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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扶办函〔2012〕01号(精选五篇)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14-78340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4 23:14: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榆政扶办函〔2012〕01号

扶 贫 办

榆政扶办函„2012‟01号

关于中国扶贫协会“支持贫困村大学生村官成长工程”

扶贫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县扶贫办:

根据中国扶贫开发协会通知精神,今年将正式启动“支持贫困村大学生村官成长工程”扶贫项目,要求各县要从参加培训的贫困村大学生村官所在村中选择推荐3—5个项目。市办将于二月下旬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各县申报的“支持贫困大学生村官成长工程”推荐项目进行考察。现将项目推荐相关条件通知如下:

1、项目需在协会培训过的大学生村官所在扶贫开发重点村中选择,每村限一个项目;

2、项目村村官必须仍就职于本村,且任职期限至少为两年以上;

3、如有未经培训但创业成效明显,产业已经初具规模、工 作表现突出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也可推荐;

4、项目村应集中在一定区域,不宜过于分散;

5、项目承办单位为大学生村官任职村村民委员会;

6、项目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并征得村民普遍认同;

7、项目建设内容和申请支持资金规模相对合理,项目所在村要纳入当地扶贫开发计划,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

8、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是目前贫困村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实际困难;

9、产业开发类项目必须在有一定资源和开发前景,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切实覆盖贫困农户和拉动贫困群增收,已实施或需扩大规摸的项目可优先推荐;

10、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各县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认真筛选,郑重推荐,确保协会支持项目取得良好成效。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支持贫困大学生村官成长工程”项目汇总表

2、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支持贫困大学生村官成长工程”项目推荐表

3、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支持贫困大学生村官成长工程”项目建议书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二篇:舟政办函〔2010〕35号

舟政办函„2010‟3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舟山市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1 — 舟山市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舟山的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船舶委托管理经营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厂矿自备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由船舶所有人或租赁运行人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管。

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机构应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活动的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

第七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所属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所属船舶的船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船长应督促船员落实各自岗位安全职责。

第八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一)应设立海务、机务等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专职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要求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船舶委托管理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水路货物运

— 3 — 输经营者需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使用制度;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奖罚制度;

(七)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八)恶劣天气船舶动态报告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船员的岗位职责和船舶的关键性操作规程;

(十一)季节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十二)遇紧急情况下的船舶及船岸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所属船舶应按规定配齐适任船员;其他在船服务人员应取得“四小证”证书(包括海员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救生艇筏和救助艇操作及管理、高级消防和精通急救、海上求生)。

第十一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持续良好运行。

第十二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 4 — —制度,设立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专项资金,安全生产资金年投入应不少于当年总产值的2%—5%。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水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凡新设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半年内不得开展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水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后,三年内不得接受新进船舶委托经营管理。

(三)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充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依法及时为船员投保,每名船员投保额应不少于50万元。

第十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始终保持相适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接受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时,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水路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内部安全管理台帐、档案。

安全管理台帐、档案主要包括:

(一)安全会议台帐;

(二)安全检查台帐;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台帐;

(四)安全经费使用台帐;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六)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奖罚台帐;

(七)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台帐;

(八)船舶动态记录台帐;

(九)日常营运台帐;

(十)企业经营资质档案;

(十一)单船船舶档案;

(十二)单船船员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水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整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二)建立健全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努力提高海上救助能力;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水路货物运输联合执法整治,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力量,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市场安全形势平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解决水路货物运输重大安全问题;

— —

(五)督促相关负有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管,确保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到位;

(六)制定出台针对5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卫星定位系统(GPS)政府财政补贴政策;

(七)依法对辖区内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监管工作:

(一)对辖区内水路货物运输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查处超风力等级航行、超载、无证营运、证照不齐和违章载(搭)客等行为;

(二)对不主动到签证点签证的船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船舶的航次签证率;

(三)加强对运石、运沙船舶的签证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船舶违法、违章现象;

(四)对现场执法或签证过程中发现船舶未按规定配员或船舶技术状况不适航的,要责令其停航,并收缴《船舶国籍证书》;

(五)对“非客船搭客”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对“三无”船舶应强制拆解。

第十八条 港航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监管工作:

(一)对辖区内航运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落实情

— 7 — 况;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要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消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三)加强对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委管”船舶的监管,经调查核实后,要注销其营业运输证;

(四)应强化现场检查,依法对违章船舶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主要负责对船员船民证的检查管 理,对违章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严重妨碍公务活动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协调整合行业监管部门培训教育力量,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做好船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加强船员安全意识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船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水上货物运输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每两年参加一次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委托管理经营的船舶所有人应每两年参加一次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在企业内部开展每年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新进员工应通过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各水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倡导以“生命至上”为核心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并推进以安全质量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水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或)船舶所有人应参加由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安全生产教育学习,企业内部应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专题警示教育。

第五章 事故报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路货物运输事故等级按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向船舶注册地政府、安全监管、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如船舶类型、船舶营运证编号和有效期、船舶总吨、净吨、载重吨、实载吨位、装载货物名称等;

(七)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事故调查结束后,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在企业内部进行事故处理,及时统计事故经济损失并向港航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海事、港航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船舶违反本细则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港航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汉政办函〔2009〕24号

汉政办函„2009‟24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汉中市粮食清仓

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9年市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2009年汉中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9年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根据省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农业厅、审计厅、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农发行陕西省分行、中储粮西安分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陕西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陕发改经贸发„2009‟16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粮食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存储在市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含中央移库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区级,下同),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查清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务处理合规情况;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 -2- 食收购贷款收购的粮食,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

(七)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所有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

二、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关于《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本次粮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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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查库工作由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统一部署,坚持属地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全市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汉中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见附件)。

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1.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

2.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分解下达至各县区。

3.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报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抽查和复查工作。5.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二)各县区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县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4- 细化工作要求,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1.按照省、市政府的具体要求,组织领导本县区清仓查库工作。2.组织和督导本县区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

3.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4.协助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各级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和领导

按照在地原则,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级直属企业存储的不同性质粮食进行检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市直属企业都要服从当地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配合做好清仓查库工作。其中从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各县区粮食局负责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本辖区内县区级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不含中储粮和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直属企业(库)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详细资料。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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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性质)。

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县区自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上一级提供的分库点资料逐企业进行核对分析,对库存变化异常的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顺序、方式组织实施。

市级普查的原则是:“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中、省复查将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的普查工作,从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 -6- 不得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由省、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另文下发,遵照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机构设臵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下发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负责对参加清仓查库全体工作人员的培训。2009年3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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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4月2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全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应汇总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复查阶段。4月底前,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省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复查。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抽查阶段。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将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清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各县区要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并将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市清仓查库领导 -8- 小组办公室。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10日前,市政府向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6月15日前,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有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保证清查质量和进度。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头绪多。市、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清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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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粮食库存实际。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对已销售出库的库存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三)加强监督,提高清仓查库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强化监督,增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清仓查库期间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明纪律,清正廉洁搞好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

(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实施保密工作组长负责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 -10- 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工作结束后,全部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清查期间收到举报材料、原始纪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附件:汉中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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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汉中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长:杨达才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宝玉

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

程道全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宏

市粮食局局长 党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赵堪毅

市粮食局副局长

马太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友民

市农业局副局长 赵明华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官宏杰

市质监局副局长 余

市统计局副局长

庞汉英

农发行汉中市分行副行长 卢明钧

中储粮汉中直属库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任:赵堪毅

市粮食局副局长

副主任:彭甘铜

市发展改革委工贸科科长

市粮食局宏调科科长

-12- 陈

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杨生勇

市农发行客户科副科长

成员:张

市发展改革委工贸科副主任科员

姜金秀

市财政局企业科主任科员 刘

市监察局办公室科员 纪

市农调队队长

牛怀强

中储粮汉中直属库主任助理、仓储科科长 殷平彦

市粮食局党组成员、财务科科长 李

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 李

市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 冯汉民

市粮食局宏调科主任科员 徐寿彦

市粮食局财务科副主任科员

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和工作保障组等5个工作组,分工负责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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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粮食

方案

通知

━━━━━━━━━━━━━━━━━━━━━━━━━━━━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发行汉中市分行,中储粮汉中 直属库。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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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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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汉政办函〔2010〕36号

汉政办函„2010‟36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陕政办函„2010‟53号)的要求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汉中市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06—2010—2020年)‣(汉政发„2007‟52号)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贯彻落实•纲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对2006年以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纲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纲要》情况

1.建立和完善实施•纲要‣工作机制的情况。2.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情况。

3.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科普活动工作情况。4.实施“四个主要行动”(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工作情况。

5.实施“四项基础工程”(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工作情况。

6.为实施•纲要‣提供保障条件的情况。7.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8.对“十二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工作的建议。

(二)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纲要》情况

1.将•纲要‣有关任务纳入工作规划和计划情况。2.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3.履行责任单位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4.为实施•纲要‣提供保障条件的情况。5.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对“十二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工作的建议。

二、督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督查工作采取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自 -2- 查、实地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抓好任务落实。4月2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要求,继续推动和落实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开展自查。4月3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督查内容,对实施•纲要‣情况进行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主要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务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协)。

(三)组织力量督查。5月6日至5月12日,市上组成督查组赴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督查。督查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座谈交流和现场考核查看等方式进行。

(四)材料报送。5月15日前,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对•纲要‣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和督查组督查情况汇总,形成我市自查报告后报市政府。市政府于5月20日前将我市自查报告报送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积极迎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督查组实地督查。5月25日至6月10日,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部门要积极解决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准备相关材料,迎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督查组的实地督查。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全民科学素质

-3-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纲要‣实施的情况、做法和经验,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完善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陕西省和汉中市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汉中市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9个专项工作方案等文件请在“汉中科协网”(http://kx.hanzhong.gov.cn/)•政策法规‣栏目查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科技 督查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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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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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岱政办函46号范文

岱政办函„2010‟46号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 秋冬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根据县政府要求,各乡镇、有关部门迅速行动,抓细节、促深化,开展了新一轮的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果。但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旧十分严峻。伏季休渔即将全面结束,秋冬汛生产将全面展开,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秋冬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推进平安渔船建设,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坚定工作信心

今年,秋冬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从渔船角度分析,非法违规渔船的存在,使不确定安全因素明显增多,安全隐患凸显。从历年渔业安全事故情况分析,秋冬汛是风暴等灾害性天气多发期,也是渔业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影响舟山的台风数量多,时间晚,9、10月份仍为台风多发期。

2注重实效,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工作。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渔船回港时间,以村(社)为单位,召开渔船老大座谈会、安全生产交流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灌输安全生产理念,强化渔船老大安全意识,督促和提醒渔船老大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突发性、灾害性天气下渔民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特别是两套系统的实际操作运用能力,确保人人过关。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发挥渔船老大家属在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引导渔民老大家属当好渔业安全工作的宣传员、信息员和安抚员,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渔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指导、统一范本,切实规范渔船安全管理台帐 认真贯彻执行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三级渔船安全管理台帐的通知》(浙海渔安„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海洋与渔业部门在规范自身渔业安全管理台帐的同时,要督促指导各乡镇、村(社)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渔船安全管理台帐工作,并加大渔船管理台帐记录情况督查力度,参照《通知》样本,在各乡镇、渔业村(社)自行检查和梳理辖区内渔船安全台帐的基础上,抽调专人进行督查,切实抓好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台帐。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秋冬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工作,加大宣传,切实保障秋冬汛渔业安全生产,确保渔区稳定。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渔业

安全

通知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0日印发

榆政扶办函〔2012〕01号(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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