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情介绍】
旅居加拿大华侨周先生,2006年1月回国参加一次国内朋友在北京举行的聚会,期间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李女士。两人经过近一年的交往后,于2006年12月4日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因李女士非常不适应加拿大的生活,而周先生又不愿意放弃在加拿大的事业,双方感情出现危机。2008年2月,双方想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在财产分割时双方出现了分歧。主要矛盾是:周先生在2004年与朋友一起在国内成立一家房地产公司,并向该公司投资1000万元,享有该公司2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效益一直很好,每年周先生都能从公司取得分红200万元以上。2008年2月底,周先生从该公司分得2007年的分红高达280万元。周先生认为,在房地产公司的投资用的是自己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所得分红也应该属其个人所有。李女士认为,在与周先生结婚后取得的分红应该属于夫妻共有,无论该投资是用个人财产投资的,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
因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李女士于2008年5月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周先生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2007年度的分红28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所以,焦点问题就是夫妻财产应如何进行分割。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首次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并同时确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按照以上规定,周先生在婚前享有的房地产公司20%股权是周先生的个人财产,虽然其与李女士结婚,该股权仍然属于周先生个人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
1、夫和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未明确指定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所指的“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其中,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和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周先生在婚后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2007年度的分红,属于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该将该分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
法院在受理李女士的离婚案件后,法官在法庭上向周先生介绍了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周先生与李女士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对周先生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280万元红利,双方一致同意周先生分得150万元、李女士分得130万元,周先生随后将130万元支付给了李女士。
第二篇: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作者:曾繁科 时间:2011-07-19 查看(253)评论(0)
实践中,审判人员在处理农村离婚纠纷中常会遇到分割财产涉及土地补偿款的问题,而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该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
土地补偿款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并未明确包含土地补偿款。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的规定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那么,土地补偿款到底属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呢?
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取得与否与所涉当事人是否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有重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来,土地补偿款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应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9日《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买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土地补偿款也应类推为专属人身性质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土地补偿款纠纷的婚姻案件,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考虑农村实际,女方因嫁给男方以后,其在出嫁地所留承包地可能会因村集体土地调整而失去,也可能因嫁给男方以后而获得嫁入村集体承包地,所以,应当区分对待。如果离婚时女方已失去出嫁地所留承包地,但嫁入村集体并未分给其承包地,那么应适当给予女方照顾,如从男方土地补偿款中或其他个人财产中补偿一部分给予女方;如果离婚时女方已获得嫁入所在地的村集体分得的承包地,那么各自土地补偿款归各自所有,其他财产则依相关法律作出处理。
第三篇:夫妻共有财产证明
海兴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 于 年 月 日将坐落于 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现增加配偶 为共有权人,且共有权人自愿以房地产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人夫妻(签章):
年 月 日
与 二人系夫妻关系,位于 的房地产为夫妻二人共有财产,土地用途为,使用权类型为,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房权证号为。现在 与 夫妻二人一致同意以该宗地做抵押贷款使用。
第四篇:父母出资购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陈龙桥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1月22日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以来,经常有人问,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今后离婚,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包含了很多种情况,而且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不断变化,存在着可能多种的结果。
首先,需要区分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从广义上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也是子女取得财产的方式之一,婚前取得与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
在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在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前,如果特别指明房屋是给自己子女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是给自己子女个人的,则推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后,则相反,即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是给自己子女夫妻共有的的,则推定属于自己子女的个
人财产。
其次,要看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地产登记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基本依据之一。如果是在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可以推定房屋就是登记权利人所有的。如果是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没有特别的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后,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一般属于证据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一般可以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确定产权。
第三,要看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婚姻法解释三》则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屋的规定进行了变更(其他情形未作变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原规定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新的规定则是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的这一变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2]40号),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进行限制:要求“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在整体上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能机械理解,孤立适用;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是全款购买还是按揭贷款购买。
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则按照婚前财产取得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如果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如无特别约定婚后偿还的贷款及其房屋的相应增值部分一般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第五,最重要的是双方对购买房屋的归属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在上面所述的各种情况中,双方均可以对房屋权属进行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能够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应当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如果对上述各种情形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定不是能够区分地很清楚或者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或者委托代为起草协议文书等,以尽可能避免争议的发生。
当然书面约定也有例外情形,如关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婚姻法规
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未规定必须要办理产权登记才有效。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赠与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即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即使有有书面明确约定,也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之前因为《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法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
第五篇:婚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婚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 方: ##,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11111
乙 方: ##,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22222
甲、乙双方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有一幼子,20个月大),婚后双方有各自独立的工作、收入来源及帐户,为共同承担家庭责任,避免婚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在双方自愿、合法,不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双方协商一致,现自愿就婚后财产做如下约定:
1、婚后甲乙双方与 年 月 日在 地购买的商品房因系乙方独立出资购买、还贷,甲方自愿放弃夫妻共有,产权归乙方所有。
或者:————商品房,产权归儿子 所有。
2、乙方为甲方投入的40万 启动资金由甲方支配使用,甲方经营 期间产生的效益、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均为甲方个人所有。
3、乙方独立经商期间所产生效益、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均为乙方个人所有。
5、甲、乙双方自此协议签定之日起,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双方每月各需为家庭支付 元作为基本生活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