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要警惕暑假中孩子们的非正常死亡
要警惕暑假中孩子们的非正常死亡
暑假将至,酷暑难当,在消暑纳凉的同时,希望家长朋友们在使用空调、冰箱、电风扇的同时一定要安全使用导线及电器,切勿超载使用导线,接线头一定要做好安全处理,千万不能裸露,不能给孩子们留下安全隐患!
农村的家长朋友们,更要注意教育孩子们远离池塘、河汊、坑洼等地方,一旦发生危险,一定要及时报警,切勿擅自施救,造成二次危险!
旅游出行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安全,且无违章行驶、随便穿越马路!
第二篇:非正常死亡心得体会2
非正常死亡心得体会
近日,我市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学习了《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思考》一组文章;现就学习体会做以汇报。
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被羁押人因突发疾病在羁押场所而死亡;第二类为被羁押人被“牢头狱霸”殴打而死亡;第三类为被羁押人自杀而死亡;第四类为被羁押人被司法机关体罚虐待或者被刑讯逼供而死亡。“组文”中谈到的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根本原因为第四类。
近年来,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看守所)为了摆脱法律责任,应付社会,借口于荒诞的被羁押人死亡原因为“躲猫猫死、睡觉死、洗澡死、喝水死等。这些非正常死亡事故多发生于案件侦查环节或者监管过程之中;直接的责任人为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监管机关的监管民警。非正常死亡的被羁押人多数是“伤痕累累”,办案人员或者监管人员以至说也说不清楚,越抹越黑┄┄
一、执法理念亟待加强,有效预防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故
造成被羁押人非正死亡事故的根源是司法人员由于受旧的执法观念严重影响,他们把自己看成为古代的狱中的“牢头”,特权思想严重,自己是执法者,自己就说了算。或者办案单位受“周边影响”,大家办案时都是靠“动刑”来提高办案效率。或者为了监管的需要,动辄使用暴力、体罚虐待“不听话的被羁押人”。或者执法者法律观念出现了错位,把打击犯罪看成高于一切。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同等重要。在打击犯罪工作中必须要在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打击犯罪也就是在保护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国为法治社会,法治原则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
尽管健全了法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制度未必有法制,有了制度不去遵守,制度再多也只是摆设,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也就无人负责了。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故
实施一把手问责制。执法者最清楚法律的严肃性。近期,内蒙古一监狱暴狱特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上级机关强调:一把手应为第一责任人。其结果是监狱的一把手被判处了重刑。办案机关和监管机关应当实施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一把手问责制。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以坚决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明确规定,对由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
完善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配套制度,为讯问过程提供客观的记录,实行电子设施自动录相监督,震慑违法办案和违法监管行为。我国在检察院自侦职务犯罪中已经普遍实行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可以用来证明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是否采取了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能够记录被讯问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再现讯问现场的情况,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具有威慑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要将看守所的监控设施与驻所检察室联网,自觉接受驻监所部门的检察监督。
三、加大监所检察力度,有效预防和治理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故
实施事前检察制度。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反映了驻所检察工作的监督不力。驻所监督不能仅停留在事后监督,应随时根据需要介入到监所内的监管活动或侦查活动有关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之中。
实施约见检察制度。通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有重点的发动那些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核实情况,摸透实情,采取对策,消除隐患。与被羁押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被羁押人员可以随时约见监所检察人员反映问题,检察人员也要不定期约见被羁押人员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四、上级有关规定不清楚,提出不同看法
高检发监字(2010)3号文件中,多次出现的“法医鉴定书”应由谁出据?没有明确规定。
让笔者想起“今日说法”中的一起案例。一老者因腹疼住院治疗,医院以胆囊结石病因进行了手术,之后老者还是腹疼不止,三个月后死亡,先后花去一百多万元钱。医疗事故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之后其家属进行起诉,法院委托其他中介司法鉴定为老者术前得病为肠梗阻,术后并发内脏感染而死。老者肠中查出多个三四厘米大小的结石,形成梗阻;老者术后至死亡时未进食,靠点滴维持生命。其实鉴定老者的病因并不难,医疗鉴定单位的“专家”就是不想“鉴定”出真相。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接到监管单位的通知后,应组织检察机关鉴定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尸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医检验鉴定。然后,在双方当事人(监管单位、死者家属代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作出司法鉴定。
个人认为,应由中介的司法鉴定部门出据鉴定为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多为非正常死亡事故的责任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以自己的鉴定部门出据鉴定文件,会影响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群众不会满意,社会不会满意。
第三篇: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要警惕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要警惕“分红陷阱”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5-01-19 16:00:53)来源
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19日电(《浙江经济》杂志/应宜逊)随着21省市加入改革试点行列,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形势十分喜人。但是需要注意,改革中不断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应当密切关注并随时采取相应措施。已经显露苗头的新问题之一便是:有部分农村信用社可能陷入“分红陷阱”,也即在股本金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由于股东的分红要求甚高,甚至超过实际盈利能力,进而带来种种不良后果。对此,有关方面应当高度重视。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只有在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后,才能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因而以享受到国家“扶持”为主要动力,各地对增资扩股工作相当重视,进展甚快。往往一个县联社的增资扩股,在正式启动后的1-2个月内便告完成,耗时之短,远远超过各方面条件都优于农村信用社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农信社仍为“行政化”体系,一些农信社为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在相当程度上动用了行政或半行政手段,如将增资指标分解给需要贷款的企业和农户以及信用社员工,鲜有还价余地,并且限定日期打入股金,“速战速决”。这样做,由于“基础”不扎实,没有真正“自愿”,因而带来了隐患。
首先是高分红压力。比如,在浙江农信社中处于中下水游水平的一个县联社(2003年,总资产12.60亿元,贷款余额7.54亿元,不良贷款率22.65%,“二呆”率21.94%)称,分红率要10%,少了怕不行。这种高分红压力主要源自下列因素:①缺乏战略投资者的高度分散化股权结构。这就必然使得分红倾向上升。②“惯性”思维。农信社过去实行保息分红,总分红率甚高,通常在10%-15%左右。这就使得持股者产生高分红预期。③由于增资扩股中存在大量“半自愿”甚至“非自愿”因素,加上某些有意、无意的许愿,促使持股者产生高分红预期。④一些员工尤其高中级管理者,是借钱入股的,势必期望分红利率高于贷款利率。由于他们是“内部人”,因而其诉求对农信社行为的影响甚大。
进而在高分红压力下,势必导致部分农信社资本充足率迅速下降,金融风险增大。其中最轻的后果是由于大部分盈利用于分红,以致所有者权益增长滞缓,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资本充足率便迅速下降。如前述的这个县联社,为了达到兑付央行票据所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将股本金由326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为此需分红300万元。2003年,该联社在提取呆帐准备金920万元后,实现利润总额273万元、净利润155万元。今年,在兑付央行票据近4000万元后,“二呆”率已降到15%多一点,进而盈利能力也明显上升;但是若分红300万元,则势必耗去绝大部分净利润,使得资本净额的增长远远慢于总资产增长。需要注意,该联社在浙江虽属中下游水平,但在全国则属中上游水平,还有相当多的农信联社的盈利能力达不到该联社水平。对于这些联社,高分红的后果就更为严重。其中稍重一点的是,由于分红率难以满足持股者要求,以致大量发生退股。虽则农信社章程规定,股份只能转让,不能退股,但是当要求退股成为“群体行为”时,事实上便难以阻挡。再严重一些的后果是,为了应付高分红压力,农信社不得不减少必要的拨备,甚至对帐务进行“技术处理”,以增加帐面利润。这样,便会形成“潜亏”,金融风险明显加大。
为了避免“分红陷阱”,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1.资扩股必须“规范”。尤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切实做到“入股自愿”,不能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二是在招股宣传中不能“走样”,不能有意无意地用高分红“许愿”,更不能使“入股”等同于“存款”。
2.对于中等及以下水平的农信联社,不要硬卡“资本充足率”。“中等及以下水平”,是指实行“一级法人制”和保留二级法人制的联社。对于这些联社,“规范招股”和“资本充足率达标”往往会有矛盾;在抉择时,必须严格前者,适当放宽后者。增资扩股后的联社,若资本充足率尚未“达标”,但只要申请对分红实行“严格级管理”(内容见下文),便应当允许兑付央行票据。因为:①在这一轮改革后,这些联社仍然为“行政化体系”,预算约束仍然是软的,政府仍然不能不为经营亏损买单;因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实际意义有限,不必过于强调。②以往的改革实践表明,实行联社一级法人制的主要优点在于能使联社的统一管理名正言顺,进而更有效地整合、配置、利用全联社的资源,包括管理资源;实行一级法人制,并不要求“明晰产权”,也不要求必须有净资产。
3.严格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的条件。现阶段中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虽则还不是“政企分开”、真正“四自”的预算硬约束主体,但毕竟是大大前进了一步。因此,要严格组建标准,确保组建质量。不仅要有总资产、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而且要有盈利能力指标要求,同时应当在增资扩股中引入战略投资者。
4.加强对分红的管理。上级部门应当在规范增资扩股的基础上加强对农信联社分红的管理,并鼓励“多留少分”。分红管理可分为两级:①普通级。分红必须同时满足:足额提取呆帐准备金;股本增值部分不少于净利润的40%;分红率不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的4倍。②严格级。分红必须同时满足:足额提取呆帐准备金;股本增值部分不少于净利润的50%;分红率不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的3倍。
5.进行“合作股”试验。合作制股票和股份制股票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前者是不分红的,而后者是分红的。在有条件的地方,不妨作一些“合作股”的试验。将农信社的股票分成甲、乙两种,均不分红。甲种股票为“资格股”,农户为10元,企业为1000元,不能退,只能转让;只有持有甲种股票者才能成为社员,才享有申请贷款及获得其他金融服务的权利。乙种股票可以退股,当社员获得贷款时,必须购买相当于贷款金额5%的乙种股票,贷款归还时可以退股。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第四篇:警惕农村党委换届选举中的非正常现象
警惕农村党委换届选举中的非正常现象
当前,一些地方正在进行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工作。有的已经换届完毕,有的正在筹备之中。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广大农民体现自身意志、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但在个别地方的换届选举中,却出现了富人“争权控权”的现象。极少数农村里的富裕户竟然采用“黑白两道”的手法,不择手段、不惜代价地拉“选票”。对此,农民们非常反感,意见很大。
“拉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以钱拉票”。近几年来,由于受社会某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农村一些地方不时流传着这样的话:要想发财享清福,必须当上村支书;发家致富有希望,亲戚朋友也沾光。在农村一些所谓“致富大户”、“财主大叔”以及“权势家族,在临近换届之前,他们就闻风而动,为自己当选创造条件。有的亲自出马,潜入各家各户,除了“甜言蜜语”忽悠一番“讨好”之词以外,直接“以钱拉票”,一家给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二是“以物换票”。有的公然给农户送米、送面、送食油;还有的送高档烟酒和昂贵服装以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拉拢群众,争取选票。
三是“托人拉票”。有的为了争书记、当村长,自己觉得亲自出面“掉价”,担心乡亲们“耻笑”,就托靠关系要好的亲戚朋友作为自己的“代言人”,挨家挨户做“动员”工作,发放选票。当然也是钱物“开路”了。“代言人”不仅有酬金,而且还获得日后安排“好差事”的许愿。
四是“威胁恐吓”。有的为了达到“争权控权”的卑鄙目的,动用“家族势力”,向村民实施“高压式”的“流氓政策”。到处扬言:“你要不选我,别想吃好果;你要选别人,别嫌我发狠;谁若不投我们(指家族成员)的票,今后的日子不会妙!”诸如此类的威胁恐吓、强迫威逼,使群众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上述几种干扰和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行径虽属极个别现象,但其危害不容小视。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农村基层领导班子是否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理念,是能否确保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而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把真正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代表村民根本利益的能干事、想干事、干得成事的人选到领导岗位上,正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组织保证。因此,对上述农村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非正常现象,有关部门应防微杜渐,采取措施,纠正选举中的违规操作,依法严肃惩处贿选和用暴力威胁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村换届选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顺利进行。
第五篇:公安机关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心得体会
全区公安机关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和在押人员脱逃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心得体会
——XXX
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已经成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急需遏制的问题,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社会影响大、危害性大,给国家、单位、个人和人民警察的形象都将带来极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电视电话会议既“3.16”会议,为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关于防止的有关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活动各项部署要求的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如何预防、遏制和妥善解决执法环节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到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重要性
要有高度的整治责任感,要以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公安事业负责、对本人政治前途和家庭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严重危害性。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引发媒体炒作,造成当事人的亲属上访告状,公安机关为此支付巨额现金予以赔偿,有的甚至因未及时处理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有关责任民警还要受到法律追究,单位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受到纪律追究并被免职,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和民警个人及其家庭的声誉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二、经常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要经常组织民警集中学习全国、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的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联系近年来全国各地特别是我省公安机关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进行认真剖析,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吸取深刻教训,认真查找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意识,切实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树立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规范的执法形象。从而教育民警进一步明确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
三、要注重每一个执法环节,确保有一个安全的执法过程
一是加强办案场所安全设臵。审讯室、留臵室等办案场所要设臵在一楼,窗户安装防护网,室内安装安装监控系统,购臵审讯椅,安装安全防护栏等设施,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提高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安全系数。二要加强涉案人员的移送。涉案人员被抓获后,首先要进行细致的搜身,收缴涉案人员身上所有的能使其自伤的物品,在带离现场或采取强制措施移送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其他单位的过程中,防止涉案人员跳车、逃跑等行为,确保移送过程中的安全。三是加强涉案人员的看管。涉案人员带回审讯室后,要保证2人以上的警力,对涉案人员严加看管,不得擅离职守,同时正确使用警械、警具,控制其行为,防止涉案人员自残、自伤和自杀。四是要牢固树立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严禁刑讯逼供,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