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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联合拍摄协议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15-1003873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1 17:28: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电影联合拍摄协议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1)甲方:(2)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

(2)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协议书,并履行此协议书项下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合作拍摄影片《伯牙绝弦》(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影片”)的事宜,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及中国广电总局电影局对电影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下列名词或术语具有以下意义: 1.1 收益 自本合同签署后,除宣传、发行成本之后的收入部分。1.2 版权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影院放映版权、音像制品版权、电视版权、互联网络、手机下载等版权收入,还包括其他一切已知和未知的传播方式所产生的全部版权收入。

1.3 本协议 指包括所有各方书面同意并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变更、增补

及删减等形成的书面文件。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1.4 一方或各方 指签订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1.5 第三方 指与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无关的他方。第2条

释义

除因上下文另有需要外,本协议条款的释义应依以下通则处理: 2.1 本协议的章目、标题、附件的名称及附件中的标题只作为参考,不构成本协议一部分,亦不能用作解释本协议条款。

2.2 本协议中规定为两方的责任,每一方都有责任单独履行或与其他责任方共同履行。

2.3本协议内所有的“包括”或“含”均具有“包括但不限于”的意义。2.4本协议内所用的“必需”、“须”、“应该”和“应”、皆与“必须”具同

等意义。

2.5 除非另有表明,否则本协议所提及之章、条、款、段或附件皆指本协议有关的章、条、款、段或附件。

2.6 本协议的主文与附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出本协议所处说明外则以本协议为准。

第3条

本协议的联合拍摄各方 4.1 甲方:

4.2 乙方:

第4条

合作方式

4.1 本影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联合拍摄。4.2 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本影片总投资预算为【 】元。其中,甲方负责筹融资金,组建摄制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并完成摄制工 2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作,视为投资【 】元,乙方提供双方确认的拍摄布景地平方米,并以现金方式投资人民币 整(¥)。

4.3 甲方为本影片的承制方,负责本影片的立项、制作、宣传、发行以及商务开发等工作。同时,甲方还需负责办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本影片的合拍立项审批及本影片拍摄、审查、发行等相关手续。

4.4 除遇不可抗力外,若本影片拍摄的实际费用超出协议约定的总投资预算,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筹集,乙方不再追加投资金额。

4.5 开机前因调整主演明星级别需另行追加预算或引入第三方投资的,甲方均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继续投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且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相应增加;若乙方不同意继续投资,甲方可引入第三方投资,三方的收益将按投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4.6 所有与拍摄本影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

第5条

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提前终止,其持续时间以本影片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为准。

第6条

投资期限及方式

6.1 甲、乙双方同意不设立专项银行账户,资金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专用账户。本协议签署后的所有支出,均应按照双方的投资计划与资金使用安排执行。甲方在本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期间,应按时向乙方提供拍摄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剧组财务报表报乙方审核。

6.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 日内将其应付的全部投资款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汇入甲方的专用账户,其后乙方将不再投入任何资金。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6.3 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6.4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项下的影片拍摄实行独立核算,具体由甲方负责。

第7条

收益比例分配

7.1 甲、乙双方的收益分配按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预算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

7.2 甲方应在国内院线公映下线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本影片在国内发行的收益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7.3 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电影版权收益分配系以单个国家或中国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为单位,由甲方在海外电影放映权购买方付款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7.4 其他形式的海内外版权收益均由甲方在版权购买方付款到账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8条

电影内容

8.1 影片片名:《伯牙绝弦》(最终以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审核通过的片名为准)

8.2 影片的主要内容为:伯牙遇知音。双方同意本影片以甲方报送广电总局批准的剧本为拍摄蓝本,并以该审批意见为准进行拍摄。

8.3 甲、乙双方确认本影片的影片长度为90--120分钟,影片规格为数字。第9条

影片的拍摄

9.1 甲方须按约定的拍摄进度完成本影片并如期播出。如因客观原因需对拍摄进度进行变更,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书面决定:

9.2 本影片的拍摄地点为:,甲方应确保在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尊重 4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拍摄地风俗习惯,且不得破坏拍摄地的生态环境。

9.3 本影片在拍摄过程中,甲方应严格按照剧本的内容进行拍摄、剪辑和后期制作。

第10条

影片的审核

10.1 甲方负责为本影片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影片通过令》和《公映许可证》,10.2 10.3 第11条

11.1 11.2 11.3 11.4 11.5 送审费用计入拍摄成本。

为确保本影片审查通过,甲方有权为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查要求而对本影片进行修改、剪辑,但不得对本影片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否则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若未经乙方同意对本影片进行实质性修改,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本影片在公映和参加任何电影节之前,必须交送广电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影片的发行与宣传

甲、乙双方约定,本影片定为全球统一发行。

本影片发行规模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由甲方负责本影片的全球宣传与发行工作。甲方可选择委托其他公司协助其进行本影片的宣传、发行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本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工作享有监督权与建议权。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公映期间,甲方应每两周向乙方提供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票房收入报告;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海外发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甲方应每两个月向乙方提供海外发行收入报告,乙方有权对发行收入进行监督和审查。

本影片所有宣传活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出席,且在关于本影片的所有宣传海报、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中,甲乙双方均共同署名.《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第12条

影片参展

12.1 本影片若在国内参与影展或评奖,由甲方负责申报。若本影片获奖,则其荣誉共享,奖杯或证书由双方共有。

12.1.1 影片所获奖励,按主办者规定执行,若被奖励者为出品方,则 12.1.2 12.2 12.2.1 12.2.2 第13条

13.1 13.2 第14条

14.1 按本协议第7.1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若为一方上级主管机构单独颁发的奖励,则由受奖励方单独享有。

本影片若参加国际电影节等活动,由甲方负责申报,且甲方需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

代表团人员名单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后确定,参赛及参展费用由双方按投资比例支付。

如影片在国际电影节等活动中获奖,该荣誉由双方共享,奖杯及证书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复制一套,以便保存。除单项奖奖金系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其余奖金按本协议第7.1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影片的广告及招商事宜

本影片的广告及招商(包括但不限于贴片广告、臵换广告、现金赞助、实物赞助)由甲方负责,甲方可委托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协助进行广告及招商开发。

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开展广告及招商事宜,本影片广告和赞助的全部所得将作为收益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7.1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版权及相关权利

双方在“出品方、出品人、制片人”等名号上均享有署名权。具体署名次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14.2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一切电影版权均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的VCD、DCD版权(包括其衍生物)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14.3 双方同意,本影片的原声音乐碟片、剧本和电影写真的出版权归甲、乙14.4 14.5 第15条 15.1 15.2 第16条 16.1 16.2 第17条

双方共有。

本影片拍摄完成后的所有素材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使用权。甲方应负责将广电总局审核过后的画、声等素材交付给国家电影档案馆,并将交付后的复议件送交乙方留存。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因联合摄制本影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甲方以剧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有义务将以剧组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之副本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送交给乙方备案。

本影片制作及发行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结算及著作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本影片在制作、管理、发行、商业开发等各阶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乙方指派的制片人有权在支付投资款前一周内对投资款使用情况及影片预算进行查阅,并对有关事宜提出建议。

违约责任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17.1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投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影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7.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本影片与第三方签订合17.3 17.4 第18条

第19条 19.1 19.2 第20条

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但尚未造成双方合作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影片总投资额的5%的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如造成双方合作终止,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本影片总投资额的20%的违约金。

乙方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审核权等合同权利后,甲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则有权按照合同17.3条约定向甲方主张违约金;甲方违约超过3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仍应按照17.3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保密

除已被公众知悉或根据政府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之条款、预算内容、摄制剧本以及其他有关本影片制作信息及任何一方基于本协议可能获取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均负有严格保守秘密的责任。

不可抗力

如因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影片无法按期完成,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之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情形,并书面说明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原因及相关证明,从而尽量减小一方所受的损害,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协议的解除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即可解除,协议解除后,由双方互派代表进行清算:

20.1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0.2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20.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20.4 20.5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23.1 23.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对方当事人发憷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则该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违约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电影片拍摄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且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协议的转让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与本协议冲突,否则该转让无效。

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的生效、变更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合作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协议双方均应参照协议有效情况下的费用分担、权益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24条

通知

24.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4.2 各方通讯地址如本协议第3条所列载。

2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及时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25条

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则提请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

第26条 其他事项

26.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各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二篇:电影联合拍摄协议

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1)甲方:(2)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

(2)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协议书,并履行此协议书项下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合作拍摄影片《 》(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影片”)的事宜,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及中国广电总局电影局对电影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下列名词或术语具有以下意义: 1.1 收益 自本合同签署后,除宣传、发行成本之后的收入部分。1.2 版权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影院放映版权、音像制品版权、电视版权、互联网络、手机下载等版权收入,还包括其他一切已知和未知的传播方式所产生的全部版权收入。1.3 本协议 指包括所有各方书面同意并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变更、增

补及删减等形成的书面文件。

1.4 一方或各方 指签订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1.5 第三方 指与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无关的他方。第2条

释义

除因上下文另有需要外,本协议条款的释义应依以下通则处理: 2.1 本协议的章目、标题、附件的名称及附件中的标题只作为参考,不构成本协议一部分,亦不能用作解释本协议条款。

2.2 本协议中规定为两方的责任,每一方都有责任单独履行或与其他责任方共同履行。

2.3本协议内所有的“包括”或“含”均具有“包括但不限于”的意义。2.4本协议内所用的“必需”、“须”、“应该”和“应”、皆与“必须”具同

等意义。

2.5 除非另有表明,否则本协议所提及之章、条、款、段或附件皆指本协议有关的章、条、款、段或附件。

2.6 本协议的主文与附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出本协议所处说明外则以本协议为准。

第3条

本协议的联合拍摄各方 4.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4.2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4条 合作方式

4.1 本影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联合拍摄。4.2 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本影片总投资预算为【 】元。其中,甲方负责组建摄影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并完成摄影工作,视为投资【 】元,乙方以现金方式投资人民币一百万元整(¥1,000,000.00)。

4.3 甲方为本影片的承制方,负责本影片的立项、制作、宣传、发行以及商务开发等工作。同时,甲方还需负责办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本影片的合拍立项审批及本影片拍摄、审查、发行等相关手续。

4.4 除遇不可抗力外,若本影片拍摄的实际费用超出协议约定的总投资预算,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筹集,乙方不再追加投资金额。

4.5 开机前因调整主演明星级别需另行追加预算或引入第三方投资的,甲方均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继续投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且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相应增加;若乙方不同意继续投资,甲方可引入第三方投资,三方的收益将按投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4.6 所有与拍摄本影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第5条

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提前终止,其持续时间以本影片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为准。

第6条

投资期限及方式

6.1 甲、乙双方同意不设立专项银行账户,资金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专用账户。本协议签署后的所有支出,均应按照双方的投资计划与资金使用安排执行。甲方在本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期间,应按时向乙方提供拍摄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剧组财务报表报乙方审核。

6.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开机前 日内将其应付的全部投资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整一次性汇入甲方的专用账户,其后乙方将不再投入任何资金。

6.3 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6.4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项下的影片拍摄实行独立核算,具体由甲方负责。

第7条

收益比例分配

7.1 甲、乙双方的收益分配按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预算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

7.2 甲方应在国内院线公映下线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本影片在国内发行的收益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7.3 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电影版权收益分配系以单个国家或中国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为单位,由甲方在海外电影放映权购买方付款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7.4 其他形式的海内外版权收益均由甲方在版权购买方付款到账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8条

电影内容

8.1 影片片名:《 》(最终以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审核通过的片名为准)

8.2 影片的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本影片以甲方报送广电总局批准的剧本为拍摄蓝本,并以该审批意见为准进行拍摄。

8.3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确定本影片的导演、主演、编剧、制片人、监制等主要工作人员,并及时将该名单报送乙方。

8.4 甲、乙双方确认本影片的影片长度为90--120分钟,影片规格为数字。第9条

影片的拍摄

9.1 本影片的完成周期如下,甲方须按约定的拍摄进度完成本影片并如期播出。如因客观原因需对拍摄进度进行变更,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书面决定:

9.1.1:开机时间: 年 月 日

9.1.2:拍摄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9.1.3:后期制作: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9.1.4: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9.1.5:影片首映时间: 年 月 日

9.2 本影片的拍摄地点为:,甲方应确保在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且不得破坏拍摄地的生态环境。

9.3 本影片在拍摄过程中,甲方应严格按照剧本的内容进行拍摄、剪辑和后期制作。第10条

影片的审核

10.1 甲方负责为本影片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影片通过令》和《公映许可证》,送审费用计入拍摄成本。

10.2 为确保本影片审查通过,甲方有权为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查要求而对本10.3 10.4 第11条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影片进行修改、剪辑,但不得对本影片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否则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若未经乙方同意对本影片进行实质性修改,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本影片在公映和参加任何电影节之前,必须交送广电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乙方有权在本影片公映和参展前对影片 影片的发行与宣传

甲、乙双方约定,本影片定为全球统一发行。

本影片发行规模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由甲方负责本影片的全球宣传与发行工作。甲方可选择委托其他公司协助其进行本影片的宣传、发行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本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工作享有监督权与建议权。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公映期间,甲方应每两周向乙方提供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票房收入报告;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海外发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甲方应每两个月向乙方提供海外发行收入报告,乙方有权对发行收入进行监督和审查。

本影片所有宣传活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出席,且在关于本影片的所有宣传海报、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中,甲乙双方均共同署名.若本影片无法在院线播出,则甲方确保影片可在中央电视台第 套频道进行播出。

第12条

影片参展

12.1 本影片若在国内参与影展或评奖,由甲方负责申报。若本影片获奖,则其荣誉共享,奖杯或证书由双方共有。

12.1.1 影片所获奖励,按主办者规定执行,若被奖励者为出品方,12.1.2 12.2 12.2.1 12.2.2 第13条

13.1 13.2 第14条

14.1 则按本协议第7.1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若为一方上级主管机构单独颁发的奖励,则由受奖励方单独享有。

本影片若参加国际电影节等活动,由甲方负责申报,且甲方需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

代表团人员名单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后确定,参赛及参展费用由双方按投资比例支付。

如影片在国际电影节等活动中获奖,该荣誉由双方共享,奖杯及证书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复制一套,以便保存。除单项奖奖金系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其余奖金按本协议第7.1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影片的广告及招商事宜

本影片的广告及招商(包括但不限于贴片广告、臵换广告、现金赞助、实物赞助)由甲方负责,甲方可委托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协助进行广告及招商开发。

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开展广告及招商事宜,本影片广告和赞助的全部所得将作为收益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7.1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版权及相关权利

双方在“出品方、出品人、制片人”等名号上均享有署名权。具体署名次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4.2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一切电影版权均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的VCD、DCD版权(包括其衍生物)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14.3 双方同意,本影片的原声音乐碟片、剧本和电影写真的出版权归甲、14.4 14.5 第15条 15.1 15.2 第16条 16.1 16.2 乙双方共有。

本影片拍摄完成后的所有素材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使用权。甲方应负责将广电总局审核过后的画、声等素材交付给国家电影档案馆,并将交付后的复议件送交乙方留存。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因联合摄制本影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甲方以剧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有义务将以剧组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之副本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送交给乙方备案。

本影片制作及发行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结算及著作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乙方享有本影片在制作、管理、发行、商业开发等各阶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乙方指派的制片人有权在支付投资款前一周内对投资款使用情况及影片预算进行查阅,并对有关事宜提出建议。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第17条

违约责任

17.1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投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影票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7.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本影片与第三方签订17.3 17.4 第18条

第19条

19.1 19.2 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但尚未造成双方合作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影片总投资额的5%的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如造成双方合作终止,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本影片总投资额的20%的违约金。

乙方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审核权等合同权利后,甲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则有权按照合同17.3条约定向甲方主张违约金;甲方违约超过3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仍应按照17.3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保密

除已被公众知悉或根据政府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之条款、预算内容、摄制剧本以及其他有关本影片制作信息及任何一方基于本协议可能获取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均负有严格保守秘密的责任。

不可抗力

如因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影片无法按期完成,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之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情形,并书面说明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原因及相关证明,从而尽量减小一方所受的损害,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20条

协议的解除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即可解除,协议解除后,由双方互派代表进行清算:

20.1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0.2 20.3 20.4 20.5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23.1 23.2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对方当事人发憷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则该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违约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电影片拍摄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且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协议的转让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与本协议冲突,否则该转让无效。

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的生效、变更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合作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协议双方均应参照协议有效情况下的费用分担、权益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24条

通知

24.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4.2 各方通讯地址如本协议第3条所列载。

2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及时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25条

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则提请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

第26条 其他事项

26.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署不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各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关于联合拍摄电影协议

关于联合拍摄电影《》的协议

甲方:上海博物馆

乙方:上海君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钟翔君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西路183弄3号1304室

电话:021-62830201

邮编:200030

联系人:钟翔君

电话:***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青浦支行

开户名:上海君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101111416490

1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联合拍摄电影《》达成协议如下:

一、电影《》分别为儿童现实题材的数字电影,每部片长____分钟,由甲乙双方联合摄制,版权共同拥有,社会效益双方共享;所得利润甲乙双方按 _____%分成,即甲方得 _____%,乙方得 ____%。

二、电影《》的编剧为______先生/小姐,稿酬分别为每部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整,由乙方单独与______先生/小姐另行签定协议,由乙方分期支付给______先生/小姐。

三、甲方作为联合摄制单位之一,担任出品人、制片人、策划、监制、终审,具体派出现场相关工作人员_____名,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相应获得人总计不低于_______万元的成本报酬。

四、乙方作为联合摄制单位之一,担任出品人、制片人、在电影《》的拍摄、生产、制作过程中本着创作精品的意识、认真负责,承担电影的编剧()、报批(作者授权书、银行咨询证明、剧本大纲、相关资质证书)、导演、拍摄、制片和制作(配音、拟音、效果、特效、音乐、作曲、作词、主题歌、合成等);承担一切摄制设备、后期制作设备;负责拍摄期间的交通、服装、道具、化妆、灯光等费用及人工开支费用,并相应获得总计不低于_______万元的成本报酬。

五、电影《》的拍摄,采用低成本植入式广告赞助的模式运作,电影《》的拍摄总经费核定为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作为联合摄制单位之一,负责筹集至少人民币______万元,分_____次分别汇入乙方帐户,即:第一次……第二次……其余拍摄经费人民币______万元由乙方用植入式广告的形式解决。

六、电影《》拍摄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发行工作,发行底线为某某视频网站播放。发行相关费用双方协商酌情解决。

七、由于植入式广告的原因或者便于工作的开展,联合摄制单位可以酌情增加,相关事务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除不可抗拒的原因以外,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本项目的合作,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上海博物馆

乙方:上海君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四篇:电视剧联合拍摄协议

三十集电视连续剧《xxxx》(暂定名)

联合摄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合作双赢的原则下,就双方共同投资联合摄制三十集电视连续剧《xxxxxx》(暂定名,以下简称“该剧”)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剧名:《xxxxx》,集数:30集,每集时长为:47分钟(暂定集数和时长,根据发行播出时具体确定)。该剧主要讲述了xxxxxxxx的故事。甲方承诺,该剧按照中央电视台的标准进行摄制,并力争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

二、项目投资

1.双方认同该剧总投资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万元),含剧本投入、小说版权、拍摄制作、播出发行等费用,即每集摄制成本为100万元。双方确认,甲方投资贰仟万元(202_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0﹪;乙方投资伍佰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0%,且乙方保证联系伍佰万元赞助款(含实物赞助,由双方协商确定现金价值,以下所指的“赞助款”,如无

特殊说明,均包含双方认可的实物现金价值)的投入,确保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该赞助款投入不计入双方投入比例,仅列入总投资,若最后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度低于3000万元,则对应减少乙方保证联系赞助的额度)。该剧的投入原则上不超过双方认同的投资总额,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法律、政策调整等)所造成的超支,由双方协商后按投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如因单方面原因造成的超支,超出部分由责任方追加投资,且不改变双方所占的投资比例。

2.协议签订后双方在乙方所在地共同设立一个项目专项账户,双方各指定一名账户监管人管理专项账户资金,帐户资金由双方指定账户监管人共同监章管理,甲方负责摄制组签字支出,所有资金的往来以专项账户资金的进出凭证为入账依据(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约定后执行),共同保证双方投资的专款专用。

3.双方分四次向项目专项账户投入资金。第一次投入,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投入现金肆佰万元(400万),投入伍拾万元(50万)现金;第二次投入,在该剧开机拍摄之日前15天内,甲方投入现金伍佰万元(500万元),乙方投入现金伍拾万元(50万);第三次投入,在该剧正式开机拍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投入现金伍佰万元(500万元),乙方投入现金伍拾万元(50万);第四次投入,在该剧双方确定关机之日前15天内,双方投入按第二条第一款约定投入额度的余额。

4.双方共同配合努力联系该剧的各类赞助,赞助的回报条件须经双方认可。联系到的赞助款(含实物赞助,由双方协商确定现金价值),全部进入双方共同设立的项目专项账户(同时共同遵守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赞助金分配的约定)。双方在该剧关机前15个工作日进行第一次赞助款的结算,自结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保证联系的伍佰万元赞助款投入全部到账,如不足伍佰万元部分由乙方以现金先行垫支补足。双方第一次结算完成之日后进入的赞助款先用于归还乙方垫支补足伍佰万赞助款的差额部分,之后每次收益分配前双方都进行结算。

5.为了扩大该剧的影响力和有利于该剧在央视的播出,甲方可协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或第三方公司投入部分拍摄资金,但该投入仅列入在第二条第一款中约定的甲方投入资金,且不改变乙方在本协议中约定享有的权益。

6.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出资义务,保证该剧摄制工作顺利进行。如其中一方未如期足额地投入资金且无客观原因,经两次以上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则视为违约并自动放弃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权益,本协议自动失效,违约方要单独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双方权责

1、本着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保障双方权益的原则,经费预算、项目进程、主要演职人员、赞助招商、项目宣传(含新闻发布会、开机仪式、首映式及相关宣传活动)等工作,由

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一致后执行。双方或与甲方合作的第三方均指派专人组成该剧领导小组,共同决策上述各项工作,并协商解决在该剧拍摄制作、播出发行、该剧送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甲方负责该剧剧本的再创作(剧本调整修改方案按照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xxxxxx提出的意见为准,涉及乙方提供剧本中宣传提升乙方地方形象部分的修改调整须征求乙方意见并协商一致后执行),拍摄制作、送审环节、播出发行(含音像制品、网络播放发行,电视台播出发行)等相关工作,乙方协助甲方的各项工作。

3.乙方负责该剧的拍摄地的地方政府协调支持等工作,解决摄制组人员在xx摄制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以纳溪目前已具备的条件提供),该项费用总额封顶控制在贰佰万元以内,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全部列入乙方保证联系的伍佰万元赞助款额度内,如有超支由摄制组承担超支部分。其它诸如拍摄场地协调、群众演员组织、安全保卫等费用按双方另行协商的标准由摄制组解决。

4.乙方负责向xx申报该剧得到认可,并获得xx同意联合摄制的书面意见,负责将该剧剧本提交xx方面审看并得到xx提出的剧本审看意见,甲方需协助乙方的此项工作。

5.未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的权利或义务转让任何第三方。

6.双方共同配合保障项目按既定的日程推进工作,202_年9月份开机;202_年12月份关机并进入后期制作;202_年2月份底完成后期制作并开始发行工作;202_年8月份力争播出。若无特殊原因或政策限制等不可抗拒因素,严格按上述日程推进工作,若因其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工作无法推进,可视为该方违约。

四、收益分配

1.协议生效并投入第一次资金后,双方共同拥有该剧版权,销售收益权,以及衍生产品的开发收益权,甲方负责该剧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地区的发行工作。该剧发行工作产生的所有收益均进入项目专项账户,所有收益先用于返还双方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投资(即甲方202_万元;乙方500万元)。

2.双方单位及人员(含赞助单位、企业和个人)在该剧中署名及署名顺序以甲方提出建议为主,征求乙方意见并协商无异议后执行。

3、该剧播出发行后,参与各项评奖活动所取得的荣誉和奖金均为双方共同拥有,其中所获取的奖金按照双方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投资比例分配。

4.若因其中一方单方面原因,致使播出发行工作无法正常运作,则视该方为主动放弃与该剧有关的一切权益和收益,如因甲方违约,在中止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该剧的版权。

五、其他约定

1、该剧如因故中途停拍,剧组应在停拍之日封帐,根据停拍原因追究责任。如一方原因则赔偿另一方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法律、政策调整等)所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承担。

2、在拍摄期间所有演职人员(含按甲方要求组织的群众演员)的所有安全责任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配合协调。

3、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有两份。未尽事宜或对本合同的修改,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5、本协议自乙方获得xx同意参与联合摄制的书面同意意见文件,并提供给甲方确认收到的次日生效,生效之日起双方按约定履行相应条款,拒不履行者视为违约并赔偿对方人民币叁佰万元正。

6、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交由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微电影拍摄协议

微电影《车祸》拍摄制作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

定作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由 为编剧的微电影《 》,成片长度为。乙方为甲方提供母带原始拍摄素材及成品母带。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制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及自己相关要求,并保证资料和要求的可操作性。

3、甲方需对拍摄现场进行组织、安排、明确具体拍摄要求,配合乙方现场拍摄。

4、审片期间,在不脱离脚本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部分修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脚本要求进行拍摄及制作、且成片各项技

术指标均需达到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凡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片无法按期完成或影响成片质量,甲方向乙方提出补救要求时,乙方有权拒绝或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3、制作过程中每个环节必须由甲方验收认可,工作方可继续进行。验收项目包括:初剪(片子的剪接、镜头的运用、长度、节奏等认可),精剪(特技镜头、字幕等认可),三维小样(质感、动态等认可),片子的全部画面必须在录音前认可,方可录音。录音(配音、音乐、音效等认可)。

4、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委托以 为导演的拍摄班底负责此剧的拍摄工作。

5、乙方不得向外泄露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对甲方要求保密资料绝对保密。

四、付款及审片方式:

1、付款方式:双方签定正式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2、审片方式: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协议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制作后交付甲方审片。

五、其它条款: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日 期: 日 期:

电影联合拍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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