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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5-718057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7 14:36: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9年1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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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

1.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呼为()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被不起诉人D.自诉人 2.在制作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时,对于改判的案件,除应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之外,还要写明改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即()A.只引用实体法 B.只引用程序法 C.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D.先引用程序

法,后引用实体法

3.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A.用语格式化 B.用语成文化 C.用语标准化

D.用语习惯化

4.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

者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A.取保候审 B.刑事拘留C.逮捕羁押 D.监视居住 5.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A.以犯罪嫌疑人为单位制作

B.以案件为单位制作

C.以提请批准机关为单位制作 D.以制作机关为单位制作

6.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文字叙述式、填空式、表格式和()A.报告式B.通知式C.笔录式D.决定式 7.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起诉的当事人称为()A.申请人

B.上诉人c.起诉人 D.原告

8.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条件是()

A.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工作单位转交后,即具有法律效

B.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C.本调解书经一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D.本调解书由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9.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

A.法人 B.公民C.行政机关 D.其他组织 10.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减刑时,应该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审核裁定的单位是()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司法厅(局)

11.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是()A.被害人和被告人 B.原告人和被告人 C.起诉人和被告人

D.自诉人和被告人

12.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A.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B.提交人民检察院执行 C.提交公安机关执行 D.提交仲裁委员会执行 13.调查笔录的记录方法之一为()A.问答式B.说理式C.说明式D.叙述式 14.有权发布通缉令的司法机关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司法厅(局)15.侦查人员凭《调查取证通知书》执行调取证据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A.1人 B.2人C.3人 D.4人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6.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应做到哪几点?

17.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哪些情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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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什么是民事调解书?

l9.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哪几个条件?

20.继承公证包括哪几种?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王占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82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孙庄村。

张玉秀,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1927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王快庄村。

2006年6月10日上午8时许,王占祥路经王快庄村南时,见张玉秀一人在棉花地里整枝,便上前搭话。交谈中王占祥产生了邪念,趁周围无人,便将张玉秀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张玉秀的裤子欲行强奸。张玉秀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王占祥害怕罪行暴露,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一刀。张玉秀继续大声呼救,王占祥左手卡住张玉秀的脖子,右手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张玉秀当场死亡。王占祥畏罪潜逃。法网恢恢,王占祥无处藏身,迫于压力,于同年6月1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于当年8月12日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对王占祥提起公诉。本案有关证据:(1)凶器匕首一把(2)法医尸检报告一份(3)刑事技术鉴定书一份(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5)王占祥供述及辩解材料一份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共l小题,共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参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2007年9月3日下午2时许,晋江县小樵镇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张小秋、孟宪民到辖区海滩村检查商品质量时,在该村王大民开设的百货副食店内发现有10袋尿素化肥,认为是超范围经营,当即开出(2007)晋行罚字第208号《晋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10袋化肥并处罚款1000元。尽管王大民解释说该化肥是“一担挑”王小六临时存放的,并有本村农民张强、刘雪可以证明,但工商执法人员仍坚持该处罚决定。王大民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县工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大民决定向法院起诉,还向法院提供了小樵镇化肥供应站开的发票。王大民,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晋江县海滩村。1987年-1993年上小学,1993年-1999年上中学,1999年至今务农。

第二篇:2013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用语(B)

A.法律化

B.成文化

C.标准化

D.书面化 2.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尾部应当写明(A)

A.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B.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C.本判决作出后立即生效

D.本判决作出后可在十五日内提出申诉

3.公安机关对接受的刑事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是(C)

A.呈请破案报告书

B.呈请立案报告书

C.立案决定书

D.呈请拘传报告书 4.监狱起诉意见书移送的机关是(C)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狱管理机关

D.公安机关

5.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第56号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写为(B)

A.(2007)保刑终字第56号

B.保刑终字(2007)第56号

C.保刑(2007)终字第56号

D.保刑终字第56号(2007)6.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当庭所做的系统性发言,称为(D)

A.代理词

B.公诉意见书

C.法律意见书

D.辩护词

7.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

定是(B)

A.民事判决书

B.民事裁定书

C.民事调解书

D.民事决定书 8.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当写明(C)

A.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本调解书送达后,即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D.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9.讯问笔录正文的记录方法是(B)

A.议论式

B.问答式

C.叙述式

D.说明式 10.法律文书在制作中主旨和材料是(C)

A.相互补充关系

B.相互排斥关系

C.辨证统一关系

D.相互包容关系

11.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称为(A)

A.起诉意见书

B.呈请破案报告书

C.结案报告书

D.立案决定书

12.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时制作的文书是(D)

A.提请减刑建议书

B.监狱起诉意见书

C.提请处理意见书

D.提请假释建议书

13.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的一方,针对原告或上诉方指控制作的答辩书状是(A)

A.民事、行政答辩状

B.民事、行政申诉状

C.民事、行政上诉状

D.民事、行政申请书 1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在“经审理查明”一语后,应写明(C)

A.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B.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C.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D.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5.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D)

A.行政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B.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住址

C.行政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

D.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

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 监狱以及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 当事人律师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 性祛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17.什么是监狱起诉意见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是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 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18.叙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犯罪事实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控辩双方意见 2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1)叙述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 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 是否具各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2)叙述事实必须是重点突出 层次清楚(3)叙述事实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4)叙述事实的文字要准确

朴实不夸大不缩小,如实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3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19.什么是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当事人进行的法律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向当 事人提出的具有建设性意见并解答其咨询的法律文书,以为当事人确定法律行为的法律蔽 据

20.简述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的概念和功用。死刑临场监督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时候,派员临场监督所作文字记录。死刑临场记录记载了执行死刑的情况,它即是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实行法律监督的文字凭据,也是了解人民法院是否以法定程序执行死刑的文字凭据,应入卷备查也是了解

人民法院是否以法定程序执行死刑的文字凭据,应入卷备查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申请书。

李师达,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省××市人,系××市××广告公司职员。2005年12月23日,李师达与王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王楠,女,1957年4月19日生,满族,南方××大学毕业,××市人,现任××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市××路×号。王楠拥有两套住宅,将其中一套出租给李师达。《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李师达承租王楠自有的位于××市××路××号房屋,租期为一年,从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4日止。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6.09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1300元,承租人应于每月30日前向出租人交清。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付首月租金1300元,还应当交付2600元作为押金。合同还规定,每月的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也作了明确的约定:第一,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否则,应当赔偿对方两个月的租金。第二,逾期30天仍不能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出租房屋,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王楠将房屋交给李师达承租使用,李师达依约向王楠交付了2600 元押金,并逐月支付租金至2006年5月。但从2006年6月起李师达不再交付租金,其他费用也开始拖欠。2006年8月23日,李师达向王楠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王楠在其草拟的《退租协议》上签名,遭到王楠的拒绝。由于李师达一直拖欠房租,王楠于2006年1 2月24日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要求李师达支付所欠房租款人民币9 1 00元,水电费等费用1219.8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王楠认为,双方于2005年1 2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师达未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其后又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师达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租金等各项费用,才可办理退租手续。而且,所交纳的2600元押金依约不予退回。王楠主张欠缴的租金应计算至房屋租期届满之日止。

在仲裁申请书中,王楠列写了两项证据: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二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水电费催缴单。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仲裁申请书

参考答案: 申请人

姓名:王楠,性别:女.民族:满族,1 9 5 7年4月l 9日生,职业:公司经理

工作单位: ××市×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市xx路××号 被申请人

姓名:李师达,性别:男,名族:汉族,l977年3月20日生 职业:公司员工

工作单位: xx市×x广告公司 住所:×x市x×路x×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李师达支付所欠房款人民币9100元

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李师达制服水电费等费用1239.8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用事实与理由:200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与中请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将一套位于xx市×x路××号房屋出租给被申请人,租期为一年,合同对房屋的租期,建筑面积,租金押金以及屯费煤气费等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对取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约定。申请人按合同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交付房屋,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交付押金以及租金至2006年5月,但从2006年6月起被申请人不再交付租金,其他费用也开始拖欠。

2006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申请人多次交涉,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鉴于上诉情况,我方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台同义务已 经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且对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为此根据我方于被申请人事先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特申请x×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证据来源.《房屋租赁台同》,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水电费催缴单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四、写作辅题(本题1 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李力波与田来福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李力波,男,49岁,汉族,××市人,身份证号码是××ׄ„,小学文化程度,住××市××区×街××号,是××市××工厂工人。田来福,男,身份证号码是××ׄ„,汉族,53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市××区×街××号,是××市××公司员工。2013年×月×日下午5时许,李力波下班回家,见妻子王霞不在家,便四处寻找,当找到邻居田来福家时,田来福正在喝酒,田来福见李力波来到自己家,便邀请李力波与自己一起喝酒。李力波也不客气,当即留在田来福家,与田来福边喝酒边聊天,聊天中由于言语不合,两个人先是互相指责谩骂,后来撕打起来。在撕打过程中,田来福抓住李力波的头发,将李力波按倒在床上,随手朝李力波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邻居张兰、薛平听到吵闹声,赶到田来福家,将田来福拉到一旁,李力波瘫倒在地死亡。田来福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经过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月×日以涉嫌过失杀人将田来福逮捕。

在公安机关,田来福交待了案件的全部过程,邻居张兰、薛平也到公安机关向公安人员叙述了自己所见到的事情的全部经过。公安机关派人勘查了现场,法医解剖了尸体,并出具了鉴定结论,证明李力波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其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

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来福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李力波的死亡结果,但是,田来福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李力波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田来福的行为与李力波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田来福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制作的日期是:2013年×月×日。文号是:×检刑不诉字【2013】笫×号。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答案:

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x检刑不诉字【2013】x号

被不起诉人姓名:田来福性别:男 年龄:53岁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市XX公司员工 居住地:XX市XX街XX号身份证号:XXX„„困涉嫌过失杀人被公安机关逮捕。被不起诉人田来福涉嫌过失杀人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由×x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申请查明:

2013年×月x日下午5时许,李力波下班回家,见妻子王霞不在家,便四处寻找,当拄到邻居田来福家时,田来福正在喝酒,田来福见李力波来到自己家,便邀请李力波与自己一起喝酒。李力波也不客气,当即留在田来福加,与田来福边喝酒边聊天,聊天中由于语言不合,两个人先是互相指责谩骂,后来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田来福抓住李力波的头发,将李力波按到床上,随手朝李力波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邻居张兰薛平听到吵闹声,赶到田来福家,将田来福拉到旁,李力波瘫倒在地死亡。田来福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解剖了尸体,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

本院认为田来福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李力波的死亡结果,但是,田来福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李力波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田来福的行为与李力波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投诚犯罪,依法决定对田来福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x月x日

第三篇: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

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

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

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王华与张选之间确定的4500元借款利息未超过此限度,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张选上诉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由审判员廖明、张强、代理审判员程士林组成合议庭,廖明担任审判长,夏莉莉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00元,由张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1、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如下: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因一时激愤杀人,不是有预谋的报复犯罪。二是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

2、(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编号。应写明:(200X)X民终字第X号。编号中写出、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案号的可得分。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选,男,36岁,汉族,XX县XX镇人,住XX县XX镇XX街XX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男,39岁,汉族,XX县XX镇人,住XX县XX镇XX街XX号。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上诉人张选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选和被上诉人王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1)写明原审认定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事实和判决结果;(2)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3)二审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1)应当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律规定,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看法,阐明维持原判的理由。(2)判决适用的法律。引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

3、判决结果写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尾部

1、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00无,由张选负担。

2、判决书的效力。应在诉讼费用下行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并由书记员署名。

第四篇:2012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考试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

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2.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和其他依法具有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海关缉私机关、监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3.侦查文书功用:侦查文书是侦查活动的产物,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侦查权的主要文字载体,是对侦查活动的真实记载。

4.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的立案决定文书。5.立案决定书的功用:是公安机关对接受的刑事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的和法律依据,只有立案之后,公安机关才能对案件进行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否侧,侦查活动就是违法的。

6.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7.检察文书:检察文书即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

8.检察文书的功用: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凭证,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9.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10.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

11.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2.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是所制作的文书。

1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14.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书面决定。

15.申诉书:主要是指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等因不服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决而向司法机关递送的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引起再审的书状。

16.公证文书:是指由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证明出生、死亡、学历、经历、婚姻、继承、收养以及合同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选择题

1.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2.侦查文书的分类:按照现行侦查文书可分为以下八类:

(一)立案、破案文书: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呈请破案报告书等共12种。

(二)律师介入文书:包括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共6种。

(三)强制措施文书:包括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及逮捕证等共21种。

(四)讯头号犯罪嫌疑人文书:包括讯问笔录等共6种。

(五)调查取证文书(含搜查、扣押等):包括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呈请搜查报告书、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汇款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等共36种。

(六)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七)侦查终结文书

(八)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 三 解答题

1.法律文书的特点:

①制作的合法性;②形式的程式性;③内容的法定性;④语言的精确性;⑤使用的实效性。2.法律文书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3.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五、说明情况,简洁明晰

六、综合表达,叙议为主

七、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八、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4.搜查证使用的条件

1)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2)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有关的人身、住所、物品进行搜查; 3)呈请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什么是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现场勘查笔录。

6.什么是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是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解决实体权利义务协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五篇:自考《法律文书写作》——检察院文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类

立案决定书

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印)年月日

批准逮捕决定书

批捕[ ] 号

XXX公安局:

你局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捕意[ ]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第×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公诉类文书

起诉意见书

移诉[ ] 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部门审查起诉。

侦查部门名称:XXX

(侦查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例文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

被告人陈XX,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xxxx19801004xxxx,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2006年12月20日因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QQ著作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权、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07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07年1 0月2 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X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XX,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陈XX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Jk插件,以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teniu.cc、www.soff.net)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陈XX在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4号楼x单元1x0x房被抓获,搜出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号:00101317xxxx)、金葵花卡(卡号:410062010053xxxx)各一张。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黄志辉处调取陈XX使用的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服务器硬盘一个。2007年4月2 3日,广东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从陈XX的网站上下载珊瑚虫QQ软件三个(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于2007年9月11日分别从陈XX使用的手提电脑、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珊瑚虫QQ安装软件各一个(IPQQ2007.exe、IPQQ0750a.exe)。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鉴定,“珊瑚虫工作室”的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IP000750a.exe、IPQQ2007.exe 软件是腾迅公司的qq2007betal.exe、qq2006Standard.exe、tm2006Spring.exe、qq2007beta2kbl.exe、IPQQ2007.exe QQ软件上加以修改而来的。经查,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XX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7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账户记录清单,储蓄委托转账交易单,代发企业查询单,被告人身份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伟、李莹、蔡文胜、张志强、耿倩、孙峰、李凌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理人齐守明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结论: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院印)

1、被告人陈XX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例文2】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19××〕第8号

被告人张××,男,20岁,××省××县××镇××村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市无线电六厂工人,现住××市××区无线电六厂宿舍。1993年7月因打架曾被行政拘留15天。故意杀人(未遂)罪,1998年7月21日被××分局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被告人张××于1998年初与被害人赵××(女,19岁,××市××路副食店营业员)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5月,被害人赵××以张××曾被拘留过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张××仍纠缠不休,遭赵××拒绝后,张××对此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1998年6月,被告人张××从本市××商店购得刀一把(长9厘米,宽2厘米)随身携带,多次到被害人单位门口堵截。1998年7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携带凶器再次到被害人单位堵截赵××。晚8时30分,赵××下班骑车回家时,张××尾随其后,伺机行凶。当赵××行至××路口时,被告人张××用自行车将赵××撞倒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刀子,朝赵的腹部猛捅一刀,继而又朝赵的胸部、腹部连捅四刀后逃跑。赵××被人送至医院经抢救脱险,经医院诊断证明:①赵右前胸2横形伤口并刺破右肺上叶、中叶心包及右心房,心脏伤口约1cm:手术后见有活动性出血,胸内出血1200cc;②赵右上腹2伤口,刺破胸壁,腹部内脏未见损伤;③胸骨下部有两处1cm伤口,均未穿透胸壁;④赵右肩部刀刺伤一处,长约2。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恋爱不成,竟蓄意行凶报复,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3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高××

孙××

1998年12月3日

(院印)附注: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2)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5份。(4)照片8张。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邓玉娇,女,1987年 7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籍: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2009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捕。案由:故意伤害案

起诉书号:巴检刑诉字(2009)58号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一案,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的规定,我们受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次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一案的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巴东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凶器水果刀,也有邓中佳,罗文建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较多的证据请参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

2009年5月10日晚上八点左右,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到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黄德智在水疗区五号房要求女服务员即被告人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被告人邓玉娇拒绝,双方产生争执,随后邓玉娇进入休息室,邓贵大、黄德智继续纠缠,后在宾馆其他服务员的先后劝解下,被告人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沙发上,两人发生肢体对抗,被告人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被告人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到在沙发上,被告人邓玉娇随后就拿刀向前乱刺,刺伤邓贵大,黄德智,随后,邓贵大抢救无效死亡

二,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和适用法律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邓玉娇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邓玉娇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处于过失,应犯故意伤害罪。

其次,被告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条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二是防卫造成的后果应当相当于或略大于不法侵害。被害人邓贵大只是推了两次被告人邓玉娇,而她却用水果刀向被害人要命部位连续刺了三刀,这完全超出了邓贵大推人这一行为的防卫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本案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对被告人邓玉姣以故意伤害罪,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定罪量刑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陈彬、乔帅 2009年6月16日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第×号

犯罪嫌疑人王××,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斤,应付人民币7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 19××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抗诉类文书

【例文1】

××市××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号判决,对被告人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怀疑,所以对宗×ד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19××年×月×日(院章)抄报:××市人民检察院

【例文2】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200×]6号

被告人:李××,男,56岁,生于1933年6月18日,汉族,山东省××市人,中国银行××支行原行长,住××市大同街65号。

被告人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将炒美元所获利润人民币15831.67元据为己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于1998年8月16日以(1998)×刑初字号第10号判决书判被告人李××无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将炒卖外汇剩余款用于购买轿车一事属实,但炒卖外汇活动没有终结,认定李××非法占有利润款没有事实根据,于1999年3月26日以(1999)×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我院按判决监督程序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200×年1月至8月,李××任中国银行××支行行长,主管下属企业××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炒卖外汇业务。李××卖出外汇后,获利20544美元。200×年5月,李××利用事实上已解体的××银龙贸易公司账号,将买美元的本金人民币68620元转回××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入账,又于8月2日交给××科技工贸公司总经理赵××卖美元的利润6616元人民币,共余20544美元不交××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做账,个人非法占有。200×年的9月10日,李××用其中的19370美元为自己在×××区开办的××实业公司购买蓝鸟轿车l台。

被告入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侵吞公款,严重地侵犯了国家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贪污罪,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存在定性错误。

一、李××的炒汇活动已经终结。李××向××中银科技工贸公司隐瞒了获利20544美元的事实,炒卖美元是××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的经营活动。该公司账面明确记载,××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共计支出购外汇款人民币686200元,于1997年5月收回购汇本金人民币686200元,8月份收到炒汇利润6616元人民币,并对此项业务作了决算。被告人李××交给公司人民币6616元时讲,这次炒卖美元连赔带挣就这些了。李××以此向中国银行××支行汇报炒汇生意已经做完,挣了6616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也承认炒汇获人民币6616元。这充分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同时李××侵吞炒汇利润行为已实施终了,一、二审法院认为李××主持的炒卖外汇活动未终结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二、李××用赃款大部分为自己开办的××实业公司购车,进一步证明了李××将公款非法占为已有。200×年9月上旬,李××在××区以个人名义将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炒美元利润中的19370美元在××林木加工厂购买蓝鸟轿车1台,发票开的是××联合贸易公司,但李××多次供述,其驾驶员徐×也证明该车是××实业公司买的,××实业公司系李××的个人公司,因此这台车实际权属李××。所以一、二审法院认为该车的所有权属于××联合贸易公司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利用担任中国银行××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了严肃国法,严厉惩治经济犯罪,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此致

××××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二00×年七月十八日

(院印)附:1.被告人现住××市××街65号;

2.证据目录、证人与二审无异,不另行移送。

【评析】

该刑事抗诉书系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其突出特点是: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刑事抗诉书首先指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然后针对裁定书中的观点一一进行驳斥。裁定书认定李××炒汇活动未结束,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刑事抗诉书举出具体事实说明被告人炒汇已经结束,而且已将炒汇所得据为

己有。然后又针对裁定书认为被告人未动用公款为自己购车的观点进行驳斥,被告人利用炒汇所得的利润为自己购车,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刑事抗诉书从以上两个方面驳斥了裁定书中的错误观点,从而证明了被告人构成了贪污罪,因此裁定书中的观点是错误的。由于刑事抗诉书运用了事实反驳法,因而有理有力,十分令人信服,正因为如此,提出抗诉的理由是非常充足的。

2009年1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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