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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_年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14-90087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6 11:19: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申报202_年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关于申报202_年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珠经贸字[202_]178

各区经贸局(经济功能区经发局),各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项目,促进投资,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确保我市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_年修订)相关规定,我市将于近期开展202_年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类型和时限要求

(一)项目类型

1、节能新产品项目: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2、节能技改项目:本市企业实施并已经完工节能技改工程项目;

3、节能示范项目和机关事业单位节能技改项目;

4、贷款贴息节能项目:在本市开展的在建、拟建节能项目。

(二)申报项目时限

节能技改项目原则上必须是202_年1月1日以后实施,并在202_年5月30日前完工的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和机关事业单位节能技改项目以及贷款贴息项目是指在本市实施,并按计划在202_年12月31前实施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节能新产品项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银行资信证明

5、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

6、有关部门和机构出具的专利证书、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7、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8、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9、项目的生产能力证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说明材料;

10、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公章

11、项目资金投放证明材料;

12、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

5、银行资信证明;

6、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7、项目改造设备清单;

8、项目合同;

9、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公章;

10、节能效果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节能量的详细计算过程、相关原始凭据(供电局的电费单、改造设备能耗原始记录,电力折算系数采用0.350kg标准煤/KWh计算)、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节能量评估报告;

11、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上年度纳税证明(政府机构不需要提供);

12、项目资金投放证明材料;

13、申报授权证明材料;

1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节能示范项目和机关事业单位节能技改项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银行资信证明(政府机构无需提供);

5、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6、项目改造设备清单;

7、项目合同;

8、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公章;

10、节能效果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节能量的详细计算过程、相关原始凭据(供电局的电费单、改造设备能耗原始记录,电力折算系数采用0.350kg标准煤/KWh计算)、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节能量评估报告;

11、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上年度纳税证明(政府机构不需要提供);

12、项目资金投放证明材料;

13、申请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还需要提供节能示范工程相关材料(节能技术的先进性和节能示范工程示范意义的相关说明);

1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贷款贴息的节能项目,除按上述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银行贷款证明,项目资金落实证明等材料。

三、项目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相关电子文档于202_年5月30日前报市经贸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编写,项目的节能量计算方法参考国家发改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见附件)

节能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纳入珠海市节能项目库的项目,请各单位积极按照《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建立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库的通知》(珠经贸字[202_]153号)要求,将202_年1月1日-202_年12月31日在建、拟建的项目上报我局。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勇祥王元芳 地址:市政府5号楼210室,联系电话:2213282、2213731、***、***、电子邮件:jmlyx@zhuhai.gov.cn)

附 件:1.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 5.项目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二篇: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本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资金从财政预算的创新驱动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本区节能降耗工作,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节能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方式。项目完成后才能申报节能资金。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的一个奖励或补助。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本区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项目开发和利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应用研发项目;

(二)支持本区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单位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改造项目、政府机构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

(三)支持“三能”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和自愿清洁生产工作,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支持节能降耗课题研究,节能规划编制与能源审计实施;

(五)支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节能监察执法;

(六)其他节能降耗方面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补助资金: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在节能领域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内容属于广东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四)申报节能工程技术改造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

2.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4.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以下(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省或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5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以下(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省或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五)申报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

2.节能技术服务单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电机系统开展节能改造。项目补贴仅由节能服务单位申请。

3.更换后的低压电机必须符合GB 18613-202_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

4.更换后的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得低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2_‟ 232号)规定指标。

5.淘汰电机(包括提前淘汰的电机)须交由区科工信局公布的废旧电机定点回收单位作合理处置,回收价格参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或者由电机回收企业与电机使用企业商定,确保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

6.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电机不得为工业和信息部《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中明确淘汰的电机。

第四章 补贴方式、额度和原则

第七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以节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或补助:

(一)申报本区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研发应用项目,给予5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节能资金扶持项目补助额度视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按公式(申报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入金额/当年全部申报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入总额)×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扣减区级其他配套节能奖励资金后)×行业系数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最少不低于3万元。

(二)申报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1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配套补助。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三)对开展“三能”体系建设、清洁生产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1.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通过验收,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获得市清洁生产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通过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开展“十三五”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的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5.对单位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按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节能配套资金,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项目,资金按高级别的予以配套。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区科工信局下发节能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的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区科工信局。申报材料要求:

1.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5.上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纳税证明; 6.项目资金投放证明资料;7.其它申报通知中要求的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由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节能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九条 电机能效提升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企业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区科工贸信局。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月1-10日,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提交的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一份)。(1)电机能效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电机补贴申请单位企业承诺书;

(4)电机购置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清单(加盖公章);

(5)节能服务合同(申请单位为电机推广企业时提供);(6)关于申请拨付电机及注塑机能效提升财政补贴资金的请示。

2.需提交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保存好备查。(1)改造前后电机能效相关技术参数资料;(2)电机购置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

(3)开始实施电机或注塑机改造前,旧电机在原有工作位置数码照片,新电机或注塑机改造后工作位置数码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无需打印,保留清晰的电子照片并整理有序被查);

(4)节能服务合同(申请单位为节能服务公司时提供);(5)改造前后的能耗原始数据材料;(6)明令淘汰电机处置证明材料;

(7)现场核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区科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现场核查的结果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填写珠海市电机改造核查表。

(三)区科工信局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提出资金扶持计划,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第十条 除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和电机改造项目外,其他奖励和补贴项目每年安排统一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报送至区科工信局,由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报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报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省组织的专家组验收意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三)申报自愿清洁生产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获得省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需提供省经信部门颁发的清洁生产企业证书,获得市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需提供市科工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材料;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四)申报“十三五”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企业需提交“十三五”能源审计报告、“十三五”节能规划各一式五本,经区科工信局审核通过后给予补贴。

(五)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网上公示文件或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六)申报公共机构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网上公示文件或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其以后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节能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在节能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宣传培训费用在节能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202_年5月24日香洲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香府办„202_‟1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申报指南

202_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计划项目

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 “十一五”节能约束性指标任务,根据《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规范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各级能源管理机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申报202_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主要依据。

一、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区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与节约和替代石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宣传与培训。包括全国节能宣传周、节能政

以上单位可直接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提交;

2、区县(市)、高新区、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并以共同行文方式上报市能源办和财政部门。(具体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项目公示通过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3、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4、相关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源监测报告)及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4)属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属节能技术科研开发、重点节能课题项目的,应提供完整的科研立项报告与项目研究实施方案;

(5)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的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项目申报不设时间段,项目申报资料在一个内有效。

五、联系方式:

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考核科 电话:0731-88667915 88667916 传真:0731-88667916 地址:长沙市政府大楼8楼 邮箱:csnyb@126.com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_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202_已批复的10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项目续建(以下简称续建项目)。

(二)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基础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统筹建设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新开项目)。

以上所述服务平台网络是指由一个统筹全省服务资源的枢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与若干个“窗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窗口平台)通过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构成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骨干架构和基础环境。窗口平台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建立在城市,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依据区域中小企业需求,组织带动资源提供直接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一是建立在产业集群,依据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组织提供信息、技术、质量、人才、市场和融资等直接服务的产业服务平台。窗口平台具有区域唯一性,即一个城市或一个产业集群只支持建设一个窗口平台。

二、主要建设内容

(一)省平台。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在线服务和呼叫服务系统、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系统、共享数据资源中心等,实现枢纽功能所需硬件设备、服务软件的购臵与开发,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等。

(二)窗口平台。组织提供直接服务所需硬件设备、服务软件的购臵与开发,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与省平台互联互通所需设备和服务软件的购臵;根据省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要求,提供服务平台网络共享使用的特色专业服务系统相关配套设施、服务软件的购臵与开发。

三、建设要求

(一)布局及目标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区产业布局和中小企业发展要求,以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条件,用3-5年的时间,统筹规划、分步建设全省服务平台网络,基本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骨干架构。

(二)功能要求。资源统筹功能。省平台、窗口平台分别组织带动本地服务资源,省平台统筹协调省外、省本级和各窗口平台的服务资源,畅通信息渠道,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平台网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协同服务功能。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的呼叫、网络在线服务系统与统筹实体服务资源系统相互支撑,协同服务;省平台与窗口平台,窗口平台与其所带动的服务资源相互支撑,协同服务。

快速响应功能。窗口平台发挥贴近中小企业的优势,及时根据需求,提供便捷的服务。窗口平台无法满足或数量不足的服务需求,服务平台网络发挥资源统筹优势,及时补充调节。

(三)技术要求。省平台运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建立统一的网络在线服务和呼叫服务系统、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系统、共享数据资源中心等,具有便捷的信息分类检索、网络在线交互、呼叫接转、服务导航、特色专业服务、在线服务测评等功能,设计科学、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满足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快速响应、共享及扩展专业化服务等要求。

(四)运行要求。建立健全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的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建立服务协同、服务评价与激励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培育服务品牌,通过不断扩大服务规模,提供有效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建设主体选择要求。省平台、窗口平台建设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资历与基础条件;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人员、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占60%以上;具有与所承担的平台建设项目相匹配的服务资源组织带动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愿意承担公共服务事务。

省平台建设单位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有较好的技术基础、技术实力或有较强的技术合作伙伴和开发团队。

窗口平台应具有良好的软、硬件服务基础条件,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特色服务功能,良好的服务业绩和服务声誉,内部管理规范。鼓励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的服务平台参与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共享服务资源。不支持新建窗口平台。

(六)建设期限。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其中省平台和各窗口平台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预期效果。服务平台网络首期联通的窗口平台应不少于10个,带动的服务资源不少于50家,提供的专业服务功能不少于20项,年服务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窗口平台每年组织开展的服务对接活动不少于10次,提供的特色服务品种不少于5项,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0家,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50%。补助资金一次核定,分安排,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征地和土建等基本建设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投资补助范围。

五、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的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及202_年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汇总表(表式见附件1,请用EXCEL格式制作),附件为单项材料。具体包括:

(一)续建项目

申报202_年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情况及202_年项目建设安排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202_年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情况:服务平台网络总体建设目标;202_年主要建设任务与经费安排、省平台和窗口平台建设情况、资金匹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2.202_年项目建设安排:

(1)省平台续建项目计划。包括:202_年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件2)、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含与建设内容相对应的投资估算明细表)、资金来源、建设进度、拟实现的建设目标和预期效果。

(2)202_年拟支持窗口平台的建设方案概要。包括:202_年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件2)、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现有服务基础条件和主要服务业绩、本地中小企业或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中小企业重点服务需求、服务供需配臵情况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含与建设内容相对应的投资估算明细表)、资金来源、建设期限、拟实现的主要服务功能、预期效果、运营模式及保障措施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窗口平台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

(二)新开项目

申报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服务平台网络的必要性。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产业分布、重点服务需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状况;现有服务基础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原则、规划布局、重点任务等。

3.技术可行性。保证服务平台网络高效运转、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技术实现方式(可绘制技术流程与路线图)。

4.重点建设内容。分建设重点、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分期联通窗口平台的时间和数量、实现的主要服务功能等。

5.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分投资预算、投资主要用途、资金筹措方式等。

6.运营模式及保障措施。服务平台网络管理和运营方式、运营经费来源、保障平台网络顺畅运营的具体措施等。

7.预期效果。服务平台网络分期联通后预期实现的主要服务功能和服务效果;建成后的主要服务功能、预期服务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8.202_年重点建设项目概要(按省平台、窗口平台排列)。包括:202_年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件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现有服务基础条件和主要服务业绩,窗口平台还应包括当地中小企业或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中小企业重点服务需求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含与建设内容相对应的投资估算明细表)、资金来源、建设期限、拟实现的服务功能、预期效果、运营模式及保障措施等。

9.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10.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

以上省平台和窗口平台项目申报材料中,有关承建单位资格条件、项目建设具体方案、项目建设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六、申报管理与程序

(一)管理要求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平台网络项目进行管理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3-5年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建设方案要求,采取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服务平台网络项目总承建单位和各窗口平台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和考核要求。

(二)申报程序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项目材料进行论证,择优选择方案合理可行、中小企业数量较多、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具备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条件的省,纳入202_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必须一致,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_年3月20日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纸质文件一式二份、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需刻制成光盘(不可用U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dsme@sme.gov.cn。

(四)其他要求 1.各省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会同财政部门组成项目管理小组,建立必要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保障措施,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估。

2.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定期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情况。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和需要调整原建设方案的项目,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理由,并提出调整方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限期完成建设任务。否则,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暂停对其所在地区服务平台项目的支持。

4.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联系工作,请将联系人的姓名、所在处室、办公电话和手机、传真号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月29日前传真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传真电话:010-68205319,66017331。

七、联系单位与通讯地址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010-68205322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政编码 100804

第五篇:珠海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2_]3号

颁布时间:202_-1-5发文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

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市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以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

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先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市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市财政局,并提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财政局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市财政局审核。

2.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市财政局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阐明理由。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

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计划(其中,属于市级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七条 在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应当按照《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纳入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市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区(经济功能区)、镇的,由市财政局向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追加文件(或指标追加通知书),区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则按进度拨款)。市财政局

定期与各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央、省驻珠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

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

算,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终了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市级部门(单位)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区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财政有权从其税收返还

或应拨专项资金中抵扣。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市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

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

见附件3.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良好执业水平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对中

介机构的评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为规范管理,市财政局对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凡属到期且不再延期的,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市政府批准撤销后,资金结余缴入国库。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市财政局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

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市人

大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略

关于申报202_年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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