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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4-78115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3 11:11: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第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第四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

(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第五条 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第六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组建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

(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等情况。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设立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实地考察。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批准文件应当注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在批准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前指导申请单位开展筹备工作。第八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工作。严禁超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第九条 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没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

(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

(五)掌握专业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技能,熟悉有关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专用护运车辆驾驶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B证以上驾驶执照并从事三年以上驾驶工作。保安押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有关保安经营管理业务。第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守护、押运人员进行相应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对聘用的守护、押运人员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备案。守护、押运人员正常辞去保安押运公司工作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离开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第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向注册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建立健全枪支申领、使用管理制度。守护、押运人员遇到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使用枪支。第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护运车辆。每辆专用护运车应当配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三名以上押运人员、无线通信报警装置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遥控熄火装置。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号牌。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或者使用专用运钞车从事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第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制定《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规范守护、押运工作。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第十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身着守护、押运人员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第十七条 守护人员执行金库守护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库守护相关规定,并保守库房的地点、结构、防范报警设施情况等工作秘密。第十八条 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或者交通管制时,应当接受检查。双方验明身份后,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接受检查或者经批准改变行车路线。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押款超过一千万元的,或者押运国家重要文物的,应当增加护卫车,或者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押运距离在市区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运款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当酌情增加护卫车。第二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服务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严禁押运违禁物品。明知服务项目是违法的,不得为其提供守护、押运服务。第二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保安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枪支(弹药)购置和证件管理由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经营地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押运公司在经营地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报注册地公安机关。第二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守护、押运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见义勇为、因公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及时落实医疗、抚恤措施。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保险制度。第二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者被依法合并、分立、转让的,应当提前报告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及时收回枪支(弹药),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运公司。严禁擅自停止保安押运或者擅自移交枪支(弹药)。第二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经营地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保安押运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予审批或者拖延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本规定等情况实行年审制度。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運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管理,確保守護、押運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各類專業保安服務公司和金融護衛中心(以下簡稱:“保安押運公司”)。

第三條 保安押運公司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依照本規定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保安押運公司為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系統和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等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單位,提供《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崗位的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保安押運公司可以為奉條第二款規定以外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二十萬元以上武裝押款服務,或者提供武裝押運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服務。

第四條 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必要辦公場地,防護設施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護運車輛:提供金融守護押運服務的,還應當具有十輛以上符合《專用運鈔車防護技術條件》,且經公安部指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專用運鈔車;

(二)註冊資金在三百萬元以上;(三)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護押運服務要求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槍支(彈藥)保管庫(室、櫃)及其安全防範設施,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有關公務用槍管理的規定。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應當具備前教規定條件;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保安押運分公司或者押運分部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奮前教規定條件。

第五條 保安押運公司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負責組建,並實行獨資或者控股經營,外資不得參與.經濟發達的縣級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可以依照本規定設立保安押運公司。

第六條 設立保安押運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申請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報告;(二)組建方案;(三)公司章程;

(四)開展守護.押運服務的範圍;

(五)隊伍、槍支(彈藥)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七)資金、場地、車輛、設施和守護、押運人員籌、情況;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到設立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派人實地考察.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批准。批准檔應當注明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範圍。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要求,在批准設立保安押運公司前指導申請單位開展籌備工作。

第八條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務規定的服務範圍,開展武裝守護押運工作。

嚴禁超範圍開展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第九條 保安押運公司的守護、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周歲的中國公民,身體健康,品行良好,沒有賭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為;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疾病病史;

(四)沒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和刑事處罰記錄;(五)掌握專業保安守護、押運和槍支使用技能,熟悉有關保安守護,押運和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專用護運車輛駕駛人員,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有B證以上駕駛執照並從事三年以上駕駛工作。

保安押運公司經營管理人員除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熟悉有關保安經營管理業務。

第十條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守護、押運人員進行相應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 保安押運公司對聘用的守護、押運人員實行電子檔案管理,報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門備案。

守護押運人員正常辭去保安押運公司工作的,其檔案應當自其離開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離開的,其檔案應當自其離開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條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依據有關槍支管理法律、法規,向註冊地公安機關申報槍支(彈藥)購置計畫,建立健全槍支申領、使用管理制度。

守護、押運人員遇到襲擊、搶劫等危害守護,押運物品和人員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時,可以依據《專職守護扡逗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使用槍支。

第十三條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專用護運車輛.每輛專用護運車應當配備包括駕駛員在內的三名以上押運人員、無線通信報警裝置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推廣使用遙控熄火裝置。

專用運鈔車應當使用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統一顏色、外觀標識、號牌。嚴禁使用普通車輛執行運鈔任務,或者使用專用運鈔車從事本規定範圍以外的事務。第十四條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制定《武裝守護、押運操作規程》、《運鈔車駕駛員行車規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守護、押運操作規程,制定專用護運車輛出發時間、行車路線和交接地點編配製度,規範守護。押運工作。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定期開展防範各種突發事件的演練,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第十五條 守護、押運人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時,應當依法佩帶槍支,身著守護、押運人員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彈衣、鋼盔和明顯標誌,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押運人員應當嚴守出發時間、行車路線、交接地點及車內護運物品秘密,未經所屬公司批准,不得改變行車路線。

嚴禁專用護運車輛搭載非配備人員,嚴禁押運人員途中下車與其他人交談或者處理與押運任務無關的其他事務。

第十七條 守護人員執行金庫守護任務時,必須嚴格執行金庫守護相關規定,並保守庫房的地點、結構、防範報警設施情況等工作秘密。

第十八條 押運人員執行押運任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遇有公安機關設卡盤查或者交通管制時,應當接受檢查.雙方驗明身份後,仍需對車輛進行檢查的,押運人員應當立申報告所屬公司,接受檢查或者經批准改變行車路線。

遇專用護運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復、處理或者遇到襲擊時,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物品安全。

第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押款超過一千萬元的,或者押運國家重要文物的,應當增加護衛車,或者事先與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繫。

押運距離在市區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運款超過五百萬元的,應當酌情增加護衛車。第二十條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對服務專案的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查,嚴禁押運違禁物品。

明知服務專案是違法的,不得為其提供守護、押運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押運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到經營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跨地、市、(州、盟)經營的,到經營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跨區、縣{市、旗}經營的,到經營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

保安押運公司跨地區經營的,槍支(彈藥)購置和證件管理由註冊地公安機關負責,日常監管工作由經營地公安機關兔責。保安押運公司在經營地違反本規定的,經營地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報註冊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守護、押運人員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見義勇為、因公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應當及時落實醫療、撫恤措施。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根據服務專案和安全風險,建立健全守護押運服務安全保險制度。第二十三條 保安押運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中請破產,或者被依法合併、分立、轉讓的,應當提前報告經營地地、市圾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履行相關手續.經營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槍支管理規定,及時收回槍支(彈藥),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運公司。嚴禁擅自停止保安押運或者擅自移交槍支(彈藥)。

第二十四條 保安押運公司及其經營管理、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經營地地、市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撤銷,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保安押運公司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槍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予審批或者拖延審批,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保安押運公司執行本規定等情況實行年審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篇:保安押运公司如何做好枪支管理

保安押运公司如何做好枪支管理

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木桶理论”认为,由多块木板构成的水桶,其价值在于其盛水量的多少,但决定水桶盛水量多少的关键因素不是其最长的板块,而是其最短的板块。枪支使用管理的安全是武装守护 押运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各项安全工作之首,是武装押运公司必须格外重视的一块“短板”,只有认识这块“短板”,补足这块“短板”,才能确保守押工作的安全。东莞保安公司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枪支使用管理的安全工作,从而确保了守押工作的百分之百的安全,得到了金融部门的高度肯定和赞扬。

思想上筑牢 “枪支安全”的防线

公司建立之初,主管的部门领导以及公司的高层就充分认识到枪支安 全是守押安全之首,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从公司总经理到守押中队的队员都牢固树立“枪弹无小事”的意识,增强依法管枪用枪的责 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在招聘押运队员时严把进人关,严把政审关,政审工作做到农 户,做到村委会,做到单位,做到派出所,政审不合格的坚决不聘用。

第二,严格进行枪支使用培训。上岗前的枪支使用培训在玉林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进行,枪支使用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0小时,考试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上岗。第三,加强押运队伍建设。公司 的押运队员中虽然绝大部分是复退军人和警校毕业生,但是思想政治教育及忠诚押运事业教育必不可少。押运 队员长期处在一个心理紧张、高度戒 备的工作环境中,工作时间长了其思想、心理必然会感到一些压抑,甚至出 现扭曲。因此,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加强对在岗的持(管)枪 人员的管理,坚持每年一次对持枪人员进行考核及资格审查;每季度 进行一次思想动态、工作行为、社会交往、家庭情况的了解分析,做到有效掌 控。

由于在思想上筑牢枪支安全的防 线,几年来公司在枪支管理使用上实现零事故,从而确保了守押工作的安 全。

制度上编织 “枪支安全”防护网

要确保枪支管理使用的安全,必须在制度下编织枪支安全的防护网。

第一,公司制定了《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办法》、《枪弹库(室)管理制度》、《枪支弹药领用、交接管理制度》、《武器装备专管员职责》、《防暴枪使用操作细则》、《枪弹领用审批制度》、《枪弹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登记制度》、《人员进出枪库登记制度》等枪支管理使用的制度,教育持枪人员严格遵守执行。同时,要求每个持枪人员写一份安全使用枪支保证书,交公司办公室存档。第二,在枪支保管方面,严格执行枪弹管理措施,枪支弹药分开存放,枪库实行24小时值守,双人双锁管理,安装了视频监控,24小时监看。执行守护押运的勤务枪支实行双人同时领取、同时交还的领用制度,执行任务时 领用,任务完成后立即交还入库。枪 弹的领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公 司指定了一名具有十几年治安工作管 理经验的副总经理负责枪支管理的审 批工作。与此同时,实行武器专管员一日一清点一擦拭,一月一次分解保养,一次枪弹盘点检查,月底一份书面 报告的制度。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从细节上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由于加强了枪支的从严管理、规范 使用,坚持管人、管枪相结合,认真贯 彻执行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 各项枪支管理制度,加大对枪支管理 使用勤务保障工作,公司的枪支管理使 用工作步入正轨,取得了明显成效。措施上缠紧

“枪支安全”保险绳

有些社会学者认为,近年来一些单位或部门在对枪支的使用管理上,有一个周期率怪圈:为图方便,放松对内部人员使用枪支的程序管理,导致 规章制度成为摆设;一旦个别地方的个别人滥用枪支酿成惨剧,舆论沸腾、上级问责,上下折腾,枪支又管死。这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周期率,在很多部门的枪支管理上尤其突出。一项 制度初时可以令行禁止,但随着时过 境迁,往往便出现松动。针对这个周期律怪圈,公司把枪支管理上的措施落实到实处,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形成枪支管理使用的链条。

第一,选好武器专管员。公司把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严、工作责任心 强、业务技能精的人员,选拔到枪弹管 理工作的岗位上,并在工资待遇上给武器专管员提高一个档次,让他们安心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真正把“最放心 的人放在最不放心的工作岗位上”。

第二,坚持定期对枪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法律培训、技能培训、思想教育,使管理人员在思想上树立法律意识,在技能上掌握枪支弹药的性能、使用保养的技巧等业务知识,让枪支管理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第三,从抓硬件设施人手,筑牢枪支弹药存放安全的屏障。公司设有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弹药保管库,实行枪 弹分离,两库均配有防盗保险柜,安装了铁门、防盗网、CIS防盗报警系统、闭路监控视频系统,在硬件设施上确 保枪支弹药存放的绝对安全。

第四,严格枪支管理使用操作规程。武装押运是一项枯燥乏味的工作,时间一长,队员就没有了新鲜感、刺激点、兴奋点,安全防范的警惕性有所松 懈,尤其是在枪支的规范操作和管理问题上,相当一部分队员认为持枪押 运只是个摆设,产生了麻痹思想。公 司对不严格执行枪支操作规则的持枪人员,实行违规积分处理,一年内违规积分达到100分的,公司给予辞退。

第五,强化押运队员枪支使用的训练和心理素质的培训。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持枪人员进行枪支使用的培训考核工作,培训考核以枪支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枪械技能、实弹射击为主要内容。每季度至少一次押运实战技能演练和处理突 发事件应急演练,包括各种突发事件情形下如何使用枪支等,避免押运队 员在突发事件中因心理不稳定、不熟悉枪支性能或不能正确使用枪支而贻 误时机,甚至造成无辜群众和自身的 伤亡。

第六,加强重大节假日和敏感时 期的枪支安全检查工作。重大节假日 是持枪人员思想变化较大、责任心和警惕性最为容易放松的时候,因此,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凡是重大节假日和社会敏感期,公司的领导都要带队到各个押运中队检查守护押运工 作的安全,而枪支的安全则是检查的 重点。通过检查、督察,使持枪人员思想上任何时候都不敢放松枪支安全这 根弦。

公司成立以来,抓住了枪支安全这块“短板”,并及时补足这块“短板”,确保了整个守押工作的安全,促进了 公司的发展。

第四篇: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情形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一)守护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押运前项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

(三)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

(四)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人员(以下统称守护押运人员)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守护押运人员素质,维护守护押运队伍稳定。

第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

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七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九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开展武装押运服务,押运车辆停车住宿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弹药、守护押运服务管理制度、守护押运岗位责任制度、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加强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高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紧急情况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建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管理、心理健康辅导测试等制度,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应当保存至自其离职之日起5年以上;原因不明自行离职的,应当保存至自其离开公司之日起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防护装备和运营服务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

第三章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

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录;

(四)身心健康,无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

第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招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的,应当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身心健康测试。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岗前和在岗学习培训,掌握枪支使用、守护押运服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携带保安员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身着制式保安员服装,穿戴防弹衣、防弹头盔等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守护、押运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度,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守护区域或者专用押运车辆,不得擅离职守或者改变行车路线;

(二)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领取、使用、交还、保管等安全管理规定;

(三)严禁守护期间或者押运途中处理与守护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或者酒后上岗;

(五)严禁泄露守护、押运工作秘密,严禁泄露客户单位实体建筑、安防设施建设情况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及客户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遇有不法侵害或者干扰,发现守护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交通、灾害事故等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枪支弹药及守护押运目标的安全。

第二十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所携带枪支弹药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到前款规定情形使用枪支后,所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押运员使用枪支发生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检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离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所属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并对公司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守护押运枪支弹药

第二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配备、保管、使用枪支。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记录枪支配备、保管、使用情况,并将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申请核发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件。

第二十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的,应当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分公司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接受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对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不得将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转让。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将枪支弹药连同持枪证件一并上缴原审批公安机关。

第五章 专用押运车辆

第二十七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从事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服务,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专用押运车辆,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并保障车辆性能良好。

第二十八条 专用押运车辆提供押运服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管理;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的,应当接受检查并报告所属公司。

第二十九条 专用押运车辆的防弹、防爆级别应当符合不同押运物品的安全要求。

专用运钞车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当配备无线通讯、卫星定位、无线报警、行车记录等符合营运安全和服务要求的安全装置。专用运钞车应当在运钞舱、驾驶舱内和车体前后设置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与录音设备。

第三十条 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颜色、外观标识,喷涂“武装押运”字样和公司名称,但不得喷涂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外观制式、标志图案。

第六章 守护押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开展经营服务,不得超范围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开展经营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要求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服务。因客户单位原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需要中止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客户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单位,配合客户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服务合同,严禁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守护押运业务。

第三十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规定及与客户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开展守护押运服务。

第三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提供押运服务时,每辆押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武装押运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提供特别重要或者数额较大、路途较远、地形复杂的押运服务时,应当酌情增加护卫力量。

第三十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接送款和现金押运服务,被服务单位没有设置对外封闭的运钞车停放区的,应当实行武装护卫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专用押运车辆押运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的,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并立即通知客户单位;所押运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数额巨大,或者所押运物品特别贵重或者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对在守护押运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对在守护押运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依法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三十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更换或者离职的,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客户单位,并废止或者更换离职人员提供服务所使用的证件和权限卡。

第四十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结合经营服务和客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枪支弹药、车辆等成本,依法与客户单位合理商定服务价格。

第四十一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与守护押运目标价值相匹配的安全保险制度。

第四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提前终止服务合同,或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履行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客户单位,并报告经营服务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配合做好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接续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原审批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警务室,派驻民警担任警务代表,督促指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枪支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派驻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警务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招录、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加强枪支安全管理,落实枪支使用管理制度;

(三)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专用押运车辆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督促整改;发现违反枪支、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公安机关要求落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自行设置金库的,应当符合有关行业标准,依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设施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内保(经保、经文保)部门审批验收。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等单位自行武装守护押运的,守护押运人员、枪支弹药、运钞车和守护押运活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2005年7月2日印发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篇:保安押运公司年终总结

导语:“尊重他人、积极沟通、尽职尽责、不断创新”的管理理念及“用心管理、用情服务、不断为业主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下,将继续努力工作。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保安押运公司年终总结,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年财务经营成果概况

财务经营成果是企业连续的会计期间的经营情况的总揽和归纳,对于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决策的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务会计部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农发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状况说明,为决策者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在总行制定的“将农发行建成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为辅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银行”的改革目标前提下,我行历来重视成本核算、盈利指标的实现情况和财务数据分析。

以下是一年来,我行总体的收支情况和资产情况:

1、收支情况20xx年我行各项收入总额为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xx元,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元,中间业务收入xx元,手续费收入xx元,营业外收入为0。20xx年我行各项支出总额为xx元,其中存款及债券利息支出?元,金融机构往来支出xx元,管理费用支出xx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支出xx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xx元,其他支出xx元。收支相抵20xx年我行纯损/益xx元。

2、存款情况及构成截至20xx年xx月xx日,我行存款总额xx元,其中企业存款xx元(含保证金存款xx元),财政专项存款xx元,其他存款xx元。

3、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20xx年初我行贷款总额xx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xx元,累计收回贷款xx元,年末贷款总额xx元。20xx年我行仅发放了30001流转粮食收购贷款,所以20xx年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累计金额全部由流转粮食收购贷款构成。

4、贷款利息收取情况:2020年初表内213科目无余额,表外801科目收方余额xx元,全年收方发生额xx元,付方发生额xx元,年末收方余额xx元。20xx年表内应收利息xx元,表外应收利息xx元,实际收回利息xx元,其中:20xx年共收取表内利息xx元,所收利息全部为30001流转粮食收购贷款所属当期利息,收息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共收取表外利息xx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xx元,地方财政补贴元,企业自筹资金xx元。20xx年核销39801呆账贷款利息元,计息冲正金额合计xx元,收息冲正金额合计元,表内冲表外利息金额为元。

5、截至20xx年xx月xx日,我行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元,累计折旧元,固定资产净值元。20xx年我行全年共购置固定资产xx项,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余额xx元。20xx年我行报废固定资产xx项,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余额xx元,形成营业外支出xx元。

二、转变会计核算理念,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20xx年至20xx年是我行逐步深化内部体制改革的三年,是为打造现代银行进行布局的关键的三年,作为现代银行的基础性工程,我行的会计系统信息化建设在短短三年内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xx年的综合业务会计应用系统上线,到20xx年大系统二期交易改造工作顺利完成,财务会计工作的电算化核算方式从初步应用走向成熟完善,继xx年以来各会计信息系统运行平稳,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在大系统以及其他现代化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应用过程中,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由此面貌焕然一新、高效运转。三年来xx财务会计工作从核算形式、业务手段、管理理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新的工作手段和业务环境,全体财务会计员工响应总行“建立学习型组织”的号召,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适应新型工作方式,我们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变被动记帐为主动管理我行近年来改变了“财政兜底的银行”的老思路,开始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在这种要求下,原有的会计管理理念是完全落后跟不上形势的,无法满足决策的需要。经营理念的改变需要相应的会计管理方式的变革,一方面会计数据的大集中和组织机构的扁平化作为信息化建设的直接结果,为管理会计在我行的实行提供了技术保证和组织保证。另一方面在今年7月起,我行实行了管理费用报账制,为我行会计部门强化业务经营职能提供了可能,支行财务会计部门可以将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控制成本、追求最大效益、考评绩效上来。为此会计部门组织全员学习了管理会计理论,并结合xx发行的实际情况将管理会计的部分理论方法应用到日常会计管理工作中来,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策略和管理方法。

1、在准备阶段,每周安排特定的时间学习管理会计理论,一方面充实会计员工的理论知识,建立大会计的思维框架,另一方面,为管理会计理论的实施铺平道路。

2、计划制定阶段,会计部门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建立了“制定计划—实施记录—分析考评”机制来实现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3、盈利能力分析—决策管理辅助阶段,管理会计的一大特性就是对决策的辅助功能,通过对企业经营状况及责任目标的考核分析,及时调整工作策略,以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自20xx年下半年以来,整套机制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会计员工深切地体会到现代银行会计不仅仅是所谓的“帐房先生”,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得到了贯彻和认可。

(二)强化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内控制度是指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有效进行,保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控制度是进行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内控制度的制定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一直以来是我行的头等大事。《中国xx银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xx银行出纳制度》构成了我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的主体部分。颁布之初我行就集中组织进行学习,同时全体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认真研究大系统情况下新的业务运行特点,自行编制了《中国xx银行xx支行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综合业务会计应用系统财务会计工作流程图》。

过去一年我行财务会计部内部内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的重点放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库房管理今年我行与保安公司签订了现金押运工作和守库工作的责任合同,押运和守库的具体工作不再属于会计部门,但对押运和守库的管理我行一直没有松懈,库款的安全是全行的命脉所在,强化库房管理,保证现金收付业务安全有序进行,是全体会计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我行完全按照《中国xx银行出纳制度》的规定进行库房管理,坚持四双制度,内勤主任卡把验收入库制度和定期查库制度,全年对外现金收付额xx万元,内部现金调拨xx万元,实现全年现金业务收付安全无事故。

2、狠抓ic卡管理在大系统下,所有操作人员人手一卡,ic卡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密码是否定期更换,密码是否保密,直接关系到我行的资金安全,可以说ic卡是维护我行资金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我行对ic卡的管理几乎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今年我行杜绝了一手清现象,每个操作员都可以独立完成各自的会计业务。假如发现他人持卡使用ic卡情况,双方都执行罚款处理。假如操作员离开工作岗位后,ic卡并未装箱保管,一经发现则给予罚款处理。同时,对于营业期间不得将ic卡带出营业场所,午休及营业终了ic卡必须入库,临时离柜退出系统,每个操作员要设置电脑开机密码等具体要求,会计操作人员都给予了坚决执行。

3、重点落实银企对账工作银企对账在银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20xx年我行贯彻执行了对账单发放和收回相分离以及“账账见面”规定。截止11月末,我行全年对账单收回率100﹪。

三、财务会计工作新亮点

伴随着会计大系统的逐步熟练应用和软件的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工作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旧有面貌,在会计档案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等方面,xx财会人不断推陈出新,走改革创新之路,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多次受到上级行领导的赞扬和肯定。其中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成熟方法和经验已经在全区得到推广,在下一,市行财务会计科将就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和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的管理方法在xx举行全区现场会,这无疑是xx财务会计工作的无上荣耀。

1、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新面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是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最终体现物,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我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历经几代档案管理人员的努力才有了今天的面貌。尤其在新会计系统应用和新凭证统一使用以来,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从本质上发生了变化。首先,会计应用系统使凭证和帐簿的添制实现了从手写到机打的飞跃,每一张凭证,每一页帐簿都变得规范、美观,这从基础上改变了会计档案的管理方法。其次,新凭证的统一使用使得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变得统一、快捷和方便。最后,档案装订和管理人员的认真负责和独具匠心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这是xx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在全区同类工作中出类拔萃的关键之处。

2、固定资产管理的创新工作根据《中国xx银行会计制度》规定20xx年我行对固定资产进行了2次全面清查,分别形成了固定资产清查报告。清查结果显示我行固定资产账、卡、簿、实四相符,这表明了我行长期以来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那么我行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创新之处在何处体现的呢?

(1)我行按照两次次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根据固定资产分散购置,分散入账,分散保管的特点,根据每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印刷添制了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同时为每一项固定资产进行拍照,将照片和固定资产入账票据一同贴附于固定资产档案。这项工作在全区尚属首创,受到了市行主管行长、主管科长的高度赞扬。

(2)固定资产清查结束后,我行根据综合业务会计应用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数据和固定资产实际使用保管情况,按照中国xx银行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固定资产卡片的规范形式印制了固定资产管理卡,并粘贴于实物之上,除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外,真正达到了“一物一卡”,清晰明了。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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