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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提高检察官执法公信力的党建原点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4-107412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2 01:18: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改革创新”——提高检察官执法公信力的党建原点

“改革创新”——提高检察官执法公信力的党建原点

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是我们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大战略任务。各级党组织是党的有机组成部分,建设学习型政党应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基础。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学习型党组织是不断学习、善于学习,把学习作为基本特征的党组织。当今时代,世界发展变化日新月异,社会复杂程度日益增强,学习已经成为适应变化、调整战略、把握发展的基本途径。所谓学习型党组织,就是要把搞好党员学习作为完善党的组织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成为党员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悟的大熔炉,成为党员学习新知识 增长新本领的大学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党顺应时代发展,引领社会进步 加强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这对于当前培育 “四优 ”共产党员、创建“四强”党组织、建设以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公信力为目标的检察机关,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培育“四优”共产党员的有效途径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体,同时也是推动企事业持续有效发展的骨干力量。目前,个别党员党性意识淡化,少数党员干部在学习上不愿学、不真学,浅尝辄止,致使其对党的使命理解不深、对党的宗旨践行不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继续搞好“双做双为”“四比四看”创先争优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突出抓好以“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和“平时言行能看出来、困难面前能站出来、利益面前能让出来、生死关头能豁出来”为主要内容的“四优”“四能”共产党员培育活动,激发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

(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创建“四强”党组织的必然要求。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企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当前,企事业党建工作开展得还不够平衡,部分基层党组织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有的党员干部轻视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修养,缺乏引领科学发展的能力,致使少数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够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与党支部“六个一”创建活动整体联动,协调推进以“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为主要内容的“四强”党组织创建活动,全力抓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三)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实践活动,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总的目标要求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从检察职业道德方面来讲,就是要使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为:一是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守职业信仰,强化职业责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增强。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持检察工作主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牢记职业使命,提升职业素养,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三是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珍惜职业荣誉,遵守职业纪律,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以严格依法办案、模范遵守法律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尊重和认同,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通过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执法信誉度、社会认可度和人民满意度,全面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党的建设的重大创新,这体现在这一活动过程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就是要使改革创新精神成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动力,使改革创新成为各级党组织的精神品格和活动方式,使各级党组织成为推动各项事业创新发展的坚强保证。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重在学习、贵在实践。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就是要落实在学习的实效上。为此,应要求各级党组织紧密围绕中心工作,组织广大党员干警分层次有重点地系统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尤其要组织好《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的学习;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准确把握检察官职业道德精神实质,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

检察人员要准确把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精神实质,在自觉参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使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使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一)要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品格。要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的政治本色;坚持检察机关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统一,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要始终保持“公正”的价值追求。要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个保障,四个维护”的根本目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讲原则、守纪律,秉公办案,公正执法,让违法者依法受到惩处,让守法者依法得到保护,真正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三)要始终保持“清廉”的职业操守。要严格遵守法纪,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检察官的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坚守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一身正气,严格自律,自尊自重;要筑牢拒腐防变、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从细节做起,把好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规范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约束检察官业余活动,切实维护检察队伍的荣誉和尊严;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以自身的清正廉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要牢固树立“文明”的执法形象。要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这个本质特征来开展检察工作,真正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把功夫下在监督上;要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敢于监督,敢于碰硬;要具有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严格执法的品质,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既平等保护人权,又平等保护物权,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要弘扬优良执法作风,坚决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坚持热情服务,文明办案,注重人文关怀,树立检察人员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三、积极探索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以有力的政策措施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推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新实效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不仅要在内容和要求上有新思路,而且要在学习制度、管理方法、组织形式等方面有新探索,不断推进学习的制度化、机制化。

(一)端正学风,牢固树立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学习理念。学风反映作风,体现党风民风。各级党组织应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明确学习目的,了解学习本身不是目的,学以致用 知行合一,才是学习的最高境界;应积极借鉴学习型组织的先进理念,学习马克思主义学习教育观,牢固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引导党员干部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 一种精神追求 一种生活方式;应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端正学风,继承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善于带着问题学、结合实际工作学,在推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上下工夫,逐步形成学有所得、学以致用、学用相长的良性循环。

(二)创新方法,积极探索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有效形式。方法决定效果。各级党组织应在坚持过去好的学习方法基础上,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学习、务虚研讨和专题调研,不断形成改进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加强和改进形势任务、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素质;加强和改进党组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方法,引导党员干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加强和改进理论辅导、主题教育等学习方式,鼓励和支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不断增强学习型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

(三)完善途径,着力丰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实践载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各级党组织应以争创“四好”领导班子、“四强”党组织、“四优”共产党员和“四有”检察官为抓手,积极创新学习形式,不断丰富具有时代特色的实践载体。在检察机关树立“以德为先”的理念,特别是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原则。要求充分发挥政工、纪检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求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建设,建立职业道德考核制度。

(四)健全制度,致力完善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长效机制。学习靠自觉,制度是保障。坚持统筹兼顾,做到相互促进。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起来,与执法规范化、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与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结合起来,与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与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切实把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落实到每一位检察人员。

总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大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第二篇: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进入社会转行期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几个方面,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须从宏观上和微观上进行考虑,包括加强执法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执法素质、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政府公信力是维系社会秩序重要力量之一,负责任的、以民为本的、透明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期望值提高,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在办案程序、证据上要求越来越严格,媒体、网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也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一、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从词义上探究,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什么是执法公信力呢?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一种社会评价体系。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说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 提的未经检验而又得到当代宪政国家普遍认可的契约理论。但是,超验的契约理论能够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脆弱的。因此,政府代表人民掌握公共权力,是否忠实履行了对人民承担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是衡量政府诚信的标准,从而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可以说,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过程应当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仅能够为政府赢得诚信,而且能够为善治的实现提供前提。因此,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户口、交通、出入境等执法活动面对着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其中任何一个执法活动出现不规范现象,都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进而影响到我们整个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提升公安行政管理能力,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

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

近年来有一些我们都很熟悉的名词:瓮安事件、躲猫猫事件、„„这些事件无一幸免地把公安机关置身于舆情的浪尖,在社会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件事情都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得到广泛传播甚至夸大、恶吵乃至于带有偏见的混淆视听,最终加剧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下挫。群众投诉、舆论非议等情况逐步影响了公安干警们的工作心理,公安干警在执法中渐渐地没了底气、失了威严,暴力抗法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警察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衅。为什么警察如此的付出却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等固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但是更为直接的原因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具体表现在:

1、民警的执法理念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们经济条件、物质水平、精神生活得到明显改善,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意识显得尤其迫切。分析当前公安执法活动的现状不难发现,我们在执法理念、思想观念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少数民警执法理念不适应,对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还没有从内心深处真正搞清楚,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的现象,也使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部分民警由于长期埋头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汲取的新知识、新理念少,落后、陈旧的执法思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现象依然存在,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打击了犯罪,就是保护了人民,不注重在打击犯罪过程中保护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执法公信力无从建立。

2、执法主体建设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执勤任务。当前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各级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参与介入社会管理事务越来越频繁,有些诉求和要 求超过了法律的授权。公安机关的大量的警力和精力用在了处置非警务活动上,而本应该公民自行解决或者属于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事情,很多都由公安机关在承担和履行,使公安机关及基人民警察成为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服务的“保姆”和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代行者。广大基层民警长期承受着巨大的思想压力,长期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仅使民警的精神和身体因得不到及时的休整而疲惫不堪,民警的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难以提高以适应肩负的任务与责任,制约了执法的规范化程度,执法公信力在一次又一次的不规范执法中逐渐丧失。

3、执法工作的保障不能适应执法执勤的规范要求。我国现行的一些执法执勤规范的要求和标准,是参照先进国家和一些大型城市警察警力与装备的配置而制定的,与我们现有警力配置和物质条件基本保障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我国法律对警察权的保障制度构建存在不足,有的过于苛刻,或者尚未涉及或者过于模糊,对警察权的保护存在缺位现象,导致袭警事件时有发生,警察执法权威受损,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严重挫伤公安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民警的执法执勤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一些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受到经费保障的困扰,有的把赃款赃物作为保证正常运转的补充经费来源,在办理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案件时,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就较为普遍了,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众对执法公正产生怀疑,加之个别地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程度不同的存在,更使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失去了信心,从而影响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4、执法制度建设不能适应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年来,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和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特点,公安部、省厅及市局都先后制定了一些规范制度。但由于公安工作管辖的事项较多,承担的职责较广,目前所建立的各项执法制度远不能满足我们日常工作的需要。各部门、各警种普遍存在等、靠、要思想,期待上级部门或法制部门制定的多,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各自实际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的少。比如,公安机关不得参与非警务活动是多年来一直严格要求的纪律,但对于什么是警务活动、什么是非警务活动,什么情况下应该出警、什么情况下不应该出警,出警后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却多年来一直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再比如治安巡逻工作是我们治安防控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盘查工作如何控制、如何盘问、武器警械如何使用等虽然有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多年来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范,一些容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仍存在漏洞。法律的滞后性也决定了对一些不良行为可能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进而迁怒于公安机关执法不作为,严重扰乱了群众与公安机关的信任。如在一些地方,违法犯罪人员由于身患某些疾病无法关押,常常出现受害人和违法犯罪人员同时离开的情形,严重影响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5、执法制度的落实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除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以外,执法制度不落实也是当前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一个顽疾。一些执法环节、办案程序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已经规定的相当明确,但由于民警执法指导思想的偏差、法律知识更新不及时,导致一些好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妨碍、制约了执 法水平的提升。如在接处警环节,对于出警时间早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一些客观和主观的原因,还存在接处警不及时等问题,不仅贻误调查取证、抓捕嫌疑人的有利时机,还会引起报案人的不满,甚至引发信访问题;在(受)立案和调查取证上,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收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各种证据,但有的民警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做到快速、及时、全面调查取证,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在法律强制措施上,不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适用。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无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使受害人误认为公安机关故意放纵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6、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不能达到杜绝执法问题的目标。从几年的实践来看,目前我们工作中有监督部门、考评项目很多,有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的规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也有综合考评、队伍考评、等级化考评、责任状考评等其他多种考评手段。但从监督的效果看,各项监督考评措施还远没有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目标,监督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各个考评项目的定位始终不够明确,考评的范围不够全面,深层次的执法问题还没有完全触及,在实际操作中未能有效推进。尤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由于考评结果缺乏后续制约措施,没有与具体政治、经济利益挂钩,被考评单位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执法考评的重要性,往往是消极被动应付。所以虽然每次考评都发现一定程度的执法问题,但执法考评年年考,相关问题天天有,考评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逐渐丧失信心。

三、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反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政府失去信用,就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损害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削弱政府执政的基础。公安机关是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提高政府公信力,公安机关应当是责无旁贷。笔者认为,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应当首先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以下方面着力改善:

(一)宏观上,执法的公开公正有助于建立人们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

1、严格依法办事,以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在执法公正和执法公信力的关系上,不仅要认识执法公正是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执法的公信力的核心在于执法的公正,只有公正的执法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单纯依靠强力而获得服从的公信力,是威权,甚至是赤裸裸的强权,必然难以持久,并将动摇整个社会制度的根基。执法公信力要避免蜕变为执法威权、甚至执法强权,就必须以追求执法公正为依归。从根本上说,执法因公正而具有公信力。实现执法的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应确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是平等的。法律乃天下之公器,如果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成为了橡皮筋可以随意伸缩,法律就会被调整得面目全非,不能让社会信赖、人民诚服。

2、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以公开执法打消人们执法不信任的顾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时也是建立信任有效的途径。保障了 社会的知情权,就会及时消除社会的误解,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公安机关执法涉及范围较广,面对的群体较多,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让人民群众知道公安机关的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必然可以提高执法公信力。通过进行政务公开,把公安机关的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减少社会问题的出现。要通过一定的规则、程序和制度设计,保证公民参与渠道的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直观的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增强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如见证人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可以在公安机关执法中建立类似“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使得人民群众能够参与执法,亲身体验执法者的角色,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这种在民众参与并监督的情形下形成的执法结果,无疑会得到更多的信任。当事人也因为这样的执法活动是群众(可能包括自己熟知的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而无法对此产生异议,有利于建立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微观上,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应当加强规范化程度,消除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不信任的源头。

1、转变民警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当前,在相当一部分民警仍然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这种人虽然极少,但却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权力源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执法理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为重,坚持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首先,通过有效的教育与培训,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思想, 要求执法人员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其次,倡导“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把尊重人、关心人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一种和谐的、高度文明的执法理念,也是营造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的价值、充满人文关怀的大环境的需要。再次,完善民警绩效考核办法。对公安民警的考核从“指标数字型”转变到“群众满意型”上来,用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作为他们升降任免的主要标准,使人民警察真正变为人民的公仆。

2、完善执法制度,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

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制度的安排和国家法治化程度。如果政府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轨道上运营,人民就会在心中对政府产生一种稳定感、安全感和依赖感,从而会更加信任政府、支持政府;反之如果政府行为受不到法律的有效约束,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就会降低。因而,我们应用法律的形式将公安机关的权限范围、权力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固定下来。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以刚性规定及其后果设定来提高违法的机会成本,并在通过严格的操作程序进行责任预期和认定,有效遏制恶性违法行为。并规范执法过程,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3、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都在不同的范围内负有监督职责,各部门在执法监 督中缺乏协调,缺乏连续性、一致性,有必要把各业务部门统一协调起来,构建一个有权威的内部监督机构,专职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这样,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也将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有效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加强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构筑完善的监督机制,从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设置、要求、监督权限的划分、保障到监督工作运行机制、范围界定、约束等都进行细化,通过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内部执法监督行为。积极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要将执法监督从内部向社会拓展,推进监督工作的社会化、大众化。

第三篇:浅谈如何提高交警执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提高交警执法公信力

——由“西安交警殴打维权者被拘10日”事件引发的思考

事件回放:

202_年7月6日,从河南驻马店路过西安的货车司机惠师傅,经过长安区子午收费站时,因车牌污损被一名协警扣车开罚单。7日,常年为司机维权的王金伍便帮同乡惠师傅去交警队维权,没想到其间在交警队办公室被打。王金伍说,其被打后,甚至有人撒钱在他面前,长安交警还拍照,称他“抢劫”,要刑拘他。8日,得知“男子替司机维权被群殴,交警撒钱称其抢钱要照相”一事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党委立即展开调查,10日,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党委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参与殴打他人的公安长安交警大队民警卓建洲行政拘留10日,对3名协警予以辞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现代资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涉警事件被媒体、网络曝光,尤其是发现在不断健全的法制保障和执法环境下,交警的执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严重。笔者于202_年参加工作以来,曾先后从事过路面勤务巡逻、事故处理及目前的大队专职法制员、内勤工作,经历不同岗位的磨练和接触,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历程谈一谈自 己粗浅的认识。

一、对“执法公信力”的理解

执法公信力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交警部门全部执法工作和所有执法行为的信任程度。执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要素。“公信”,包括“公”和“信”两个方面内容,“公”就是社会公众、大众,是一个泛化的群体范围;“信”则是信任、信用、信心之义。从权力行使角度看,执法公信力是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的一种公共信用,是执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从社会公众角度看,执法公信力是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社会公众心中所建立的一种信服状态,是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工作及民警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信仰和遵从。据此,所谓执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执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它表明社会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也反映执法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力和影响力。

二、交警执法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民警宗旨意识淡薄,缺乏执法为民的理念,公信意识不强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交警执法管理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然而,部分民警人治思想和“依政执法”理念的影响,掉到了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关系,以管理者自居。对执法公信力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对执法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等缺乏正确认识,对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缺乏判断和准确把握。

(二)部分民警执法水平比较低,难获公众信任 执法工作人员是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载体,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评价,很大程度来源于对每个执法者的具体执法行为的认知、评价,但是现阶段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差距。一是执法形象不佳,少数民警的警容不整,精神不振,举止不文明,动作不规范;二是业务能力不强,部分民警因工作繁忙而疏于学习,对法规的理解不透彻,少数民警不会做群众工作,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工作中,执法方式简单机械,缺乏工作经验和执法技巧,在执法对象感情冲动时,不能有效控制自我情绪,不能有效控制场面化解矛盾,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三)媒体负面炒作,影响了民警的公信力

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舆论在对一小部分队伍中害群之马的曝光、谴责产生强烈反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在群众中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部分网民对民警的情绪化否定,损害了民警的形象和权威。由于一直以来,民警在影响力极大的 网络媒体中处于失语或应对不力,而相当部分又都猎奇,热衷于负面信息,将细微的问题无限扩大,将正常的执法随意歪曲,将正确的行为无端诽谤,通过网络等现代媒介迅速传播,在很大程度上误导、破坏甚至诋毁了公安交警的形象。

三、提高交警执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提升执法公信力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和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加强执法理念教育,巩固思想基础

思想决定行动,执法理念直接决定着执法效果。执法为民理念既是公安机关的基石和灵魂,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近年来,虽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升,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但还是有少数民警的思想观念还没有扭转过来,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的行为还屡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执法的公信力。为此,还要继续强调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正确理解执法为民的含义,想民之想、急民之急、解民之忧、排民之难,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加强规范执法化建设,夯实素质基础 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更多的要靠规范的执法行为来塑造和体现,所以我们要从小、细处着眼,将公正、文明、理性、平和贯穿于每一个具体执法过程,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一是规范执法语言。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有利于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配合,保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反之,使用粗暴的语言,必将人为导致执法阻碍,造成种种不良后果;二是规范执法程序。法律程序对法律的公正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执法机关的职权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上的直接依据,否则即构成违法。同时,即使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否则同样构成违法。法律必须通过程序才能实施以体现其生命力,现代的立法理念更加追求法律程序的严谨和公正。作为执法机关,我们应当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文明、公正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三是规范执法卷宗。执法案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定期检查卷宗内各种法律文书填写的是否规范,程序流程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提高卷宗质量;四是提高民警执法素质。通过强化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执法资格考试等活动,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执法规范,使得民警的执法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为公正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内外监督管控,保证措施落实

加强对民警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坚持队伍日常管理措施不放松,标准不降低,并将执法工作放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摆在群众面前,将执法的结果臵于群众的讨论范围,是保证执法公信力各项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一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开是公正的前提,敢于公开、毫不遮掩的执法行为是取信于民的一种积极做法。通过开展向群众报告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加大警务公开力度,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各类案件办理的流程作为警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切实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现今社会正处在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新闻媒体及各类舆情舆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摒弃“闭门造车”的做法,敞开大门,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主动接受执法审核单位的监督。主动和依靠上级政法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工作要求和规章制度,在上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展执法工作,对整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法机关在审核具体案件中指出的问题积极改正,并深入学习;四是主动接受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上级法制部门和本单位法制员的作用,强化案件审核,抓好事前监督,在审核阅卷中实行逐案登记,逐案审核; 遇到疑难案件逐项分析,集体定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程序关。

(四)加强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提高制度保障 落实执法责任,是减少随意、无序执法,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一个重要执法保障。要按照职责分工,合理划分民警执法权限,逐步建立起逐级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尤其是要针对不同的执法部门和岗位,按照不同的职责权限,明确执法工作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执法责任,对工作中出现的执法过错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过失。

(五)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调整媒体舆论导向 客观上说,现代传媒具有双刃剑的特征,所以警方在借助和利用媒体力量的同时,要做到有效引导、主动出击;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把握好宣传主流,重视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全面性;在交警警务活动和宣传中,树立品牌意识,努力建设和经营好交警警务宣传品牌,树立交警在人们群众的良好形象,让媒体、社会、公众全面地了解、关心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篇: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范文]

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

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提出了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这八个字,言简意赅,寓意深刻,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长期以来检察职业实践的系统总结,体现了检察官的职业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

规范的本质要求,符合中央关于提高执法公信力、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检察队伍的精神实质。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不懈地抓好以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指导检察官在本职岗位上确立崇高的工作目标,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就加强政法、检察干警职业道德建设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今年2月,我们启动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实践活动,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官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为目标,通过主题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维护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实践活动,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总的目标要求是

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从检察职业道德方面来讲,就是要使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为:一是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守职业信仰,强化职业责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增强。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持检察工作主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牢记职业使命,提升职业素养,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三是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珍惜职业荣誉,遵守职业纪律,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以严格依法办案、模范遵守法律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尊重和认同,不断提高

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通过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执法信誉度、社会认可度和人民满意度,全面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

检察人员要准确把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精神实质,在自觉参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使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使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要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品格。要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的政治本色;坚持检察机关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统一,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要始终保持“公正”的价值追求。要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个保障,四个维护”的根本目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讲原则、守纪律,秉公办

案,公正执法,让违法者依法受到惩处,让守法者依法得到保护,真正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要始终保持“清廉”的职业操守。要严格遵守法纪,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检察官的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坚守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一身正气,严格自律,自尊自重;要筑牢拒腐防变、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从细节做起,把好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规范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约束检察官业余活动,切实维护检察队伍的荣誉和尊严;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12全文查看

第五篇: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提出了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这八个字,言简意赅,寓意深刻,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长期以来检察职业实践的系统总结,体现了检察官的职业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

规范的本质要求,符合中央关于提高执法公信力、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检察队伍的精神实质。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不懈地抓好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指导检察官在本职岗位上确立崇高的工作目标,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就加强政法、检察干警职业道德建设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今年2月,我们启动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实践活动,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官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为目标,通过主题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维护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实践活动,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总的目标要求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从检察职业道德方面来讲,就是要使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为:一是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守职业信仰,强化职业责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增强。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持检察工作主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牢记职业使命,提升职业素养,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三是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珍惜职业荣誉,遵守职业纪律,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以严格依法办案、模范遵守法律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尊重和认同,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通过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执法信誉度、社会认可度和人民满意度,全面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

检察人员要准确把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精神实质,在自觉参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使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使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要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品格。要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的政治本色;坚持检察机关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统一,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要始终保持“公正”的价值追求。要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个保障,四个维护”的根本目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讲原则、守纪律,秉公办案,公正执法,让违法者依法受到惩处,让守法者依法得到保护,真正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要始终保持“清廉”的职业操守。要严格遵守法纪,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检察官的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坚守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一身正气,严格自律,自尊自重;要筑牢拒腐防变、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从细节做起,把好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规范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约束检察官业余活动,切实维护检察队伍的荣誉和尊严;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

“改革创新”——提高检察官执法公信力的党建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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