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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202_(精选合集)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4-107629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3 18:31: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202_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发布日期】202_-06-01 【生效日期】202_-07-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须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暖的,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工。

第五条 供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采暖用户和相应的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必须能够正常使用;

(二)有相应的专业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等人员;

(三)有满足正常供暖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应当签订协议,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订的协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三)对司炉、维修等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司炉、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供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供暖单位不得改变供暖费的用途。

(五)负责供暖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另有协议的除外),供暖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必须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成。

(六)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点火调试,供暖系统的冷态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七)每年9月底以前,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登记备案,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严格遵守环保、劳动、消防、物价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采暖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必须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

(三)严禁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供暖费。

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供暖管线,不得在供暖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

第十一条 供暖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暖的,或者未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止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三)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停止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四)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采暖用户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的,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供暖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所在地的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供暖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占压供暖管线或者在供暖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造成供暖管线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北京市锅炉供暖管理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

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住宅锅炉供暖单位:

现将《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的管理,保证冬季正常供暖,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含地热)为居民住宅供暖(含住宅与办公、住宅与工厂等混合供暖)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

第三条 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按照承担供暖任务的情况分类进行审查。具体资审条件见《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附件一)。

第四条 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由供暖单位的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2.由供暖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登记表》、《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等;

3.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 经资审合格的供暖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锅炉供暖证》。经资审基本具备供暖条件当年可以进行供暖的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锅炉供暖证》。

资审不合格当年又不能进行供暖的,由负责资审的单位通知其主管单位,对供暖单位进行更换或调整,使其具备供暖条件或基本具备供暖条件。

第六条 已领取《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的供暖单位,均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第七条 复查合格的,由资审单位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原领《临时锅炉供暖证》的,可换发给《锅炉供暖证》。

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资审单位有权将《锅炉供暖证》改为《临时锅炉供暖证》或收回供暖证。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将《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妥为保存,不得涂改、损坏或自行转让,以备随时接受检查。供暖证丢失者,应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补领新证。

第九条 供暖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及登记备案,均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县供暖办缴纳管理费。费

用标准另发。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

一、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8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仪表、微机管理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供暖专业技术职称干部。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25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4.使用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必须使用微机控制运行。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二、管理4.2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的供暖管理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和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三、管理2.8兆瓦以上4.2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要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各级供暖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左右。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四、自行供暖单位

1.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工作的资历,能管理本单位锅炉供暖工作。

2.有明确的供暖管理部门,有专业的专(兼)职供暖管理人员。

3.有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供暖维修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4.有足够的供暖运行资金和维修、更新费用来源。

5.供暖设备图纸、资料齐全。

6.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京房供暖字〔1994〕第57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供暖办公室,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确保冬季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审工作程序

1.供暖单位需持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于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市、区、县供暖办进行资审登记并领取有关表格资料。

2.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市第一房屋修缮管理公司、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所属供暖单位,到市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其它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均到所在区、县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3.供暖单位按规定填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登记表》和《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及其他表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供暖办资审。

4.市、区、县供暖办收齐上述资料后,根据《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尽快进行审查。随后按资审对象所具备的条件,分别发给《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

5.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进行初审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供暖办审批,其它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审查后即可发证。

6.各供暖单位经首次资审发证后,每年9月30日前应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登记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上述登记表上加盖复审单位公章,原发《锅炉供暖证》继续使用,复审不合格的,原发《锅炉供暖证》可以改为《临时锅炉供

暖证》或收回《锅炉供暖证》,原使用《临时锅炉暖证》的单位,经复审合格,可以发给《锅炉供暖证》,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收回其《临时锅炉供暖证》。

二、《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

《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由市局供暖办统一负责印制、编号。

各区、县供暖办对供暖单位进行资审后,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登记汇总表》一式二份,分批报市供暖办备案,领取《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在该证“发证单位”处加盖区县局公章后,发给供暖单位。

属市供暖办资审的,由市供暖办盖章发证。

三、对于因故需要更换、吊销供暖证的,各区、县供暖办亦应及时向市供暖办报告,并办理相关事宜。

四、供暖单位所管锅炉房在外区、县的,资审工作由单位所在地供暖办负责,其锅炉房所在区县应协助资审,资审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自留20%,其余80%拨付给负责其锅炉房日常管理工作的所在地供暖办。

以上各点,请贯彻执行。

1994年11月10日

第三篇:北京市住宅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部分 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

三、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臵,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

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

(四)阳台封闭:。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六)。

(七)。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

十四、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

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其他:(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六部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二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二

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体数额。

第七部分 物业项目查验交接

二十三、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具体方法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十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

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

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三

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是(项目名称)(楼号、房号)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管理规约》。

临时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泰豪小兰工业园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止违章装修行为的出现,保障住宅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及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保证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江西省家庭局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业主临时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同时业主应遵守及配合上述有关装修程序的要求和规定。

一、装修的的范围

1、房屋结构

(1)、住宅装修不得改变后损坏原有房屋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的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层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层,禁止不适当增加楼面净荷载(包括不的铺置、安装室内石砌墙,超负荷吊顶,大型灯具;不的使用10cm厚度以上的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装修材料进行地面装修);

(3)、禁止擅自拆移住宅建筑的任何梁、柱、承重墙、外墙(体墙、门窗、空调空洞)及设有暗敷专业管线的内隔墙(有插头、开关、控制器件的墙面必有管线)。不得在楼板面开槽、安装水管和增设任何砌体内隔墙;

(4)、禁止在楼板、屋面板、梁、柱等钢筋混凝土机构件上打洞穿管,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不得在楼面板上开槽、安装水管,不得拆移复式房内的楼梯、走道;

(5)、顶楼需要搭建阁楼的业主必须先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法案和图纸,并在图纸加盖出图专用章和结构工程师章,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请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正规单位施工。

2、阳台、露台:

(1)、住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阳台安装隐形防护网,不准用铝合金等封闭阳台;一楼住户阳台可在推拉内侧安装防盗拉门,但必须按我公司统一设计要求制作安装 ;阳台上不得安装木柜等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雨、污水混排;

(2)、不得改造或更换阳台、露台部分的墙面砖及其他房屋的外墙部分,禁止改变原建筑风格。

(3)、顶楼带有露台的不得加装防盗网和雨棚;

(4)、住户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不得影响楼宇外观,不能安装在坡屋面等影响楼宇外观的位置。

(5)、禁止安装外伸阳台晾衣服等影响楼宇外观的设施;

(6)、一楼带有花园的业主不得将花园封闭,不得搭建雨棚,不得更改原外貌。

3、门、窗及公共走道:

(1)、业主装修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震动合铝合金窗户,以免引起窗塞缝破裂活脱落,造成渗漏现象:

(2)、严禁更改以安装的防火防盗进户门,严禁扩大户门洞在进行门外侧包边,严禁更改进户门位置;

(3)、不得在进户门前的公共走道私设电灯或更换地砖;不得在公共通道铺设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物件(如反光镜、雕塑、神龛等);

(4)、允许在窗、门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铝合金框和现有窗柜颜色一致;(5)、住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在窗户内侧加装窗户防盗网,(一楼住户可加装不锈钢材质窗花,注意考虑预留逃生口)。为统一观瞻,我公司以备有防盗网、窗花样式、业主需要安装防盗网、窗花要按规定样式进行。

4、设施及管线

禁止更改室内供电、供水、排水、有线电视、通讯、对讲管线、煤气管道位置。严禁擅自更改对讲系统所属设备的安装(包括主机、各类感应器等)。如确需更改的,必须请原施工单位进行,改动部分线路必须套管,以便线路维修更换,费用由业主与施工单位自行协商。

5、厨房、卫生间

(1)、为避免渗漏水困扰住户,装修时厨房及卫生间必须在原有防水的基础上,在做一遍防水。厨房及为卫生间防水层,严禁凿打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道,以免造成漏水现象。

(2)、允许在厨房内加装灶台、洗涤池;允许在卫生间修建便池,洗脸池、浴缸等,但不能改变原有设计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严禁扩大厨房、卫生间;

(3)、不允许更改厨房、卫生间的给排水管道;(4)、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道;

(5)、厨房部允许安装排气扇。为使住户家里不受油烟困扰,请选用优质品牌抽油烟机,并将排气管接入公共烟道;

(6)、禁止擅自改动暗敷燃气管道及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有供气单位组织实施。燃气管线严禁暗藏闭处理,须裸露或预留通气百叶。热水器应按使用说明及时要求进行安装。

(7)、厨房、卫生间天花须预留管道检查口,以便今后维护;(8)、如需封闭厨房、卫生间下水道的应先预留检查口

6、空调的安装

空调应严格按照原有设计预留和该位置相适应的空调款式安装。分体式空调可直接安装在预留承接板上,毋需加装空调架。空调凝水管须接到预留集水管上,(为保持房屋外观,所有空调连接管应按原有设计处理)禁止安装空调雨棚,不的安装窗式空调。

7、其他

(1)规定中由我公司统一设计并安装的部分,如业主自行安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我公司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自行安装造成的渗漏水及其他后果由 业主负责。在装修时,按煤气公司规定,不的更改、封闭煤气管道及相关设施。

(2)、考虑小区安全、环境,商业店面须保持原建筑风格,禁止增开后门。

二、装修图纸

业主装修除了填妥装修申请表、施工人员登记表、另需提交施工图纸,包括以下几项:

1、内平面图须清楚显示(1﹕100):(1)、室内平面布置;

(2)、室内间隔或墙高度至吊顶或结构天花;

(3)、任何保险柜或重型装置的有关重量、尺寸等资料;(4)、室内装修大样图。

2、天花平面图须清楚显示(1﹕50)

(1)、任何间隔穿越天花吊顶并提供施工大样图(1﹕50)。(不得采用易燃物品于吊顶内);(2)、照明灯饰之位置;(3)、天花吊顶设施;

3、改动部分的室内电器布线图以及表明用电量资料(1﹕100)

4、改动排水管图(1﹕100)须清楚显示;(1)、建议给排水接驳位置及水管尺寸(2)、水管安装图

注:业主选择装修公司,应按照有关室内装修规定,聘请在南昌注册,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的正规装修施工单位进行装修。

三、装修施工守则

1、住宅装修施工期限:中小工程30天内;较大工程45天内;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需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施工队严格按照施工时间作业,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2、业主申请装修,应向我公司缴纳装修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我公司检查验收后,无违章装修、无渗、漏、堵、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他人房屋等情况,我公司将依法规定退回全额装修质量保证金;如由上述情况,我公司从公司保证金中扣除赔偿费用或处罚,装修质量保证金多退少补。

3、装修施工队进场前,必须提供经营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资质证书、水电工操作证供我公司审验,审验合格后装修施工队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填写《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缴纳装修质量保证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施工队必须遵守我公司各项装修管理规定,确保不出现违章作业、损坏公共设施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否则将按章处理,情节严重者没收许可证。出入证,拒接进场,赔偿损失。

4、对于未向我公司申报登记审批后部符合规定条列自行开工的家居装修,我公司有权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5、在进场施工前,施工人员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作为施工期间人员进出的凭证。

6、业主装修时,装修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装修垃圾按指定时间、地点堆放、清运,在公共楼梯、楼道及其他公共场地上堆放垃圾者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我公司统一安排把垃圾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装修垃圾弃置场。清运费由业主承担。

7、装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应提前向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报,由我公司技术操作员驳接,业主不得私自咋在户外驳接临时用水用电,由此造成的的后果,由业主自行负责。

8、装修期间时,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品。如:氧焊、煤气瓶等,如确实施工需要,需报我公司审批,并采取有关的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

9、商用物业在装修申报时另须提供消防报批手续、租赁合同;

10、商业广告招牌设置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经我公司核验后单独立项申报施工。广告安装必须美观、坚固,色调、规格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四、公共设施、系统改动

任何公共设施、系统(如:对讲机、天线插座、燃气管道等)之改动必须先征得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之许可并接受由我公司委托原安装施工的安排方可进行、改动费用由业主承但。

五、其他装修施工必须注意及遵守的事项

1、过分的装修滋扰:在指定装修施工时间内,如有关工程对邻居及四周环境带来过分的滋扰(如噪音、震荡、强烈的气味或其他的滋扰)客户服务中心有权随时停止工程的进行。同时所有施工必须在自己房屋内进行,以免阻塞公共地方及破坏公共环境。

2、设备、装置等:在未得到我公司的事前批准,业主不得安装任何空调、花絮、天线或雨棚等装置或构筑物与外墙及屋顶上,3、广告招牌、张贴: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队)绝对不得展示、张贴、悬挂任何带有广告性质的招聘、4、改/还原工程:我公司保留权利要求业主对所有装修工进行更改或还原,如:该工程影响房屋设施或结构,即使该工程在客服服务中心批准下以完成,我公司可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业主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整改,如业主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完工,我公司会安排完成该项目工程,而所需费用将由业主承担。

5、房屋设施:业主必须保证房屋内所有的公共设施都不得封闭及阻档以及不能进行维修或检查,所有检查活门、渠道门、百叶等都不能安装或放置任何物品以影响正常的开启。

6、材料运输:业主所聘用之承运商在搬运材料时须严格遵从我公司安排之特定路线。所有车辆在上落货后不能长时间停泊在上落或区。业主运送大量物件时,须预先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络。如业主在搬运物件时对物业内设施与装修造成破坏,须负责有关的修补费用。

7、排水系统:业主不得对物业给谁系统如:水喉、水管、闸门等做出改动或增加接驳等工程。亦不的颠倒,并须对此行为做出的破坏而赔偿。

8、室内环境:业主需对其装修造成之影响及其装修导致单元内外环境变迁而负责。

9、预防火警:在装修工作钱开展前及在装修期间,业主必须在施工现场放置两个手提灭火器。所有购买此类灭火器的费用将由业主承担。如采用挥发性油漆或易燃液体作业,须配置排气扇,将室内之易燃体排出户外以免引发火灾。

10、结构地面/分隔墙:不得在结构地面积结构墙进行挖洞、钻孔等破坏性工程。此工程如造成渗漏水等不良后果,业主需承担有关修复费用,后果严重的要做出相应的赔偿。

11、施工人员之操守: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许可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的乱窜场地。业主需对其聘请之工人现场做出之行为负责,业主及其聘请是施工单位须对此装修守则熟悉及遵守。我公司有权对违反规定者要求停止施工及截断本现场之水、电供应。我公司将不对次行动引致的后果负责。

六、违章装修处理

我公司对违反本规定者,可视情节轻重,按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办法》、《业主公约》条款和《装修管理协议书》等有关条款如以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协议书》之条款处理

7、诉诸于法律

以上几种措施可同时通行。

七、附件

《装修申请表》(办理装修时领取)

《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办理出入证填写)《装修所需费用一览表》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南昌伍玖零创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五篇: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公司锅炉房设计与施工、锅炉设备的采购、安装、维修、改造、清洗、变更、报废以及保护装置、安全附件、日常管理等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锅炉的安全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54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劳部发[1996]]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700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2_〕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TSG G500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GB1576 工业锅炉水质 术语和定义

3.1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2 锅炉部件包括:封头、锅筒、集箱、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锅炉膜式水冷壁、锅炉省煤器 职责

4.1 公司装备部负责锅炉设备的综合管理,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锅炉设备的综合管理。

4.2 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设备和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锅炉设备和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4.3 使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资格证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Q/GYGS G AB0xx-202_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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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使用单位的锅炉使用部门负责锅炉设备和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日常管理。管理规定

5.1 锅炉房设计与施工

5.1.1 锅炉房的设计必须委托有锅炉房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

5.1.2 锅炉房施工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资料送当地安全、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机构审核同意,否则不准施工。施工结束后,首先由施工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资料,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1.3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餐厅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5.1.4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应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5.1.5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5.1.6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 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关住,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5.1.7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5.2 锅炉设备的采购

5.2.1 使用单位必须订购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设备制造厂的产品,严禁购买和使用无相应资质单位的产品。设备选型需有论证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制造厂应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2.2 购置的锅炉设备制造厂的产品,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否则不得采购,相关检验资料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原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5.3 锅炉设备的安装

5.3.1 锅炉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由安装单位到使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向当Q/GYGS G AB0xx-202_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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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施工,其有效的资质和手续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3.2 锅炉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相关方管理规定》XXX要求执行。

5.3.3 锅炉设备安装结束后,首先由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取得《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5.3.4 锅炉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锅炉房内。5.4 锅炉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清洗

5.4.1 锅炉设备的维修、改造必须选用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或有制造资质的原锅炉制造单位,需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开工许可证后方准施工,其有效的资质和手续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4.2 锅炉维修、改造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办理锅炉检验及验收手续,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5.4.3 锅炉设备的清洗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5.4.4 锅炉维修、改造和清洗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相关方管理规定》XXX要求执行。5.5 锅炉设备变更和报废

5.5.1 锅炉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拟停用1年以上的、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需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5.2 锅炉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锅炉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报废,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存入档案。5.6 保护装置

5.6.1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燃油、煤粉或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整定压力值。Q/GYGS G AB0xx-202_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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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a)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b)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c)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和燃气的供应。d)燃气泄漏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连锁装置报警和动作。5.6.3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5.6.4 两台以上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5.7 安全附件 5.7.1 安全阀

5.7.1.1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过热器安全阀但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和再热器安全阀)。额定蒸发量小于0.5t/h的锅炉可安装一个安全阀。

5.7.1.2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再热器出口处、高温过热器出口处,都必须装设安全阀。5.7.1.3 锅炉的安全阀选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7.1.4 锅炉(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规定:额定工作压力≤1.27MPa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为P(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2MPa,额定工作压力1.27~3.82MPa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为1.04P~1.06P。

5.7.1.5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设任何管道和阀门。

5.7.1.6 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其规范应符合JB2202《弹簧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

5.7.1.7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排汽管的通径应不小于安全阀的出口通径,保证排汽通畅。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5.7.1.8 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

5.7.1.9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半月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放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放试验。校验和试验结果应留有记录。

5.7.1.10 安全阀其它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5.7.2 压力表

5.7.2.1 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7.2.2 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a)给水调节阀前。b)可分式省煤器出口。Q/GYGS G AB0xx-202_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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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过热器出口至主汽阀之间。d)强制循环锅炉水循环泵出、入口。5.7.3 水位表

5.7.3.1 额定蒸发量>0.5 t/h的锅炉至少应安装二只独立的水位表。5.7.3.2 水位表应安装合理,灵敏可靠,且便于观察。

5.7.3.3 水位表有“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正常水位”标志,并设置放水管,有定期冲洗记录。

5.7.3.4 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5.8 定期检查检验

5.8.1 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并保存记录;

5.8.2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1年后进行,以后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属于季节性使用的锅炉,内部检验应在点炉前进行,外部检验应在启用后一月内进行。

5.8.3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铅封完好。5.8.4 在用锅炉的压力表至少每半年校验一次,铅封完好。

5.8.5 锅炉、安全阀、压力表的检验、校验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保存记录。5.9 给水设备和水质管理

5.9.1 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保持给水系统畅通。

5.9.2 蒸发量<2t/h的锅炉宜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记录;蒸发量≥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pH值测试记录齐全。

5.9.3 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齐全。

5.9.4 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是锅炉检验工作的一部分,锅炉水处理检验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进行。锅炉水处理运行应定时取样化验,水质符合GB1576-202_《工业锅炉水质》。

5.9.5 排污阀操作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5.10 管道及标识管理

5.10.1 各类管道无泄漏,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防护层,且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5.10.2 对于纵横交错的管道交汇处应标出气、液体的流向。5.10.3 管道的流向等标识,应符合有关要求。

5.10.4 蒸汽压力管道的压力表设置上限红线标志,压力应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

5.11 燃煤、燃油和燃气设施管理

5.11.1 煤场使用的行车应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进行控制 Q/GYGS G AB0xx-202_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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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皮带运输机、提升机和粉碎机等,应有防护装置以避免机械伤害;加煤机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除渣设备应能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并保持整齐干净,不影响周围环境; 5.11.3 煤场应有喷水装置、以防止自燃;

5.11.4 建立煤场核子秤放射源清单,明确各放射源的设备管理责任人;放射源部位金属密封盒完好,固定牢固,必要时,宜采取将金属盒与设备焊接等措施,严禁随意拆卸;放射源所在部位应有中文安全警示标志;

5.11.5 煤场应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煤尘扬散;煤场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煤场每年对粉尘进行一次检测,并保存记录;

5.11.6 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应合理配置通风设施,运行良好;燃气锅炉现场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定期检定校准,保存记录;燃油锅炉的储油罐,按XXX中 XX的要求执行。

5.12 规章制度

5.12.1 建立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5.12.2 制定锅炉房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水质管理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具体要求。5.13 日常管理

5.13.1 锅炉房的运行管理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房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后持证上岗。5.13.2 使用单位应对锅炉房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每月、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周、值班长每班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当班值班人员落实班前、班中和班后安全巡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以上检查必须留存记录备查。

5.13.3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须持资格证上岗,按照XXX《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XX执行。

5.13.4 制定应急专项预案,每年应演练两次,并保存记录,按照XXX《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执行。

5.13.5 锅炉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XXX《事件管理程序》执行。5.14 安全运行管理

5.14.1 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应两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应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5.14.2 上班前仔细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蒸汽管、煤气管、水管和各类阀门无泄漏;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煤气减压阀装置是否完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发现安全阀、压力表等失效,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14.3 锅炉运行中如遇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采取措施水位继续下降、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不见水位、给水设备损坏、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表其中一种Q/GYGS G AB0xx-202_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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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失灵、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应紧急停炉; 5.14.4 锅炉运行时,维修人员不应随意拆卸防护装置,严禁擅自调整锅炉上各种仪表的数据和阀门的位置;更换阀门或维修管路时,应停止供汽,停汽前严禁维修;操作前应将余汽放尽,并在阀门处悬挂警示牌;

5.14.5 进行锅筒、炉膛或管道等有限空间检修时,应符合XXXXX中的要求,设专人监护;进入锅筒或管道内,照明灯具应使用12v电压。5.15 档案管理

5.15.1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技术档案和资料:

a)安全监察机关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锅炉检验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b)锅炉及辅机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各类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和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c)当地有关机关要求办理的锅炉房其它使用证;

d)其他按照XXXXX《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5.1.8.1要求严格执行。5.15.2 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锅炉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各项记录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填写,保存一年以上。

5.15.3 锅炉的附属设备、安全装置、附件、仪器仪表的图纸、说明书,技术改造的图纸、资料、文件,技术调试、测试、校验、鉴定报告,日常运行记录的汇总资料等,应完整、妥善地保存,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检查与考核

6.1 公司XX部应将锅炉的安全检查纳入检查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分别依据《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装备工作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6.2 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5.13.2要求落实检查,并依据本单位、部门的检查考核办法落实考核。记录和保存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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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202_(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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