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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处警实训案例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14-88336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3 11:19: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110接处警实训案例

110接处警实训案例

实训内容:110接处警 实训课时:2课时

教学对象:14涉外警务 指导教官:俞秋明、范卫民 实训目的:通过实训,使学生了解110接处警的规范操作流程,掌握110接处警的基本环节和操作方法,提高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接处警工作的能力。实训安排:

一、课前准备

1.课前教学团队编制好实训案例,设定好模拟情景,并将实训案例和实训操作下发给学生,要求每个学生对案情进行熟悉。

2.学生进行分组安排。以每一个班的学生作为实训小组。每组安排1人模拟接警,1人模拟报警(群众),3人模拟当事人,4人模拟处警民警,1人模拟见证人(群众)。

3.各小组自行确定5人穿便装,模拟群众和当事人,其余人员穿执勤服,戴执勤帽。每个人都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课前准备四套单警装备、2个执法记录仪、3台对讲机、一架照相机。

二、模拟实训

1.模拟案例:某日一群众在接上行走,不小心撞了迎面过来二人,因未道歉对方二人与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并打斗,二人中其中一人从路边捡得木棍一根(以警棍替代),将其头部打伤,后将木棍扔于地上。路过一群众见状打110报警,110接警后迅速指令派出所执勤民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受伤群众还与对方二人扭打在一起。

2.接警要求: ·迅速问清案发时间、地点、起因、参与人数、有无持械、受伤情况等。

·立即指令处警单位组织足够警力携带相应装备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并随时掌握现场情况开展后续工作。

·必要时通知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开展急救。3.处警要求:

1.着装、携装规范,快速出警;

2.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在出警途中将处警时间、警情地点、警情类别、处警人员“四要素”进行录音,赶到现场后将处置全过程继续进行录音录像。

3.到达现场后要向指挥中心汇报,并迅速判明情况,如果警力不足,及时汇报,请求支援。

4、立刻表明警察身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如需急救迅速报告指挥中心或直接联系120抢救伤员。

5、现场取证。对人员受伤情况、痕迹物证(木棍)及现场情况等进行拍照固定,提取证据。

5.进行现场走访,查找证人,了解事情经过,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掌握现场目击证人基本情况,以便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

6.对重要证人、目击者有必要的带回所内协助调查。7.对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准确带离现场。8.向指挥中心反馈处置情况。

202_年3月26日

第二篇:110接处警实训心得体会

今天在所领导安排下,我向各位领导和同事谈谈我这几年到派出所来值班个人心得。我向大家汇报题目是:揪心的110。谈这个心得,不是我做得好谈这个心得,而是把我个人的工作体会向大家倾诉一下,集思广益把派出所值班工作做好。

派出所值班是公安机关一线一项重要工作,随着110接处警工作日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也更加熟知与依赖110,对110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由此对派出所值班接处警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上级对110接处警要求严格,要求接处警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要求派出所民警打击犯罪、服务人民并重。

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派出所工作,值班民警又是直接面对公安工作的一线,苦与累只有装在心里,报警人是不会理解的,有时还会说怪话。特别是有时还要挨骂、挨打。这要求我们值班民警在工作中学习同事的经验和教训,与故意刁难的人斗智斗勇。再一个就是要准确定位,摆正位置。首先是找准工作在人生中的定位。人的社会价值不仅仅通过工作体现,不必被工作中的不顺弄得情绪不好,更不能让家人、同事或朋友成为你宣泄的对象。二是找准工作中个人与群众关系的定位。要从思想深处确立群众的主人地位,摆正自己的是服务位置,真正从内心接纳群众,培养对群众感情,对群众事情感同身受,从而使群众与自己形成良性互动。在到公安机关工作这几年,感受最深的是202_年罗祝香的打架纠纷和去年10月8日我值班到西湖一村茶楼出警被王健挨打一事。我挨打后,约十来天时间,我是想不通的,憋得一

肚子气。为了缓减压力,我找陈所长、教导员、张娟张主任谈心倾诉。为什么要找领导倾诉,我是这样想的。一是这是工作上的事。二是不想把工作上的委屈带到家里,让家里人为我工作上的事操心、担心。不知对不对,也许有时找家人倾诉效果更好些。再后来我为什么不叫上朋友亲戚来与他们理论,事情闹大了,领导也许会怪罪于我不相信组织,还好十来天的时间我走出这件事的阴影,这是身体上的累。再一个就是精神上的累,罗祝香的打架纠纷让给我印象深刻是,一级一级开会调度这个案子,压力大,我当时就是一心想把案子搞完结,让这烦心的事情早点结束,结束精神的累赘。

在值班接处警中,我是要向大家学习的。

我觉得派出所值班: 一是值班要有快乐的心态。我们值班是24小时,这一天从接班开始就有责任,有责任就有担心。所以我们值班这天就要安定下心,遇事冷静,服务快乐。值班这天,我一到值班室,莫名其妙担心起来,心里老是在想今天电话莫响、,搞得心情烦躁。值班这天接警多,辛苦之余,为减压减负,或看书、或玩游戏分散注意力,放松缓解精神压力。但上级规定上班时间不准玩游戏,所领导也多次强调不能在值班室电脑上玩游戏。放松心情只有看书和与同事聊天开玩笑了。二是忍辱负重处好警。电话一响,忙得够呛。我们值班的就怕电话响,电话一响就有得忙了。特别是打架警。打架

警情开始一般是双方争吵,争吵过后逐步发生打架,打输了一方就报警。若双方在打架中没有明显高低时,我们民警接警后,双方都会说自己有理,若我们说句公道话,一方感觉对自己不利,马上就会与我们民警吵。矛盾就转向我们民警,开始找民警做得不到的地方。我觉得我们值班的也不要怕说公道话。公道自在人心。我感觉打架纠纷,双方争来争去,各说各有理,就是派出所没理。最后就找派出所的茬。

二是案件警。失主财物被盗后,心情肯定是不舒服。有些失主理解我们民警辛苦不会说什么。若遇到不理解的,牢骚、怪话找我们值班民警发涉。我们也只能忍心吞气听着。与其理论也只能落个再找气受。我就接到一个在娱乐场所工作的人因放在宿舍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我出警受理后,过了几天,不知他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就打电话给讲他的笔记本电脑找到没有,我就讲我们还在帮你查,没找到。他又讲你们查到什么程度了,我就给他讲我们把勘查的现场有价值的在盘查,我就问他有没什么新的线索提供。他就开始讲怪话。过了几个月后,他在晚上3点钟报警说宿舍进贼了,我到现场经过勘查后,发现他是报假警,我想骂他一顿或把他叫到所里来调查来折腾他,又想到以后我值班时,晚上2、3点又打110叫我出警折腾我,工作性质不同,忍这口气算了。

三是求助警。求助警中一是老人迷路,我接过多次的老人走失警,走失老人大都是有老年痴呆症,说不清自己的名

字,家人姓名、住址、电话等,好不容易找到老人家后,有些家人还感谢你,有些子女不孝的还故意刁难;二是流浪无助警。救助站工作人员一般不到现场,只有我们110接警就要到现场,还有时间要求,我也曾在出警现场听到一些坏心眼的人讲:“有事打110,民警走是咯滚。”我不知道这是在群众中是好印象还是差印象。四是接一些喝醉酒的酒癫子和精神病人闹事的。在常胜中路的建设银行的家属楼,有一个叫董一夫的吸毒人员,脑袋吸毒时吸坏了,有一次喝醉了酒,就拿了一把锤子和一把菜刀,跑到楼上锤邻居的门,邻居吓得报警说门快锤开了,不得了会杀死人,快来,110派我们出警,我带一根甩棍到现场,走到楼上时看到董一夫时,他看到我们来就讲,不要再上来,并挥锤子和刀。没办法我也不敢靠近,当时是陈所带班,我就打电话给陈所报告,陈所就要我请求市局110支援,市局巡特警来后,带了盾牌和叉子,这样才不伤到自己和精神病人,才把他制服。

三是耐心细致做好值班遗留工作。辛苦一天后,若这天值班警少,我们录警信息和案卷也少,没有后遗症。警多、纠纷多还得忙几天。

几点建议:

一是要深怀一颗爱心。作为派出所值班员,在接处警工作中,应自觉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想群众之所想,给

群众之所需,帮群众之所求,变受理为服务。深刻领悟“执法为民”的深刻内涵,明确自己不仅是执法者,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具体落实者。在处理群众报警过程中,既要善于用法,又要学会用情;既要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又要与人民群众心换心。充分了解报警群众最迫切、最希望解决的是什么?从而有针对性地处理和解决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真正赢得群众的信任。

二是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常识。作为派出所值班员,如果不了解报警人的心理,仅按照工作规定或规则办事,不注重方法,接处警工作质量就很难保证。懂得一些基本的心理学知识,在出警现场可以稳定报警人情绪的方法,是做好接处警工作的重要保障。三是注意方式、讲究技巧。一是要避免现场无语言。对当场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置民警应尽可能地予以阻止,现场民警应在言语、气势等方面控制现场、稳定现场局面。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要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言语要做到有力、有理、有说服力。语言内容要得当、得体,做到不激化、不定论、先钝化、后处理。先期处置时耐心听取,不随便表态。

社会需要110,110也离不开社会的理解和支持。110现是有求必应,如小区有一棵枯树死了,居民不会叫绿化园林办处理。一个流浪者求助不会打电话向救助站求救。路边有篇二:浅谈110接处警

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派出所开展各项警务活动的基础环节,也是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的首要环节。接处警的水平直接影响到案件、纠纷处理的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安派出所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俗话说:鼻子低下就是路。在实践中,我感到:在接处警的工作中,不会说不行,处警方式得当、语言得体,往往三言两语就可以处理好;如果方法不妥、言语不当,往往会把简单的情况变成了复杂的问题,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并可能引发信访投诉。近年来各类警情不断增多,形势越来越复杂,对接处警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下面结合工作实践,仅就接处警工作中的语言沟通技巧与大家做以交流。

一、当前民警在接处中使用语言时容易出现的问题

经验往往源于失误,教训常常出自错误。结合我个人了解到的情况,我感到基层民警在接处警中的语言沟通容易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讲话“跟不上趟儿”,容易“压不住阵脚“。部分民警,尤其是某些年轻民警的接处警经验不足,一到警情现场,感觉无从入手,无从说起,而纠纷当事人双方则滔滔不绝,公说自己理正,婆说自己理直。民警在接处警中难以阻止现场纠纷,有的甚至在民警到场后,纠纷继续恶化,引起打斗,导致局面失控,甚至将矛头转而指向处警民警,并容易造成对民警的不满。

2、讲话“冷、硬、横、推”,容易造成群众不满。由于处警量大,个别民警产生厌烦情绪。这种负面情绪如果稍不注意,就可以把握不好说话的口气,极有可能出力不讨好,特别是不同性质警情交叉处置时,民警心理状态一时难以及时调整,有可能带“气”出警,说出过头话,误伤群众感情。比如刚处理完一起“不讲理”的纠纷,接着再去处置群众求助,民警情绪如不能及时调整,到了新现场,就会显得态度生硬,让群众觉得没有人情味,给以后的工作带来被动。另外,有时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接处警人员不能也不跟着激动,而有的民警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情绪往往受到当事群众的影响,继而说“狠话儿”,引发群众更大的情绪。

3、讲话不分对象场合,容易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接处警工作是一项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的工作,接处警民警应根据不同对象、场合,语言必须适中,以情感人。有的时候要讲俏皮话、风趣话,有的时候要讲圆场话,有的时候要讲慰问话等。若讲话时不注意对象、场合,常常在处警之初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厌恶和反感,导致后期的处警工作不能正常展开。我个人认为,在办案的时候,应说的话要说,不该说的话一句也别说,说了就会“犯说道儿”。

4、讲话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起当事人误解。当前,接处警工作的覆盖面很广,经常会遇到民事纠纷及与警察业务涉及较远的问题,部分处警民警在应对此类问题时,仍凭以往的处警模式,在相关法律法规似懂非懂的情况下,轻易答复当事人,往往语言中带有明显的失误和错误,一旦遇到媒体、律师或“内行人”时,常常被人“贻笑大方”,甚至会被当事人误解。另外,少数接处警民警不能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不注重进行政策、法规宣传,而妄图拿话压服,往往导致更难以让群众信服,甚至引发上访案件的发生。

5、讲话情绪化,容易把自己卷入纠纷的“漩涡”。有的民警出警后,很想早点结束处警任务,常常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了解,主观地判断纠纷当事人谁是谁非,言语中常带自己主观情绪,不能把自己摆在“局外人”、“中立人”的位置上,公正、公平处理纠纷,使自己不自觉地卷入纠纷双方的矛盾漩涡。同情弱者是我们中国人的共性,而我们警察又大都具有保护弱者的英雄情结。有时接处警时,一不留神,自己的心理可能就会向弱者倾斜,进而失去理性分析和辨别能力。

6、话说的太满了,容易在兑现不了时候缺少回旋余地。过去几年为了宣传公安“110”,对社会作了夸大其词的承诺。如“有难必帮、有求必应”,如果有忙帮不上,有求应不了,岂不失言,失去社会对我们的信任。许多处警民警在面对群众时,为了使警情快速解决,往往喜欢轻易许诺,若日后不能予以兑现,不仅增加了群众的厌恶情绪,甚至使公安的整体形象受到

了影响。以上交流了接处警中容易出现的六个问题,以及容易造成的相应后果。为避免和克服因言辞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就要注意在接处警中语言沟通技巧的运用。

二、接处警中语言沟通技巧的运用 接处警要正确运用语言沟通技巧,才能发挥语言的正面作用,使接处警达到理想的效果。

1、弹好前奏曲——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特点,用定心话稳定心情,用公道话引发共鸣。抓住了当事人的心理特点,才能有的放矢。首先,要说定心话,就是稳定当事人情绪的话。报警的当事人,无论是急需求助当事人,还是违法犯罪的嫌疑人,纠纷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情绪一般都不太稳定,有的粗暴蛮横,蛮不讲理;有的急躁不安,言词不清;有的郁闷痛苦,不言不语;情绪都不稳定,所有的这些异常的心理状态,都不利于处警人员处警过程中的语言交流。因此,说定心话必不可少,只有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当事人才能对求助事,纠纷的原由表达的更清楚,处警人员才会容易与当事人进行语言交流和沟通。当事人得到安慰后,情绪慢慢得以稳定,从而更容易听处警人员分析和解释,更容易接受处警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处警工作打下基础。其次,要说公道话。讲公道话容易引起报警人的共鸣,更好地配合处警人员完成接处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处警人员一旦处警,就代表一级执法,一言一词都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公安机关的威信,所以处警人员责任重大。讲公道话,就是要讲符合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的话。对违法违规,不符合国家政策,不道德的行为要严加批评,言语用词准确恰当,忌说外行话,避免被别人抓住“把柄”。

2、定好主旋律——准确把握警情本身的要点,用关键话切中要害,用合理话使人信服。俗话说:牵牛要牵鼻子,打蛇要打七寸。用在我们讲话上就是要抓住关键,切中问题的要害。实际工作中,许多民警处警经验不丰富,在接处警过程中,找不到警情发生的根源所在,把握不准纠纷矛盾的关键所在,分不清事情的主次轻重,不能快速抓住事情的根源,矛盾的中心,而只能漫无目的地“空谈”、“乱弹”一番,“废话”连篇。所以处警人员在处警中应当准确进行判断分析,正确把握当事人所报事情的主要矛盾,将话题引导转移到解决主要矛盾上,要有地放矢、把握分寸,善于抓住问题的重点,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并会避免陷入当事人的无端纠纷和“口理之争”当中。同时,要力求要深入了解警情,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才能讲出合情合理的话来。接处警人员根据对象,场景的不同特点,采用适度的语言,才能具有说服力,才能令人信服。对于那些懂法讲道理的当事人,我们尽量使用简洁、明了、文明的言词,以法说理,以情感人,使当事人对接处警人员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和信任度,这样当事人才会认真听你的分析,容易接受你的意见和建议。

3、奏好尾声——注意处理意见的可行性,用实在话争取理解,用管用话庄严承诺。一个好的曲子,需要一个好的尾声,一次成功的接处警,离不开圆满的结局。我感到,在接处警过程中,尤其是在收尾工作时,越是实在话、管用话越是有效果。“行百步者半九十”。在接处警中,我们要努力把最后那几步走好。多一分夸张的成分,就可能失去全部的信任,最终影响问题的圆满解决。要讲实在话。实在话往往最能打动人,争取到更多的理解。说职责范围内该说的话,办职责范围内该办的事。确实超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的事,要实话实说,做好解释工作。要讲管用话。在接处警中,我们在处理定性时,要说管用的话,要慎做承诺。不能做“三拍”警察:做决定拍脑门、做保证拍胸脯、做完决定拍大腿。我们所讲的每一句话都关系到整个公安机关,对于我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能办到的,一旦承诺就要尽量做到,它体现的是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否则会降低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对于法律不允许或我们能力办不到的不要轻易承诺。谁都想在接处警时把说话的技巧运用好。这就需要平时多学几手,这样在接处警过程中才能打好有准备之仗,增加胜算!

三、提高接处警语言沟通技巧的方法

接处警语言技巧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学到的,除了在接处警过程中认真思考,灵活运用以外,还要靠平时不断学习和长期的磨练积累。

1、要主动加强学习修养。学习是提高素质的阶梯和主渠道。要向书本学习。书本上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学好了,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要向能者学。与高手过招,才能练成高手,我们的领导,我们身边的同事,每个人都有自己接处警的独到之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从每个人身上学一手,那将使我们受益匪浅;要向实践学。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语言沟通艺术的提高源于学习修养,更源于实践的磨练。要敢于在实践中摔打、历练和不断总结反思,做到“吃一堑,长一智,打一仗,经一步”。

2、要保持爱心和善心。爱心是达成沟通的桥梁。有了爱心做基础,说出来的话才能让人从内心接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体会到,老百姓办点事实在难,我们是人民警察,一定要对他们有感情,有爱心、有善心,不让群众在我们这里受冷遇,不让他们在我们这里受委屈,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时刻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把自己摆在群众中,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多一些换位思考,多说暖人话、得人心的话,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3、要学会调整心理状态。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保持理性思考、合理运用语言技巧的重要保障。心理调整是一种涵养,更是一种积极的自我控制能力,我们都应该具备这种能力。接出警工作是昼夜二十四小时的工作,很辛苦,压力也很大,有的时候要面对群众的指责和埋怨,甚至有的时候会受到辱骂。心理状态调整不好,很可能导致情况判断不准,语言把握不住分寸,说出不该说的话来。这就需要接处警人员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保持一定的紧张是必要的,但也要学会处乱不惊,临事不乱,在各种复杂情况面前保持足够的定力,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

4、要养成良好的语言习惯。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面对群众工作的窗口之一,在公安机关各项警务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接处警人员直接面对老百姓,代表着警察队伍的光辉形象。接处警人员必须要有严谨的作风,养成良好的语言习惯,既要灵活,又要谨慎,做到有因、有理、有据、有力、有节、言出有据,言语规范。

综上所述,我从当前基层民警在接处警中使用语言容易出现的问题、接处警中语言技巧的运用、提高接处警语言沟通技巧的方法三方面谈了个人的几点粗浅看法,纯属一己之见,仅供同志们参考与借鉴。篇三:110接处警实训案例 110接处警实训案例

实训内容:110接处警 实训课时:2课时

教学对象:14涉外警务 指导教官:俞秋明、范卫民 实训目的:通过实训,使学生了解110接处警的规范操作流程,掌握110接处警的基本环节和操作方法,提高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接处警工作的能力。

实训安排:

一、课前准备 1.课前教学团队编制好实训案例,设定好模拟情景,并将实训案例和实训操作下发给学生,要求每个学生对案情进行熟悉。2.学生进行分组安排。以每一个班的学生作为实训小组。每组安排1人模拟接警,1人模拟报警(群众),3人模拟当事人,4人模拟处警民警,1人模拟见证人(群众)。3.各小组自行确定5人穿便装,模拟群众和当事人,其余人员穿执勤服,戴执勤帽。每个人都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课前准备四套单警装备、2个执法记录仪、3台对讲机、一架照相机。

二、模拟实训 1.模拟案例:某日一群众在接上行走,不小心撞了迎面过来二人,因未道歉对方二人与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并打斗,二人中其中一人从路边捡得木棍一根(以警棍替代),将其头部打伤,后将木棍扔于地上。路过一群众见状打110报警,110接警后迅速指令派出所执勤民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受伤群众还与对方二人扭打在一起。2.接警要求:

·迅速问清案发时间、地点、起因、参与人数、有无持械、受伤情况等。

·立即指令处警单位组织足够警力携带相应装备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并随时掌握现场情况开展后续工作。

·必要时通知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开展急救。3.处警要求:

1.着装、携装规范,快速出警; 2.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在出警途中将处警时间、警情地点、警情类别、处警人员“四要素”进行录音,赶到现场后将处置全过程继续进行录音录像。3.到达现场后要向指挥中心汇报,并迅速判明情况,如果警力不足,及时汇报,请求支援。

4、立刻表明警察身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如需急救迅速报告指挥中心或直接联系120抢救伤员。

5、现场取证。对人员受伤情况、痕迹物证(木棍)及现场情况等进行拍照固定,提取证据。

5.进行现场走访,查找证人,了解事情经过,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掌握现场目击证人基本情况,以便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6.对重要证人、目击者有必要的带回所内协助调查。7.对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准确带离现场。8.向指挥中心反馈处置情况。202_年3月26日篇四:110接处警总结 110 队员要“强” 这个“强”,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与

业务素质两个方面。首先是政治上要强,就是要有坚定的立场,有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能够顾大局、识

大体,忠于职守、无私奉献,能虚心好学,不断进取,自我加压,自我完善。其次是业务要强,业务强就是要

真正达到“五知”、“七会”,精通常用法律法规,精通公安 110 业务。因此110 民警要政治素质强一些,业务水平

古语“小不忍则乱大谋”、“必有忍其乃有济”就是最好的告 诫,元许名奎更有“百忍成金”之说;借古鉴今,对于我们 队员来说,“忍”字更是具有许多现实意义:一个“忍”字早 超越了原有的一味忍让退避的字面含义,它不仅代表了一 种修养,更体现了我们的处警能力和策略,总结了做好日 常接处警工作务必需要做到 “四忍”:

一、言之忍

在日常的110报警中,民事纠纷占很大比例。民警在处理民事纠纷一类警情时,最重要的基本功就是要会“说 ”。我们同样也要会“说”三张嘴也比一张嘴有力,特别

是面对激动的纠纷当事人和不明就里的群众时,大家务必 保持思路清晰、口齿流利、不急不缓、竭心尽力、和颜悦 色,牢记“齿颊一动,千驷莫追”的古训,在处警中语言尽 量做到谨慎,这正是所谓的“言辞之忍”。在处警时一是要 注意观察,多听听有经验的民警的意见和主张,虚心向善 于调解的同志学习;二是讲话要慎重,要时刻想到自己的 份,对自己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事情不要在群众面前妄发言 论,信口雌黄,以免造成群众误解。

二、气之忍

刚刚踏入社会的同志,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经常会被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再加上一些偏激的当事人和不 明真相的群众不公平的指责或刁难,甚至身体上的侵犯,经 常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凭一时之勇,给自己带来不必要 的麻烦。也给所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时我们更要注意气之 忍,正如孟子言“无暴其气而养浩然之气”。一方面,我们处警 时特别是对待复杂警情时,要做到坚定心智,切记“冲动是魔 鬼”,不滥动气;另一方面我们队员虽不是执法者,但是和民 警一起进行接处警,也是在代表公安机关,行事言语之间应该 透出浩然正气,如果不能忍气而回以粗暴,那就是逞血气之勇 的匹夫了。对于我们而言,气之忍的关键意义就在于遇到事情 要沉着冷静,多思考多分析,轻浮急躁,一时冲动,于人于事 力,于己于组织更无益,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要容忍心中之气确 属不容易,但只要有坚定的信念、清醒的头脑,就不会被一时 之气冲昏了头脑。

三、忽躁之忍

心浮气躁是许多年轻民警都固有的坏毛病,并带有很重的 个人英雄主义色彩,常常出现急功近利反而愈办愈糟的情况。古人云:“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气躁则心浮,心浮则容易疏忽而不加考虑,犯一些低级失误,轻者会出现

错误让人笑话,重者可能会因为一些小事情而毁掉自己的前途。我们在处理警情的时候,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时刻 保持高度警惕,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细微的事情不能 掉以轻心,在处理警情时不能疏忽对细节的处理,比如记录 当事人、证人的自然情况,及时汇报等。切不能急于立功,想一口气吃成个胖子而疏忽了自我保护;二是要能够见微知 著,因小见大,尤其是在控制嫌疑人或者对其进行盘查的时 候,必须仔细注意每一处细节,先期寻找并做好证据的固定 工作;三是在遇到重大警情要克服急功近利的心理,如果头 脑发热就很容易犯错误,在行动之前要三思而后行,稳扎稳 打才能取得胜利。我们要自己做细,辅助民警处好警

四、危变之忍

作为街面上的一线巡逻警力,防暴处突的尖刀力量,许 多警情和突发性事件,特巡警都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其中 不乏一些危险的警情或突发事件。但许多年轻的队员到达现 场后,常常会被眼前的场景所吓倒,出现恐慌,手足无措,其原因有四:一是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二是缺少应对的胆 略和智慧;三是心态控制得不好,不能沉着应对,所谓事急 之弦,制之于权;四是由于队员的经验不足。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事先有充足的 准备,遇到任何警情都不会手忙脚乱。因此,新民警在平时 要注意积累,并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情况,做到未雨绸缪,有 的放矢。当危变来临之时,现场处置民警要沉着冷静并果断 自信,尽可能多的了解现场情况,严格按照接处警程序,仔 细考虑应变之策,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并充分发 挥团队力量,做到及时排除危险,圆满处理警情。精一些,法律水平高一些,才能胜任这光荣的岗位篇五:做好110接处警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110接处警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摘 要: 110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国家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威望和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阐述110接处警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义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探寻做好110接处警工作的具体措施,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关键词: 110接处警; 社会和谐稳定; 激励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 d63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2_)01-0063-01

一、近年来110接处警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践总结

(一)110接处警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突出贡献

1、快速处理接报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据统计,202_年全国公安机关通过110处接警工作破获各类违法犯罪案件42.4万起,202_年已达到52万起。

2、主动服务群众,发挥了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作用

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1997年共接警959万余起,202_年已达到7128万余起,其中70%以上都是群众求助电话。110报警服务台履行接受群众监督投诉职能后,公安机关对群众投诉及时开展了现场督察,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转载于:110接处警实训心得体会)

3、不断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推动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4、促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技术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计算机、现代通讯、电子监控、卫星定位等先进技术手段已在110接处警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110报警服务台和指挥中心不但成为公安机关科技含量较高的部门之一,而且促进了公安机关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5、110接处警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了接处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110接处警工作存在的压力 1、110电话呼入量成倍攀升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随着110接处警工作模式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和通信工具的日益普及,据统计,江苏省110电话呼入量已由1997年86万余起上升到202_年2622万余起,10年上升30倍,日均接警量已由2350起上升到6.4万起,而10年间民警数量仅增加28.8%。2、110受理的社会求助急剧增多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由于110反应快、服务好,赢得了政府信任、群众满意和社会支持,110的品牌效应日益凸显,但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群众遇到大量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内的求助也往往打110寻求帮助,牵扯了基层处警单位的大量警力和精力,影响了公安机关紧急警务活动的有效开展。

3、城市发展给110工作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机动车辆占有量的不断增多,城市交通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拥堵情况越来越严重,加之城区建设改造力度加大,区划调整变动较多,一些群众特别是外来群众报警说不清地点,处警民警找不

到当事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客观上影响了110处警速度和服务质量,容易引起群众误解。

4、群众过高的心理期望给110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有困难找警察已成为部分群众的心理定势,群众只要拨打了110电话,都希望民警能及时赶赴现场帮助其解决问题,一旦不能满足其要求,动辄向单位投诉、向媒体曝光,因此,110民警承受着巨大的思想压力和工作压力。

5、骚扰电话等无效报警大量增多给110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

二、新形势下做好110接处警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110接处警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110接处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同“二十公”部分代表座谈时的讲话中关于“尽快建立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要求,将110接处警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改进和加强110接处警工作,使其在充分发挥110接处警工作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好地便民利民,接受监督,取信于民。而且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110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二)按照正规化化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110报警服务台和指挥中心建设

1、进一步加强指挥中心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公安机关要独立设置指挥中心机构,以加强对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对下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和指挥中心工作的指导。条件不足的公安局要适应实践的需要,独立设置指挥中心机构,并设110报警服务台。

2、配齐配强指挥中心的领导班子,尤其是选好指挥中心主任,一定要把那些党性强、责任心强、熟悉各项公安业务、善于组织协调、对人民群众有感情的干部选调到指挥中心担任领导,级别可以高配。要把那些年富力强、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放到110报警服务台和指挥中心岗位上,进行培养锻炼,其中表现突出的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

3、做好人事的安排,考虑到110报警服务台和指挥中心工作实际情况,应当既要保持干部相对稳定,又不要让一个干部长期固定在一个岗位上。人事部门要研究110工作人员轮岗交流的制度,明确轮岗交流条件和时间。

4、切实加强装备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将110报警服务台和指挥中心装备建设列为装备建设的重要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不断改善装备水平。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增加投入,改造更新设备,保证110工作正常运转。

(三)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接处警环节,进一步完善110接处警工作机制 110接处警工作包括接警、指挥、出警、处警、反馈等多个环节,涉及到各个警种、各个部门。从110报警服务台接警指挥到处警单

位出警处置以及处置后的反馈是一个完善的体系,做好这项工作是各警种、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工作。因此,必须强化各个环节的工作,搞好各个环境的衔接。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程序,理顺关系,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从110接处警最基础的工作做起,在建立和完善110接处警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励惩处等规章制度上狠抓落实。

(四)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建立110接处警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0接处警考评情况要纳入考核内容,严格实行考核测评制度。要根据考评情况,制定和落实奖惩措施,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在110接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有警不接、指挥不力、出警迟缓、推诿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辞退的辞退、该开除的开除。要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社会各界对110接处警工作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接处警不法行为等事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重大警情,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相关警种、部门出警的同时,应当将指挥调度情况通报给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警务督察部门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限期更正。

第三篇:国贸案例实训

实训二作业

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

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

不属于。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买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择D组到达贸易术语。

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注意,合同中你们用的是 FOBVesselNewYork,这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六种解释中的一种。不是我们中国用的《202_通则》中的FOB。其中有较大的差异。

如果,采用FOBVesselNewYork,《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所以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分析:不一定。

关键在于该合同是遵循《202_通则》还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如果遵循《202_通则》,则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清关,美方要求不合理。如果遵循《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卖方要求合理,FOB Vessel … 术语要求由进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

3、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该拒绝买方的无理要求。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仓,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为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没有租到船而造成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FOB就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安排运输的,他可以委托卖方来办,如果合同没有更改为CIF或者是CFR的话,卖方不承担这个风险的,就算没有船可以运,这个责任也只能由买方来承担。所以,他们的理由不成立,合同必须履行。而承运人是谁,则要由买方自己去解决了。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3)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4、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按《202_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

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CIF条款项下卖方承担的风险也只货到船弦之前,虽然由我们投的保险但是最终的收益人还是买家,所以首先你要和客户说明白我们不承担开船后出现的风险。你应该把保险单背书后寄给客户。

然后你在和人保联系这个事情,后面的时候让人保和客户直接联系就可以了!

5、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CFR术语下,卖方有义务在装船后24小时内,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供对方办理保险,否则因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装运通知而耽误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按照CFR属于成交,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但运输保险是由买翻来办理,这就使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责任。因为办理运输保险,就是针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损失,而一旦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就必须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所以我方要承担该项交易的全部损失。

6、某年,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按每公吨90英镑CIF利物浦成交某农产品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不超过15%,碎粒最高不超过20%,杂质最高不高于1%。成交前我方也曾向买方寄送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到英国后,B公司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降价。而此时我方留存的复样已遗失,我方出口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而只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由,坚持我方所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并有装运前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明,不同意降价。B公司又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请问,我方是否应该赔偿B公司的损失?双方从本案例应吸取什么教训? 从合同规定看,该交易是凭规格买卖,但卖方在签约前曾向买方寄交过样品,并没有声明此样品仅为参考样品,签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一致,此通知可理解为:交货与样品一致是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补充。因此,我们可以判断,该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和国际贸易习惯,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的要求,又要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所以,我公司应该赔偿B公司的损失。

教训:

1、“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按每公吨90英镑CIF利物浦成交某农产品一批”

贸易方式 应为FOB

CIF 国际贸易 术语 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在订立合同时最好只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

3、“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合同中应注明检验检疫的标准参照 我方或者是对方

7、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吨,对多余的8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我方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

1、拒绝接受货物,因为合同规定只允许溢短装10%,也就是卖方可以装180-220万公吨,而该案例中卖方装了300万吨,明显超过合同规定。

2、二:接受货物,按合同价格计算或者按照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8、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问: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可否? 1不行根据题意该合同的装运为分批装运根据规定分批装运时每批必须定时定量完成装运若有一批未及时或为按量装运该即从该批货物起及以后各批装运均为无效 在此案例中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在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具体列名了分批的期限和数量,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所以,“我方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是不行的。

9、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分批装运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所以此案例中,虽然我方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但是不能算作分批装运,不算违约,银行可以议付。

10、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付款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B银行的要求是不对的,保兑信用证中,保兑行和开证行都有着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何为保兑,保兑就是指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受益人将单据寄给开证行或者保兑行都是正确的,任何一家收到单据就必须付款。并不是说 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

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B银行要求是毫无道理的。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

第四篇:海关实训案例

一、违规操作与辩解原因

近期,在东莞,海关缉私部门查到一批加工贸易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将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起诉,这些案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性。我们在此举出其中一例以作论述。

基本事实:东莞全保公司是个体工商户,代理销售台湾全保公司的胶水,负责人是林某。辰森公司、建龙公司等20多家企业均是东莞市的外资加工贸易企业,用海关备案合同免税进口胶水、木材或皮料等原料,加工生产家具或皮具,成品全部复运出境。202_年,林某与这些企业协商,由他联系将台湾全保公司生产的胶水进口到境内,进口时由这些企业用海关备案合同报关,进口后的胶水由他储存于他自己的仓库,然后这些企业根据提供合同的指标数陆续向他购买胶水(辰森公司、建龙公司等企业均称,购买的是林某用他们企业的海关备案合同免税进口的胶水,林某也肯定这一点),用于加工成品出口。202_年1月至12月,林某共用上述方式进口胶水740877公斤,又分别根据合同指标数销售给辰森公司等20多家企业。

对此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操作,被查的企业均有自己的辩解,一致的理由如下:一是因为胶水是其企业生产中的辅料,其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所需的数量不大;二是因为胶水是易燃物,不易储存。因为以上两个原因,所以,如果该企业一次性进口大量的胶水后储存起来,供长期使用,一会导致胶水过期失效,二会导致资金积压,三是有储存上的风险;而如果每隔一段时间少量进口一次胶水仅供自己使用,进口的成本则较大。相反,各家企业均将保税合同提供给林某,林某可以大批量地进口胶水,储存于他自己的仓库,各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企业当时实际所需用量购买,既可以节约成本,也不会有储存的风险,比较便捷。

林某也有自己的辩解:202_年以前,辰森公司等企业均向台湾全保树脂有限公司购买胶水,并用各自的合同手册报关进口。台湾全保公司老板袁某考虑到收取货款和售后服务的方便,便让他在国内设立了东莞全保公司。东莞全保的员工由台湾全保支付工资,有时候,大陆的客户也向台湾全保结算。这样操作主要是为了方便。

二、侦查部门与起诉部门对行为定性的重大争议

海关缉私部门在起诉意见书中将林某及辰森公司、建龙公司等20家企业的上述行为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行为,林某的行为为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认定其偷逃税款280多万元,而辰森公司等企业的行为属于为林某走私提供帮助,各帮助林某偷逃了应缴税款110多万元、几十万元不等,相应认定这些企业走私,偷逃应缴税款110多万元、几十万元不等。另外,海关缉私部门视辰森公司、建龙公司等企业向林某购买胶水的行为均是在国内购料的行为。

海关缉私部门做出上述认定的理由是:林某作为一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用海关备案合同免税进口胶水的资格,却在进口的过程中,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货物,以辰森公司等加工贸易企业的海关备案合同手册免税进口,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辰森公司等加工贸易企业合同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逃脱了国家本应对其征收的税款,应认定其行为偷逃了国家税款,是走私普通货物行为。而辰森公司等企业与林某通谋,将自己保税合同指

标提供给他人进口并协助报关,是与走私犯罪分子通谋并提供帮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应该以走私普通货物的共犯论处。

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首先,林某与辰森公司等企业的这种操作是一个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将任何一个环节与其它部分割裂开来,都不能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其次,走私普通货物罪是以偷逃进出口环节应缴税款为要件的;第三,从证据上看,海关缉私部门并没有查到林某致使以保税合同手册免税进口的货物流入国内市场,而辰森公司等企业的合同手册也能够平衡,那么,应推定以保税合同手册进口的货物都由辰森公司等企业按各自的合同手册指标购买,并用于生产成品复运出境。由以上三点,进一步分析:林某整体上完成的行为包括从境外组织货源,运输进境,在境内他自己的仓库储存及向各个企业销售。从事后来看,林某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认识是为这一批加工贸易企业供货。虽然,货物在进口时是用这批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手册报关的,并且由于在进口时这些货物尚未完成交付,所有权仍属于林某,但是由于林某主观上认识到,所进口的货物是要销售给向其提供保税合同报关的企业,用于加工成品复运出境,而不是用于在国内市场销售,客观上他也将这些货物基本按合同指标数交付给了保税企业使用,所以,尽管这一行为在具体操作上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由于以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报关的货物,最终回到这些加工贸易企业,接着被用于加工出口,所以整个过程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因而林某的行为并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辰森公司等企业也就无所谓走私的帮助犯。

三、从起诉角度对个案进行评析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与个案定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惟一依据就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某个罪的犯罪构成,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定罪提出的最直接的一种要求。对于上述各个主体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我们认为,应以相关证据为基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为依据进行认定。另外,认定犯罪只能是以事后查证的事实对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判断,而不能因为考虑到某种不确定的情况危害性较大而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我们可以得出,走私普通货物罪行为的对象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即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物品、废物之外的货物、物品;构成该罪必须要求行为偷逃应缴税款达到一定的数额。然而,关于该罪的行为--走私,刑法除了第一百五十四条列出的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后续走私的两种特殊行为形式外,对其一般形式并没有明确的叙述,而是留下了一片空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践来确定。

根据监管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应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普通货物的应纳税款的行为

[1]。从该条的“逃避”、“偷逃”等用词我们可以得出,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是故意犯。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并逃避应缴的国家税款,却对自己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接受应有的海关监管,不缴纳应缴税款,导致国家应对其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款流失。构

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除了符合主体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一、行为的对象是上述意义上的普通货物;

二、实施了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行为一旦完成,能够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可以说,偷逃进出口环节应缴税款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核心要件,它是行为目的与行为结果的统一。

以证据为基础认定的事实是什么?从证据上看,海关缉私部门并没有证据证明林某与这些企业将以海关备案合同免税进口的胶水在国内销售,也没有查到免税进口的胶水被用于他途,那么,就只能推定林某以这些企业的合同手册免税进口的胶水被这些企业购买并用于加工成品复运出口。

基于上述认定的事实,我们认为,林某与辰森公司、建龙公司这些企业这样的操作方式违反海关有关监管规定,是确定无疑的[2],但却没有反映出以偷逃应缴税款为目的,其行为也不具有致国家税款流失的性质,所以不应当是走私行为,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关于“伪报贸易性质”

海关缉私部门认定林某的行为属走私普通货物,其理由就是:货物在进口时的所有权属于林某,而林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具有免税进口的资格,所以林某的行为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保税货物进口,是偷逃税款的行为。

“伪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的一种走私行为,但传统意义的“伪报”是多指以一般贸易进出口时不真实地申报货物的价格、品名。“伪报贸易性质”作为一种较“新型”的走私,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类情况获得了“构成走私”的一致认识。一类是不具有免税进口资格的主体利用伪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单证等,进口货物的,另一类是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的。[3]这两类行为之所以构成走私,是因为它偷逃了应缴的税款,国家也因此流失了相应的一笔税款。我们认为,是否构成实践中所称的“伪报贸易性质”,关键不在于进口时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谁,因为我们发现,即使在加工贸易企业正常的、合法的原料进口过程中,在进口环节,货物的所有权也并不一定属于该加工贸易企业,如以“货物到厂交付”这种贸易方式供货时,由于尚未完成国际贸易上的交付行为,货物在进口时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供货方,而非收货的加工贸易企业。

那么怎样判断,以真正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保税货物呢?我们主张,关键是根据进口后的货物的去向判断贸易性质是否属于一般贸易性质。如果将以加工贸易企业登记手册报关进口的货物提供给为其提供登记手册报关的特定一个或几个企业,就不应认定为走私意义上的“伪报贸易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进境后基本以保税性质被加工、复运出境,而且在海关有相应的备案。而如果进口货物所有人将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给国内企业,或者销售给未向其提供合同指标并且也未约定事后提供合同指标的加工贸易企业,其以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的登记手册进口货物的行为,就应属于走私意义上的“伪报贸易性质”,因为此时,其进口及销售的行为完全属于一般贸易性质。

(三)关于“内销保税货物”

在该案被讨论时,还有部分人提出,林某进口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伪报贸易性质,而其向加工贸易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属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行为。

对这种认识,我们持否定态度。首先,林某的行为不可能既是伪报贸易性质,又是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因为如果林某的行为是伪报贸易性质,其进口的货物就不应属于保税货物,也就不存在内销保税货物的问题。其次,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擅自内销保税货物作为一种走私行为,应当是对保税货物负有监管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将保税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其前提必须销售的是保税货物,其本质是让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的监管流入国内市场,使得国家本可以根据未复运出境的事实补征的税款流失,同时保税政策的目的也未达到。而本案中,情况并不属于此类。因为首先林某并不是对保税货物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其次如果我们都一致肯定,用这些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进口货物属于保税货物的话,那么林某的销售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保税货物又回到了加工贸易企业,回到海关的视界(法定的视界)中,让保税货物重新得到监管。综上,林某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行为。

四、从保税货物监管的角度作进一步思考

该类案件之所引起争议,主要因为它涉及到一个实际的问题,即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大家都会有一个疑问,对这一类案件如果不作犯罪处理,是否会导致今后在保税货物的监管上出现更多的问题?我们以为,要认清这一问题,必须先对我国保税制度及当地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模式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保税是国家为了鼓励投资,由海关具体制定、执行的一项优惠政策。国家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的保税制度,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原料可以不征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的国内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进行储存、加工之后,返销出口。保税的意义在于简化海关手续,为企业减少因先纳税造成的资金占用和利息支出。

在东莞,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正常的、一般是原料在进口环节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报关,在海关备案,进口时不需缴纳税款,但原料须运往该企业的仓库,海关则通过查账册和抽查库存的方式予以监管,等货物加工成品复运出境后,由企业到海关对这批货物的进口予以核销。但由于东莞的加工贸易企业众多,海关人员相对较少,对每家企业定期查库存是不可能。因此,在现实中,换料、“飞料”等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比如某一公司由于生产需要,可能会向另一公司借原料,或用国内的原料代替进口料,而这些行为如果不经过海关允许,都属于违规或者走私行为。这也说明,对于上述案件中,我们担心可能会有的问题,在正常的监管模式下,本身就是难以避免的。

而在上述案例中,以辰森公司、建龙公司等企业的海关备案合同手册进口的原料经过的流程。这种操作之所以违规,是因为由各个企业的合同手册进口的胶水在报送进境后没有直接进入各自企业的仓库,而是统一由林某控制,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脱节了。最后的结果是:各个企业都在一定时期内获得了与其合同指标数同等的原料。与正常情况不同的是:得到的却不一定是由该企业自己的合同进口的胶水,如以辰森公司的合同报关进口的“拼板胶”被建龙公司或其它公司购买了,而辰森公司向林某购买的“AB胶”[5]却是以其它公司的合同手册进口的。但是,由于向林某购买原料,以保税合同进口的货物进入到各个加工贸易企业时,又进入了海关监管的范围,最终又以保税货物被复运出境,所以从整个过程来看,原料是为着一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而进口,实际上又被这些企业加工后被复运出境,所以,保税的目的最终以一种变通的方式实现了。

当然,以上是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的分析,是对现有事实的定性,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现实情况往往让监管部门顾虑重重,因为在这种书面监管的模式下,有一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类似的情况下,在林某之类的人控制保税货物时,可能为了牟取利益,将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给未向他提供手册的企业或个人,然后将国内的原料卖给加工贸易企业。我们认为,如果这种事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撑,那么林某之类的人的行为无疑是走私行为,加工贸易企业如果明知这种情况,也应当属于走私的帮助犯。

上述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有监管模式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海关监管模式与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之间存在一些固有的矛盾,变通的操作对企业而言是一种便捷,但如果放宽,对海关来说,无疑增加了监管的负担。如何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样一对矛盾,则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在监管措施上获得新的突破。但无论如何,我们不主张,动用刑事制裁来维护行政管理的有序,同时又牺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有益。那样的话,代价则太大了。

第五篇:审计实训案例

审计实训案例

一、审计人员在审查某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账是发现如下记录:

1、企业车间部门固定资产修理费用1200元

2、为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8300元

3、支付车船使用税3580元

4、支付未完工程借款利息3270元

5、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2560元

6、支付短期借款利息4980元 要求:提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202_年6月15日上午8时,审计人员李某、刘某参加了对大华公司库存现金的清点工作,其结果如下:

1、现金盘点实有数1838.15元

2、查明现金日记账截止当年6月15日的 账面余额为2516.2元

3、查出当年6月14日已经办理收款手续尚未入账的 收款凭证金额为350元

4、查出当年6月14日已经办理付款但付款手续尚未入账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12元

5、查出当年6月11日出纳员以白条借给某职工250元

6、银行核定该公司库存现金限额1000元 要求:(1)根据清点结果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2)指出清点现金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审计人员在202_年3月14日检查了某企业2月份银行存款日记账的 收支业务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2月28日银行对账单余额为223546元,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20000元,核对后有下列不符情况: 1、2月8日银行对账单上收到外地汇款8500元(查系外地某乡镇企业),但日记账上无此记录 2、2月22日,对账单上有存款利息460元,日记账上为454元(查系记账错误)3、2月25日,对账单付出8500元(查系转账支票),但日记账无此记录 4、2月26日,日记账上付出40元,对账单上无此记录(查系记账错误)5、2月28日,日记账上有存入转账支票4000元,但对账单上无此记录 6、2月28日,日记账上付出转账支票202_元,但对账单上无此记录

7、对账单上2月28日收到托收款5500元,但日记账上无此记录

要求“(1)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2)指出该企业银行存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四、202_年3月11日下午5点30分,审计人员参加对光华工厂库存现金的 清查盘点工作.清查结果如下:

1、实点库存现金结存数19226.06元

2、查明现金日记账截止202_年3月10日的账面余额为21679.24元

3、查出已办理收款手续尚未入账的收款凭证4372.31元

4、查出已办理付4126.14元款手续尚未入账的付款凭证4126.14元

5、发现现金日记账中夹有下列借据,共计2560元:职工刘洪借学费250元,职工王敏借学费110元,张华借药费1000元,王凯借药费1200元。均无领导批示。

6、发现保险柜中有3月1日收到销售产品的 转账支票一张7500元

7、发现保险柜中有待领工资215元,单独包封

8、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10000元 要求:(1)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2)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审计意见

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对其202_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在审查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时,发现A公司202_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数为33500元,银行存款帐面余额35000元。派审计人员向开户银取得对帐单一张,202_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42000元。另外,查有下列未达帐项和记帐差错。

(1)12月21日公司送存转帐支票5800元,银行尚未入帐。

(2)12月23日公司开出转帐支票5300元,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

(3)12月25日委托银行收款10300元,银行已收妥入帐,但收款通知尚未到达公司

(4)12月30日银行代付水费3150元,但银行付款通知尚未到达

(5)12月15日收到银行收款通知,金额为3850元,公司入帐时,将银行存款增加数错记成3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核实202_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货币资金”项目中银行存款的公允性。

检查日现金应存数=帐面结存数+已收款未入帐金额-已付款未入帐金额

报表日现金帐面结存数=检查日现金应存数+报表日至检查日现金支出数-报表日至检查日现金收入数

P15页练习一

检查日现金应存数=202_+3000-4000=1000元

报表日现金帐面结存数=1000+16550-165200=13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发生的交易费用借“投资收益”,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银行存款”。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按票面利率计算债券利息,借 “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

3、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票据利息 贴现收入=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期=票据期限-企业已持有期限

110接处警实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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