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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五篇范文)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4-105029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6 11:15: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质量保证方案及服务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家计价法规、税收政策,还要按照合同要求计量合同价款。有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的问题,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强的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在审查时要按照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立项规定、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情况的记录,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的需鉴证的四项费用本着:合法、准确、规范、全面、真实的原则进行鉴证、审核。

我公司如能竞标成功,参与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工作,我们将抽调资深执业经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造价方面专业人员成立清算鉴证工作小组。做好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期审核服务工作和后期有关文件、报告的出具及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质量保证与技术方案

一、鉴证目标

为服务好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我公司将本着“合法、准确、规范、全面、真实”的执业原则,做好其中的每一项工作,并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质量保证方案

(一)组织保证

我公司如能竞投成功,参与本次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工作,我们将结合服务项目详细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被服务项目内容的基础上,我公司将组建强有力的清算鉴证服务小组。在项目审核期间将集中力量,抽调思想作风正派、业务素质高、审核工作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投入本项目服务工作。初步确定具体负责项目清算鉴证工作的人员详见该方案“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中的人员配备情况。保证做好清算鉴证服务工作的前期准备、中期清算鉴证工作和后期有关文件、报告的出具及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二)清算鉴证程序质量控制

(1)审核人员应熟悉送审资料,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发包方、承包方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2)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发包方、承包方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3)推行沟通制度。一是审核人员之间随时进行内部沟通,加强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分工协作;二是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随时进行沟通;三是项目组与委托单位、承包方有关人员相互沟通,对双方意见分歧进行磋商,以达成共识,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4)执行公司各项技术措施,严格执行三级复核程序。

①根据公司《工程咨询操作规程》对全面审核质量控制进行了全面详实的阐述和规定,应认真执行规范执业。

②采用分层、分环节质量控制法,关键点质量控制法,三级复核等多项技术措施控制全过程,确保质量。

A:分层质量控制措施:项目组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对本层次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形成上下级分层次的工作质量检查督导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B:分环节质量控件措施:对项目的不同环节采用“节节”审核法;根据每个业务环节的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责任,对每一环节完工后,须由专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再进入到下一个环节。

C:关键点质量措施:每一个项目实施过程中都会有一些对结果和质量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点,控制了这些关键点,则能基本保证该项目的整体质量,并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D:三级复核措施:审核人员对送审的工程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书,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由委托人送交发包方和承包方征求意见;委托人、承发包方、审核单位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委托人、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和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

(5)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由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单位专用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送交委托人要办理送达手续。

(三)“四项费用”清算鉴证服务方案及保证质量措施

根据此次招标文件所定的服务内容依据费用类别的不同,我们分别拟定了以下工作内容和节点,以确保“四项费用”清算鉴证服务的质量:

1.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前期工程费的鉴证:(1)清算鉴证内容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2)清算鉴证重点

①对于前期工程费,主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取得的合法票据及对应的款项,审核前期工程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同时要注意实际发生的费用如设计费是否与其开发项目相对应,如不对应则予以剔除。

②前期工程费一般发生在立项开工前,应严格对号入座,防止期间费用挤列本项目,如有予以剔除。

③对“三通一平”等支出的审核,应注意是否实际发生或是否多开票虚列成本的情形。具体审核方法参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3)注意事项 审核人员还应计算出前期工程费占全部开发成本的比值,并将该比值与同类工程的比值相比较,若发现有严重偏差的,则应进一步核实。

2.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鉴证:

正常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房地产开发成本要素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对土地增值税税基的冲击力道最强。因此,审核其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理显得尤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应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重中之重”,是清算审核的枢纽核心,也是检验清算审核成果的关键所在。当前,该成本项目存在的问题很多,突出表现在人为扩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常见弄虚作假的手法有:开发商虚列“甲供材料”,人为加大建安成本;重复列支建筑材料发票;虚构工程项目、工程量,虚增扣除成本等等。

(1)清算鉴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包括:纳税人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给建筑施工单位所支付给承包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纳税人自己建房所发生的列入开发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查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竣工决算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档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开发商与建筑商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包括的具体内容,重点看是否包括材料采购。

建筑工程竣工决算书:审核纳税人与建筑商的竣工决算书的具体分部分项的最终决算造价,计算出分部分项的相应经济技术指标(即单位成本),重点看是否存在做大决算规模,虚增决算造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档:通过该备案文档确定每栋楼的建设单位名称、建筑面积、工程用途(商铺、住宅、其他)、竣工验收日期、合同总价款、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各专业组包括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电器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负责验收人员名单)、竣工项目审查内容及审查情况等。(2)清算鉴证重点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对于纳税人自行“预提”、“暂估”的工程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列支,应予剔除。①工程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当与工程结(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变更设计追加工程补充协议)记载的内容相符,同时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审核中如发现实际发生额高出工程施工合同,应重点核查其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资料、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报告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档”,如无相应材料佐证,可视情形将超出部分从工程费中予以剔除。

②纳税人如自购建筑材料,应重点审核自购材料款有无在施工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的价款中重复列支;如发现重复列支,可要求纳税人提供自购建筑材料的详细清单,结合施工合同和工程结(决)算书,进行厘清和剔除。

③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同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标,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合理性;如发现单位建安成本明显高于当地建筑安装工程费预警值10%以上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佐证(独特设计的论证报备材料等、新型材料报备材料等),不能有效解释和佐证的,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预警值进行计算扣除,或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成本,或列入税务稽查,实施清算检查。

④纳税人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或由关联方施工建设的,应当重点审核有无虚假结算、虚增工程项目、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并调查开发企业的关联方,通过行业盈利水平比较、管理人员是否交叉任职、资金是否交互流转等方面对比分析,审核是否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及通过代收代付转移销售收入或挤占开发成本。

⑤主管税务机关可利用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对纳税人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施工方登记的建安项目开票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纳税人所取得建筑业发票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对大额(1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发票及材料发票,应按大额发票的审核程序进行重点审核,审查开具内容的真实性。

⑥在工程结算书审核方面,应重点注意是否存在重复结算、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随意加大工程单项定额单价等情形,对结算书中单项工程量过大、不合常理或单项工程结算单价过高的,应进行重点审核;在审核是否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方面,可根据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签证材料和工程监理报告进行核对,与施工现场签证材料和工程监理报告不符的,应与纳税人在建设部门的备案材料进行甄别,并按规定予以剔除相应的建安成本;在审核是否随意加大、乱套工程单项定额方面,应侧重加强比对核查。由于工程结算是以省造价定额标准进行编制的,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均可在省造价定额标准中找到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如经征询,纳税人依然无法提供佐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根据我省造价定额标准予以调整建安工程成本。⑦在建安工程合同或协议的真实性审核方面,重点审核建安工程合同或协议是否在建设部门备案,是否存在“阴阳”合同、“错位”合同,是否与工程招投标中标书一致等,也可与施工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所备案的合同进行比对和印证。同时,对照有关合同款项支付的约定要求,审查企业资金支付情况,对长期挂账的大额应付款项,应到对方核实未付款项的真实性。

(3)注意事项

①关于开发企业为施工方代垫的水电费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施工方发生的水电费,通常是由开发企业先行代垫,再由开发公司向施工企业收取,这部分代付的费用应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在清算审核中,应注意开发企业是否在 “建筑安装成本”或“开发间接费”中列支代垫费用,如有列支,应予以剔除。②关于装修费用

建设部202_年发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规定: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所指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应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商品房中是否包含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脑、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家具,不是规范意义上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不构成建筑实体,不能在“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中列支。纳税人列支的装修费用(特别是家电家具类),应按照《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配置标准进行核查,不在规定标准内的不得列支。③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会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或其他形式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会在以后年度支付。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④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异常

审核时,应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异常。

加强预警值管理,对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预警值的,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规划立项、监理部门报告、施工变更图纸、工程预(概)算书、工程结(决)算书等材料,并重点开展纳税评估,责成企业如实申报;对明显高于预警值(超过10%),又无正当理由的,清算时可按预警值为基础核定扣除。(要有关键性证据突破)

3.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基础设施费用的鉴证:(1)清算鉴证内容

国税发[202_]1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三)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四)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

(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

(七)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八)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

(九)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2)清算鉴证重点及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4.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开发间接费用的鉴证:(1)清算鉴证内容

国税发[202_]13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三)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四)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

(七)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八)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2)清算鉴证重点

要关注“开发间接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科目,因为有时企业对成本或费用把握不准,把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的成本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要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与项目的关联程度进行判断。要重点关注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调取工作底稿或查看原始凭证,确定发票、付款方式、内部报销审核记录等情况,从而判断其真实性。

对于纳税人预提的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在项目结算后,成本部分结转的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成本多提的情况存在。

对于滚动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还应分项目进行核算,出具分项目的决算报告。核对是否有串用开发成本的情况。对于“开发成本”科目,还应查看建筑合同,确认合同工程造价,关注合同中明确的建筑工程款、材料费用等,注意企业是否有重复列支材料价款。如将购进的材料已列入成本后收到建筑商的发票中包含材料款后再次计入成本等现象。

(3)注意事项

根据收款方的性质、支付款项的内容,确定收到票据的类别:

A、如果对方单位是经营性企业(建筑公司、设计院、运输队、材料供货商、监理公司),就必须提供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B、如果对方是行政机关(房屋土地局、规划局等)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质检站、测绘站、消防局、市容管理等),应提供行政事业性收据。

C、如果是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要有证明该项费用发生的书面凭证(合同协议、收据),应具备对方单位或个人签章要件。D、对于其他的白条和收据不能作为确定支出及扣除项目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通常既包括土地的开发又包括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开发,这两项开发的成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都计入“开发成本”科目。为了便于操作,将两者放在一起做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加以解释。这样,不仅适用于只进行土地开发的情况,也适用于既进行土地的开发又进行商品房建设的情况。

在计算增值额时,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予以扣除。即在确定扣除项目时,允许按实际成本进行扣除。

开发成本中的各项明细项目的划分核算,应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各项类别进行对应,需要重点确认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这四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三、鉴证步骤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对于符合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在清算期限内进行清算鉴证,具体步骤为:

1、收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销售许可证》复印件;(7)《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合作开发协议;(10)项目竣工清算报表;(11)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12)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13)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14)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15)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16)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7)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

(18)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19)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20)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1)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22)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23)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24)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25)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2、收集工程决算相关的资料(1)批准的设计文件;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要在该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记,设计变更大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4)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5)隐蔽工程记录、吊装工程记录;(6)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7)工程地质勘察报告;(8)工程预、决(结)算书;

(9)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明细表、工程量清单;(10)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表;(11)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12)施工单位投标书(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1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14)需要提供的财务帐证表等资料;

(15)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省、市文件及其他相关的技术经济资料等;(16)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消耗量定额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实地勘察

根据国税发[202_]132号第二十八条中的第五项,具体审计时,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确定项目具体所在地,具体建筑结构,有无装修等。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4、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并与竣工图纸进行仔细比较,核实变更部分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吻合,对隐蔽工程进行随机抽样选点检查核实,涉及装饰工程部分必须进行现场丈量。

5、计算:清算鉴证组先核对施工单位报来决算的工程量,检查工程量是否有重复计算、漏算、予以核减。其次,看施工单位报来的工程决算套用定额是否合理,重复计算部分予以剔除,漏算部分予以核增,多算部分予以扣减。对业主、监理在施工过程中有些不合理的经济签证予以否认(尤其是主要装饰材料和主要安装材料)。

6、协商:对一些有争议的项目与价格,需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方税务局、清算鉴证服务机构四家在一起方共同协商,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逐项解决。

7、汇总:在各个单项工程审计完毕后,分别汇总计算工程直接费,根据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工程类别确认书,逐项计算“四项费用”综合费。

8、定案: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无异议,由专业技术人员初稿报清算鉴证服务组进行三级复核,三方均无异议,即定案表上签字、盖章。

9、报告:对定案汇总成册,出具鉴证报告。对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分别交安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机构归档保管。

四、主要技术方法及技术人员组织保证

针对本次重点清算鉴证的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这四项费用,我们拟定了以下技术措施,以确保清算鉴证工作的质量 1.全面审查法:逐

一、全面、细致地对收集资料进行审查,该方法虽然工作量大,但质量较高。

2.重点审查法:对于构成“四项费用”成本的各项费用

(1)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3)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4)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5)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6)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

(7)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8)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3.分解对比审查法:

这是把一个单位工程按直接费和间接费进行分解,然后再把直接费按分部分项进行分解或把材料消耗量进行分解,分别与审查的标准结算或综合指标进行对比的方法。如发现某一分部工程价格相差较大,再进一步对比其分项详细子目,对该工程量和单价进行重点审查。此法的特点是一般不需翻阅图纸和重新计算工程量,审查时可选用1~2种指标即可,既快又正确。

4.标准预算审查法:

对于全部采用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以事先编制标准预算为参考审查结算的一种方法。采用标准设计图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在结构和做法上一般相同,只是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不同有局部的改变。这样的工程结算就不需逐项详细审查,可事先集中力量编制或全面详细审查标准图纸的预算,作为标准预算,以后凡采用该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的工程,皆以该标准预算为准,对照审查。局部修改的部分单独审查即可。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审查时间短,效果好。该方法针对清算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这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安庆地方税务局《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无法举证的。

5.筛选法:

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同类建筑工程虽然面积、高度等项指标不同,但是它们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各项数据变化却不大。因此,可以把建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数据加以汇集、优选。归纳出其单位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及人工等基本数值,作为此类建筑的结算标准。以这类基本数值来筛选建设工程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数据,如数值在基本数值范围以内则可以不审,否则就要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详细审查。如果说所审查的结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数值”所适用的建筑标准不同,则需进行调整。筛选法的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适用于不具备全面审查条件的工程。

6.分组计算法:

这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就是把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在同一组中采用同一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按照标准对分项工程进行编组,审查其中一个分项工程,就能判断同组中其它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例如,一般建筑工程中的底层建筑面积、地面、面层、地面垫层、楼面面积、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天棚刷浆及屋面层可编为一组。首先计算出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楼面找平层、天棚抹灰,刷白的面积与楼(地)面面积相同。用地面面积乘以垫层厚度就是垫层工作量,用楼面面积乘以楼板折算厚度就是楼板工程量。此法特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7.结算手册审查法:

即在日常工作中把工程中常用的构配件等,根据标准图计算整理成结算手册,按照手册对照审查,可以大大减少简单的重复计算量,提高审查效率。另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采用软件进行审查也是一种简便有效的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是如实反映房产成本、避免国家税务流失的重要一环,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在以上基础上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合理,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去虚存实,促使该项工作的良性循环。

8、技术人员安排:我公司如能竞标成功,参与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工作,我们将抽调资深执业经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造价方面专业人员成立清算鉴证工作小组。(详见服务本项目人员一览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

1、我公司设有专业技术评审小组,由工程造价专业和经济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权威担任。评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小组讨论。

2、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提交当地建筑造价管理部门仲裁。

服 务 承 诺

一、时间保证

如若我公司承接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项目,将随时听从安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知,按时进场清算鉴证服务工作,并按招标文件之要求,承诺:中标人自收到委托项目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遇有重大、紧急任务,招标人可对中标人提出缩短审核时间的要求时间,按质按量完成贵单位委托的清算鉴证服务任务。

二、保密承诺

我公司承诺,严守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委托方权益,保守有关秘密。

三、规范执业、确保清算鉴证服务质量

(1)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如若我公司中标服务于该项目,我公司将确保“四项费用”核算质量达到:合法、准确、规范、全面、真实。

我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工程造价审核业务管理制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我公司将以上述执业规则为中心,严格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规程和法规要求组织工程审计工作,确保审核工作质量。(2)清算鉴证执业纪律细则

①不准接受被审核单位安排的单方宴请; ②不准无偿使用被审核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 ③不准参加被审核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④不准索贿和收受影响公正执业的礼物和钱财或利用职权向被审核单位吃、拿、卡、要;

⑤不准刁难被审核单位或与被审核单位串通一气坑害业主的利益; ⑥不准向被审核单位推销与所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器具、物品等; ⑦不准与被审核单位发生其他影响公正执业的事件; ⑧不准在审核工作中有欺诈、伪造、作假等行为。(3)参与清算鉴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①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及工程项目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

②遵循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并把审核、造价、管理三个专业有机整合,拓宽审核功能,提高审核质量。

③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有欺诈、伪造、作假等行为。

④对重大审核事项要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使其达成共识后提出审计及咨询意见。

⑤廉洁自律,不得索贿和收受影响公正执业的礼物和钱财,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⑥知悉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具有保密义务。

⑦清算鉴证人员与委托方或被审核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⑧接受国家和行业、委托方对其职业道德的监管和检查。

(4)如在工程审核工作中,审核人员接受影响公正执业的单方宴请、娱乐活动或索贿受贿,一经查出,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我公司愿按该工程送审金额的1%接受贵公司处罚。(5)若我公司中标,保证自行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绝不分包与转包,若发现,贵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负责,并且贵单位有权向我公司提出索赔。

四、合理化建议

结合审计等经济鉴证服务项目的特点及我们自身优势,根据我公司多年来控制工程造价的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施工中的经济签证的审计,建立审计、论证的工作流程;

2、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特别是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财务科目的管理;

3、建立完善的设备、材料采购制度,由经济专家参与设备造型、材料的选用、市场询价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渗透到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

5、我方审核服务人员可同时作为业主的顾问,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等方面提供自己的专业咨询服务。给业主当好参谋,维护好业主的合法利益。

6、可邀请我方审核服务人员参加所服务项目相关会议,并独立提出自己的意见。

7、取费正确与否。

8、在本项目中标后、业务实施前,对所有参与本工程执业人员熟悉《建筑法》、《招投标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规范,熟练掌握基本建设审计的各种规定等,使所有执业人员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审计。

第二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巨大,风险较高,开发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就税收方面来讲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税种齐全,纳税环节多,税收政策复杂,税收负担高,对投资收益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其中尤以土地增值税为重,清算鉴证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强的工作。

本公司作为一家综合性涉税服务单位,在长期的财税咨询及经营业务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尤以房地产开发涉税服务精熟,业务主要辐射北京市石景山区、门头沟区、丰台区、大兴区、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了充分、畅通的沟通关系,为企业提供了无数的增值服务,对企业财税及经营业务工作提出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合理化建议,对规范企业纳税行为,规避财税及经营业务风险起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本公司经营业绩斐然。现就我公司提供的鉴证服务方案汇报如下,请审查:

XX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一、服务目标:协助委托人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义务,证实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经税务机关受理,取得清算结论。

二、组织保证

我公司如成功签约,参与本次XX房地产开发公司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工作,我们将结合服务项目详细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被服务项目内容的基础上,我公司将组建强有力的清算鉴证服务小组和税务专家项目支持组。在项目审核期间将集中力量,抽调思想作风正派、业务素质高、审核工作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投入本项目服务工作。初步确定具体负责项目清算鉴证工作的人员5人,项目支持税务专家4人(市级1人,区级3人)。保证做好清算鉴证服务工作的前期准备、中期清算鉴证工作和后期有关文件、报告的出具及申报审核的协调沟通。

三、服务内容

(一)清算鉴证前期准备

(1)梳理委托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结合开发项目特点、会计核算的成本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分析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2)分析判断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测算,提出清算方案和筹划意见,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

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3)确定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截止日期:纳税人应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的任意一天,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以下简称清算截止日),并将清算截止日与委托单位协商确认后明确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实施项目清算。(二)中期清算鉴证工作

1、收入的鉴证服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审核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结合发票、普通住宅明细表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明细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具体确认方式如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纳税人将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3)对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审核人员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据并评估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4)税人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5)审核确定项目应税收入总额,销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重。

2、清算扣除项目的鉴证服务

按清算单位统计、分摊、计算各扣除项目金额,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对于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独签订合同并独立结算的成本,可按直接成本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且是合法、相关的;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清算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前期工程费: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建筑安装工程费: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开发间接费用: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审核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6)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审核扣除项目重点关注:

(1)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纳税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清算截止日是否可取得相关发票;未取得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3)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已装修房屋,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4)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人防等为公共事业建造,不可销售的公共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能提供书面接收文件或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相关权属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5)开发间接费用是纳税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等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列入开发间接费。划分不清、核算混乱的期间费用,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6)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本款扣除。

3、应纳税额的审核 :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1)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4)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书面报告。

协助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按要求搜集整理报送有关资料: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房地产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5)能够按房地产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已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10)《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

(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

(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三)鉴证后期咨询服务

1、结合土地增值税清算,全面审查清算项目开发周期内所涉及各税种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全面审查清算所涉及的各个税种,对特殊业务的处理进行详细审查,出具纳税风险评价报告书,调账建议书等。

2、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签章的审核确认书,提醒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缴纳税款。

四、服 务 承 诺

1、时间保证

如若我公司承接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项目,将随时听从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按时进场执行清算鉴证服务工作,并按协议文件之要求,承诺:我司自收到委托项目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遇有重大、紧急任务,委托方可对我司提出缩短审核时间的要求,我司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将按质按量完成贵单位委托的清算鉴证服务任务。

2、保密承诺

我公司承诺,严守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委托方权益,保守有关秘密。

3、规范执业、确保清算鉴证服务质量

严格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的要求组织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质量。

北京XXXXX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第三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单位签章: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_年5月28日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

大明所税鉴字202_(185)号

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查证。我们查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参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贵单位所提供的凭证、账册、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同时还包括查阅、核对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查看现场。贵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出具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

经审核,贵单位“”项目:

土地增值税相关数据

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

1、货币收入 其

2、实物收入 中

3、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总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四项成本 其

4、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成本 中

5、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额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免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项目竣工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特此报告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63,233,652.60 63,233,652.60

53,997,561.55 3,393,363.15

35,443,632.10

3,883,699.53 3,509,467.72 7,767,399.05

0

0 0 附件:

1、《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

2、《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3、《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

4、《扣除项目汇总表》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7、《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8、《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9、《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10、《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11、《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12、《利息支出鉴证表》

1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

中介机构负责人: 中国注册税务师:

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税务师: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 联系电话:

202_年5月28日 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鉴证,现将鉴证情况说明如下:

一、整体基本情况

项目座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郭家沟村;该项目于202_年8月29日取得“大政地城字[202_]609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土地批件;于202_年7月10日取得甘规发[202_]0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2_年3月3日补发取得***3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_年10月20日取得202_年第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2_年7月16日取得大房预许字 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项目于202_年7月10日经大连市规划局批准的总规建筑面积为20,667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0,667平方米。

本次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的总建筑面积20,660.05平方米,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20,660.05平方米,非普通住宅面积0平方米,公建、车库写字间等其他项目面积0平方米。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说明

该项目于202_年11月开始销售,总可售建筑面积20,660.50平方米,截至清算基准日202_年4月30日,该项目已销售19,343.39平方米,共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63,233,652.60元,全部为货币收入,其中:

㈠ 普通标准住宅收入63,233,652.60元;

㈡ 非普通住宅收入0元;

㈢ 公建、车库、写字间等其他项目收入0元。

三、扣除项目有关情况说明

该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3,997,561.55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393,363.15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5,443,632.10元;房地产开发费用3,883,699.53元;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3,509,467.72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7,767,399.05元,具体如下:

㈠ 普通标准住宅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393,363.15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35,443,632.10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883,699.53元;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3,509,467.72元;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7,767,399.05元。

四、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

㈠ 普通标准住宅

⑴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63,233,652.60元;

⑵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3,997,561.55元;

⑶ 增值额=⑴-⑵=9,236,091.05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9,236,091.05/53,997,561.55=17.10% 因增值率未超过20%,故普通标准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零。

综上所述,贵公司“”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合计0元,已缴土地增值税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0元。

五、其他审核事项说明 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开发面积为180,868.80平方米,“”项目占地面积为19,010.32平方米。占地面积比例为10.51%,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分别按此比例分摊。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_年5月28日

第四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范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范本)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事务所鉴证报告号:

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_____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单位填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贵单位__________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

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_____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______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1.收入总额:元;

2.扣除项目金额:元;

3.增值额:元;

其中普通住宅增值额:元;

其他项目增值额: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普通住宅增值率:%

其他项目增值率:%。

5.适用税率:

普通住宅适用税率:%;

其他项目适用税率:%。

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8.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送资料。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__________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所长:(签名、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附送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说明

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第五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河南省大明置业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202_年8月1日至202_年8月30日,对贵单位“博雅苑住宅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了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鉴证原则及依据:

(一)鉴证原则: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了此次清算鉴证工作的实施。

(二)鉴证审核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作为此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依据。

二、鉴证项目及清算期限:

(一)清算项目:针对贵公司在禹州“博雅苑住宅小区”的开发项目作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二)清算期限:贵公司开发项目“博雅苑住宅小区”自202_年10月起至202_年8月止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期限。

三、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审核过程主要实施情况:

(一)首先对贵公司“博雅苑住宅小区”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进行了划分,并将已售房地产的预收账款全部转为应税收入,作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有效数据。

(二)对贵公司“博雅苑住宅小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进行了审核,对未售房屋成本费用及其不合法凭据调减了扣除项目,从而确保了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三)贵公司提供的内部账簿、凭证、纳税资料和外部依据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鉴证结论:通过以上对贵公司“博雅苑住宅小区”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审核,我们确认:

(一)收入总额 76940726.50元,其中普通住宅14006400.00

元,非普通住宅62934326.50元。

(二)扣除项目金额72721579.62元,其中普通住宅12462954.14

元,非普通住宅60258625.48元。

(三)增值额4219146.88元,其中普通住宅1543445.86元,非普通住宅2675701.02元。

(四)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5.80%,其中普通住宅

12.38%,非普通住宅4.44%,普通住宅增值率没有超过20%,属免税范围,非普通住宅照章纳税。

(五)适用税率30%,指非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

(六)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02710.31元。

(七)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766644.55元。

(八)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36065.76元。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及证明。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批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地址:禹州市禹王大道西头北侧

许昌市文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_年8月30号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普通住宅)明细表。(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非普通住宅)明细表。(4)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统计表。(5)预收房款转入销售清算表。

(6)房地产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核算分配表。(7)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销售汇总表。

(8)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收入权数分类分摊核算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建筑面积、销售面积、库存面积统计表。(2)河南大明置业有限公司房产开发完工情况统计表。(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5)禹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禹州市房屋房产预售许可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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