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特殊原因需占用、挖掘、搭接、穿跨越农村公路,属于乡道的应报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属于村道的按乡规民约办理。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依照有关法规,采取必要工程措施,严禁超限运输车辆在三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三级(含三级)以上农村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报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乡道两侧边沟外缘5-10m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建筑控制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条 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集体制。
(一)乡道建养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以及交通部门的适当补助和沿线群众投工投劳共同筹集;
(二)村道建养资金,由乡财政和村集体经济、“一事一议”政策,群众投工投劳和社会各界及群众捐款共同筹集。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厅对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公里500元。
(一)县(市)中60%的行政村实行了“一事一议”政策;
(二)每人每年不少于6元钱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
(三)小机养路费的使用符合《安徽省县乡公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乡村道养护机制已经健全。
省交通厅补助经费将直接下达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以上四条标准考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省交通厅将扣减下年度该市有关经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市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对全市农村公路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达到要求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施行。
石牌镇202_年乡、村公路管理养护
实 施 计 划
202_ 202_
67.82km,
第二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1第七条资金来源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二)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维持原标准,不得降低;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计划编制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编制下达,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养护质量情况。
第九条资金使用
(一)汽车养路费和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级交
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由其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十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分类及管理按《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
农村公路小修宜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承担,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小修保养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一般为2-5年,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路段或区域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公司。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
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养护作业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检查考核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
县道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按照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制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
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徽省农村公路
安徽省农村公路缺陷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对安徽省农村公路的调研,总结了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缺陷和病害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了可行性的防治对策,可为农村公路的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农村公路;缺陷;病害;成因;对策
农村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路总里程中所占比重很大。截至202_年底,安徽省农村公路总里程114359km,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90.78%。近年来,安徽省以国家提出的中部崛起为契机,紧紧抓住国家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实施交通“252”工程“十五”,期间拟投资110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20000km,以便实现乡乡(镇)通油(水泥)路,行政村基本做到晴雨通车,重要县道基本达到升级改造。为此,必须对农村公路的使用状况进行认真详细地调查和评价,以查明农村公路存在的缺陷和病害,分析其成因,总结经验,为今后的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及公路改造提供依据。1调查路段选取方案
安徽省处于两个一级自然区划中,分别是Ⅱ区(东部湿润季节性冰冻区)和Ⅳ区(东南湿热区)。长江和淮河将安徽省天然地分割为淮北、江淮、江南三大独特的自然区域,安徽省的西部和南部为多山地区,在山区,水网密布,地形地质条件较为复杂,气候复杂多变。为此,按自然区划、气候和地形地质的特点,安徽省内可分为4个区域:淮北片区、江淮片区、沿江丘陵片区、江南片区,除淮北片区属于Ⅱ区外,其余都属于Ⅳ区。4个片区中,每个片区分别选取20条代表性路段,各代表性路段选取5km,进行各项指标的现场调查。代表性路段的选取标准如下:(1)该路段所处的地理位置能代表本片区一定的地形地质和气候的特点;(2)该路段的结构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本地区农村公路的特点;(3)该路段的交通量比较适中,具有一定的使用频率;(4)该路段的建成通车时间不小于3年;(5)该路段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状况良好或者病害比较严重;(6)每个片区中20条代表性路段中县道、乡道和村道按5∶3∶2的比例分配;(7)每个片区中选择的路段中各个历史时期建设的公路都要有,能反映本片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发展史。
经选取,对全省78条路线80个路段全长400km的农村公路进行了调查。2调查内容
(1)路线线形指标调查。对受限路段线形指标值、受限原因和受限处理情况进行调查。
(2)路基使用状况调查。对土质、含水量、地下水位、压实度、路基顶面回弹模量等进行调查。
(3)路面状况调查。对路面结构类型、破损状况、结构强度、路面施工及养护机具、典型路面结构和筑路材料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
(4)排水调查。对排水设施调查,主要调查边沟、泄水槽或吊沟、截水沟、跌水和急流槽的设置条件、横断面型式、尺寸、加固类型、最小坡度、最大坡长、出口处理、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公路构造物及下穿道路排水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涵洞和小桥的结构型式(圆管
涵、盖板涵、石拱涵、其他)、尺寸、材料、洞口形式、进水口沟床处理、使用状况等;对过集镇路段排水设施和使用情况以及排水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还是在养护中逐步完善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5)路基防护工程调查。对路基防护技术及结构形式、坡面防护、冲刷防护调查以及防护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还是在养护中逐步完善。
(6)结构物调查。对结构物的设置、结构物承载能力标准、结构物破损程度以及对承载能力的影响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7)交通安全设施现状调查。对交通安全设施基本情况、交通标志设置、交通标线设置、视线诱导标设置、防撞设施设置、特殊条件安全设施设置情况调查。
(8)地质水文调查。对典型气候和地质水文、典型道路的排水设计、典型道路土基情况调查(土的种类、土基干湿类型、土基模量等)进行调查。
(9)交通量调查。对交通量(车型、轴重等)、交通量增长率、乡村经济发展与道路需求状况进行调查。
3调查结果的分析评价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总结,目前安徽省农村公路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和病害。
3.1受限指标多,路线线形不规范,公路等级低
主要表现为公路建设以通为主,公路等级较低,多为三四级公路,较大部分为等外路,路线线形差,走向基本上顺从地形,坡陡弯急,坡长过短,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平纵线形组合不当,并且在地形复杂或工程量艰巨路段宽度不足[4]。这些情况主要出现在早期建成的农村公路。是在“先通后畅”的理念指导下,受建设资金和从事农村公路的工作技术人员匮乏的制约,大部分农村公路未经规范的路线设计,尤其是山区农村公路,路线线形指标上存在较大缺陷.3.2农村公路设计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荷载等级低,材料要求低,路面结构比较薄弱,更容易受到超载的破坏;路侧险要路段无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汇流区域或路基傍山一侧无排水设施,农村公路建设以主体工程为主,排水、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不全,也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防洪抗灾能力弱,舒适性和安全性能差,通行能力低。
3.3路基施工质量不达标
主要表现为填土路基因压实度不足产生开裂、下陷或翻浆,填石路堤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内力重组而变形;路面结构因路基发生不均匀沉陷出现早期不规则裂缝或成片网裂、龟裂和断板,甚至导致出现大面积坑槽。
导致这种缺陷和病害主要是由于从事农村公路施工的专业化队伍、技术和管理力量明显不足,其建设往往依靠政府行为,发动群众投资投工投劳,突击性建设, 一哄而上,施工方式落后,施工工艺简单,压实设备不足,质监措施不力引起各种缺陷和病害。其主要表现为:各种不良地基的“突然”下沉,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不良填料路堤的遇水压缩变形,填挖方接头、新老路基接茬和台背或墙背填土的不均匀下沉造成不均匀沉降现象严重。
3.4路面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荷载作用
从调查中可知,各地沥青路面采用的面层主要是沥青贯入式面层,基层材料随着地区的不同有所不同,各层厚度在不同地区也有所差异。而水泥混凝土路面多采用20cm左右的水泥混
凝土板,基层采用的是级配碎石。
3.5结构物缺陷和病害
主要表现为结构物设计标准低,承载能力有限,功能不足;结构尺寸不合理,抗压、抗剪、抗冲击或抗水毁能力严重不足;小桥涵泄洪能力较差,堵塞现象屡见;年久失修,结构物疲劳破坏,承载能力下降,这种破坏往往造成结构物大面积严重破坏,导致需彻底返修或整治。
3.6水损害现象严重
通过调查,安徽省农村公路水损害现象较为严重,其主要原因与路基、路面以及桥涵结构物的设计标准低、施工质量差有关。路基高度、路基压实度、沥青路面空隙率、桥涵结构物及桥涵的泄洪能力、路基的抗冲刷值设置等等,都直接影响到水对道路可能造成的局部冲毁以及对路基和路面的浸泡破坏。很多农村公路路基置于原地面以下或路基高度较小;边沟设置过长且底坡平缓;路肩及边坡顶面经常有多余弃方或垃圾等堆积物,路拱横坡度很小,路表平整度极差;沥青路面空隙率超过8%;再加之养护不及时、不到位,致使路肩蒿草繁茂。以上种种都阻碍了地表水迅速排出路基,并造成路基土被浸泡变软和路面在重载车辆行驶时发生水唧破坏。
3.7公路街道化破坏公路质量
交通便捷,导致公路两旁人口集聚,容易使公路街道化,从而引发缺陷和病害。主要表现为街道化路段,混合交通量较大,平交路口较多,经常堵车,事故时有发生;另外,街道化路段内居民排水、排污较多,公路两侧边沟一般长而平缓,很容易被淤堵,长期使路基、路面受水浸泡,导致公路出现早期病害。
3.8防护和排水设施欠缺,功能不足
农村公路的防护、排水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一般在养护管理中逐步完善的。主要表现为设施缺乏、结构形式单一,砂浆强度不足,有的污工砌体防护为干砌片石。4预防对策
4.1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公路规划
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注重节约土地和保护环境,以效益、质量为中心,突出重点布局,科学编制规划。要依据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等实际情况以及对各条线路功能、作用、重要性的认识来合理确定各条拟建线路的建设次序。
要克服因为资金匮乏等原因采取“先通后畅”的权宜之计,要克服单纯地追求技术等级和标准,以及修建里程的多少,将农村公路建设作为自己的政绩来实施。
4.2合理选择技术标准
在技术标准掌握上,原则上以三、四级公路为主,二级公路为辅,路线线位、线形基本不变,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应尽量避免因平、纵面线形调整,导致大填大挖、边坡失稳。
在设计上要以人为本,农村公路服务对象就是车辆和广大的农民群众,在满足功能和保证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实现舒适、快捷的服务。新建的农村公路设计行车速度和公路等级应根据其在区域公路网中的作用和地位、交通量和交通量增长因素以及车流分配比例来合理确定。尽量按确定后的设计速度和公路等级标准进行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设计,若因地形和特殊地貌受限,易引起不良地质灾害或确需增大较多工程量时,可降低一档标准进行设计,或参照《农
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_〕372号)可适当降低具体技术指标,但必须保证线形顺适,视距良好,宽度满足,组合得当,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农村公路在视距不良、宽度受限、急弯、陡坡等路段均应设置必需的视线诱导标志,在路侧有悬崖、急弯、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警告标志、路肩护栏、浆砌石垛、反射镜等安全设施,以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4.3建养并重
在养护管理上,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观念,协调发展。在加快建设的同时,重视养护和管理工作,避免重建轻养、重建轻管的现象。
4.4用“参与式发展”的理念指导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
参与式发展即是意味着“让群众成为受益主体、让群众自觉参与到农村公路各项工作中去”。用参与式发展的理念指导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自上而下、被动接受式的规划和发展方式,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和农民在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智慧和作用,使农民参与到规划或项目的各个阶段,使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符合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的民主程度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5处理好建设资金与公路质量的关系
农村公路是纯粹的公益事业,存在投融资方面的困难,怎样利用有限资金修好农村公路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难题。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利用国家、省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三部分组成。调查表明,国家、省补资金到位较好,而地方配套资金,特别是老区、库区、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地方配套资金很难得到及时和足额到位,这样,势必影响在建项目的建设工期与质量。对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如下几点认识。
(1)要集中使用有限的建设资金。资金是工程建设的保证,每年应合理地制定农村公路的建设计划,也可分项目、分期、分段跨年份实施,保证有限资金有计划地集中使用,改变以往“集中计划,突击建设,全面开花”使用方式导致的诸多不利后果的情况。
(2)必须关注综合成本的降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因此应在建设成本和养护成本这两方面进行优化选择,力求取得这两者综合成本的降低,而不应该片面追求建设成本的降低。
(3)应研究和推广简单实用的技术。农村公路大多由当地县级公路施工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也相对较弱,因此应该研究和推广简单实用的技术而不是所谓高新技术。施工的工艺应该有广泛的适应性,应能适合人工施工和简单机具施工,同时还应简便易行。
(4)设计应符合低交通量的特点。农村公路属于低交通量交通,其主要特征为小交通量、轻交通。按交通量和交通组成进行设计将会节约很多宝贵的建设资金。交通量是公路设计的重要依据,应根据各条公路的实测交通量、年交通增长率、行驶车型的分配比例和实测土基(旧路顶面)回弹模量,以及当地气候因素来合理进行路面结构厚度计算,不得凭以往经验选用或套用干篇一律的某一结构模式。对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大交通量或重交通公路,宜参照路面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路面结构计算,而对一些交通流量很小的公路,可按限制通行的最大轴载方法来进行路面结构硬化计算。
(5)充分利用地材。降低路基路面工程造价最为关键的技术是就地取材,是地方材料或非标准材料的应用。对于像农村道路这样的小交通量道路,在经济条件受限的情况下经过试验
论证可以适当放宽对材料的要求以满足一时之需。当然,这并不是说要拿质量的降低作代价,而是必须经过严格的试验论证。为此我们应该研究这些非标准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组成设计、稳定方法、材料参数(抗压强度、劈裂强度、抗压回弹模量、干缩和温缩等),供生产使用。
(6)加强排水设计施工。农村公路必须做好路基路面综合防排水设计和施工,以“内疏外截和顶封”为宗旨,加强排水构造物和导流物的设置,提高潮湿或过湿路段的路基高度,加大路堑或过村路段边沟的横截面和沟底纵坡度,保证面层平整度和密实度,使路拱横坡度不小于2%,要加强养护,及时清除路肩部分和路基边沟范围内的杂物与堆积物,确保雨季水流畅通,路基、路面周围平时不积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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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2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4-07 【生效日期】1987-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7日财事字〔1987〕第136号)
第一条 第一条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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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改善我区农村公路交通状况,促进广大农牧民地区的脱贫致富,充分发挥农村公路通达工程资金的投资效益,强化我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应认真贯彻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和养护并重”的方针。
第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通达工程目标和我区农村公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市公路网建设规划,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五年建设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交通厅的批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由下而上编制,由交通厅审定下达。
第四条 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投资监管和前期工作。在农村公路建设全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第五条 按照“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双民方针,逐步建立“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引导、地县乡主体投资、群众投劳相结合”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体制。
第六条 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谁积极就优先支持谁”的投入原则,鼓励和支持地方筹资、群众投劳修路架桥的积极性。
第七条 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对项目的补助原则是:承担公路项目中的桥梁、涵洞构造物全部投资,以及路基及其防护工程、排水工程施工中所需用的雷管、炸药、水泥等外购材料购运费及适度的人工补助。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 根据交通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五年建设项目计划》,各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各地市交通局根据各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每年8月上旬上报下年计划。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交通厅的前期工作批件。县—县(国、省道除外)、县—乡(镇)、乡(镇)—乡(镇)道路及独立大、中桥按两阶段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乡(镇)—行政村和行政村—行政村的道路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勘察设计一般由本地区交通局设计所承担。困难(指技术相对复杂)项目或独立大中桥由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鼓励本地市设计部门与内地设计单位联合设计或引进人才参与设计,以提高设计质量和培养本地区设计队伍。拟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及有关文件,编制工程施工预算、绘制施工图表,报交通厅审批。
文件编制的各阶段,必须有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和措施。
第十条 根据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估算、工程预算的编制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预算定额的规定执行。但概预算中编列项目及有关费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
1、直接工程费
(1)、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按实计算;
(2)、其他直接费:雨季施工增加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按《办法》规定标准计算;
(3)、现场经费:临时设施费按《办法》规定标准×0.3、现场管理费按《办法》规定标准×0.3。
2、间接费
(1)、企业管理费按《办法》规定标准×0.5。
(2)、对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的技术复杂的项目或大中桥,技术装备费按2%,计划利润按2%,税金按规定计取。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按当地最低价计算;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安费的2.0﹪(指工程管理及质量监控费用);
3、勘察设计费(一阶段设计为建安费的2﹪,二阶段设计为建安费的3﹪);技术复杂的项目或大中桥项目根据实际可适当增加;
4、监理费仅考虑由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技术复杂的项目或大中桥项目,费率按建安费的2.5%计取。
(三)、预留费用
1、预备费按1﹪计列。
除以上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的费用均不予计列。
文件编制中人工工资按厅造价管理站提供的单价折减40﹪。目前人工工资单价暂按二类区20.50元/工日,三类区21.75元/工日,四类区22.78元/工日计。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施工队伍和群众投劳建设,对当地群众无力承担的大中桥及困难项目,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选择信誉高、施工技术能力强、有足够机械设备的施工队伍承担,并全面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各地市交通局必须指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责任到人;地市质监分站应不定期对关键工序、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地市交通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的进行工程资金、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大中桥及困难项目,应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全面监控。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和加强工程施工中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地区交通局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市交通局应将施工中采用的先进工艺、施工方法、先进的管理办法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报送交通厅。交通厅应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现场会或印发简报等形式推广农村公路建设的先进经验,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要做好施工路段的保通工作。各工程项目所在地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的不同条件,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通措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第十六条 各地市交通局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每双月20日前将规定的工程报表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地市交通局汇总后应于单月5日前报送交通厅。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照计量支付的办法执行。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由地区交通局分期支付,并抄报交通厅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层层抽提建设资金,并加强资金审计工作,发现违纪违章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原则上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工程项目完成全部工程量后,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均执行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建养并重是农村公路得以巩固、改善和提高的基本保证,要充分认识养护管理工作在农村公路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
第二十一条 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采取“统一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县道养护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筹集,自治区适当补助,由县级交通部门养护队伍承担养护任务;乡道养护由乡人民政府和受益群众负责资金筹集,由群众承担养护任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部门和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帮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要千方百计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延长公路通车时间,改善行车条件。地市、县、乡、村每年应从财政收入和集体经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养护,受益地区的群众应投劳或以金代劳养护。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统筹安排公路养护设施、设备费用。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各地市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制、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农村公路的全面养护。实现从主要抓路面养护质量到公路全面养护的转变;实现从仅重视公路行车功能的养护要求,到重视公路排水、防护、抗灾等功能养护要求的转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土地”限指农村公路出口干线公路所占用的耕地、菜地。
“企业管理费”指承担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社会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费用。
“人工工资单价”指属于社会施工企业承担部分农村公路建设的人工工资单价。
“建设单位管理费”限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从事质量管理及质量监控时所发生的费用。
“预备费”指不可预见工程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