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和x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全市统一、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工作品牌,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工人先锋号”主要分为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山东省“工人先锋号”、x市“工人先锋号”、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分两个级别:x市“工人先锋”、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授予的一线基层集体是指企业中的车间、班组、工段、队、站等;事业单位的科(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班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每年10月底前由各市直工会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市总工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条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原则上在每年“五一”前集中命名一次,每次集中评选命名260名左右,不重复评选。“工人先锋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工人先锋”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七条各级“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评选坚持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申报省级“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原则上须在已经获得市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须在已经获得省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推荐申报上一级“五一劳动奖状”(班组)的候选集体,须从x市“工人先锋号”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由区市局(产业)工会申报即时命名。列入市总工会重点考核的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项目,以及经市总工会备案的重点专项工作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根据规模和效果适当增加“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申报名额,另有专项命名决定的按照文件中明确的名额申报。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基本条件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青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青岛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重要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青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坚持安全生产,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山东省和x市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凡未建立工会组织;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有严重职业危害或全体性事件的班组一律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四章
创建和管理
第十一条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实践活动,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将创建活动列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
第十二条紧紧围绕“四个一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育企业文化,从不同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把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引向深入。
第十三条“工人先锋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工人先锋号”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工人先锋号”牌匾,并张贴公布相关创建内容、标准、措施和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工人先锋号”的日常监督检查。市总工会不定期对“工人先锋号”进行抽查验收。对复核、抽查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工人先锋号”集体和个人,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凡“工人先锋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工人先锋号”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整改后检查考核仍不符合标准的;集体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的;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或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渎职、玩忽职守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发生其它严重影响“工人先锋号”形象问题的。
第十六条各级“工人先锋号”集体要认真维护好“工人先锋号”牌匾。对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向“工人先锋号”命名单位报告,申请重新发放。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获得“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和“工人先锋”个人的,各级工会组织要下发文件予以通报,并授予牌匾和荣誉证书。所在单位要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工人先锋号”集体负责人和骨干、“工人先锋”应作为先进后备人才,在各级劳动模范、省富民兴鲁和五一奖章评选时,可优先推荐;在技术等级晋级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要在疗休养、考察交流和培训等方面给予关心,并制定相应的办法。市总工会每年将组织“工人先锋号”班组长或骨干和“工人先锋”进行培训和参观交流。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