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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4-79068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0 11:53: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来源:鼎城区 作者:admin 点击数:0 录入时间:0001-1-1 0:00:00 承办单位 : 联系方式 : 许可事项 : 许可对象: 许可时限: 许可依据 : 鼎城区环境保护局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镇临江西路7号 联系电话:7385959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在本管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

1、在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月1日—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2、排放污染物需要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申许可条件: 报排污变更情况;

3、新、扩、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许可费用: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

不收费

1、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2、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报告;

3、排污者用水情况单复印件,燃料检测单复印件等生产经营状况,施工情况的有关资料;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台帐、运行记录。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环保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

A、告知申报人办理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 B、查验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C、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D、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许可程序: E、负责衔接申请人与审查岗位负责人。

(3)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1)岗位责任人: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审核申报材料;

B、必要时安排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C、对是否符合申报登记标准,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区监察大队负责人。(3)时限:15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

A、对报送的申报资料、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核;

B、符合条件的,在《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C、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3)时限:3个工作日

4、告知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环保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对通过审核并将签署意见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返还申报人; B、对未通过审核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理由及相关权利,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报人; C、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媒体或网上公示。(3)时限:1个工作日

第二篇: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受理告知书

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受理告知书

你(单位)报送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 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 记统计简表》□《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畜禽养 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表》□《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 计表》□《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固 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全国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内容填写基本完整,需要附送的相关材料齐全,决定予以受理。我局环境监察大 队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回经审核同 意的排污申报表,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排污单位责 成限期重报或补报,对谎报的排污单位,我局将依法予以行 政处罚。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收件人签名:送达人签名:

第三篇:市环保部门排污企业申报登记通知范文

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核征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粉尘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范围和对象

1、所有生产工艺中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重点是产生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尘、炭黑尘等污染的钢铁、建材、化工、焦化、机械制造、采矿、金属结构等行业。

2、所有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物料装卸、堆存场。

二、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

1、排污者应于年7月15日前,如实填报《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申报登记正常作业条件下粉尘排放数量、浓度等情况,同时必须提供与粉尘排放有关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煤炭装卸量、存放量等佐证资料。

2、排污者申报排放粉尘的情况,应当以排放实际情况和生产、销售计划所需排放情况为依据。

3、排污者填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相关监测数据,应以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与认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为依据。

4、对年7月15日前未按时申报登记排污情况者,视为拒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情况者,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的排污者,环境监察机构将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排污者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并于年7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

特此通知。

第四篇: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1

5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控制我市用车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状况及变化情况,促进用车单位履行机动车排污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用车单位的机动车辆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拥有机动车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等用车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

二、我局对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区域把部分用车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权委托给镇、区一级环保所。客运车辆及拥有50辆机动车以上的用车单位直接向我局申报,其余的用车单位向所在镇、区环保所申报。

三、我市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车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中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频次以半年形式实行,申报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将其车辆排污情况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属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注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五、环保部门协同交警支队依法对用车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或对机动车排污状况实施监督抽检,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六、申报登记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用车单位对所属机动车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检测,统计。即污染物浓度数据应为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检或经省环保局资质认可符合国家计量认证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提供。

七、全市使用统一规定的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系统软件,用车单位采用书面填表及软件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八、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申报登记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包括少报、漏报、瞒报等)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的或者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报、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篇:60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2008修改)

【法规名称】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2008修改)【颁布部门】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深环[2000]99号 【颁布时间】 2008-11-19 【实施时间】 2000-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481 【正

文】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2008修改)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深环〔2000〕99号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

(二)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

(四)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五)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 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组织。

第五条 申报登记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参考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进行指导;

(三)组织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填写申报登记表;

(四)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规范、准确、详细和完整。对未按时或未如实申报的限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五)对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排污单位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六)汇总申报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原始申报登记表正本应存入工业污染源各企业档案中,副本应装订成册。申报登记有关文件应齐全,目录、索引清晰。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份起对上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组织年审。对有排污变化的企业,及时变更申报登记内容,对新增污染源应组织补报。年审及变更工作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第七条 每年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后,应编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管理状况;

(二)总量控制的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概况;

(三)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的分布及污染概况;

(四)申报登记企、事业单位的概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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