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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安全责任书[定稿]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5-1002109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11:47: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通信工程安全责任书[定稿]

邢台寰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书

施工安全责任书

公司代表(甲方): 施工队长(乙方):

为明确公司各部门、个人职责,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精神,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特签订此责任书。(公司代表下简称甲方,施工队长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领导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为确保施工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防范安全隐患,明确安全责任,经协商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具体如下:

1.开工前由乙方必须对所有即将入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入 场施工。

2.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搞好纪律、治安、消防、卫生和整洁的文明施工场地。甲方必须配合乙方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

3.乙方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童工和病、残及道德品质低劣的民工。班组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招用社会闲散人员或不明身份者充入班组。

4.特殊工作必须由持有本专业人员操作,禁止擅自操作其它工种的设备。特殊工作开始前需报知公司,由公司委派安全生产组成员监督工作。

5.乙方需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以确定安全目标,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6.乙方按期完成各阶段安全备案,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报验资料。7.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将施工安全列入首要问题重视,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报知甲方后及时纠错。

8.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安装机具或设备等财物损坏或丢失的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处置,并不得由此影响到工程进度。

9.施工中甲方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乙方应安全卸货并妥善保管,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要佩戴安全帽、着工作服,配置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防护装置可在工程部报备后领取。1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有效。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第二篇:通信工程安全责任书

安全责任书

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保一方平安”的安全原则,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安全不施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加强分公司各项目部、维护中心的自身管理,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真正做到群防、群管、群治、维护局面的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良好的治安秩序,使用工安全、生产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签订本安全责任状。

各项目部、维护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外来人员必须执有“四证”,(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劳动就业手册)俱全。各项目部、维护中心必须与聘用人员签订务工合同和安全责任状,并设立员工花名册及员工档案,详细记录个人基本情况。各队、维护组必须做好本施工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随时掌握员工内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内部稳定,创造良好的生产秩序。各项目部、维护中心在生产施工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令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一切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各项目部、维护中心负责人必须亲自负责本项目部、维护中心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确实遵守“关心生产必须关心人,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深入开展“创安”活动,确保本项目部、维护中心安全生产。

各项目部、维护中心必须对本项目部、维护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经常组织本项目部、维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严格遵守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的规定,定期检查和督促

本项目部、维护人员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各项目部、维护中心必须加强对本项目部、维护人员的守法教育,树立守法意识,认真完成“三五”普法工作,保证本项目部、维护中心范围内无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预防措施,加强防盗、防破坏、防火、防治安的四防工作。各项目部、维护中心还必须加强本项目部、维护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学习。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1、凡发现使用证件不齐、来历不明人员的,项目部、维护中心负责人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2、项目部、维护中心在生产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检查,严禁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鞋施工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人身事故,项目部、维护中心应及时向分公司汇报,项目部、维护中心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特殊作业人员应严格检查考核,检查是否执有许可证及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对他们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4、凡使用机械车辆等设备的,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人身事故,由项目部、维护中心向分公司汇报,并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5、凡发现项目部、维护人员有违规违纪,或牵涉犯案的,如盗窃通信电缆等案件,负责人必须负完全领导管理责任,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案,服从法律制裁外,公司还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负责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劳务合同的处分。

6、凡发现项目部、维护人员有打架、斗殴、赌博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除追究负责人管理不严的责任外,公司还将给予一定处分。

7、凡在项目部、维护中心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火灾事故,根据其发生原因,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分公司将根据事故情节及损失大小 进行对项目部、维护中心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8、公司历年来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项目部、维护中心违反本责任状的任何一条,必须接受分公司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失职的刑事、经济责任。

10、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不慎导致破坏电力、煤气、污水管道等所有综合管网,应报相应单位,及时修复,否则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本责任状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2、本责任状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分公司各执一切,均具同等效力。

13、本责任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考核方:责任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通信工程安全责任书

施工安全责任书

公司代表(甲方): 施工队长(乙方):

为明确公司各部门、个人职责,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精神,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特签订此责任书。(公司代表下简称甲方,施工队长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领导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为确保施工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防范安全隐患,明确安全责任,经协商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具体如下:

1.开工前由乙方必须对所有即将入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入 场施工。

2.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搞好纪律、治安、消防、卫生和整洁的文明施工场地。甲方必须配合乙方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

3.乙方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童工和病、残及道德品质低劣的民工。班组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招用社会闲散人员或不明身份者充入班组。

4.特殊工作必须由持有本专业人员操作,禁止擅自操作其它工种的设备。特殊工作开始前需报知公司,由公司委派安全生产组成员监督工作。

5.乙方需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以确定安全目标,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6.乙方按期完成各阶段安全备案,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报验资料。7.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将施工安全列入首要问题重视,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报知甲方后及时纠错。

8.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安装机具或设备等财物损坏或丢失的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处置,并不得由此影响到工程进度。

9.施工中甲方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乙方应安全卸货并妥善保管,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要佩戴安全帽、着工作服,配置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防护装置可在工程部报备后领取。

1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有效。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第四篇:202_年责任书(通信工程施工单位)

202_年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责 任 书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地铁三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落实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分解任务,实现三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制定202_年地铁三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

本责任书由甲方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建设单位、业主或甲方)和乙方(以下称责任单位或乙方)签订,责任书有效期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单位应实现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目标

(一)工程质量责任目标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达到下列质量目标: 1.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包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施工质量等)均符合合同和标准规定的质量验收要求,首件验收(含整改达标后)、关键节点验收(含整改达标后)、隐蔽验收(含整改达标后)、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3.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备案率达到100%。4.实施质量创优计划的开工标段比例达到100%。

(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达到下列安全目标:

1.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2.本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不大于 2.0。

3.工程施工不发生基坑、隧道坍塌、燃气管线损坏、主干道路交通中断或地铁(铁路)运营中断,以及因工程周边建(构)筑物超限沉降(倾斜)而需要撤离人员等重大险情,单位建设里程的险情(被政府部门或媒体关注的险情、地面坍塌)数量比上一下降40%。

4.对深基坑、隧道及其工地周边重要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按设计、规范100%实施监测,做好分级预警。

5.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备案率达到100%。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施工项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持证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项目负责人(含施工和监理)到位履职比例达100%,一线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完成100%。

7.开工前提条件验收(含整改达标后)合格率达100%。

(三)文明施工目标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达到下列文明施工目标: 1.施工现场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中的合格率为100%。2.争创市级安全和文明施工双优工地。

3.使用“两牌两证”齐全的泥头车辆,不发生因违反地铁工程工地泥头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约定而导致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4.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到位率100%。

二、责任单位的管理责任

(一)工程质量管理

1.全面贯彻执行工程质量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和落实各项质量保障措施。

2.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到人员到位、资源到位、措施到位和检查到位。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并把责任制落实到人,完善奖惩机制,定期通报考核、奖惩情况。

4.组织开展“质量月”、创优等活动。提高参建工人质量意识,提高参建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完善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工程创优,提高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

5.加强工程质量日常管理。强化对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的检测、管理和施工过程的环节控制。

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严格按照验收管理办法,组织质量自检,配合政府、业主和监理组织各项质量验收,对遗留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7.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业主。8.及时、如实报告事故、险情,认真、深入分析事故原因,严肃查处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工程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成责任书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等有关规定,成立安全 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工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建立安全考核机制,每季度对内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4.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预控作用,建立健全自身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有效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5.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报审工作。

6.制定施工安全目标及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及施工安全控制计划;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制订安全控制保证措施;制订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评比办法以及奖励办法。

7.协助建设单位向质监、安监部门办理本工程所需的质监、安监报批手续。

8.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分析安全状况并提出安全预控意见。

9.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传达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会议精神,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工程建设工作时,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10.协助建设单位每季度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11.强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按时对现场安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

12.强化关键节点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好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加强施工过程监控,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做好周边环境调查(核查),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1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14.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

15.及时、如实报告事故、险情,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事故现场调查,组织安全事故分析会议,负责组织处理安全事故,负责起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三)文明施工管理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环境卫生、噪音扰民、泥浆排放、土方外运、泥头车管理等存在的问题。

2.工地应挂设“七牌一图”和各级各岗位责任制标牌,应有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符合规定的工地围挡。

3.工地应按规范设臵大门、自动洗车设施和泥浆分离设施,使用“两牌两证”齐全的泥头车辆,做好弃土和泥浆外运管理,保证工地周边市政道路不受污染。

4.工地实行硬地化,道路畅通不积水,各种材料分类堆放,场 容场貌整洁卫生,泥浆、污水排放达标。

5.工地“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厕所、浴室、食堂)齐全,做好防暑降温、消灭“四害”、卫生防疫工作,杜绝中毒事件,现场办公生活区满足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

6.认真落实文明施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的文明施工设施不得准许使用。

7.积极开展文明施工创优工作,所有工点均要争创市级安全与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8.严格按照治污保洁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推进治污保洁和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

9.认真落实数字化城管系统案件处理,及时完成销项和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10.定期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三、约谈和预警

责任单位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险情、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或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约谈,并对有关单位实施预警,乙方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制定有效的强化管理措施,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将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违约处理。

四、考核

每季度业主将结合季度检查和履约考核,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就上述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本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上述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不达标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实施违约处理。

五、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202_年 月 日 日期:202_年 月 日

第五篇: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 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 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 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 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 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 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 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 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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