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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参考材料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4-73788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8 14:25: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参考材料

一、为什么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安全

网”?

首先,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的大规模经济,人们的生活保障也随之要由社会通过行使社会职责的政府来解决。二.市场经济是竟争经济,在竟争中,优胜劣汰,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极分化,强者愈强,产生社会不公,导致社会矛盾,甚至发生社会骚动。三.市场经济发展呈现周期性,在经济膨胀时期,生产规模扩大,会吸纳大批劳动力。四..市场经济是以在生产中应用科学技术并且不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为特点的。此外,在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由于灾害造成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以及无依无靠的人们。因此,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社会保障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社会保障就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稳定机制,作为社会的“减震器”和“安全网”应运而生的。

纵观历史的发展,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正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大量工人失业,阶级矛盾尖锐以致于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制定社会保障法律,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用社会保障的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每一次发展都无不与市场经济有密切的关系,都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必要的稳定机制。市场经济运行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过程,而这种配置又主要是靠市场竞争、市场供给和价格参数实现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经济主体有均等的机会,而竞争的结果又一般是非均等的。这种竞争机会的均等性和竞争结果的非均等性的矛盾,则是激励劳动力竞争热情和积极性的动力和压力。对于那些无力参与竞争和竞争中的被淘汰者,则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基本生活、生命上的必要保障,以维系社会劳动力生产的需要,并随时为经济系统的运行补充必要的劳动力,否则社会就不能安定,市场经济不能正常发展。

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宏观调控是减少和避免市场机制缺陷的必要措施,社会保障正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内容。

从宏观角度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保障机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调整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矛盾的必要的协调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与支付又是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使国家能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矛盾,确保市场稳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向是国家用以调节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的这种再分配功能虽然不能直接改变国民财富的总量,但能直接改变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比例和流量。通过社会保障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还能通过互济来调节收入的流量,调节收入差别,能使多数劳动者和贫困者保持一定的消费水平,直接或直接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增加社会总需求和扩大社会需求的市场调节空间,从而刺激供给和经济增长,达到调节供给比例和经济结构等目的。

二,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政策应如何合理运用政府

和社会组织的功能?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既要努力确保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能够得到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也要注意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保证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总的来看,今后要按照责任明确、管理科学;机制合理、制度协调;城乡统筹、地区平衡;水平适当、重点突出的原则,继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具体可有两种方案: 1)是制度重建方案,即建立以“低进低出”为特点的、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鼓励发展积累制补充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同时,保留和完善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离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

2)若考虑到上述方案对现行制度调整过大,也可采取通过发展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做实个人账户方案(简称“多层次联动”方案)。

在改革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实现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统一。要从概念上将目前的公务员退休金明确区分为政府以社会行政管理者身份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和政府以雇主身份提供的公务员职业年金。公务员通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时政府通过建立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作为补充,保证其总体退休金水平不降低。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考虑将目前针对困难企业的“适当降低缴费率,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的政策扩展到今后新参保的全部单位和职工。已参保单位和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保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同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目前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在4%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进入成本的比例,以鼓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3、加快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推进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改革的同时,要本着低标准、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为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无力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参保后仍有困难的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需求。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家庭财产收入审核办法,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范围,低保标准的调整应主要与消费价格水平的长期变动趋势挂钩,并适当考虑经济和工资增长因素。

三,请结合实际论述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和协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建制理念,促进效率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天然属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观是: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以促进社会公平为根本目标和评价标准,给同类的人以同样的权利和待遇,将不同类的人的待遇差别控制在社会公认的合理范围之内并尽可能缩小这种差距。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观是:以提高制度结构的合理性和制度运行的规范性为前提,以提高社会保障需求的满足程度和社会保障资源的利用程度为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激励作用。

传统社会保障制度(1949—1985)是一种低公平与低效率并存的制度安排,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改革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1986—2003)是一种从效率优先向注重公平转变的制度安排。由于过多地考虑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能否平衡这个“效率”问题,过多地强调个人责任而忽略社会公平,反而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运行出现了低效率化的倾向。现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确立了公平性的制度框架,其公平性在不断提高,但离制度所应达到的公平度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其自身的效率仍然比较低,对经济社会发展效率的提高也没能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公平度的提高,效率正呈现逐渐提高的趋势。

我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是高度统一的,在实践中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因此,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是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要求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价值体现。

就作用于社会个体的角度而言,市场经济给社会个体提供了趋利的空间,而资源又是稀缺的,所以才要依靠竞争在竞争的优胜劣汰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高效率,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共品,个人生存发展权利维护的实现程度并不受他人介入的影响,个体与个体之间是非竞争关系。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每一个人维护自己生存发展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就对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市场是讲竞争讲效率的,但它必然拉大贫富差距,造成一部分社会群体在资源配置上的弱势和不利地位及基本生活的无助和窘迫。所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实现“兼顾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优先”,而社会保障制度要讲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效率问题。而不是指望社会保障本身产生多少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对于社会保障本身,就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四,试述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义

经济上,我国已经实现了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左右,可以说国家已有了一定的财力,有可能逐步为农民举办一些医疗保障事业。在政治上,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正式地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了在2010年全国基本建立起新型合作医疗的时限,表达了决策层推动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心。这也使新型合作医疗有了可依之“法”,有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举办者不必再诚惶诚恐地担心“加重农民负担”的责难。同时,农村居民对疾病的风险有了更深切的认识。从1995-2000年卫生部门综合医院每一诊疗人次的费用从39.9元上升到85.8元(按当年价计),净增1.15倍,每一出院者费用从1668元增至3084元,净增85%;而同期农民的净收入从1578元增至2210元,净增长只有40%。一个农民一年的净收人在1995年差不多可以支付一次住院费用,但到2000年则只够支付住院费的72%,医疗费用的上涨使农民的相对疾病经济负担更加沉重。看病贵使农民更加渴望获得医疗保障,从而提高了对合作医疗的支付意愿。

从必要性来说,经济要发展,健康要保障。人是构成生产力的基本元素,健康的人才能发展生产力。以人为本,就是要维护人的生命为本。摆脱贫病交加,无忧,社会才会和谐。保健康,才能奔小康。这些流传于群众中的谚语,无一不含阐述必要性的哲理。因此,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人心所向,是很有必要的。一个思路是“拾遗补缺,填平补齐”。卫生部长高强于2006年10月视察江苏后,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共同建成复合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比较现实的。不足的是目前除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已列入“十一五”规则外,其他人群,如城镇非就业的居民(包括学生、儿童,不包括享受医疗保障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应作为重点人群,分别建立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加以整合,将非城镇职工统一纳入合作医疗保险。这方面镇江、嘉兴、苏州市和江阴、义乌、昆山等县级市已提供了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迈进的经验。据镇江市政府组织的“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入户调查60.2万人,已有54.59万人享有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占90.7%。对此,作者曾在《关于构建小康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和《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应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两文中作过阐述。这是否符合“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上述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体居民健康保障制度的90个国家,都不是单一的模式,而是多种健康保障制度的组合。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另一个思路是“蓄水升位,平稳过渡”。研究和制定一个“适度”的免费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包括项目和水平),作为一个“低水平、广覆盖”、公平的、人人享有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制度。高于这个“适度”水平的,可采取“扣除法”,扣除后的费用按各种不同保险或保障办法给付。然后,“托低限高”,“蓄水升位”,逐步提高,平稳过渡。犹如长江下游的船体往上游行驶,先进葛州坝船闸,闭闸后蓄水升位,与三峡坝下游水位齐平后,再开闸上驶进三峡坝船闸,闭闸后再蓄水升位,与三峡坝上游水位齐平后,再开闸上驶。

五,社会救助有哪些特点和功能,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社会救助的对象就如某些极度贫困者,因经济破产、家庭关系破裂而精神崩溃者,有自杀倾向的人,吸毒成瘾者等都可能陷入危险境地而不能自拔,需要他人救援。社会工作的目标之一就是帮助他们的脱离危难。

社会救济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依法对特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按规定向他们提供的社会援助。中国的社会救济分为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主要有三种人:城镇中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严重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和部分农村五保对象;符合救济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需要特别给予救济的人员。扶贫是指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旨在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社会援助。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中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城镇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中的失业和下岗人员以及城镇中的困难家庭给予了特殊的救助,规定了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另一方面,以2003年“孙志刚”案件为契机,国务院废止了多年来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审查办法》,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于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从抓、堵的管理模式转变了社会救助方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每个社会成员都会遇到诸多困难,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生就是不断克服困难、继续往前走的过程。人生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任务,也就会遇到不同的困难、有些困难是一般性的,是人们在人生过程中都会遇到的,这些困难常常由当事人及其家庭、亲友自己解决。但是,也有一些困难比较严重,当事人应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所以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解决。它们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困难,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困难和压力。在社会,很多人会求助于各种非营利组织,其中包括社会工作机构。由于社会工作机构的专业性及其对受助者的尊重、保密等承诺,所以它在解决有关个人困境,特别是其不希望他人知晓的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社会工作在帮助青少年走出迷恋电子网络困境、协助解决家庭问题、帮助单亲家庭走出困境、促进就业困难的人就业、帮助老年人适应退休及老年生活等方面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社会工作的目标就是帮助有困难、有需要的人缓解压力、克服困难。

第二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精选)

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

1、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素质等功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参与又是密不可分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可以克服收入分配缺陷,降低运行成本以及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与此同时,政府在社会保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政府在具体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时要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2、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也慢慢进入老年化社会,农村社会养老是中国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寻找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关键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龄化社会社会保障政府责任

一、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被译为“社会安全”。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各发达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膨胀,人们对“福利国家”有了较清醒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调查之后,提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只是防止和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有其共识的一面,但在具体阐述其定义时,却仍然有着差异。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陈良谨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而郑功成教授则认为,“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因此,社会保障可以被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或者GDP)分配活动和再分配的活动,是政府依法对劳动者报酬和社会剩余产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一笔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成员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或资金的帮助,保障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二、农村居民养老现状

1、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中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因此要解决中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关键, 如同没有九亿农民的小康就没有中国的小康一样, 没有九亿农民的养老保障, 也就没有真正实现中国居民的养老保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

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3、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与城市不同的是, 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主要以家庭自我养老为主。长期以来, 我国农村封闭的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现实以及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决定了家庭养老是目前我国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 “ 积谷防饥, 养儿防老” 已成为我国农村居民的传统思维与行为模式,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成为一种社会道德责任, 而且旱已写人我国的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刑法等法律。据调查, 截至近几年, 我国农村以上的老年人依靠家庭赡养, 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及少量生活照料。集体养老主要是对于农村中的特殊人群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 老人及优抚对象由村集体供应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方式, 资金主要来源是村集体计提的公益金和乡镇统筹资金, 供养的主要形式有集体人住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两种。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

4、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

(2)、关于筹集资金,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例如,不交纳保险金就不许领结婚证等等。

(3)、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4)、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

三、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必然选择

我国正快速地步入老龄化时代。人口的老龄化使家庭养老不堪重负。由于市场经济对人们思想的冲击, 人们的道德水平开始滑坡,许多子女舍老家顾小家。据调查, 目前农村子女基本能尽赡养义务的不足, 半数以上的老人在年老体衰时, 经济上无保障, 生活上缺少照料。随着农村的非农化和城镇化,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 有些甚至常年居外, 就业的巨大压力以及自身社会保障问题的困扰使他们对老人无暇照顾。近几年来, 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 农业不仅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 而且还要承担严酷的市场风险, 农民收入增长趋缓, 土地的保障功能日渐衰退。以上诸因素无疑使农村家庭养老举步维艰, 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已是不现实的选择。集体养老功能弱化殆尽我国目前的大部分农村集体组织同样也没有实力担负起这一重任。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以来, 农民的劳动收人归个人所有, 除

了上缴农业税和各种提留统筹外, 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的大量资金难以筹措, 集体保障的基础几乎不复存在。尤其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 大部分村集体早已负债累累, 目前保证农村“ 五保”(1)老人的最基本生活需要都比较困难, 更不要谈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社会养老保险是当前广大农村居民养老方式的理性选择力,解决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不仅是解决目前占全国老人数最多的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 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现代化事业。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具体体现在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直以来是我国农村的“ 头疼” 问题。一方面, “ 传宗接代” 的传统思想影响广大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 他们普遍不怕穷, 不怕多, 就怕断了祖宗的香火另一方面, 他们又难以跳出“ 养儿防老” 的惯性思维, 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更强化了这种意识。要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除了对农民进行思想教育外, 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才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最有效的动员方式。按照前述的国际惯例规定, 我国步人老龄化时代, 而这些老人中有属农村人,因此能否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是我国能否成功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关键,是完善和统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就目前而言, 广大农村群众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 生有所靠, 病有所医, 老有所养” ,因而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是重点。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 对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于基层干部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不到位, 致使农村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缴纳保费, 许多农民误认为是政府巧立名目集资摊派, 对于个人能否从中受益持怀疑态度, 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回报期一般都很长, 他们更是怕政策变、领导换、贬值难兑现、上当又受骗。许多农民认为与其将钱投人“ 无底洞” , 还不如留给儿孙以期将来得到善待、虽然部分适龄农民也投保,但许多是出于一部分村干部的压力和从众心理。

2、参保率低, 投保档次低, 保障水平差。截至目前全国有个省多万农民参加了农保, 基金积累多亿元, 但参保率不足。即使这不足的参保人中, 大多数是投了《基本方案》中规定的个人投保档次中的最低一档,即使不考虑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 农民领到的这些养老金对于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更何况随着经济的发展, 一般物价会上涨, 通货膨胀亦不可避免。

3、保险基金来源结构不尽合理, 未能充分体现社会的责任和城乡公平,依据《基本方案》的基本原则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必须坚持“ 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的原则。与城镇养老保险不同,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积累制, 是个人的一种长期养老储蓄, 是一种个人自我平衡的基金模式。刘贵平认为这种基金筹集方式有明显的优点透明度较高, 适合农民经济和心理特点政府的负担较轻能促进农民储蓄意识, 引导农民合理消费。当然, 其缺点也不容忽视。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村集体实力薄弱, 况且《基本方案》对集体是否给予补助也没有强制性的措施, 使集体补助难以兑现。而由于现实国情和财力的有限, 国家也仅仅是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此外统筹互济范围小, 作用不明显, 难以体现养老保险的社会共济性。

4、地区发展不平衡, 导致了“ 逆向选择” 现象。我国农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影响。目前我们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体现个人的责

任, 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较高, 而经济条件差的地区, 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对于前者即使不依靠社会养老保险, 也完全有能力实现自我养老, 真正存在养老危机的人群是后者。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采取的是强制性的个人储蓄保险方式, 要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险金, 必须经过很长的积累时间, 这种养老保险方式对于现在、50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是可行的, 对于50岁以上的老年人要获得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险金,其投保额要远远高于中青年的投保额、而这部分老人目前的收入水平又难以达到, 所以许多老年人选择放弃, 转而给子女、孙子女投保, 出现了“ 逆向选择” 现象。

五、增强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广大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和投保积极性,采取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 如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文艺下乡等方式, 使农民逐步认识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注意在广大民身边树立典型, 充分利用其示范带动作用,,村干部要充分利用村民身边的人和教育素材, 切实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 想群众之所想, 把动员工作真正做到农民的心里。

2、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管理继续积极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使筹资结构合理化。一要积极动员未参保的农民踊跃参保,二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 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 提高保费中由集体缴纳的比例,三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的投人力度。就筹资模式而言, 目前不宜采用完全积累制, 因为这种模式较高的保费缴水平, 会抑制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应按比例共同负担。此外,保费应按年缴纳, 遇灾害欠收年份可以缓缴。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可以提倡社会化发放,即充分利用农民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信任, 委托它们进行养老金发放。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了解服务区内的受益老人的身体状况,必要时可实行上门发放。

3、积极拓宽基金的投资方向, 合理化投资结构, 增强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基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保值而不断增值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能否可持续发展摧本保证。可以充分利用农业银行在广大农民中信任度较高的优势, 专门委托农业银行作为部分基金营运的代理人, 积极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在基金营运过程中还要注意合理安排投资结构, 例如可以根据基金流动性需要, 将一定比例的基金存入银行以备近期内一年支付养老保险金, 将部分基金投资购买政府发行的财政担保的债券, 投资于国家基础建设事业,这部分投资回收期长, 但投资回报率高, 同时又能为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提供资金。此外还可以在不影响基金安全的前提下, 将少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房地产等, 这部分投资风险较大但收益率高, 增值作用明显。

4、完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继续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继承和发扬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 使广大农民认识到新时代下赡养老人仍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养老保险主要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问题, 对于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的安慰都是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力所不及的,因此家庭养老方式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老人, 还应鼓励其参加商业保险, 以增强其自保意识, 减轻对子女的养老压力其次,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为村民建立村内统筹的集体养老保险, 以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以几种养老方式与社会养老保险一并构成我国农村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必将有效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5、加强立法工作, 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基本方案》在规范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法律法规相比较, 其强制性远远不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按照建立“ 五统一” 管理体制的要求,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养老保险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和稳定发展的轨道。

6、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视市场作用,培育社会组织

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的失效行为可能会使社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状况,引起新的社会问题。政府的失效行为存在让我们必须慎重划分政府和市场的参与范围,过分推崇市场和过度依赖政府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应该合理分工,相互改善。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使政府能够科学、合理地主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建构,有效地参与调控和规范市场运行,在增进社会福利利的同时,避免政府行为对市场本身正常运行机制的损害,重视市场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在中国目前农村老龄人口占全国总老龄人口大部分的情况下,农村养老保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部分,随着国家的大力重视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相信农村养老保险会越来越完善

注释:(1)五保:我国农村对无劳动能力、生活无保障的成员实行的社会保险,即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五个方面,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参考文献:

[1]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刘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

[3]杨方方.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4]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

[5]唐晓东.农民金融与保险识300问

第三篇:文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

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

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利用各种手段对原本就很微薄的农民工工资无故进行克扣。如遇到企业或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或者利润严重下滑,用人单位往往会把责任推卸到劳动者的身上,无故或拒付农民工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生产成本都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端漠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此具体与明确,为什么还会有如此高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知之甚少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了解。有些农民工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却不知道该到底找谁签。还有些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存在误解,对劳动合同能否保护他们的权益还存在怀疑,甚至认为劳动合同会束缚住他们。有时农民工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对在被雇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并不太关注。

(二)不少企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不懂法且急于找到一份工作的空子,只和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和农民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旦出现有关损害赔偿的事由,用人单位便以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脱负责。这种行为给许多农民工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一)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

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二)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农民工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五篇:最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论最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意义与作用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迈进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2013年3月19日,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相关的规定更加完善了劳动与保障法体系,对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然,也存在着不足,仍待改进。

一、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而关于最新颁布的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通知,总结有如下意义:

1、提升企业竞争力

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就是对人才的竞争。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险计划,被称作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在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的今天,企业年金计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采用。在国外,年金、股票和期权一起被称为企业留住人才的三副“金手铐”。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具有递延性质的激励模式,它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的长期契约,有利于增加企业和职工的长期人力资本投资,减少或克服企业和职工的“短期化”行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直接影响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企业薪酬激励制度、人力资本投资和财务决策。因此,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能较好地把员工个人利益与其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或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2、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发展企业年金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减弱过去承担的社会功能。曾经实行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和高福利体现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优势,国企成为“大社会、小政府”,单位办社会的模式,加上福利的刚性特征,高福利一直延续至今,导致国企职工对企业的强烈依附感,国有企业经济转轨必然出现福利危机,从而大规模减少福利开支,这使职工心里不平衡,产生危机感。而企业年金会弥补这个缺陷,它是在企业和职工工资中提取保险费,这样既加入个人缴费义务,也会以激励方式在职工劳动期间努力工作积累自己的年金个人账户,提高退休后的福利水平,所以,企业年金可以有效填补高福利优越性的作用,在减少社会福利功能压力的同时扩大生产能力,减少职工对企业的过度依赖,强化个人责任。

3、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外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经验表明,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将促进资本市场的创新、稳定和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提高市场有效性,给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和信托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的基金制模式,其保值增值已成为

根本目的,在保值的前提下自然要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运作是其必然的选择。第一,企业年金作为拥有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的契约型金融机构,它能有效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第二,作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具有注重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长期回报等特点,有别于一般中小散户,因此是理性的、稳健的投资者,能减少市场上的过度投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第三,企业年金入市能有效地配置资本资源,促进有效资本形成,拉动经济增长。

4、有利于社会分配合理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基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实行的覆盖全体城镇就业人口的法定养老保险,它只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企业年金必须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后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因而它首先体现公平性;但它往往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因而又表现为以效率优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出现了高收入群体,他们通常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对企业的发展做出过较大的贡献。这些人希望退休后能保持较高的收入,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能满足他们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主观要求,又能促使他们在就业阶段为企业尽心尽力、多作贡献。因此,企业年金的建立既是企业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5、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发展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并不矛盾。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与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同时进行,不能因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还不完善而忽视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制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分清保险的责任、减轻政府负担、适应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等,可以让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方向,不失时机的、因地制宜的把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这将有助于我国在经济起飞时期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同时,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等,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另外,新法还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同时新法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扩大了规范内容。

其修改有如下方面:

1、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新法总则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四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五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

国家建设作贡献。七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2、首次创设规定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此外,草案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3、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法在护理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新法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

4、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据介绍,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5、政府应当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

新法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这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文件中确认下来;总结实践经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医疗卫生服务。

6、完善计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

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据了解,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计划将这项措施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为此,新法增加上述规定。

7、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新法进一步充实了现行法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提供优待等。

8、新法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增设了宜居环境一章。

本章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以便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明确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

9、老年人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

新法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

新法的参与社会发展一章还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意见。

10、充实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国情出发,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适当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对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修改,而本次修改突现了以下几点意义:

1、“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围;各方面积极做好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发展;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品质;青壮年也要积极为未来养老做好物质和精神准备。积极老龄化是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灵魂,从第一章总则到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比如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2、合理定位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家庭趋向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养老不再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而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要承担更重的养老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但基于人的天性、民族传统和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家庭依然是养老的基础。鉴于此,这次修法对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作了新的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充实和细化了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人特别是给老年人以精神慰藉的责任,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从规划制定、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政策扶持、宣传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

3、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在以每年800多万的速度递增,高龄、失能、“空巢”老人也在快速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城乡“空巢”家庭已接近50%,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法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与扶养几章。特别是在社会服务一章,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并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扶持政策、运营监管、变更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初步构建了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法律制度。

4、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适应规模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对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以及家居住宅等的通用性和特殊性需要,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创造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宜居环境一章,从城乡规划、涉老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制度安排,这对于增强全社会老年宜居环境意识,加强宜居环境建设,赢得应对深度老龄化的战略先机具有重要意义。

5、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在精神上、身体上以及智力上都发生着不可逆转的退行性变化,许多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出现不同程度的欠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实现权利。为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修订后的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条规定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成年监护从只限于罹患精神病一种情形,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二是在监护人的选任上首次确立“意定监护”优先,体现了对老年人意愿的尊重,也与国际上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强调“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理念相符合。

6、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修订后的法律通篇都体现了这一宗旨,创设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如建立老年人节日制度。修订后的法律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从此,全国亿万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法定节日了。再如建立老年人优待制度。修订后的法律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设专章规定了政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等等,并确立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的原则。优待老年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订后的法律所作出的新规定,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三、总结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是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对此,我国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今,《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过与实施,更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我们共同期待中国的能日趋完善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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