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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回购商品房协议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4-37787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02:41:33 来源:网络

合同编号:PGRG-2016-000

会宁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回购协议

会宁县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

****年**月**日

方:会宁县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宁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会政办发〔2015〕16号)等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要求,就甲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选定乙方建设的(小区名称)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回购小区,依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置小区建设地点:。

二、安置小区名称:。

三、回购范围:

1、回购安置住房共

套,建筑面积共计

万平方米。具体分布在幢楼,共

种套型,分别为

(所有房屋须附有房屋分布图以及套型图)。

2、为最大限度满足被征收人选房需求,在乙方和被征收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在安置住房所在小区之内、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房源之外选房的,按协议回购价纳入回购范围。

四、安置住房标准及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其房屋及相关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能正常使用(安装进户门、供排水、供电、供暖设施等)。

2、乙方建设住房工程质量、结构形式、交房标准等严格按照最新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设计的要求执行。

五、建设期限

乙方保证甲方回购的安置住房必须在2015年8月10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乙方应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任务,确保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除遭遇不可抗力外,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

六、回购价格及回购款支付

(一)甲方从乙方回购的安置住房单价为

元/平方米,安置住房价格统一,不设楼层差价,所有安置房屋选择中间层(中间层为每幢楼除去第一层和顶层)。

(二)被征收人按选房顺序在乙方提供的安置住房范围内自主选房,所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少于或者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的,按回购价由甲方代替被征收人向乙方支付房款;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安置住房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和乙方协商补缴差价,具体事项以被征收人与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三)甲方分两批支付安置住房回购费用,第一批是在乙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后支付60%;第二批是在安置住房竣工验收合格、房产手续办理齐全(房屋过户并办理房产证)并入住后支付剩余的40%回购款。

七、回购期限

本协议所指回购期限始于本回购协议签订之日,截止于2015年12月底。在回购期限内,乙方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本协议签订的回购房源;回购期满后按照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套数确认最终回购数量。回购数量有剩余的,在乙方自愿继续回购的前提下,可结转纳入下批次棚改任务。

八、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需督促乙方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备案办理。

(二)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建设;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室内配套设施的安装(包括供电、供水、供暖)以及小区绿化、道路硬化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抓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确保各项工程技术指标达标。

九、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回购期满后终止。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会宁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各留存一份。

3、乙方承诺自愿签署本协议,并遵守协议约定,知晓相应法律后果,协议履行阶段双方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代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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