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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5-1057251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1 17:31: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二篇:202_年最新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商标申请号:

申请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需填写此栏。

6.“商标申请号”栏:应当填写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号。

7.“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8.“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9.共有商标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10.收费标准: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人民币。

11.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第三篇:王思鲁律师法律时评-蒋剑、刘轩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

本所王思鲁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蒋剑、刘轩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

广州一块土地价值3亿被估价6800万 评估师自首

时间:202_-04-24 07:19:30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广州增城美洲山庄一块1000亩的土地由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估价仅为6800多万元,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却证实该土地202_年8月30日的基准价格应为人民币3.005亿元,被低估了2.3亿多元。昨日,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南方分公司的一名资产评估师及一名工作人员被越秀区法院判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蒋剑,现年44岁,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副总经理、资产评估师。另一名被告人刘轩,现年35岁,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综合部经理。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_年11月至12月期间,山东省东营大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下称“大明公司”)属下的广东美洲原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美洲原野公司”),拟由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至人民币5000万元。由深圳一投资有限公司注资人民币3600万元,持有美洲原野公司72%的股权。随后大明公司委托中联南方分公司,对美洲原野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在评估资产时,被告人刘轩在底稿不完整、依据的审计报告无文号的情况下编制评估报告底稿,被告人蒋剑在审核中未发现错误,其本人的资产评估师印鉴没有正确保管,随意授权他人在涉案评估报告上使用印鉴,导致中联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将美洲原野公司1000亩土地使用权放入“存货”一项(评估价为人民币6891万余元),未放入“土地使用权”项评估,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土地202_年8月30日的基准价格为人民币3亿元。

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由于蒋剑、刘轩能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蒋剑、刘轩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

两被告当庭要求上诉,坚持自己应该无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关键词:广州律师、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第四篇:医学证明文件出具制度5月31日

绵阳市中医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分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住院病人出院证明书》《医学死亡证明书》、、《医学出生证明书》和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医学鉴定等文件的行为,经医院领导同意,现将医师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作如下规定,请各科室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医学证明文件出具制度

1、本通知所指的医学证明文件是指住院病人的《住院病人出院证明书》、《医学死亡证明书》、《医学出生证明书》和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医学鉴定书或报告。

2.凡在我院注册从事临床工作旳执业医师可为自己诊断治疗或鉴定的患者出具疾病诊断、治疗、出院、流行学、因病休息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健康或伤病残鉴定等证明或报告文件。

3.医师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患者,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证明文件。

4.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业务工作范围无关或者与业务工作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5.医学证明文件所填写的内容要具体、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出具医学证明的医师应对其内容负责,必须有相关的病历、门诊日志及挂号资料支撑,以备查验。

6.所有医学证明文件须经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签章后生效。门诊患者的医学证明书应在就诊当日出具,住院患者的医学证明文件应在出院时出具。原则上过期或遗失均不补办。

7.医师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书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医师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8.门诊出具因病情需要休息证明文件,门诊病人一般休息时间为: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结核、肝病、心脏病和肿瘤等不超过1月。住院患者出院休息时间,一般疾病或急性病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月,肿瘤、结核和严重的骨折等不超过3月。休息时间到期,可视病情再出具休息建议。

9.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

10.进修生、实习生、以及未在我院注册的、非从事临床工作旳医师,不得出具任何医学证明文件。

1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三月至六月医师工作:情节严重者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出具诊断、治疗、出院、流行病学、因病休息等证明文件或者关出生、死亡、健康或伤病残鉴定等证明文件的。

(2)隐名﹐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

12.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202_年7月1日

第五篇: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文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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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2_年2月9日,法〔202_〕21号),载肖扬总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_年版,第1467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否承担公司资不抵债的还款责任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洪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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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报案例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打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仅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

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_〕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是否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审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基于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即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金融机构不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宝安支行是否应当就金汇源公司对兴长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202_年1月1日,兴长公司与民鑫公司、金汇源公司就民鑫公司拖欠的兴长公司保证金本金1.3亿元签订了还款协议书,金汇源公司对该笔款项的偿还提供了担保。金汇源公司于同年1月5日在工商登记中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00万元变更为3亿元。一审庭审中有关当事人提交了同年2月6日加盖有宝安支行公章的银行询证函,该询证函载明2月6日金汇源公司在宝安支行的0282100346110账号内由金汇源公司的股东西北亚奥公司、吴忠仪表公司和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计缴入了2.5亿元投资款,但后经有关法院查询,上述资金证明虚假,金汇源公司追加的注册资金并未实际缴付到位。宝安支行是否应当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视其是否出具了上述加盖其公章的虚假资金证明,以及兴长公司有关金汇源公司提供担保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基于对宝安支行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即本案中宝安支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兴长公司的损失发生与宝安支行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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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宝安支行是否应当对金汇源公司的两个瑕疵出资股东即西北亚奥公司和吴忠仪表公司不能承担瑕疵出资责任时,在虚假验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关键。鉴于兴长公司与金汇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加盖有宝安支行的银行询证函尚未出具,兴长公司并非基于对该银行询证函上载明的追加出资内容的信赖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其有关金汇源公司因追加出资不实所造成的担保责任不能完全实现的损失与加盖有宝安支行的银行询证函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兴长公司与金汇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虽然金汇源公司的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对追加出资已经作出决议和记载,但章程的记载与股东会决议的通过与宝安支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兴长公司应是基于对金汇源公司的信赖签订的保证合同,而非基于对加盖宝安支行公章的资金证明的信赖。因此,兴长公司关于宝安支行应当对西北亚奧公司和吴忠仪表公司瑕疵出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关于宝安支行出具资金证明系补充验资行为,即使出具在保证合同签订之后仍应视为对其予以使用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宝安支行关于兴长公司与金汇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与加盖有宝安支行公章的资金证明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出具虚假出资证明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加盖有宝安支行公章的资金证明是否系宝安支行出具、公章是否虚假等,因不影响本院认定宝安支行不承担兴长公司的本案债务,故本院不再予以审查。如果上述资金证明确系宝安支行出具,其虽然不承担本案债务,但并不能当然免除其他有关出具该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宝安支行关于民鑫公司非为本案债务的债务主体等上诉理由,亦因不影响本院关于其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认定,本院亦不再予以审查。宝安支行关于由兴长公司承担其律师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_年第9期(总第13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南方航空旅游公司诉玉龙旅行社等代销合同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门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海府建行作为金融机构,www.teniu.cc

在原审被告玉龙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出具虚假的存款证明,应当在虚假证明数额的范围内,为玉龙社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海府建行的存款证明是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海府建行是要以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玉龙社的资金实力。虽然该存款证明没有直接在工商局使用,但事实上已经为玉龙社起到证实资金的作用。该证明上的数额被玉龙社擅自涂改成50万元,虽然玉龙社的这一造假行为不能由海府建行负责,但也不能掩盖海府建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违法性,海府建行还应在虚假资金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玉龙社1994年有了48万余元的净资产,并不说明该社从成立时起就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海府建行上诉称并非自己出具虚假证明书使玉龙社得以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连带为玉龙社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_年第2期(总第64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与烟台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刑同波

等房屋买卖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_〕民一提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进账单注册成立了公司,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在该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金融机构实施了出具虚假银行进账单的行为,导致当事人注册的公司得以通过验资,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金融机构对该公司虚报注册资金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在虚假验资证明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苏译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后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疑难百案再审实录(房地产与公司企业案件卷)》,中国长安出版社202_年版,第150~157页。

说明

因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涉诉案件在各大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中频频发生,银行不断作为被告或追加为共同被告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责任,这不仅k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而且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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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一些对银行因出具虚假资金证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对审理相关案件起到积极作用。不过,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进行,此类案件将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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