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
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13-12-25 来源:贵阳国家高新区 字体:【大 中 小】为加快贵阳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措施。
第一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系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在高新区注册、依法纳税、并以为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主体。主要包括:
(一)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二)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供交易双方进行商品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型电子商务企业。
(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技术研发及网络营销技术、信用、认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等服务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开办奖励
对入驻园区在高新区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的开办资金奖励。
第二条 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主体,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注册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对没有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拟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允许企业的注册地址、使用已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秘书企业主体注册地址。在园区内允许注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
第三条 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在高新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自设立之日起经营满一年的,经高新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分别给予人民币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将运营及结算总部设立在高新区,正常经营并纳税2年以上,在园区内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按照所购办公场所总房价20%的比例给予补贴, 分三年按平均比例予以兑现,购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购买办公场所当年所缴纳税收区级留存部分,且购房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补贴购房总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按企业入驻先后,当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面积达到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后,该条优惠措施自行终止)
第五条 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内租用办公场所、物流仓储场所的,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下列规定对租金给予补贴。
(一)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
(二)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经认定,按建设或租用面积总租金的50%给予补贴,连续补3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超过60%的租金补贴;
(四)年交易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上且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超过80%的租金补贴;
(五)年交易额为人民币12亿元以上且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超过100%的租金补贴;
(六)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服务外包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
超过100%的租金补贴;
(七)留学生创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留学归国人员出资(含技术入股)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或持有企业股份超过15%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三年内不超过100%的租金补贴,支持办公场所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章 发展扶持
第六条 对新入驻园区,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高新区区级留存部分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具体为:第1-5年100%,第6-10年50%。
第七条对于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参与主办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重点展会,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或机构参与承办的,给予承办机构专项经费支持,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对于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国内外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给予50%以内的支持,一年对同一企业展位费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获得省市有关部门展会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支持。
第八条 入园后的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分别按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1:1和省级扶持资金的1: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资金支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四章 规模激励
第九条 对为园区引进电子商务、互联网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入驻园区,并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纳税的引资单位或个人,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按引进一家企业相应奖励人民币50万元,引进多家企业合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0万元。
第十条 对为园区引进或组建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行业信息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一条 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园区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连续三年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的,可在随后三年内再给予每年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对园区内管理及运营机构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重点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和电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活动支出。可按照实际宣传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人民币20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三条 对园区内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应用技术研发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企业,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对其上一年度研发项目投入给予扶持,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研发项目投入的50%,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扶持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对园区内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成功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人民币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园区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企业,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根据其营业收入给予最高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高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最高奖励人民币40万元;
(三)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光纤使用费用,自使用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年度给予其光纤网络使用费总额80%的扶持。
第十七条 园区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鼓励优先向园区企业采购,鼓励优先向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购买相关服务,如开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相关的发展规划研究、统计调查、政策咨询、人才培训、宣传推广和合作交流等。
第五章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八条对园区内从事外贸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根据其上年度平台交易额的1‰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对园区内其他电子商务企业,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根据其上年度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人民
币1000万元以上销售额的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自建行业门户网站(B2B、B2C、B2B2C、O2O),实现网上信息发布、在线销售和结算,根据其网站规模、影响度和企业销售收入及税收增幅,给予其平台基础建设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扶持,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 在园区内建立创新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用户量达20万,日访问量达2万/独立IP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有效运营1年以上,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对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自建B2C、C2C等平台的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年实现电子商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3亿元或自建B2B平台注册用户首次突破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个的企业,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分别按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可因多次单项销售突破而重复享受本条款。
第二十二条凡在园区内建立总部型网站,且结算平台和纳税关系在高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并配套支付系统、信用系统、物流系统、认证系统且实现网上交易、支付的项目,有效运营1年以上,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按项目建设费用总投入的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传统企业注册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销售、展示、经营活动。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对注册园区内B2B、B2C平台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实现税收的企业,对其注册第三方平台所产生费用,予以全额补贴;对注册其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实现税收的企业,给予注册第三方平台所产生费用50%的扶持。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互联网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对落户园区的国家级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给予最高扶持人民币300万元,对省级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给予最高扶持人民币200万元,其他经高新区政府审核认定的公共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人民币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对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投资设立的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给予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园区内主营业务从事第三方支付、跨境外贸及行业平台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审核,对在规模及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平台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六章 园区建设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的园区内管理及运营机构进行扶持。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总额的40%。
第二十八条 对园区管理及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广、培训交流、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管理顾问等专业服务的项目给予支持,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审核,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七章 人才支持
对高新区内电子商务发展所引进的专业人才,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在享受高新区“人才特区”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以下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在园区内电子商务行业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作、月收入人民币8000元以上(含本数)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自其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年内,按其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存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七年按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存部分50%比例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园区新入驻企业,可免费查阅园区人才储备库。
第八章 资金申请材料、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报资金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资格认定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七)申请办公及经营用房补贴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购房(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八)申请企业发展扶持及规模激励的,需提供相应凭证和资料;申请企业注册资金类奖励的,还需提供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九)部分企业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内,符合本措施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向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出具资格认定材料,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注册资金、纳税金额、资质证书、房屋购买及租用等情况,由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认定。
(四)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提出资金兑现建议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
(五)每年第二季度,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政策兑现原则:
所有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资金均需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量的认定采用纳税额、网络交易凭证等相关资料认定。
(三)奖励资金和补贴的兑现,应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总额为限,在次年不能兑现完全的,仍将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兑现,直至兑现完毕。
(四)经认定的租房、购房补贴、人才社保补助与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没有关联,该扶持资金于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次年开始兑现,直至兑现完毕。
(五)企业或个人同时享受多个同类政策优惠的,采取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认定,即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待遇,而不能重复使用多项同类优惠。
(六)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在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在十年内迁出高新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补助、补贴及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 对高新区引进重点电子商务企业起到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参照高新区招商引资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在本措施颁布之日前已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对于在本措施颁布之前已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未签订投资协议的,参照本措施执行,但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以企业在高新区注册日期为准,在本措施颁布之日前未享受的年份不予追溯。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负责具体认定及政策兑现事宜,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3年12月25日
第二篇:关于支持贵阳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贵阳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推进贵阳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贵阳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范围:在贵阳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核算并依法在园区所在地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专为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由市和园区所在区(市、县)共同组建园区发展管理委员会,指导统筹园区发展和财政扶持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政府在5年内出资5亿元,园区所在区(市、县)按1:2比例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政府引导性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产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园区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财政扶持
(一)国际知名或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设立全国性、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商务办公中心及建立仓储物流中心,投资10亿元以上,总部年交易额达1000亿元以上,本地区域性总部3年内年交易额达100亿元以上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额度10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并给予1亿元的项目投资奖励。
(二)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二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设立全国性、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商务办公中心及建立仓储物流中心,投资5亿元以上,总部年交易额达500亿元以上,本地区域性总部3年内年交易额达50亿元以
上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额度5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并给予5000万元的项目投资奖励。
第六条电子商务配套生产型企业财政扶持
(一)投资强度达每亩250万元以上且容积率大于等于0.6,投资额度达10亿元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区(市、县)级留存部分额度10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
(二)投资强度达每亩250万元以上且容积率大于等于0.6,投资额度达5—10亿元(含5亿元)的生产型企业,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区(市、县)级留存部分额度5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
(三)投资强度达每亩250万元以上且容积率大于等于0.6,投资额度达1—5亿元(含1亿元)的生产型企业,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区(市、县)级留存部分额度2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
第七条以上扶持和奖励的兑现方式
(一)项目完成注册和纳税登记工作,并开工建设后,首期兑现20%。
(二)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二期兑现30%。
(三)企业达到以上条款相应条件后,三期兑现50%。
第八条奖励扶持
(一)园区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第1—5年给予90%奖励,第6—10年给予60%奖励。
(二)为园区电子商务提供核心配套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第1—3年给予80%奖励,第4—6年给予50%奖励。
第九条对入驻园区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第1—2年按租金50%补贴,第3—5年分别按租金的40%、30%、2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的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条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园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一条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带动性强的企业,其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三章人才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园区高层次人才符合《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筑党办发〔2013〕7号)认定条件的,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聘用时间超过1年的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第1—5年给予90%奖励,第6—10年给予60%奖励。
第十四条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贵阳市购买住房并签订5年以上本地服务协议的,经认定,每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经认定后,可免费入住市、区人才公寓;对园区企业招聘的在贵阳首次就业、且自己租房居住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博士、硕士和学士每人每月分别补贴800元、600元和5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第十六条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户籍和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在居住地辖区学校就读,如有特殊要求的,由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在本市购置车辆,可获一户一号的专段号牌。
第十七条已享受《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相应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第十三条至十六条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园区企业接收本省院校(含职校)毕业生在园区内就业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九条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建立实训基地的企业,经认定,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发展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外,允许园区内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缴纳20%,其余在2年内缴足。
第二十一条加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提高物流配送的社会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第三方物流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网上交易提供快速高效的物流支撑。对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的配送车辆予以办理相关通行证和临时停靠证。
第二十二条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本地产品销售额占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总额40%以上的企业,其企业税收奖励扶持在原基础上上浮10%。
第二十四条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解决融资难题。园区与市属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园区发展管理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出具资格认定材料。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注册资金、纳税金额、资质证书、房屋购买及租用等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园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共同审查认定并提出资金兑现建议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相关奖励及补贴由园区所在区(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兑现。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由园区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 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电商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电商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须报请其审批,电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电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等。
(一)对园区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且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一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上一电子商务服务收入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品牌推广、网络销售等业务活动,且支付服务费3000元及以上的园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应用企业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年服务费的50%,使用在园区外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使用在园区内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加入不超过3家(含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国家级认证和信用机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一)对在松山湖投资设立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运营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原则上对于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松山湖设立总部型国家级认证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和信用评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结算中心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立项支持的电子商务项目,分别按照市财政支持资金额度最高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且每个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入资金的50%。
第十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一)人才安家补贴,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第一至三款相关标准执行。
(二)人才资助与奖励,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六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第十条“加大人才激励强度”、第十一条“加强高新区人才团队培养”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
(四)对联合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在园区设立的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对组织员工参加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业务培训的园区企业,给予企业缴纳培训费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培训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一条 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享受以下房屋租金、网络租赁费和贷款利息实际支出补贴,但必须严格遵守房屋租赁、网络租赁和贷款协议,不得将房屋、网络和贷款作为其他用途。
(一)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3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房租最高2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房租最高1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二)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前三年给予每年10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三)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前三年给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四)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三年按不同比例给予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补贴,第一年补贴网络租赁总费用的50%,第二年30%,第三年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对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经管委会核实贷款用途为开展项目技术研发和扩大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可享受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鼓励园区楼宇业主单位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运营。
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为单一产权,整栋楼宇建筑(或电子商务产业园)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对园区的电子商务运营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从其开始正常纳税算起,连续3年按其在松山湖纳税总额(包含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和行业统计分析
(一)对管委会批准或参与主办的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会议、展会和论坛,给予承办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对参加经管委会备案的国内外重点电子商务展会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展位费总额的资助,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展位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成果方式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或相关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发布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或专项课题研究报告。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电商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由松山湖电商资金办公开受理,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操作细则或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一次。电商资金办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管委会审议。最终项目评审结果由管委会负责公布。
本办法与松山湖高新区其它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电商资金办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八条 电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电商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四篇:进驻太原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申请
进驻太原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申请
所需资料
1、所需场地面积;场地形式:园区提供土地还是租购园区物业?需配套条件:水、电、暖、气、通讯、道路等;
2、购置设备名称、数量;
3、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构成;如有新增贷款,计算还本付息及回收期;
4、产品目录、预计销量、生产成本、销售单价;
5、电子商务效益:预计生产规模、年销售额、年利润、年税金;
6、项目方案、工程进度
7、市场预测及效益分析
第五篇:市商务局四措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市商务局四措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通讯员:刘小燕)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引领作用,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不断开拓网络市场,发展壮大电商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市商务局采取四项措施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加大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宣传力度。利用网站、深入企业宣传国家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增强企业和群众对电子商务的应用知识。二是推进平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加快“乌苏市商务和农产品信息流通网”的建设步伐。重点扶持红星美凯龙等有意向性的物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三是争取扶持政策。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省级电子商务项目扶持资金,并积极推动出台乌苏市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四是成立行业协会。建立全市商贸物流行业协会,激活和发挥商贸协会的协调沟通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