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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5-712409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4 14:27: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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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金属污染具有潜在性,持续性,累积性等特点,严重影响环境质量,威胁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现状的介绍,得出其中存在的不足。由于日本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情况与我国现今情况极为相像,本文以日本为例,通过介绍其重金属污染防治过程及成就,得出可以对我国引以为鉴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 防治 法律

一、重金属污染概述

重金属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累积在环境中,含量超出环境承载力而引起的环境质量恶化,进而威胁人类健康的现象,常见的重金属有汞、镉、铬、铅及砷等生物毒性显著的元素。不同于其他污染,重金属污染具有潜在性,持续性,累积性,不可降解性等特点。这就使得重金属污染一旦发生,很难治理。它广泛存在于大气,土壤,水等自然介质中,与人类生活接触密切,一旦进入人体,便会在人体内部累积,不能通过分泌和排泄等方式将其排出体外。

我国重金属污染形势严峻,一组数据将这种状况展露无遗:国土部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2009年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报告上的数据显示,我国1/6的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壤面积至少有2000万公顷;国家疾控中心曾对1000余名0~6岁儿童铅中毒情况进行免费筛查、监测。结果显示,23.57%的儿童血铅水平超标。

二、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已出台的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最具针对性的文件是2011年国务院正式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十二五专项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化学品管理条例》,《土壤质量环境标准》等。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有:《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09.8.28),《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发[2009]112合)《防治规划编制技术指南》(2010.2),《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11)等等。

(二)存在问题

1.立法缺失。我国目前还没有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立法,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定只有一些通知,意见等文件,或者笼统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适用法律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2.执法不严。在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查处中,普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查处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实现审批,整治或关停。地方政府在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管理上,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放松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如沭阳当地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容忍天能电池公司排出超标的重金属铅。环保部门在对污染企业的查处中,往往有心无力,有些企业往往会绕过本级环保部门而直接获得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而上级部门对其情况不了解,这就导致环保部门权力行使混乱,对企业没有约束力。

3.责任机制欠缺。我国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责任规定缺乏。对企业的污染后果经常是在通知或政策性文件中规定,具有运动式执法的特点,对企业的环保责任往往是以行政责任处罚,比如限期整改,罚款金额较低,没有起到对企业的惩戒作用。

我国法律对政府机关和主要领导的环境责任也没有常态规定。在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负责人往往以行政责任的承担息事宁人,没有承担重大决策失误的刑事责任。这就造成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不重视,出了问题也尽量隐瞒,隐瞒不了简单以行政责任了结。

三、日本重金属污染防治经验及借鉴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快速增长,环境保护让位于工业和矿产开掘,环境污染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现,其中被称为四大公害的环境病症,就有三起和重金属污染有关。中国正在经历和日本上个世纪同样迅速的经济增长期,污染也在同步增长,新世纪以来,和重金属有关的环境事件愈见频繁。中国此时和上世纪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的日本即为相似。基于此,本文希望对日本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进行介绍归纳,对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得出可为借鉴的经验教训。

(一)日本政府为控制公害事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

196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把大气、水源、噪音、震动、地震、恶臭确立为公害,1968年,这一届日本国会随后被记入历史,称为“防公害国会”。1970年,国会又增补了土壤污染这一条。

日本还制定了专门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应对重金属污染。主要有:1970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86年《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1991年《土壤污染环境标准》,1999年《与重金属有关的土壤污染调查·对策方针》,1999年《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1999年《二噁英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2001年《农药取缔法》,2002年《土壤污染对策法》。

为防治电子废弃物造成的重金属污染,日本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1970年《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2000年《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的纲领性法律,2001年4月《家电再生利用法》,推动了电子废弃物处理由“大量废弃型”向“循环型”处理模式转变。

(二)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1970年前后,四大公害事件都集中提起了诉讼。经过公害事件的洗礼,当事人取得共识:类似问题要用法律手段解决。而公害事件的诉讼恰好和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修订发生在同一个时期,诉讼推动了立法,公害基本法的完善又促进了事件解决,立法和司法互相推动。

在四大公害事件的诉讼过程中,受害者也得到了公众的声援。当时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社都对受害者惨痛经历进行详细报道,激起了受害者之外全国人民的反对公害运动,令执政党和在野党无法不正视。

日本的公害基本法制定也非一帆风顺,也遭遇了来自财团的压力,在全国公害反对运动的推动下,反对意见被削弱,多项公害规则和法规被制定。

从经济发展到注重环境的转折点,不是某个案件的审判结果,而应是全体国民的意识转换。因此,要重视环境保护中的公民参与,有了强大的公众力量,相关法律才能冲破阻力,顺利制定和实施,对污染事件的法律途径解决提供依据。

(三)政府决策依据转变

1971年,日本环境省从各部门中独立。政府的决策依据也发生转变:与经济发展相比,阻断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无疑更为重要。政府科学决策不意味科学证明,在公害基本法制定过程中,时任厚生省公害科科长说,科学证明和地方政府决策是两回事情。政府如果发现可能引起公害的污染事件,即使不能完全确定,也要及时介入并且制止。

四大公害事件对日本的影响,最重要的在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政府的反思。经过四大公害对社会的洗礼,1970年后日本再也没有发生严重的公害事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任何国家都会被证明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而日本环境省官员则总结经验,政府与其后期介入污染事件,不如提前以立法的方式进行引导。由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企业的逐利性,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生问题的责任在企业,受害者和企业的个别谈判往往效率都很差,社会成本很高,最终都需要政府介入。政府应该用提前立法的方式进行引导,最终让受害者和企业通过法律方式解决。

我国要充分利用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建立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防止和治理重金属污染。

四、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针对我国目前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结合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对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立法

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抓紧制定与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对重金属污染全方位,多维度,全过程的控制。首先,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完善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介质污染防治法中将重金属污染作为专门一节,增加纳入监控的重金属种类,对重金属污染控制改变以浓度排放为主,转向总量控制。鉴于我国还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而土壤,底泥等作为大多数重金属的最终沉积场所,有必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进行规制。其次,根据重金属污染产生的不同根源,分别制定相应的农药使用条例,矿山开采和保护条例以及企业排放重金属管制条例等。最后,除了对重金属污染从源头控制,还要建立含有重金属元素的产品在生活中的利用,回收体制,实现从生产到利用到回收的一整套流程都有法可依。

(二)树立公众参与原则,建立重金属污染信息公开制度

重金属污染由于其自身的隐蔽性,持久性和累积性,危害结果可能不是即时产生,等到污染已经发生,可能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这就需要树立公众参与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在发生重金属污染群体事件时,政府不要一味的遮掩,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作用,如实报道事件进展,在得到更多民众关注的同时,也会普及大家的环保意识。环境问题不是某个人,某个群体,甚至某个政党能够进行决策的,它是全民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提高公民对环境问题的敏感度,使公民广泛参与到环境决策中。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全国各个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状况和企业重金属废弃物排放情况,新建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企业整改情况等,当某一区域的环境承载力达到其上限时,就要暂时停止对新设立工厂,企业的审批。重金属污染的信息公布也需要采取一定形式,如通过中国环境质量公报,这是一个官方权威的数据来源。另外,对于各区域具体的年度重金属污染情况,作为政府的政务公开信息,在各地区的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布。公开的时候应该同步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除了向其说明重金属污染的危害,还要对其数据标准进行说明,同时介绍针对重金属污染的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避免民众过度恐慌及被人误导。信息公开有助于民众对其生活环境质量的知悉,增加其危机感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可以借助公众的力量实现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政府决策的监督。

(三)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将环保部门意见纳入考量

政府的任务是尽量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防止可能危害社会利益事件的发生。在环境利益的地位已经不低于经济利益的现在,政府决策除了要考虑经济发展,更不要忽视环境保护。这对我国的政绩评价体系改革是一个机遇,对地方行政长官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立法中,对地方环保工作负有失误的责任人要对其追究责任,视其责任大小对其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我国,虽然环境保护部也已独立,足见我国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传统的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政府观念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部门工作的开展。例如,在环境法修改草案中,环保部的许多建议不被采纳,这就使得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大打折扣;在环保部门依法对企业查处时,政府往往会考虑其经济贡献,大打人情牌,环保部门的地位就很尴尬。因此,我们要从立法上确立环保部门职能履行的基础,保障其执法独立性,不受相关政府和领导的干扰,从法律上确保其独立开展环保督查工作的权力。在政府决策中,也要强调将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考量,对其意见如不采纳,应书面说明原因,环保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府决策有质询权。

参考文献

[1]桂宇.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法律防治[J].法制与社会,2009.12.[2]国冬梅,张立,周国梅.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环境保护.[3]安桂荣,林琳.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思考[J].经济与法.2012.2.[4]周生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会议,中国政府网.2011.[5]土地的报复:重金属污染,日本的经验教训与中国的防治探索,南方都市报.2010.10.20.作者简介:胡艺璇(1990-),女,汉族,内蒙古满洲里人,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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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五章 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排污收费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一、外部性理论

(一)外部性: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了影响,而又没有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中。

 外部经济性:受外部性影响的社会成员福利增加  外部不经济性:受外部性影响的社会成员福利受损  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 

(二)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

 庇古理论

 向污染者收税或收费——“庇古税”  在我国体现为排污收费制度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一)定义

 国家环境保护机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数量费用的制度。

(二)排污费的法律属性

 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bu  排污者不得以缴纳排污费为由而拒绝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三、排污费的适用范围

 一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 直接排污: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 间接排污:污染物首先排入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经处理后再排入环境

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由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缴纳排污费

四、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 排污申报

 排污申报审核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  排污申报核定

 确定排污费数额并公告

 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排污费确定及缴纳程序  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  责令限期缴纳与强制执行 

五、排污申报登记程序

(一)含义

 由排污者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作用

 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前提基础

 排污收费制度的重点内容是如何确定排污费的数额  排污费数额多少应当与排污总量、种类等因素相关联  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了解企业排污信息的重要环节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  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染物的单位

 ——为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提供信息基础  所有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染物的单位

 ——为其他环境管理提供信息基础(排污许可证制度) 例外:排放生活污染物的单位无需申报排污情况

 生活污染物:生活废水、生活废气、生活垃圾、生活噪声

(四)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 2.生产工艺

 3.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 4.排污地点、方式、去向

 5.污染物的治理情况、治理设施 

(五)排污申报登记流程

 1.排污申报

(1)性质

 排污申报是排污单位自行申报的行为。(2)申报的依据

 以本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填报下一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3)申报时间

 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

 2.对申报数据的审核

(1)作用

 由环保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排污申报技术规范的要求,审核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是否准确、属实、计量方法是否有误,是否有瞒报、谎报的情形。

(2)审核的时间

 每年2月10日前

 3.排污核定

(1)含义

 环保部门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2)作用

 是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的依据。(3)排污核定与审核的区别

 审核是对申报的预测数据进行审核;排污核定是实测,应当建立在已经发生的排污数据之上。

 审核的数据为企业下一年的预排放数据;核定的数据是企业当月或当季的已排放数据。

 排污申报数据≠排污收费依据

 排污申报与审核的数据是环保部门向排污者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直接依据。(4)排污单位的权益救济

 排污单位对核定数据有异议的: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7日内可以申请复核→10日内重新核定→复核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妨碍排污费的计算与缴纳

六、排污费的种类及其收费原则

(一)污水排污费

 1.收费原则

 排污即收费,超标即违法  “标”——污染物排放标准  2.例外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经过处理的污水(中水),达标排放的,不征收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 1.收费原则

 排污即收费,超标即违法  “标”——污染物排放标准  2.例外

 对飞机、汽车、轮船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

 1.法律冲突与适用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没有规定“固体废物排污费”,仅规定了“危险废物排污费”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规定了“固体废物排污费” 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后法  现在不再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仅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 2.危险废物

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 3.危险废物排污费收费原则

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 不参考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 1.含义

 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排放噪声的排污单位依法缴纳的排污费。 2.收费原则

 排放环境噪声的不收费;  超标排放噪声的才收费;

 超标排污费不属于行政处罚

 对汽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 小结:

 大气、水体实行 排污即收费,超标即违法

噪声实行排污不收费,超标才收费,超标不违法

危险废物实行填埋且不符合国家规定即收费 

七、排污费数额的计算方法

 法律依据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 计算方法

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或排污当量 X 收费单价

 排污量、排污当量的核算方法及收费单价的具体数值,依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其《附件》确定

八、排污费的减免和缓缴

(一)减免

 1.减免的条件

 不可抗力——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达标排污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

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孤儿院、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

 2.减免的程度

 减半缴纳

 全额免缴:最高不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数额

(二)缓缴

 1.缓缴的条件

 企业生产经营不利,经济困难;  正在申请减免的排污单位  2.缓缴的期限

 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缓缴

九、排污费的收缴

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 由环保部门根据核定的排污数据计算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 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 向银行缴纳排污费  银行将排污费转入国库

 10%转入中央国库  90%转入地方国库

十、排污费的使用

(一)排污费的使用原则

 1.收支两条线

 2.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 

(二)排污费的使用范围

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 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 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 如:环保宣传与教育项目 

 

 

  5.不得使用排污费的项目: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二节 排污许可制度

一、排污许可制度的适用对象 

(一)水污染排放许可证

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 ——《水污染防治法》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 ——《大气污染防治法》No.15 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 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排污许可证的作用

(一)排污权的权利凭证,无证不得排污

 新《环境保护法》No.45: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衡量排污者排污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

三、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

 1.环评文件通过审批;

 2.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  3.污染物达标排放;

 4.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 5.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程序

 1.核定环境容量和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 量化“生态环境承载力”,明确“供给”能力  2.受理排污许可申请

 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基础之一,明确“需求”  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  时间:“三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  3.分配排污指标

 排污指标连年下降——削减  4.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

 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 排污口数量、污染物种类、数量(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排污速率、排污方式、排污去向等;

 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5.环境监测、执法检查  6.排污许可证交易 第三节 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

一、排污许可证交易的经济学理论

 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 科斯定理

 将带有外部性的行为确立为一种权利,并使其明晰化和可交易化,由市场对这种权利的价值和配置进行判断  排污权交易制度

 ——本质:用低成本的市场交易的方法减少污染

二、排污许可证交易的原理

(一)含义

 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排污配额,实现低成本的污染治理。

满足企业需求 维系承载能力 补

 实现“帕累托最优”,发展和环保“双赢”;

 刺激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强化管理,积极防治污染

(二)排污许可证交易发生的前提条件

 明确量化环境的纳污总量(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切实可行;  明确规定排污许可指标可以转让;

 交易费用支出低于企业通过排污许可交易而获得的收益;  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指标。

第三篇: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定边县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

防治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普查质量,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业发【2012】68号)以及市农业局、市财政厅《**市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农发【2012】2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通过此次普查,可摸清定边县225个行政村,共计411个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基本情况,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对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明晰我县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分布、特征等基础信息,开展产地安全等级划分,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提供科学依据。为产地安全现状管理服务。

2、摸清我县农产品产地及其周围环境污染历史与现状、农业生产有关情况以及自然、社会经济状况等,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划,为科学设置国控点和省控点,开展动态预警监测,及时掌握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提供科技支撑。为实施产地安全动态管理服务。

3、对初步确定的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区,全面准确掌握污染现状,为制定污染修复方案,选择修复技术、方法、措施、材料等提供依据,同时为评估污染修复效果提供背景资料。为减少或消除土壤重金属污染危害服务。

二、普查指导思想和技术路线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理念,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做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二)技术路线。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调查进一步确认区域类别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含点位设置方案)普查技术培训与考核踏勘布点(点位调整)样品采集(GPS定位,一律选择WGS 84坐标系)样品筛选样品装袋报送总结报告。

三、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及分级管理

1、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

(1)资料收集与调查。这次普查涉及我县所有农区,所以必须详细调查、收集、整理一般农区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状况、污染源、农业生产、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等历史和现状资料。一般农区:主要农作物种类、产量、播种面积、复种指数、耕作制度等;商品基地类别、优质农产品产区、标准化示范区等;成土母质及土壤分类情况;土壤肥力及有机质、PH、质地、CEC等;农用化学品投入情况等。

必备基础图件:乡镇边界的行政区划图,土壤母质分布图,土壤类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农业综合区划图,工业污染源分布图,水系分布图,地形图等。

其它图件:土壤质地图、土壤有机质分布图以及相关遥感影像等。

(2)点位布设及样品采集。全县370万亩农产品产地共设411个土壤采样点位,一般农区,蔬菜产地原则上按照5000亩布设一个国控点或省控点,粮食产地原则上按20000亩布设一个国控点。

2、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

根据普查结果,建立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绘制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分布图。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实行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

3、时间安排

2013年完成一般农区土壤重金属普查任务,采集411个土壤样品。

2014-2015年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绘制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分布图,进行产地分级管理。

(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

在全县农产品产地设置国控点、省控点,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开展例行监测,及时准确掌握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变化动态,建立预警机制。

1、国控点、省控点和市控点设置

一般农区,蔬菜产地原则上按照5000亩布设一个国控点或省控点,粮食产地原则上按20000亩布设一个国控点。国控点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并设置标识牌

2、监测预警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选择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预警指标,对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监测预警分析,对出现土壤重金属超标或含量持续上升的农产品产地提出预警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及禁产区划分试点。

建设1处土壤重金属综合防治技术示范区。示范区内根据土壤类型、污染种类和程度,采用化学、物理方法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导组及办公室,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争取资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对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配套普查经费,严格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审核,确保经费完全用在普查工作上。

(三)加强体系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农业保护机构。逐步完善设施设备条件,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提高例行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配备数据库建设所需GPS、电脑等电子设备及软件,建立监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人员学习及培训,提高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及业务水平,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能力。

(四)加强质量控制,规范管理。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质量控制责任制,严把质量关。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农业部门许可,不得将调查资料、测试数据及评价报告等各类信息进行擅自使用、修改、复制或任何形式的发表、发布及传播。

(五)做好宣传及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积极参加国家及省、市、县组织的各种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附件:

1.定边县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采样点位分布表。

2.定边县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名单。

第四篇: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环保部

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环境保护部

1.2009年09月: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09年8月以来,相继发生了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污染及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连续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九部门”)决定于2009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摸清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势头,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企业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

(一)涉铅: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铅冶炼及加工和蓄电池企业;

(二)涉镉: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及冶炼、电镀和以镉化合物为原料企业;

(三)涉汞: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工企业;

(四)涉铬:铬盐、电镀及制革企业;

(五)类金属砷: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

(六)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类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其中高费项目实施情况;

(四)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

(五)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将重金属企业检查作为当前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要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任务。

(二)结合污染源普查情况、环保专项行动“两高一资”及涉铅、砷行业整治情况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进一步加大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的检查、巡查、督查、后督察工作。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对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加强对城镇污水厂出水、污泥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要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严格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认真梳理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公布查办结果,及时化解污染纠纷。要积极正确引导群众来访、复议或诉讼,给予司法帮助。

(六)对已经投产运行的重金属污染企业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已关停的限期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必要时应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周边的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表水体、土壤中的相应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为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提供依据。

五、其他事项

各地应在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和《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附件二),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国务院九部门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

联系电话:(010)66556445

传真:(010)66556444

电子邮箱:jcjc@12369.gov.cn

附件:1.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2.2009年08月: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讨论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等

2009年08月28日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审议通过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8日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审议通过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会议指出,近日,陕西凤翔、湖南武冈发生的铅超标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好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采取部门联动的形式,对重金属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会议听取了《方案》内容的汇报,认为《方案》提出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会议决定,请有关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抓紧对《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行修改,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央有关部署,编制《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十分必要。《规划》在全面调查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了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以及保障《规划》实施的各项具体措施,对指导2008~2020年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经进一步修改,于近期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发。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大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意见;原则通过新建铁路哈罗线哈密南至罗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周建、李干杰,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了会议。(记者 周文颖)3.2009年09月:环境保护部召开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

2009年09月02日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环境保护部2日在陕西召开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研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强调,要以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把重金属污染防治摆在更加紧迫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大力防控和应对重金属污染,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周生贤说,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矛盾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汞、铬、镉、铅和类金属砷等污染日益凸显,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广大环保工作者要增强防控和应对重金属污染的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上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抓紧抓好重金属污染的防控和整治,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当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妥善处置突发涉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地方和环保部门要坚持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速彻查已发现的几起涉铅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追究,有力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第二,积极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正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抓紧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方案》将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活动,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加强重金属危害及卫生防护科普宣传等作出具体部署。《方案》批准后,各地区要迅速部署,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第三,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集中检查重点区域、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环境安全隐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予以关停;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坚决把住有色金属冶炼业的环境准入关,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涉重金属企业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开工生产。第四,加强科普教育和新闻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让广大群众既认识到重金属的污染危害,又认识到其可防可控可治,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第五,有效防范其他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继续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推广城镇清洁能源使用,鼓励洁净煤技术改造,减少燃煤污染。实行区域联防联控,逐步解决大城市灰霾天气问题。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对污染超标土地进行综合治理。

会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青海、宁夏七省(区)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的负责同志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全国各省区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记者 周文颖)

4.2009年11月:张力军副部长到湘检查指导污染减排和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

2009年11月18日至20日环保部张力军副部长带领总量司、污防司和环境应急中心的有关同志来湘检查指导湖南省污染减排和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张部长一行在刘力伟副省长的陪同下到衡阳进行了现场调研,听取了刘力伟副省长关于我省污染减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汇报,并与省政府交换了意见。

张部长指出,从今年上半年的核查情况看,我省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较重。要认真核算化学需氧量排放增量,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各项措施落实的力度,同时加强污染减排能力建设。针对我重金属污染治理问题,张部长建议,一是做好规划。二是抓好产业结构调整,关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减排技术攻关工作。四是加强对现有企业的监管,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五是对所有排放重金属企业制定治理计划,分进行清洁生产的强制性审核。

周强省长表示,下一步,湖南省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大投入,加强国际合作,大力提升环保科技水平,加大对地方的监督力度,着力推进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5.2010年06月: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技术名录与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我部自2006年起每年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为配合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2010年我部先行开展了重金属领域污染防治技术的筛选工作,形成了2010《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以下简称《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鼓励目录》)。《示范名录》所列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技术方法上具有创新性,技术指标具有先进性,已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鼓励目录》所列的技术是已经工程实践证明的成熟技术。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支持符合上述两个目录的技术路线。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1.2010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

2.2010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

二○一○年六月八日

6.2010年07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我国重拳出击进行重金属污染防治

2010年07月0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记者 顾瑞珍)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9日说,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突出抓好重点防控地区、重点防控行业和重点防控企业,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措施,依靠科技进步和严格执法监督,扎实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从“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上获悉,为有效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势头,去年以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9.2万人次,检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9123家,查处环境违法企业2183家,其中取缔关闭231家、停产整治641家。今年的联合专项行动,再次全面排查重金属排污企业10896家,其中有960家企业被列为今年重点整治对象。

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涉及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制定了涉及含砷、铅、汞、铬、镉等重金属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

周生贤强调,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充分发挥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把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省(区、市)和各部门;各省(区、市)政府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对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下大力气整治重点防控地区、重点防控行业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三是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四是抓紧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7.2010年07月:周生贤出席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并讲话

2010年07月12日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7月9日,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秉持环保为民的服务理念,突出重点,完善政策,严格执法,让人民群众远离重金属污染危害。

周生贤说,去年以来,我国发生多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重金属污染是在长期的矿产开采、加工以及工业化过程中累积形成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仍保持一定的增长势头,由此带来的重金属污染压力将有增无减。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就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我们必须深刻认识重金属污染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凝心聚力实现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

周生贤指出,为有效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势头,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迅速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9.2万人次,检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9123家,查处环境违法企业2183家,其中取缔关闭231家、停产整治641家。今年的联合专项行动,再次全面排查重金属排污企业10896家,其中有960家企业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涉及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制定了涉及含砷、铅、汞、铬、镉等重金属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今年6月,在各部门各地区的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等三大监管体系,为实现污染源综合防治水平大幅度提升,突发重金属污染事件显著减少,重点防控区环境质量有所好转,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奠定坚实基础。

周生贤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防控地区、重点防控行业和重点防控企业,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措施,依靠科技进步和严格执法监督,扎实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进程,把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省(区、市)和各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各省(区、市)政府要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对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要突出重点,综合整治。下大力气整治重点防控地区、重点防控行业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三要受理投诉,认真查处。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对历史遗留的重金属废物堆场,统筹谋划,妥善予以解决。四要制定办法,严格考核。抓紧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会议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主持。

会上,环境保护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及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4个省(区)政府分管领导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进行了深入细致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原则通过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8.2010年11月: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10起重金属排放环境污染案件

2010年11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 吴晶晶)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17日向媒体公布了2010年环境保护部第二批挂牌督办案件,决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的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2个区域性环境违法问题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危废处置中心等8家企业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陶德田说,今年4月开始,各地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重金属排放情况进行了排查,共确定挂牌督办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案件286件。环境保护部日前对15个重点省、区的41个地市503家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现场督查发现,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地区8家锑冶炼企业均无烟气脱硫设施,排放二氧化硫严重超标,砷碱渣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规定,含铅废渣转移未办理审批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3家重金属排放企业存在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部分含砷生产原料及废渣露天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危废处置中心、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安圣合金材料厂、云南省曲靖市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江苏省徐州市江苏科能电源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珠江皮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市庆丰化工有限公司、陕西省商南县东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污染物超标排放,危险废物处置不符合环保要求等问题。为严厉打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环境保护部决定,对以上地区和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及突出问题挂牌督办。

据介绍,环境保护部要求有关省、区环保部门要按规定权限依法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超标排放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的企业,停止生产或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对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地方政府要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使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达到环保要求。

陶德田表示,各地要继续加大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和整治力度,力争做到不留死角。对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被挂牌督办的地区及企业要制定具体整治和督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整治和整改任务的完成。要加快推进电镀、蓄电池、制革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园区环境建设,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切实解决现有电镀、蓄电池、制革企业点多分散、不利监管的局面,努力改善环境质量。9.2012年01月: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饮用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监控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源排放的特点,积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切实履行保护当地环境质量的责任。

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10.2011年02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已获国务院正式批复,十二五我国将以“地毯式”排查严惩重金属环境污染

2011年02月1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记者吴晶晶)近年来,我国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接连发生。记者18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十二五”期间,我国将重拳严惩重金属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今年将针对儿童血铅超标事件高发态势,着力打击铅蓄电池行业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

安徽怀宁、湖南郴州、陕西凤翔血铅超标事件,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2009年以来,我国重金属环境污染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环境保护部18日举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工作会议,对“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行部署。

“重金属污染防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表示,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特别是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铅酸蓄电池、铅冶炼等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要发现一个,解决一个,警示一片,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出重拳、用重典,严厉惩治重金属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他说。

周生贤强调,重金属污染防治要加强源头防范,严格准入。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组织好重点区域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重金属行业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

他同时指出,各地一旦发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尽早报告。

据介绍,今年我国将针对儿童血铅超标事件高发态势开展专项行动,着力打击铅蓄电池行业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全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对于没有履行环评手续、没有完成“三同时”验收、污染治理能力不匹配、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坚决依法停产治理,绝不姑息任何环境违法行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据了解,《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已获国务院正式批复。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各重点区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对达不到要求的地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2011年02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工作会议,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

2011年02月21日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环境保护部2月18日在京召开《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工作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持久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周生贤说,重金属污染防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十二五”专项规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抓住全面启动实施《规划》的契机,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始终秉持民生为要、环保为民的理念,集中力量攻坚克难,不折不扣完成重点任务,全面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周生贤指出,《规划》遵循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防控理念,明确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目标,即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解决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基本遏制住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规划》还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和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

周生贤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的大事,全力以赴抓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措施,依靠科技进步和严格执法监督,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区、市)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按照“一区一策”原则,编制各重点区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和资金。二要制定办法,严格考核。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对《规划》实施达不到要求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把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三要突出重点,从严惩治。要把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今年九部门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各地要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特别是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铅酸蓄电池、铅冶炼等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进行排查,发现一个,解决一个,警示一片,坚决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未进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企业一律停产关闭,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有环境劣迹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其通过上市核查的文件。四要源头防范,严格准入。科学调整重金属企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组织好重点区域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重金属行业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今后,凡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重大污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五要妥善处置,维护稳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一旦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信息公开、群众安抚和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主持会议。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等14个重点省(区)的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的主要负责同志,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12.2012年03月: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重金属污染

时间:2012-03-21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3月20日在京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2012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主持。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代表国务院九部门作动员讲话。

会议明确,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重中之重仍是重金属污染。各级政府要把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重金属相关企业监管作为一项维护群众健康、增进群众福祉的重要民生工程,采取铁腕手段开展整治,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着力抓好以下3方面工作:一要以最严厉的措施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二要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三要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周生贤指出,要出重拳、用重典,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公开整治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13.2011年03月:华南督查中心督查湖北谷城县涉铅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1日

《全球铁合金网》2011-3-11:近日,环保部华南督察中心督察组在湖北省环保厅、襄阳市环保局领导陪同下,深入谷城县对全县涉铅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谷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郭方芳陪同检查。

此次督查行动是根据环保部的统一部署进行,旨在详细调查了解各地重金属特别是涉铅企业生产、管理、危废处置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近年来,谷城县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结合实际,组织环保、发改等部门联合深入开展了重金属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查清了全县重金属排放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铅、铬等污染源;查清了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查清了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完成了重金属环境损害评估等基础工作;确定了全县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及环境隐患等。积极开展了全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整体规划编制工作,督促企业完善或改进防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针对涉重金属种类、行业比较集中的实际情况,谷城县采取一企一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管理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私设暗管、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同时,不断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督察组一行12人,分两组分别对谷城县金洋公司、铭洋公司、铭鸿公司、盛旺公司、金来矿业公司、宏德公司等6家涉铅企业,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骆驼海峡新型蓄电池有限公司等2家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分为两大类,一是企业履行环保法规情况,重点检查环评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危废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费核定等情况;二是企业规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涉危原料进厂及危废出厂去向台帐、事故应急预案及设施、涉危原材料堆放是否符合“三防”(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要求。检查中,督察组充分肯定了谷城县在重金属特别涉铅污染管理上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卫生防护距离严重不足;二是环保设施残缺;三是管理存在漏洞等。

针对督查组意见建议,谷城县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切实加强涉重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规范和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强化日常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监测结果全面和准确性,严防出现污染事故。二是统筹布局,严把审批关。促进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配套衔接,逐步推进涉铅企业调整与整合,整合后的企业一律进入指定区域。现有涉铅企业卫生防护内一律禁止新批商业和民居用地建房,不再审批新的涉铅项目。三是推进企业规范生产,合法经营。根据省危废布点规划,积极督促相关企业加快危废经营许可证申办进度,做到守法经营。四是分类整治,扫清隐患。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县环保局将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分类施治:对管理不规范的,限期完善管理台帐、环保档案、实施雨污分流;对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限期恢复正常运行;对未取得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的,依法处理。关闭宏德公司再生铅生产线,尽快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金来矿业公司工业废渣回收利用项目实施停产整顿等。14.2011年06月:环境保护部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上市公司开展环保后督查 时间:2011-06-16来源:环境保护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境保护部于今年5月启动了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

这次环保后督查主要针对沪、深两市涉及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铅锌矿、镍钴矿、锡矿、锑矿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稀土矿山开采和冶炼分离以及铅蓄电池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共80家公司538家企业;其中近90%的公司曾向环境保护部和有关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环保后督查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5月至6月),相关上市公司对照上市环保核查要求和本次环保后督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查找环保问题并整改,在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第二阶段是现场检查阶段(2011年7月到9月),各环保督查中心联合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涉重金属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第三阶段为汇总报告阶段,各环保督查中心会同相关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整理环保后督查情况,并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告环境保护部。第四阶段为结果发布阶段,环境保护部根据环保后督查现场检查情况,在2011年11至12月汇总各方面意见后发布通报。

此次环保后督查以现场检查为主。对已经现场检查且掌握环保情况的企业可不再重复检查;对已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可反映在本次后督查结果中;对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已上市公司,将逐一现场检查。

环保后督查主要检查十个方面内容:一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越权审批,是否落实环评审批和验收要求的安全防护距离。尤其对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涉铅企业”)要检查其是否按《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履行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二是达标排放情况。尤其是特征污染物监督监测及达标排放情况。三是污染物总量控制完成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完成情况;涉重企业有新建涉铅建设项目的,还要核实是否取得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四是危险废物依法处置情况。危险废物是否执行转移联单和依法处置,是否存在丢弃危险废物、违规将危险废物出卖给无资质单位回收利用等情况。五是清洁生产推进情况。是否按照两年一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评估验收进展情况,取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六是环境隐患及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涉重企业尾矿库对周边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的环境影响;涉铅企业防护距离内是否有环境敏感点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七是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主要是环境信息披露及环境报告书制定和发布情况。八是日常环境管理情况。环保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稳定运行;涉铅企业还要检查其环境管理档案。九是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属于我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过环保核查的公司,还要检查其环保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十是环保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重点检查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查处一批长期超标排污、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尾矿库(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

环境保护部整理汇总现场情况后,将向社会发布环保后督查通报。

15.2012年03月:周生贤讲话“重金属污染防治仍是环保行动的重中之重”

2012年03月20日 来源:新华社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20日说,2012年的环保专项行动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把加大重金属相关企业监管作为一项维护群众健康,增进群众福祉的重要民生工程。

记者从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国务院九部门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27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107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万余件,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2016件。特别是将铅蓄电池行业整治作为首要任务,采取了最严厉的措施,有效遏制了铅蓄电池企业引发血铅事件的高发态势,推动了行业优化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周生贤指出,当前环境执法监管的任务更加繁重,难度继续加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污染减排任务非常艰巨;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基层环保执法手段不全、力度不大,仍不能适应环保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周生贤强调,各地要在铅蓄电池整治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要以最严厉的措施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及整治进展情况,更新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要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各地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从严监管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2012年6月底前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周生贤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严格监管落实企业责任,加大督查指导落实案件查办,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16.2012年05月:环境保护部环监局局长邹首民做客中国网络电视台演播室,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时间:2012-05-15日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5月11日,环境保护部环监局局长邹首民做客中国网络电视台演播室,以“遏制重金属污染”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5月11日上午,环境保护部环监局局长邹首民做客中国网络电视台演播室,以“遏制重金属污染”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重金属污染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前不久表示,2012年的环保专项行动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把加大重金属相关企业监管作为一项维护群众健康,增进群众福祉的重要民生工程。

防治重金属污染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重金属污染会带来哪些危害?邹首民解释说,重金属一般是指比重大于4或5的金属,约有45种,常见的有铜、铅、锌、铁、锰、镉、汞、金、银等。其中一部分是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如铁、锰、铜、锌,但大部分重金属如汞、铅、镉等并非生命活动所必需,而且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

“重金属污染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环境的污染;二是对人体的伤害。”邹首民说。

在环境污染方面,重金属污染与其他有机化合物的污染不同,不少有机化合物可以通过自然界本身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净化,使有害性降低或解除。而重金属很难在环境中降解。在开采、冶炼、加工及商业制造活动中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大气、水,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最终,大部分重金属停留在土壤和河流底泥中。当环境变化时,底泥中的重金属形态将发生转化并释放造成水污染。

在对人体的伤害方面,重金属通过大气、水、食物链进入人体,在人体内和蛋白质及各种酶发生作用,使它们失去活性,并在人体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会造成人体急性或慢性中毒,具有致癌、致畸及致突变作用,对人体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邹首民指出,历史上最著名的两次重金属污染事件是在日本发生的水俣病和骨痛病分别是由汞污染和镉污染导致。

我国重金属污染的现状令人堪忧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布局、产业结构没有明显改善,工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没有有效提高,全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产能产量持续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铅除外)仍在增加,一些污染物排放量增幅还很大(汞增幅为26%)。

对于网民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现状,邹首民表示,我国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大。邹首民透露,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2007年全国废水中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金属产生量为2.54万吨,排放量近900(897.3)万吨。大气中上述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约9500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含上述五种重金属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690万吨。

“还有一个现象,有一些河流和土壤是存在一些重金属超标的问题,大家也知道,近期包括像湖南,像广西一些问题,出现一些重金属污染的事件,特别有一些土壤还存在一些超标的现象,有些媒体也反映过。”邹首民表示,部分地区环境中重金属超标,在一些地区还很严重。

“再一个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是影响较为突出,现在有些重金属的污染直接导致儿童血铅超标。从目前来看,急性中毒的污染事件,从10年到09年进入高峰以后,现在逐渐在降低。”邹首民指出,重金属土壤污染会导致农作物中重金属超标,从而影响人体健康;一些地方由于重金属的大气污染或水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到损害或威胁,对群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保护部回应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和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

据统计,在2011年1到8月,全国发生了11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范围之广、对民众生命健康的危害之大,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云南曲靖铬污染事故尚未平息,广西柳州的龙江河镉污染事故再一次令人触目惊心。

邹首民在回应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时表示,这是一起由铬渣承运人违法倾倒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组织将非法倾倒点的5千余吨铬渣、7千余吨受污染土壤和5千多立方米含铬污水全部清理运回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厂内进行了无害化处置。铬渣倾倒点治理修复已经治理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对倾倒点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显示,所有铬渣非法倾倒点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的潜在生态危害,处于较低的危害水平。”

关于处理结果,邹首民表示,曲靖市委、政府对2个相关责任单位和11名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涉嫌污染环境罪的5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3人被取保候审,2011年底,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

对于广西河池市龙江河镉污染事件,邹首民认为,这是一起由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冒险偷排,不惜牺牲环境。”这个事正好是春节期间,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都下了大量的力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了一些妥善的措施,新闻媒体也都登了,经过30多天的努力,基本上龙江河镉污染的影响基本消除。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应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也全力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迅速做出部署,河池、柳州两市通力配合,经过一个多月的应急处置,2月21日16时龙江河全线镉含量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终止了突发环境事件级应急响应。”邹首民说,“目前,已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刑事拘留或逮捕,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篇: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广西自治区

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广西自治区-坚决打赢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 1.2010年11月:林念修出席全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时强调,“统筹规划、标本兼治、坚决打赢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

广西日报 2010-11-09 ■ 记者/李新雄 实习生/李理

本报南宁讯(记者/李新雄 实习生/李理)11月8日,全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自治区副主席林念修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刻认识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峻形势,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坚决打赢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

林念修指出,我区重金属污染存在污染物产生量较大、行业和地区排放集中、部分地区环境重金属超标严重、历史欠账多、治理难度大、监管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隐患。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把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制订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和督促检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有序推进重金属污染的防控和整治各项工作。

林念修强调,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突出重点,要规划和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加大对重点防控污染物、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企业的综合整治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注重前端治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环境与健康评估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避免形成新的污染源。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依法关闭一批重污染企业,停产一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一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制定并逐步完善企业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抓好重金属污染物的日常监控,实施台账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要加强重金属监察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平台,进一步提高我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

在会上,林念修还对做好当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部署。2.2011年05月: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在南宁市召开

来源 污染防治处 作者 污染防治处 时间:2011-05-26

5月24-25日,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在南宁市召开,各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自治区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冯振年出席会议,并就如何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提出,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境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环保部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编制地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重点防控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减排目标。

会议要求,要提高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认识,不辱使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夯实污染防治基础工作,为下一步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及考核打好基础。要求在今年内以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为重点,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企业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努力在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取得成效。

会议还通报了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情况,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项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污染防治项目清单,对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 3.2011年08月:广西专项整治重金属污染 14家涉铅企业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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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1 17:06: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为使“十一五”已建成的减排重点工程继续发挥减排效益,广西在监管方面下狠功夫。对运行不正常的减排工程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检测和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

截至今年6月底,广西环保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0060人(次),检查企业4520家(次),对65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立案,对26家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全区挂牌督办环境问题62个。目前,广西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工作的主战场——河池市的24家冶炼企业和12家选矿企业投入3亿多元进行整改,完成了渣场、料场及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末端污水处理厂等建设,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提高了污染防治能力,从源头上防止了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

深入督察对症开方

通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广西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广西是全国14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省区之一,防治工作难度大,形势依然严峻。督察组通过现场督察发现,部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如危险废物管理及处理处置存在软肋、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有待加强等。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开出施治药方,要求广西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环境法律法规,认真研究,严肃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善后处理措施,既要确保环境安全,又要维护社会稳定。

妥善处置关停企业遗留环境问题。对将被取缔淘汰的涉重金属企业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安全处置原有生产车间和厂区遗留的含重金属废物,对厂区环境质量进行评估。

继续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突出抓好重点防控地区、重点防控行业和重点防控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处置,不断加大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

合理规划布局,推进产业调整升级。广西涉重金属的行业和企业点多面广,由于历史原因,规划不合理,发展无序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督察组建议,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金属生产企业,提升行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增强企业解决环境问题的内在能力,实现产业有序发展。

4.2011年08月:广西自治区副主席林念修:要严格涉重金属项目审批 2011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林念修日前在专题研究《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会议上强调,要集中目标、突出重点,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项目审批,多渠道筹措污染防治资金。

林念修指出,作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14个主要省区之一,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形势严峻。要认真分析研究各地区重金属污染的成因,分清哪些重金属超标是自然存在的,哪些是人为造成的,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

林念修强调,要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一要集中目标、突出重点。重点防治砷、铅、镉、铬和汞5种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区为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3个国家重点防控区和百色市右江区、柳州市融水县两个自治区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两大行业,同时兼顾金属制品制造业、皮革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二要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过总量控制形成倒逼机制,切实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三要严格涉重金属项目审批。今后各市新建涉及5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报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重大的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四要多渠道筹措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各级政府要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凡属企业原因造成的重金属污染,由企业负责投入治理。5.2012年02月:广西自治区环保厅召开2011绩效考评工作汇报会

时间:2012-02-01 来源 监察室

2012年1月31日上午,自治区环保厅召开2011绩效考评工作汇报会,自治区绩效考评工作组对我厅2011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检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黎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及绩效工作人员参会,会议由人事处处长李一平主持。

自治区绩效考评工作组组长陈润东对我厅绩效考评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把绩效考评工作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广西已列为绩效考评试点省区,工作已进入全区发展阶段,应更加重视,共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二是实事求是,严格要求。要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整改问题,推动工作,促进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未完成的工作要分析主客观原因,促进工作规范。三是积极配合,提高效率。集中审核阶段的补充完善为实地抽查核验提供依据,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会上,黎敏副厅长介绍了我厅绩效考评及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加强领导,按期完成了绩效考评各项工作;二是完善制度,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绩效考评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加大了问责力度;三是重视培训,积极参加区直部门绩效考评工作培训并邀请专家指导,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四是及时整改,提出整改措施10条,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黎敏副厅长汇报了2011绩效考评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良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取得成效,2011年安排引导资金4500万,支持72个生态项目建设;加强对26个获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县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命名自治区级生态镇12个、生态村60个;全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2011年4月我区被列入全国第二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区,从今年起到2013年,我区将获得中央专项资金7亿元支持。

污染减排工作积极推进,2011年,全区化学需氧量计划减排项目270项、氨氮计划减排项目197项、二氧化硫计划减排项目47项以及氮氧化物计划减排项目11项已全部完成,预计化学需氧量削减2.38%、二氧化硫削减8%,完成或超额完成自治区计划的减排任务;氨氮削减0.12%、氮氧化物上升7.8%,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加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整治力度,组织实施7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并对其进行了督察,组织上报2011年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共下达1.356亿元。完成了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实用技术筛选、推荐工作。

项目环保审批管理作用明显,加强对2011年新开工、前期工作重大项目的分类指导,加快审批速度,开辟“绿色通道”;主动进京汇报、衔接我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167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中,已审批122项,137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前期工作重大项目中,已审批64项,环评文件申报审批率100%。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预警与应急响应及环保宣传教育等指标任务顺利完成。

黎敏副厅长部署了下一步绩效工作,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绩效考评工作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增强我厅执行力的重要抓手,主动配合,主动参与,推动环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二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加大培训,提高工作水平;三要完善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对积极完成绩效工作的单位给予奖励,结合今年“队伍建设年”活动,对不能如期完成绩效指标任务的单位,属于内部原因的,严格实行问责,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工作落实。

自治区绩效考评工作组对我厅需补充的材料进行审核,各相关单位绩效负责人对工作组的提问进行了答疑。

6.2012年03月:环保部调研组到广西自治区考察土壤治理修复项目

时间:2012-03-16 来源 自然生态处

3月7日至11日,环保部土壤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组在自治区环保厅钟兵副厅长陪同下,到我区阳朔县、环江县和乐业县,深入铅锌矿污染农田、污染农田修复基地,重点调研土壤环境保护情况、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和土壤污染植物修复技术应用前景。

调研组考察了我区环江县大环江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后,认为这个项目组织实施得较好,效果明显,走出了一条“科研+政府+农户”、“少投资、降风险、保安全”的环江农田生态修复模式,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并要求加快项目实施,完善修复模式,总结经验,环保部计划适时召开现场会加以推广。7.2012年0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2号)

发布单位:广西自治区政府 时间:2012-05-2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涉重金属产业和高排放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改造升级,优化产业布局,从根本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水平,确保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实施期限为2012-2015年。

一、总体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广西“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加快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整顿改造工作,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规模效应的特色产业集群。

二、主要目标

在全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对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类型企业,采取“四个一批”行动,即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搬迁一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项目)进入园区,限期整改一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项目),推进一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到2012年底,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完备的涉重金属企业必须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有涉重金属企业依照《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在2013年以前完成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到2015 年底,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的资源产出、土地集约利用、资源消耗、废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必须达到地方标准所确定的二级以上考核指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高排放企业污染源治理水平明显提高。

三、整改对象

(一)必须淘汰的落后产能。

依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行业准入条件、政策以及列入自治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落后产能。

(二)必须搬迁的企业(项目)。

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以及大中城市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的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及生产装备。

(三)必须整顿改造的企业(项目)。

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限制类、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等严重问题的涉重金属企业(项目)及高排放企业(项目)。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实施。

各市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区域涉重金属产业和高排放产业规划,加大规划执行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园区排污预防治理。

(二)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自治区发改、工信和环保部门制订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及重点企业。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强化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审核评估,并作为项目准入的前置条件。

(三)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市和企业。各有关市和企业要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开展督促检查,全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推动应搬迁企业(项目)入园。

对江河湖海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存在污染隐患,以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卫生或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要求,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的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企业限期迁入工业园区。到期没有完成搬迁的,坚决依法关闭。对应搬迁的企业(项目),各市和企业要制订搬迁规划和计划,分期分批有序迁入园区,或采取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各市要加快迁入园区的统一规划,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大力推进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的产业园区建设。切实做好入园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即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强化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后评估制度。

(五)加快企业改造升级。

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严重问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责令其限期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企业(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要求进行整顿和改造。鼓励和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加强污染源综合治理。

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制革、铅蓄电池、电镀、造纸、淀粉、化工、再生资源利用等高排放企业,要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着力提高污染源治理水平,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排放标准,配备末端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运行。要强化日常环境监测,严厉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七)加快联合重组步伐。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及《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广西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整合资源,支持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对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等达不到国家鼓励类标准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强防治污染能力。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八)全面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综合利用率为核心,组织企业对排放的大宗固体废物开展多渠道、多途径利用,推动“低效、分散利用”向“高效、规模利用”转变,形成稳定的利废和资源再生能力。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与较强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化企业集团(园区),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固体废物大掺量、规模化综合利用的集群效应。

(九)全面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以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制糖、水泥等行业为重点,促进企业内部原料与产品的生态链接,突出资源循环利用补链工作,着力推进次级、末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与外部企业的循环交流使用,引导上下游企业对资源的共同开发利用。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能源资源循环化改造,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创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帮促行业企业建立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增强企业之间、园区之间、产业之间的耦合链接,形成多元化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十)扎实推进清洁生产。

全面实施《广西推行工业清洁生产“十二五”规划》,依法开展“双超 ”、“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据清洁生产自愿和强制性审核原则,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和审核内容实行目录管理,对重点防控区域主要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进行分区分期治理和防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要把加快推进涉重金属产业和高排放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改造升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组织协调,集中力量破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监管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确保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迁入园区和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在项目核准审批、用地指标、信贷融资、电力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自治区对迁入园区和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

(三)强化目标评价考核。

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公告制度、完成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据职责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核准备案、新增用地、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电力供应等相关手续。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区加快推进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政策措施,深入宣传产业升级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浓厚氛围,凝聚打赢攻坚战的强大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8.2012年06月:2012年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接会召开 时间:2012-06-15来源 广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为做好2012《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完善2012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编制,6月13日至19日,自治区环保厅在南宁市召开了为期7天的全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接会,会议进一步明确“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推动各项任务的实施,确保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完成。自治区环保厅总工程师陈晓菲在会上介绍了河南省环保厅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经验,通报了环保部对我区2011重金属规划实施情况的核查报告,强调了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重点以及编制工作基本要求,传达了自治区有关领导对全区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的批示精神,并就下一步工作的开展作了部署。

污染防治处的领导介绍了况及各市编制工作情况,提出了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的具体建议。会后自治区污防处与各市环保局的方案编制人员进行逐一对接,就各市实施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全区十四个地级市及环江、南丹、金城江等三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县份的环保局领导参加了会议。

9.2012年01月:环保部核查组到广西省河池市开展2011年广西主要污染物督查工作 时间:2012-01-18 来源 河池市环保局

2012年1月8日至11日,由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副调研员金中、环境规划院副研究员贾杰林等四人组成的2011年广西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组到河池市开展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情况督查工作。

核查组先后对广西江缘茧丝有限公司、广西河池环江钢铁厂等企业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现场核查,并对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环江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广西河池市城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海冶金化工分公司污染土壤治理工程项目、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冶炼一厂关闭项目、河池市秀河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弘大氧化锌厂关闭项目、车河河五一矿至亢马河段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工艺创新与运用工程项目、南丹县金发冶炼厂关闭等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项目进行了现场督查。经认真细致的督查核查工作,核算组对这几家企业及河池市在主要污染总量减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面所做的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河池市李文刚副市长、河池市环保局吴海悫局长及有关领导陪同核查。

10.2012年06月:《广西河池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通过评审 发表日期:2012年6月11日

2012年6月7日,广西河池市人民政府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广西河池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专家评审会。来自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北京大学、有色金属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广西华锡集团的专家,和来自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市发改委、河池市环保局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受广西河池市委托,我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牵头,会同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3家单位共同编制《规划》。在专家论证会上,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曹东主任详细介绍了《规划》进展情况、主要任务与重点工程。

专家认真听取了曹东主任的汇报,审阅了规划编制组提交的研究报告,并一致同意通过《规划》评审,建议《规划》修改完善后尽快报批,加快实施。专家认为《规划》总体框架思路清晰、定位准确、目标可行、任务明确、措施得力,可以为河池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提供全面指导。专家还充分肯定了《规划》提出的加快产业升级、削减污染物总量、强化污染治理、解决遗留问题、提升环境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等综措施,认为其能够为河池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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