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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28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5-214770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2:22: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调查报告

贷款调查报告

巉口信用社:

张瑞于2011年1月13日向我社申请借款20万元,我对该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瑞,男,汉族,现年54岁,身份证号码:***616,妻子:燕淑玲,身份证号码:***627,在家务农,年收入3万元。家住巉口镇巉口村西街社24号,常年从事粮食收购,年收入15万元左右,现有住宅院一处,价值46万元,积压粮食150吨,价值60万元,中型货车一辆,价值10万元,资产合计116万元。

二、资信状况分析:

张瑞在其它金融机构没有贷款没有担保,现因收购小麦,共需流动资金38万元,自筹资金18万元,尚缺20万元,现申请向我社借款20万元,期限两年,两年内归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张瑞经营实力较强,还款来源稳定,风险不大。

三、担保评价分析:

张瑞的担保人是:

张栋财,男,汉族,系巉口镇巉口村村民。家住巉口镇巉

口村西街社24号,身份证号码:***611,年收入20万元,有住宅楼一套,住宅院一套,挖掘机一辆,客货车一辆,东风汽车一辆,总价值98万元。

席伟伟,男,汉族,系安定区巉口镇康家庄村民。家住巉

口镇康家庄康家庄社74号,身份证号码:***616,年收入10万元,住宅院一套,巉口中学旁门面一套,总价值36万元。

曹意德,男,汉族,系安定区巉口镇赵家铺村村民。家住

巉口镇赵家铺村营儿社43号,身份证号码:***13,承包巉口中学食堂,年收入15万元,住宅院一套,总价值24万元。

以上三人愿用全部资产为张瑞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此笔贷款采取保证担保形式,担保主体合法、有效,担保充足,担保能力强,第二还款来源稳定,贷款风险不大。

四、贷款用途真实,投向合法,还款来源:粮食收售收入,风险不大。

五、调查结论

张瑞多年与我社发生信贷业务,未出现逾期结息情况,并且与其它金融机构没有信贷业务,同意发放贷款20万元,期限两年,执行年利率%。

现呈报巉口信用社贷审小组审批!

主调查人:

次调查人: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二篇: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

(九)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并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

(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第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九条

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十条

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十一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全县农村信用社只能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比例一般应控制在66%以内。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止付手续,信用社会计、出纳应建立登记、移交手续。质押存单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须按规定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贷款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贷款根据不同的贷款用途和贷款方式,确定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信用社要成立由主任、会计、信贷员3-5人组成的贷款审批小组,大额贷款的发放须经贷款审批小组讨论同意按权限审批或上报。县联社成立主任贷审委员会,在县联社理事长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贷款的审查和决策,以及上报理事长审定。贷款审批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成员由联社副主任、信贷科、财会科等科室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权限:

一、信用贷款

信用社主任的信用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含)。

二、保证贷款

信用社发放的保证贷款余额在3万元(不含)以上的由信用社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县联社审批。

三、抵押贷款

完善抵押手续后,经集体讨论通过,信用社的抵押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不含)---10万元(含)。

四、贷款转借(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完善手续后,三万元(含)以下的由信用社主任办理,三万元以上的由信用社审贷小组审批。其条件主要是指:一是转借时转借金额不能高于原贷款金额;二是转借时转借手续不能少于原贷款手续。

五、归并贷款 对归并贷款,信用社一律上报县联社审批。

六、信用社员工贷款只能在营业部办理,一般信用社员工的信用额度为10万元。员工的担保贷款参照其它担保贷款办理。

七、县城信用社网点每一笔贷款发放前都必须到联社计划信贷科进行查询,否则将视同违规贷款处理。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十五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为:建立信贷关系、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款后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社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责任制。信用社主任即客户经理A岗,一般为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信用社信贷员即客户经理B岗,为贷款调查责任人;客户经理C岗一般为专门负责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的客户经理,也可由内勤会计兼职。

第十七条

建立信贷关系。建立信贷关系是贷款风险防范的第一关口,信用社应严把客户准入关,发展优良客户。受理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申请时,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客户经理B岗负责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第十八条

贷款受理。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防止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贷款受理过程中,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客户经理B岗负责贷款的受理。

一、小额农户贷款。农户根据信用社摸底调查确定的贷款数额,持《农户贷款证》、本人身份证和私章到信用社直接办理贷款。如属联保贷款还应提供联保协议,以及在信用社开设的存款帐户和一定比例的存款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基本情况资料;

2、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质押担保承诺书》及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

3、其他有关资料。

三、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证件、贷款证、企业章程、法人任命文件等基本情况资料;

2、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或《质押担保承诺书》及抵押或质押清单;

3、在信用社开户的证明资料及在其他行(社)开户的基本情况;

4、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最重要的环节,信用社应深入、仔细、认真地开展贷款调查。调查责任人承担调查不实,导致贷款失误,并形成资金损失的主要责任;贷款调查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信用社对超过其权限的贷款,可与县联社客户部进行联合调查,以提高办事效率。负责贷款调查的一般为客户经理A岗(调查主责任人)和客户经理B岗(调查责任人)。认真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的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以及对客户的综合评价;调查结论。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是对贷款调查的监督,是贷款决策的依据。审查的重点是对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以及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责任人承担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贷款审查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的审议审批与报备是贷款风险防范的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应建立相应的议事规则,认真把关,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审批决策人承担贷款决策失误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由客户经理C岗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经理A、B岗与客户办理担保的相关手续,审查客户填制的借款凭证,会计进行帐务处理,贷款资金应转入借款人活期结算帐户内(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抵(质)押物由会计登记,出纳保管。第二十三条

贷后管理。客户经理C岗按要求收集、整理并保管信贷档案,岗位变动时进行移交;客户经理A、B岗进行贷后检查,壹万元(含)以下的每年检查一次、壹万元(不含)以上至伍万元(含)以下的每半年检查一次、伍万元(不含)以上的每季度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归入信贷档案备查。贷后检查时应注意保全诉讼时效。

一、贷款收回。信贷员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对短期贷款到期10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30天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要及时上门核对债务,落实还款计划,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确保贷款诉讼时效。

二、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贷款展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第六章

信贷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贷分离制度。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联社客户部调查人负责贷款的调查核实,承担调查核实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章违纪贷款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信贷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予以处罚:

一、发放国家控制和禁止的贷款;

二、发放跨辖区、人情贷款;

三、超权限放款;

四、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五、以信用社名誉担保贷款;

六、自批自借、冒名借款或向借款人借款;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单位(个人)经商办企业;

八、截留或挪用已收回的贷款本息;

九、以贷谋私;

十、化整为零。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县联社将每年组织1-2次交叉检查,信用社也要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制度,发现问题按《xx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县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篇: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面谈制度

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面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流程化管理,有效降低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全县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农村信用社(含营业部及客户经理部)所发放的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谈话范围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

(二)抵(质)押担保人及其配偶

(三)保证担保人

第四条 谈话内容主要是对借款人信用程度、所申请贷款用途合规性以及担保人资信状况等等做出初步了解,并将贷款发放后各风险点以及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在贷前向借款人、相关担保人员给予风险提示和告知。

第五条 谈话时要求借款人以及相关担保人员必须到场,采取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同时,为使面谈制度更具有操作性,联社统一印制面谈记录文本,内容上采取手写与在□内打√选择方式2-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3-

第四篇: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银监发[2004]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 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分别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报贷款人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应相同。

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由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调整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 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十九条 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期限超过1年的,从贷款期限满1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

第二十条 联保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贷款人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农户联保贷款按季结息。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人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联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指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指引为准。

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范本)

农村信用社:

我们 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社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 县(市)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约定如下联保协议:

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社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向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发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

2、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7、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年 月 日

信用社意见:

年 月 日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表(范本)

借款人姓名 小组编号 成员编号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借款

金额 用途 期限

家庭总人口 家庭年收入

申请理由

借款保证人(其他联保成员)

在信用社存款帐户号

在信用社贷款余额 在他行贷款余额

申请人保证所有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并愿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调查意见: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联保贷款合同(范本)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表报及所有开户社(行)、帐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帐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每一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该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八)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2、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份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贷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保证担保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 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己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并表示任何时候都不得提出异议。

序号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备注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第五篇: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再贷款的限额管理

第三章 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四章 再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五章 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六章 对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对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更好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总行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2002年7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和特殊性质再贷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 再贷款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 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 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 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第七条 县(市)支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内审批、发放再贷款。

第三章 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分支行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的合理需要,确定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借款人归还再贷款确有困难的,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可予以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九条 再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的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借款人为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其对农村信用社下拨再贷款资金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限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得在利率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 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分支行发放再贷款,应优先选择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章 再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已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需要;

(四)上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应不低于40%。

(五)已借用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再贷款本息;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借用紧急贷款的借款人,确需发放农户贷款而资金不足、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除第(六)项外的其他规定的,可以申请再贷款。

第十三条 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对发生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的借款人,分支行可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这部分再贷款的最长期限20天,余额不得超过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5%。

第十四条 分支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章 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提出的再贷款申请,分支行应审查借款人填制的《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必须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第十六条 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对借款人再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县(市)支行应成立再贷款审贷小组,建立再贷款集体审查制度,报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再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分支行应与借款人订立《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发放担保贷款时,还应同时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贷款:

1.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的;

2.不建立单独的农户贷款明细台账的;

3.农村信用社联社对农村信用社下拨再贷款利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再贷款本息的,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有权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再贷款本息,或者依法处置担保物,用于偿还再贷款本息。

(三)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据本办法,对借款人有关再贷款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归还再贷款而申请展期的,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对担保贷款的展期申请,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要求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再贷款本息。对逾期的再贷款,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六章 对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应确保辖区内再贷款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

第二十一条 县(市)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设立再贷款台账,逐笔登记对单个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情况。借款人为农村信用社联社的,以其分解、下拨给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资金为准。直接发放再贷款的分行、中心支行,也应建立再贷款台账。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以借款的农户为单位建立农户贷款明细台账,逐笔登记将借用的再贷款用于发放农户贷款的有关情况,并按月向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按季考核借款人的新增贷款的投向,监督其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以及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应不低于40%。

第二十四条 县(市)支行应单独配备专人负责再贷款业务管理,对借款人分片包干、逐个进行跟踪调查,并按月向中心支行报告再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分行、中心支行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的统计及检查报告制度。统计报表要按月上报。对辖区内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中心支行应按季检查,向分行书面报告;分行应按季抽查,向总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分行、中心支行内审部门应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再贷款业务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管理不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的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纠正。对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号)给予行政处分或

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用于解决借款人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的再贷款的条件,以及再贷款台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再贷款申请书的格式由分行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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