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2013.
附件: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提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规范执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是指县、县级市、旗,直辖市和地级市的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第三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实行等级评定,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在一级技术室中,择优遴选全国示范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四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技术管理和工作业绩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按照加强型和普通型两种模式参加等级评定。技术室所在辖区年均刑事案件发案数超过3000起的为加强型,其他的为普通型。
第二章 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六条
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队伍建设
(一)按照年人均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不超过100起配备技术人员。加强型人员总数最低不少于12人,普通型最低不少于9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区技术室人员总数不低于刑侦部门在编人员总数的20%。
(二)技术人员具有承担辖区全部刑事案件及其他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检查能力。
(三)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法医、痕迹、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检验鉴定工作能力。
(四)主要领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技术人员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0%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技术人员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
(七)技术人员每人每两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天,且至少参加一次地市级以上组织的集中专业培训。
(八)技术人员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九)技术室取得鉴定机构资格。
二、基础设施
(一)用房基本符合《公安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面积适应工作需要。各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不少于8区间,普通型不少于6区间。每个实验室区间面积不少于15㎡。
(二)专业实验室用房结构、功能、装修符合专业技术、安全防护、消防等基本要求。
(三)有满足工作要求的物证保管室和技术档案保管室。
(四)有自建或共建的基本符合行业标准的尸体解剖室。
三、技术装备
(一)能够满足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工作要求,达到《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中“刑侦技术设备”配备标准,基本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必配装备。
(二)用于现场勘查的车辆不少于4人一辆。
(三)计算机不低于每人1台。
(四)安装使用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指纹、足迹传输和查询终端等刑事技术信息系统。
(五)配备实验室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
四、技术管理
(一)技术室职责明确,称谓统一,标识规范,外观和内务整洁,有专业技术特色文化氛围。
(二)有专职或兼职技术管理和信息研判人员。
(三)所属公安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听取和研究刑事技术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制定了发展规划、岗位责任、业务考核、技术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技术人员、器材装备、基础设施、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物证管理、科学研究等原始台账规范完整,记录内容详细准确。痕迹物证和文档资料管理规范。
(六)消耗性器材和用品能满足工作需要,经费按需保障。
五、工作业绩
(一)能够采集案件现场的手印、足迹、生物检材、电子物证、视频信息等现场痕迹物证。
(二)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率、书面分析率、勘验检查记录制作率、痕迹物证建档率、痕迹物证检验率均达到100%,痕迹物证提取率达到60%以上。
(三)所有勘验的案件现场信息及时、规范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检验鉴定文书制作规范,检验鉴定准确率达到100%。
(五)鉴定意见起关键认定作用率达到15%以上。
(六)每年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各个专业均达到基本满意以上。
(七)技术人员近两年获得立功、嘉奖或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荣誉不少于2人次。
第七条
达不到三级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要求的为未达标技术室。
第三章 二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八条
二级刑事科学技术室除满足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规定条件,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队伍建设
(一)加强型人员总数不少于14人,普通型不少于10人。
(二)技术人员30%以上取得鉴定人资格。
(三)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技术人员8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0%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术队伍结构合理。
二、基础设施
(一)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不少于10区间,普通型不少于8区间。总面积不小于200㎡。
(二)配有自建或共建的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尸体解剖室。
三、技术装备
(一)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必配装备和30%选配装备。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按时维护、及时更新,运行状态良好。
四、技术管理
(一)加强型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和信息研判人员至少各1名。
(二)技术工作采用标准方法,并加以有效验证。
(三)影响技术工作的环境设施得到有效监控。
五、工作业绩
(一)勘验所有具有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
(二)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达到70%以上,其中足迹、手印、人体生物检材分别达到40%、18%、5%以上。
(三)鉴定意见起关键认定作用率达到18%以上。
(四)年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者交流会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五)技术人员近两年立功、嘉奖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荣誉不少于3人次。
第四章 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九条
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除满足二级刑事科学技术室规定条件,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队伍建设
(一)加强型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普通型不少于14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区技术室人员总数不低于同级刑侦部门在编人员总数的25%。
(二)主要领导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基础设施
(一)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不少于15区间,普通型不少于10区间,总面积不少于300㎡。
(二)专业实验室、信息研判室、物证保管室、办公室等用房集中设置。
(三)设有能够满足生物检材保存的物证保管室,总面积不 少于40㎡。
(四)设有独立或共建的备勤室、案件研究室、阅览室和浴室。
三、技术装备
(一)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100%必配装备和50%选配装备。
(二)至少装备一台多功能现场勘查车。
四、技术管理
(一)各类工作台帐、业务报表、法律文书、物证管理、技术装备、基础业务信息等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建立经常性业务学习交流制度,并建立文档材料记录。
五、工作业绩
(一)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的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达到80%以上,其中足迹、手印、人体生物检材提取率分别达到45%、20%、8%以上。
(二)鉴定意见起关键认定作用率达到22%以上。
(三)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利用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和指纹、足迹、DNA等专业系统破案效益明显。
(四)近两年获得集体记功、嘉奖或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 集体荣誉不少于1次,或技术室人员近两年立功、嘉奖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荣誉不少于4人次。
(五)年均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并正式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在公安部五局主页发布信息1条以上。
(六)开展的所有技术专业,每年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各个专业均达到满意。
第十条 在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中,优选建设成果和实战业绩突出的技术室为全国示范刑事科学技术室,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技术室不具有相应等级条件,由公安部撤销原评定等级。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授予等级的刑事科学技术室,由公安部通报授牌。
第十四条
技术室建设成果突出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由各 地公安机关报请立功嘉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六条
辖区实有人口不足10万或年均刑事案件发案数低于200起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可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专业主要为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和影像技术。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人员为从事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技术管理、信息研判等专业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专业实验室主要为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和影像技术等专业的实验室。
第二十条
其他行业和正在开展警务机制改革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8日颁布的《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规范化管理和全面建设,提高管理和控制辖区社会治安的能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统一实行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制度。城区、建制镇的户籍派出所和建制乡派出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公安边防、治安、水上派出所的等级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八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依据本办法确定的项目分值,制定具体项目考评递减分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划分为五个等级,达到95分以上和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为一级公安派出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可申报为二级公安派出所;达到70分以上不足85分的,可申报为三级公安派出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可评定为四级(合格)公安派出所;不足60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五级(不合格)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人口管理(20分)
(一)辖区实有人口底数清楚,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全部纳入管理,协助出入境管理部门落实对境外居留人员的管理。掌握95%以上的常住人口中重点年龄段人口(16岁至45岁的男性及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女性)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二)结合对辖区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全部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对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登记、发函、复函、建档等管理制度,知道其有无违法犯罪经历。
(三)熟悉辖区所有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管理、帮教措施落实。对可能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点人口,无漏管、失控现象。
(四)对辖区租赁房屋户底数清楚,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比例达100%。
(五)辖区当年被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员中,由民警提供线索、提供基本情况抓获的占总数的60%以上;未漏掉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六)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线索破获的案件,占辖区破案总数的60%以上。
(七)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工作对象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六条 治安管理(15分)
(一)管辖的特种行业、场所、单位、居民区无严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案件,无严重治安灾害事故。
(二)辖区内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三)辖区内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存放、使用爆炸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
(四)辖区内未发生严重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五)对辖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部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治。
第七条 安全防范(20分)
(一)了解掌握社情民意,能够及时掌握涉及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的动态性情报信息,并及时如实上报,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
(二)经常向辖区群众进行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安全防范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通报治安状况。
(三)治保会等群防群治组织健全,人员、制度、报酬落实,发挥作用的达80%以上。
(四)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面达80%以上。
(五)安全小区覆盖巩固率,城镇居民住户达8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六)辖区发案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区入室盗窃、入室抢劫和撬盗机动车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七)抓获辖区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占破获现行案件的20%以上。
第八条 执法办案(15分)
(一)受理案件认真负责,记载详细,无推诿现象;出警迅速及时,无延误现象。受理、办理案件和出警、处警无责任投诉。
(二)严格公正执法,无复议撤销、变更裁决、诉讼败诉、国家赔偿及其他执法过错责任案件。
(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或移交刑侦等有关部门办理。
(四)未发生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等严重问题。
(五)未发生超时限、超范围留置及其他严重违法问题。
第九条 服务群众(10分)
(一)杜绝“冷横硬推”问题,未发生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引起的群众投诉。
(二)办事制度、程序、时限及收费范围、标准公开。
(三)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定期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警风警纪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并及时整改。
(四)警民关系密切,群众对公安派出所工作和民警队伍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十条 队伍建设(10分)
(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凝聚力强,所领导政治坚定、清正廉洁,能起表率作用。
(二)民警工作责任制落实,无空白责任区。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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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实现“发案少,秩序好,林区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结合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统一实行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制度,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队伍建设、内务管理、警务保障八个方面,项目分值总分为100分。不具有人口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人口管理各项的分值以满分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局(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大兴安岭、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考评内容,制定具体的考评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评定内容的项目分值总分达到95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为一级公安派出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可申报为二级公安派出所;达到70分以上不足85分的,可申报为三级公安派出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可评定为四级公安派出所;不足60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五级公安派出所。五级公安派出所为不合格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人口管理(10分)
(一)辖区实有人口底数清楚,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全部纳入管理,协助出入境管理部门落实对境外居留人员的管理。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人员的现实表现。(2分)
(二)严格辖区暂住人口登记、办证制度,掌握身份、暂住理由等情况;对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知道其有无违法犯罪经历。对从事林副业生产的外来人员登记率达95% 以上,并能掌握其基本情况。(2分)
(三)熟悉辖区重点人口、涉林重点人员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管理、帮教措施落实,无漏管、失控现象。对辖区租赁房屋户底数清楚,落实房主的治安责任制。(2分)
(四)辖区当年被判刑、处罚的人员中,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线索、提供基本情况抓获的占总数的60%以上。(1分)
(五)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线索破获的刑事案件,占辖区破案总数的60%以上。(1分)
(六)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指纹和DNA等个人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等事项及时、准确,符合规定要求。(2分)
第六条 治安管理(15分)
(一)辖区内无严重危害林区社会稳定的案件,无严重危害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无严重治安灾害事故。(3分)
(二)辖区内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垦滥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未发生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其他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3分)
(三)辖区内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存放、使用爆炸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因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而发生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2分)
(四)辖区内未发生严重扰乱林场、林业单位、学校秩序,侵害林业职工、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1分)
(五)对辖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部位,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整治。(3分)
(六)对辖区的采伐山场、抚育采伐生产点、木材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场所、苗木生产场所、管护站、承包户、养殖户、采矿点等登记造册,准确掌握,及时更新,每季度检查一次。(3分)
第七条 安全防范(20分)
(一)了解掌握社情民意,能够及时掌握并如实上报涉及辖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动态性情报信息,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2分)
(二)动态掌握辖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能够及时收集、整理、适时更新信息档案。所领导掌握辖区的基本情况,民警熟悉责任区的基本情况。(3分)
(三)经常向辖区群众进行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安全防范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通报治安状况,群众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2分)
(四)治保会、护林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健全,人员、制度落实,发挥作用的达80%以上。(2分)
(五)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重点地区的控制能力强,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等措施落实面达80%以上。(2分)
(六)在林场、森林或野生动物集中连片地区设立警务室,安全林区覆盖巩固率达60%以上。(2分)
(七)辖区发案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霸、村霸、林霸等黑恶势力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2分)
(八)通过抓获辖区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占破获现行案件总数的20%以上。(2分)
(九)全所民警人均布建治安耳目3名以上,每名耳目年内提供有价值的线索3条以上。(2分)
(十)与毗邻派出所联系密切,开展警务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和制度,结合部林区治安问题少,秩序稳定。(1分)
第八条 执法办案(15分)
(一)执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文书规范、完备。设置兼职法制员,负责案件的审核把关。(2分)
(二)受理案件认真负责,记载详细,无推诿现象;出警迅速及时,无延误现象。受理、办理案件和出警、处警无责任投诉。(2分)
(三)严格公正执法,在执行职务中无复议撤销、变更裁决、诉讼败诉、国家赔偿及其他执法过错责任案件。(2分)
(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林政、治安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重、特大案件及时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报告。(2分)
(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未发生民警从事非警务活动。(1分)
(六)未发生越权执法、插手经济纠纷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1分)
(七)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1分)
(八)未发生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等问题。(2分)
(九)未发生超时限、超范围继续盘问等问题。(1分)
(十)未发生指使或放任非警务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行为。(1分)
第九条 服务群众(10分)
(一)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颁布规定的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到位,日常联系、方便、服务群众的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2分)
(二)杜绝“冷横硬推”问题,认真办理信访案件和上级批办件并及时反馈,未发生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引起的群众投诉。(2分)
(三)办事制度、程序、时限及收费范围、标准公开,并张贴在派出所醒目位置。(2分)
(四)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随时接受警风警纪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查办并反馈结果。(2分)
(五)群众安全感强,警民关系密切,群众对辖区治安状况、公安派出所工作、民警队伍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2分)
第十条 队伍建设(10分)
(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未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2分)
(二)注重民警队伍日常养成教育,“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成为民警的自觉行动。(2分)
(三)领导班子健全,领导能力强,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新,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所长符合规定的条件。(2分)
(四)从严治警,队伍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民警纪律严明,作风严谨,警容严整,廉洁自律,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2分)
(五)公安派出所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活动,每周集中安排一次业务学习。民警全面掌握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警务知识和实战技能,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法律法规、警务知识和实战技能培训,成绩合格。(2分)第十一条 内务管理(5分)
(一)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办公场所干净整洁,办公秩序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1分)
(二)按统一规范的标准,悬挂公安派出所标识、标牌和等级牌匾。(1分)
(三)严格实行24 小时值班备勤制度。(1分)
(四)各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业务工作基础台账和档案管理规范,未发生失、泄密事件。(1分)
(五)枪支、警械管理严格,无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使用规范。(1分)
第十二条 警务保障(15分)
(一)警力按规定标准配备到位,派出所按管辖森林面积3-5万亩配备一名民警,警力不少于5人。(3分)
(二)有独立的办公用房。(4分)
(三)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要求进行办公区、办案区、接待区、生活区“四区”分设。(4分)
(四)建立小阅览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1分)
(五)武器、警械和计算机、交通、通讯、防护器材等装备达到规定的配备标准,武器库配有铁门、铁栏杆、铁柜和报警器。(2分)
(六)定期组织民警体检。(1分)
第十三条 一级公安派出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成绩突出,当年在地(市、州)森林公安局(分局)考评中名列前茅;
(二)近三年荣立过集体功或受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林业部门表彰;
(三)当年无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五级公安派出所:
(一)当年有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
(二)当年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或违反规定出借枪支的;
(三)当年有民警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当年发生被继续盘问人员自杀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五)对辖区内的非法组织、邪教、会道门等窝点、黑恶势力未能及时发现报告的;
(六)其他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七)派出所民警不足5人的;
(八)没有警用车辆、值班电话的;
(九)群众对辖区治安状况、公安派出所工作、民警队伍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60%的;
(十)派出所在考核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应评定为五级公安派出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反对形式主义,确保考评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成立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由纪检、督察、政工、法制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查和“倒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派出所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治安(森保)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将对派出所的各项考核评估工作纳入等级评定,各部门不得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评定程序
(一)县(市、区、旗)森林公安局(分局)对所属派出所进行考核初评,对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评定当年12月底前报送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
(二)地(市、州、盟)森林公安局(分局)根据申报材料和考核情况,经公示,评出四、五级公安派出所,报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并对三级以上派出所的申报材料审核后,于评定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森林公安机关审核。
(三)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根据申报材料和考核情况,经公示,评出三级公安派出所,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并对一级、二级公安派出所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评定次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
(四)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考查,评出二级公安派出所,报公安部备案,并将一级公安派出所申报材料,于评定次年3月底前报送公安部。
(五)公安部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上报的一级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评定标准和申报标准。对达到一级、二级分值的公安派出所,应好中选优,择优申报,严格控制评定数量。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公安派出所等级考核评定后,对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安派出所统一悬挂等级牌匾。一级公安派出所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公安部颁发。二级公安派出所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颁发。三级公安派出所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各省级森林公安机关颁发。四级公安派出所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各地级森林公安机关颁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建立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等级评定考核、奖惩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评定相结合,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或发生不具备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原评定机关撤销所评定的等级,重新认定等级。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评定等级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程序申请奖励。报请公安部命名表彰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是一级公安派出所。报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命名表彰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是二级以上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有关规定,县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要有派出所所长工作经历,对在派出所连续工作5年以上、符合提职晋级条件的民警要优先提拔使用,干部竞争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有派出所工作经历的优先提拔。同等条件下,一、二级公安派出所民警优先任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五级公安派出所必须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定为五级公安派出所的,应对派出所所长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对派出所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由于机构、编制等原因长期被认定为五级公安派出所的,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撤并整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下发的《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加强安源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工作方案
安源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整改方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具体到公安工作,刑事科学技术在指引公安机关破案方向、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案件审理提供公正客观的法律依据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职能的充分发挥。刑事科学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着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我局刑事科学技术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全面实行了“七率一量”管理考核方法、参加技术室等级评定、推进指纹、现场勘验等信息系统建设等,我局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总体来说,我局已经建立起一支组织机构完备、综合素质较高、攻坚能力较强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队伍。按照专业划分,我局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设立了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影像技术三大类技术专业。负责全区刑事案件和非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工作,一般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刑事技术工作在刑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针对我局刑事技术室的现状,提出四点整改方案:
一、队伍建设
我局刑事技术室现有在岗技术人员7人,仅有 1名痕迹工程师、1名副主任法医师和1名主检法医师,其余4人均是非公安专业毕业,其中2人是2011年1月刚到技术室,另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了5名民警,定向在学校学习刑技。队伍建设整改方案一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的5名技术人员全部到位后,分局党委无条件分配至刑事技术室。二是给予非公安专业技术人员和全体基层刑事技术人员培训再学习的机会。本着“实用、实效、实际”的原则,分课时分别就现场痕迹鉴定、法医学、现场照相和多媒体制作等内容进行“贴近实战” 深入浅出的讲解和具体操作,老技术员应当在工作中解答新入职技术人员在实践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传帮带。
二、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工作整改方案重在建立完整的台账记录本,一是物证管理台账,二是勘验笔录管理台账。
物证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入库时间、物证提取人、案情介绍、物证明细、物证接收人、物证出库时间、物证领取人、物证领取用途,指定专人负责物证的登记和保管工作,要保证物证摆放整齐有序,做到对物证从提取到领取全程的有据监控。建立完善物证管理台账可以进一步加强我队物证管理工作,杜绝物证丢失、损毁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各类刑事案件的诉讼质量。
勘验笔录内容应当包括勘验时间、案件名称、案件性质、作案手段、提取物证、勘验人、录入情况、录入人。指定专人管理现场笔录台账,要求技术人员从现场回来立即登记台账,笔录录入全国勘验系统后必须在台账上反映出来,保证台账的时效性,技术人员
` 每周案件的发案规律进行梳理、能够对笔录的录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
三、现场勘验工作情况和检验鉴定情况
近三年来,类刑事案件现场,全部进行了勘验,现场勘验率达到100%;刑事案件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建档率分别达到+——————;现场书面分析率和现场制作率分别达100%、100%;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作用率达————
刑事技术法律文书全部按照公安部规范格式进行制作。对于出具的检验鉴定,无一起涉及检验鉴定的上访上诉案件。今年我队成功参与侦破刘建国杀人案,刑事技术在此案侦破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实现了我局连续7年命案全破。2011年力争对十类案件的勘验率达到立案的40%。
四、刑事科学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情况
目前,我队办公面积达180平方米,配备有专业现场勘查车、专门痕迹影相室、法医室和专门的刑事技术办公室,但是没有专门的物证室和熏显实验室。我局按照规定配备了现场勘验检查装备、法医检验装备和刑事照相设备,能同时满足两起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但是目前我中队部分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已经落后,计算机电脑还没有达到人手一台,一定程度制约我队的勘验能力,不能满足现场勘查的需要。目前,我队技术员待遇普遍较低,技术人员存在不愿进,留不住的问题,希望分局党委考虑提高技术人员待遇,基本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
第五篇: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根据公司减员增效文件精神及炼钢厂定员定岗制度要求,天车工段结合本工段实际情况,现制定《员工等级评定办法》交由各班组进行实施。目的:定员定岗,优化绩效考核,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
措施:1.班组员工定员7人,根据员工个人考核得分分为1级,2级,3级。
2.各个级别绩效依次拉开距离,打破平均分配制度。
3.员工等级评定为每3个月评定一次。
办法:工作考核:
1.员工个人技术等级(10分)
2.员工班组工作能力(10分)
3.员工熟练操作本岗位设备无损害(10分)
4.员工本岗位理论掌握水平(10分)
安全考核:
1.员工本岗位工作无安全事故(10分)
2.员工本岗位无违章责任事故(10分)
3.员工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水平(10分)劳动纪律考核:
1.员工全勤无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10分)
2.员工工作期间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10分)
其他考核:
1.其他上级交付工作及设备保养等工作完成情况(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