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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口手册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15-1021537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3 23:20: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户口手册

一、人才引进政策(可以办理的情况):

1、本科学历层次:本科有学位,高新技术企业做技术方面的工作,毕业3年以上;

2、硕士学历层次:硕士有学位,理工科类专业,毕业2年以上;

3、高级职称层次:本科有学位,高级职称已评上3年以上者。可随迁配偶和小孩。

4、博士,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

5、省、市级奖项的特殊人才。

★注:留学人员需国外本科以上学历,国家教委认可的学历。

二、夫妻分居政策(可以办理的情况):

1、结婚时间不限的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结婚满3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满5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上海户口方高中以上学历,外地户口方中专以上学历。★注:假学历、假结婚证一律不予受理。

三、上海户口政策变更情况

政策变化趋势:逐步趋严。

1)202_年:从202_年4月1日开始取消蓝印户口政策(有钱买房者花2-4万/人可得上海户口),202_年9月30日取消外商保荐政策(外商公司投资就可办理任何学历的进沪人)。202_年标志着有钱人再也不可能进入上海。

2)202_年:8月份取消大专学历和本科无学位的进沪政策(上海国际汽车城稍微放宽了学历要求),10月、11月、12月连续加紧夫妻分居的办理要求。

3)202_年:暂停一月出台了新政策:指标限制。全年全上海只能进1.6万人,包括大人和小孩。由于进沪人数大减,故费用开始上涨。大人增收一千,小孩增收两千。时间上开始延长,要4个月左右。专业限制非常严格,不一定本科或硕士就可以进沪。

4)202_年:指标只有几千个。6月底才出台202_年度的政策:人才引进政策只是可以办理博士、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夫妻分居政策完全卡住。

5)到11月份,政策稍微放宽了点,人才引进可以办理本科、硕士、高级职称者。但对本科限制较严,且基本很难办理成功。

四、上海A类B类居住证

居住证:大专及以上学历办理A类或B类即引进人才居住证,可以缴纳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子女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上海高考。

五、尚未出台的原有政策

1、单身:本科有学位且毕业3年以上才可。专业有严格限制,不是任何专业都可以进沪(目前不可办理)。

2、已婚:双方都是外地户口时:一方有本科或以上学历(有学位),另一方及小孩都可随迁即全家都可以迁入上海。用人才引进政策。(目前不可办理)。

3、硕士、高级职称等条件较好的,或许政策能早点开放。

六、说明

时间:人才引进1-2个月左右,夫妻分居1个月左右。

需提交的资料:

夫妻分居:双方的学历,学位,专业,毕业时间,出生年月,有无中级职称及考评时间,上海方户口进沪年月,结婚年月,有无房产,有无小孩及小孩户口所在地等。

人才引进:一方或双方的学历,学位,专业,毕业时间,出生年月,中级职称,小孩情况,有无房产等。

七、人才引进程序,夫妻分居,留学安置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八、拥有上海户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可享受正规的医疗保险

2.可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

3.可享受上海市养老保险

4.可享受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5.可提高就职机率,上海的外企/大公司招聘的高级人才或高薪岗位, 都要求必需有上海户口

6.可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免税3年,可提供贷款)7.可享受上海市就业培训补贴

8.子女入托和就学无须另付赞助费

9.小孩能进入更好的大学(同一个学校上海考生比外地考生要低60-80分)

10.可免签证香港旅游

11.感受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备感海派文化

12.价格优惠(买房转户口还需交几万块城市建设费)(不过现在蓝印户口都取消了)

13.谈恋爱有上海户口更有优势

14.上海市作为一个未来的国际大都市,它的福利制度将会比中国其他地方高出很多

进沪途径有:人事局、公安局、劳动局。人事局的审批是最快的。比如夫妻分居:人事局0-5年之内就能解决,但公安系统时间就很长(8-15年)。

九、需要准备得户口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登记表》;

2.其他省市有人事调动权得部门同意调动得函件(原件);

3.引进人员得学历,学位证书鉴定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鉴定要在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上海市人事局鉴定)

4.引进人员原单位出具得政治表现和业务考核情况原件(可以反映引进人员业务能力得材料);这2份材料需要分开准备得(要求a4纸张)。

5.引进人员在区中心以上医院得近期体检表(原件);(上海市2级以上医院)

6.引进人员及配偶得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子女得独生子女证和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7.引进人员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档案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得计生委);属夫妻两地分居,还要提供配偶单位在职证明;

7.上海市落户证明:家庭户:户主还要同意落户证明及户口簿,房屋使用凭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集体户:引进人员单位得落户申请(落户理由及要求)。

第二篇: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关户口迁移条例: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1]

5立分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三篇:回国留学生上海市户口办理

回国留学人员申报上海市户籍程序

注:以下内容中提到的上海海外服务中心现已搬迁至: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上海市人才大厦4楼,乘地铁1号线到汉中路2号口出。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准备以下材料:

(a)护照有效页复印件,即个人信息页和本次来美留学签证页

(b)I-94 卡(“白卡”)复印件

(c)本次来美留学签证表复印件,即I-20表或DS-202_表(原IAP-66表)(d)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e)回国单程机票复印件,电子机票请打印(注:网上订的机票,把订票信息邮件打出来就可以了)

(f)贴好邮票的回邮信封一个。如需直接寄回国内,邮资不低于90美分(注:可以去邮局将所有材料加信封称重,估价,然后贴上相应价格的邮票。建议使用特快专递)

3.将申请表连同上述要求材料,按照留学所在州,邮寄给分管领事。地址可上网查询。如需当面去馆办理,请先电话预约。

建议:最好附上一封短信,讲明自己的情况。

大约1个月后领事馆会将证明寄到你提供的信封上的地址。参考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

海外学历学位认证

1.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请表;

2.登陆海外人才网,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3.根据教育部要求准备齐材料并到上海验证点(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5楼)提交材料:(a)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

(b)本人留学期间护照(含所有留学期间的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若护照上交或丢失,请提供新护照首页及就读学校注册部门开具的学校经历证明(含学习时间段、专业、学位等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c)在国外获得的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d)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正式成绩单;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需认证的国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和成绩单(或研究证明)的翻译件原件(须经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f)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g)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并提供论文题目、目录及摘要复印件;如果课程设置中没有毕业论文项目,可不用提供此项内容;

(h)出国前最后学历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材料清单中没有包括I-20表,但是最好主动递交。

4.如果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没有翻译,可持验证点出具的单子到同一大厅的旁边柜台委托办理翻译;

5.等翻译件出来后,将所有材料交到上海验证点;验证点出具初审领取凭证,并给你一个教育部的帐号要求汇款;

6.5个工作日后,带着初审领取凭证和汇款存根,去验证点领取初审材料,然后自己去邮局将材料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

7.大约1个月后,会收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结果通知。7天后可上网查询证书是否到达上海;

8.证书到达上海后,凭个人身份证件前往领取。

参考页面:海外人才网

回国留学人员申报上海市户籍程序1.凭借海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去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5楼工作定居窗口,领取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2.根据清单准备所有材料;

一、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a)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事局公函;(样张附后)

(b)用人单位属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三资企业的另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c)如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留学人员本人须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a)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用人单位盖章);

(b)国外学位(历)证书、国外学历认证书、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c)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d)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e)出国前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须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f)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须提交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g)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位(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h)出国前为高中(或等同于高中学历)的须提交预科语言结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i)已婚的须提交结婚证书(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j)户口若报入上海市亲属家,须提交户主的上海市户口本复印件和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

(k)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须提交集体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

注:如果户口要报入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需要单位写一封申请信,盖章后交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心会出具一张同意接受书;

(l)户口若报入本人在沪购买的产权房,须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M)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进修人员须提交国外进修证明、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证书(验原件)。

三、随迁、随调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a)留学人员家属安置登记表一份(未成年子女不需);

(b)国内(外)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c)国内随调配偶或随迁家属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以内有效的体检报告);

(d)国外随归家属人员未注销国内户籍的须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体检可免检;

(e)国外随归家属人员已注销国内户籍的须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体检可免检;

(f)国外随归子女(出生在国外属中国国籍)须提交国外出生证、中国护照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3.大约一个月后,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会通知前去领取落户相关材料;

注:材料包括:《迁沪落户确认单》,《上海市人事局批复函》两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的介绍信等4.记得要一张回国留学人员申报上海市户籍程序单,也可以(下载),按照程序办理:

(a)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海市人事局批复函》及介绍信去上海市落户地区公安分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两份(一份给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一份给上海落户地派出所);

(b)凭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本到国内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户口迁移证》,原户籍注销;

(c)凭上海市公安局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国内户籍地公安局的《户口迁移证》来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商城路)办理《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

(d)凭《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去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上海市户籍入户手续;

(e)户口报入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凭《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由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申报上海市户籍入户手续;

(f)如留学人员出国前国内户籍已注销的,可直接凭《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去指定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由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办理上海市户籍入户手续。详细办理手续流程表(下载)

注:所有材料,随时随身携带至少两份以上的复印件。在档案挂靠的时候会找你要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副本(档案专用的一张白色文件),别的以前的文件也尽量带上。

注:如果户口报入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则在最终递交了所有材料和费用后大约两周完成落户。交材料时会拿到一张白色的存档凭证。以后办理任何与户口和档案相关的手续,均需要使用此卡。关于身份证代办,人才服务中心会在办理完成后通过书信通知,前往领取。

注:由于手续繁多,拿到落户材料后,建议流程如下(以本人经历为例):第一天:上海市XX区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上海市XX路派出所办理二代证照片采集凭证;

照片采集点照相;

晚上返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二天: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后

XX市XX街道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从学校取出个人档案;

晚上返回上海

第三天:回到上海后

商城路人才中心办理《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个人档案交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处;

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后,交到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留学回国定居窗口(2楼5号窗口)。

参考页面:二十一世纪人才网

第四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1

【上海户主变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八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二十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七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三十九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四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五篇: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31223

【实施日期】 19940201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8年10月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修正

【章名】 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 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 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 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 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类申报条件)

在本市投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 亲属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2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 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二)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投资达到100万 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三)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嘉定、闵行、宝山、金山、松江区 和南汇、奉贤、青浦县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崇明县投资达到30 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应当是投资者的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指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是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或者 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

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以再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蓝印户口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蓝印 户口的,由投资者增加同额投资。

第五条(购房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总价符合下列 规定之一的,可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 口:

(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东新区一套房 屋建筑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市中心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5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 地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2万元的;

(三)闵行、宝山、嘉定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8万元的,或者浦东新 区小陆家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6万元的;

(四)金山、松江区,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和南汇、奉贤、青浦、崇 明县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0万元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购房者是境外人士的,可为其配偶、本人和配 偶的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购房者是单位的,可为本单位职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的蓝印户口,应当报在购买房屋的所 在区、县,3年内不得迁移。

第六条(聘用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来沪人员被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 下简称单位)聘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管理能力或者工艺技能且为聘用单位所急需的;

(三)被一个单位连续聘用3年以上且有工作实绩的;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前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2年的,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 请蓝印户口。

第七条(申请材料)

凡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未曾被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证书 以及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资类申请手续)

依第四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者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的证 明;

(五)公证部门出具的与投资者或者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 书;

(六)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七)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九条(购房类申请手续)

依第五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总价证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者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 书;

(三)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十条(聘用类申请手续)

依第六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二)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工艺技能的资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证明;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五)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依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者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要求申请 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夫妻关系或者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凡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市住所地公安派出机构提出,由公安派出机构报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蓝印户口待遇)

持蓝印户口者,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者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义务)

持蓝印户口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变更手续)

持蓝印户口者,有正当理由需变更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应当在 5日之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复验)

持蓝印户口者,应当每年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机构复验一次,并提供相 应证明。

第十六条(注销规定)

取得蓝印户口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未满5年,抽回或者部分抽回 投资或者转让股权的;

(二)购买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3年转让或者出租的;

(三)被单位解聘后,1年内未被本市单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五)无计划生育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申请常住户口条件)

因投资或者购房取得蓝印户口3年以上、或者因被本市单位聘用取得 蓝印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 机关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经批准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

第十八条(总量控制)

上海市公安局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和本市的人口政 策,对蓝印户口的发放总量和持蓝印户口者换领本市常住户口的 发放总量实施调控。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义务)

在执行本规定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的决定

【题注】(1998年10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章名】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 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 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在本市投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 亲属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2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 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二)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投资达到100万 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三)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嘉定、闵行、宝山、金山、松江区 和南汇、奉贤、青浦县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崇明县投资达到30 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应当是投资者的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三、第五条修改为:

外省市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总价符合下列 规定之一的,可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 口:

(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东新区一套房 屋建筑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市中心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5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 地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2万元的;

(三)闵行、宝山、嘉定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8万元的,或者浦东新 区小陆家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6万元的;

(四)金山、松江区,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和南汇、奉贤、青浦、崇 明县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0万元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购房者是境外人士的,可为其配偶、本人和配 偶的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购房者是单位的,可为本单位职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的蓝印户口,应当报在购买房屋的所 在区、县,3年内不得迁移。

四、第六条修改为:

外省市来沪人员被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 下简称单位)聘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管理能力或者工艺技能且为聘用单位所急需的;

(三)被一个单位连续聘用3年以上且有工作实绩的;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前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2年的,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 请蓝印户口。

五、第七条修改为:

凡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未曾被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证书 以及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证明材料。

六、第八条修改为:

依第四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者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的证 明;

(五)公证部门出具的与投资者或者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 书;

(六)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七)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七、第九条修改为:

依第五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总价证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者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 书;

(三)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八、第十条修改为:

依第六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二)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工艺技能的资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证明;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五)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依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者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要求申请 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夫妻关系或者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九、第十六条修改为:

取得蓝印户口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未满5年,抽回或者部分抽回 投资或者转让股权的;

(二)购买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3年转让或者出租的;

(三)被单位解聘后,1年内未被本市单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五)无计划生育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十、第十七条修改为:

因投资或者购房取得蓝印户口3年以上、或者因被本市单位聘用取得蓝 印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 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经批准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

十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上海市公安局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和本市的人口政 策,对蓝印户口的发放总量和持蓝印户口者换领本市常住户口的 发放总量实施调控。

十二、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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