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6号文库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5-1008501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01:47: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同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C)A、发布拍卖公告 B、寄送商品价目表

C、在报纸上发布新书广告,称款到发书 D、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发布招股说明书

甲公司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关于某项目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经过决标,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则下列各项正确的是:(ACD)

A、甲发出招标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B、甲发出招标书的行为为要约

C、乙发出投标书的行为为要约

D、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为承诺

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是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要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

D、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的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D)

• 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 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 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 • 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D)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吴某与张某于99年10月2日举行婚礼。同日吴某将婚礼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给吴某,印章上事先印好了“如果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B)

A、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需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AC)

A、该《需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需知》并未订入合同

C、该《需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需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其所受伤害不属于赔偿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如何解释该条款的含义:(D)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在何种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ABC)

A、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

B、提供格式条款方加重对方责任

C、提供格式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D、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正确的是:(AC)

A、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B、甲的行为没侵犯乙的商业秘密

C、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甲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饭庄,得知附近乙的餐馆要转让,并得知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购买该餐馆以做快餐连锁店。甲根本没有购买该餐馆的想法,但为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提出以更高价格购买该餐馆,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做快餐连锁店后,甲终止与乙餐馆的谈判,并称不想购买该餐馆。乙最后只能以25万的价格转让。由于甲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万元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赔偿,引起争议。

1、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B)• A、不正当竞争行为 B、恶意磋商行为 • C、乘人之危行为

D、商业策略行为

2、乙餐馆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哪些应予支持:(AB)• A、赔偿1.2万元谈判费用 • B、赔偿5万元价格损失 • C、赔偿所有损失的利息损失 • D、赔礼道歉

202_年6月1日到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大楼购满20元者均可获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的一张奖券号码为0479。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公证下摇奖,得金奖一个,号码为0479,资金5000元。百货大楼即将中奖号码及资金额公布于大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说明。8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3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大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奖金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

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为什么: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

• 答(1)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的商业广告,目的是邀请不特定顾客来消费,即邀请顾客向自己发出要约。

•(2)有权,因为周某与百货大楼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3)百货大楼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是变更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对周某没有约束力,因为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单方任意变更。•

• 甲有一套80平米的房屋,202_年,甲以3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经乙,乙一次性交付了所有价款,甲交付了该房屋的钥匙,后乙紧急出差。202_年初,甲看房价不断提高,又将房屋以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让登记。

• 问:

1、谁最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经济责任如何承担:()

• 答(1)丙取得了所有权做到了物权公示原则,都成立,都有效 •(2)由甲承担

• 甲与乙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这一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B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的性质应如何认定:(D)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份,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正确:(ABC)

A、如果丙能够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生效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约,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D、丁已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款费用远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2_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2_年底。乙于202_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便于202_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A)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2_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

1、纪念表为金表;

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答;属于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奶粉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的价格售与他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什么影响(ABC)

A、甲向乙催告交货,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 B、甲向乙预付货款,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

C、甲向乙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在为确实地有效

D、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事宜为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约束力

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B)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交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部分则可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红木家具购销合同,甲为供货方,乙为需要方。约定,甲应于合同签订后第十个月向乙供应红木家具1000套,乙在收到家具后两个月内付出全部价款。在甲的合同履行期届至时,甲从可靠渠道了解到,乙处于破产边缘,于是甲便未按期向乙发货,但甲未通知乙,乙为接收该批货物,向附近一货场签订了货场租用合同,并为此支付租用费1万元,因甲未向乙按期发货,乙欲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C)改:ACD A、甲企业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B、甲企业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甲企业应承担赔偿租用费1万元的损失 D、甲企业未按期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D)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2_年5月1日,则自202_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若甲的行为发生于1999年12月,202_年1月,无论乙是否知晓该行为,都不再享有撤销权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AC)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ABD)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解释:丁戊按份承担责任只能承担其中的8万元,若甲不足4万元,丁戊不能偿还超过8万元的份额,所以丙无此项权利。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借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B)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以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D)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不负连带责任 •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不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 2)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CD)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3)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BD)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

• 甲欠乙十万元,约定202_年12月31日偿还,丁为一般保证人。甲到期未偿还,202_年3月1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钱,请问丁在什么时候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 答:不论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在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由于一般保证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所以从202_年3月1日起重新计算,因此,丁于202_年9月1日后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

• 甲欠乙十万元,约定202_年12月31日前偿还,丙为连带保证人。后甲到期未还,乙于202_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钱。请问乙的保证期间为?

• 答:连带责任不存在保证期间中断的问题,所以202_年6月31日后即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

•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6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6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ABCD)• A、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 B、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C、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

• D、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

•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已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C)•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 •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无效 •

• 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 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也当然转移给王某

• 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 D、债权转让后,若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对王某主张因刘某 • 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离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该如何处理(D)•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

• 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款项8万元,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乙、丙关系及性质的选项正确的有(AB)

• 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

• B、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 C、如果甲、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份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 • 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A)• A、得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 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 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 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

• 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钢材。出现下列哪种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C)

• A、乙方正在进行某项技术改造,无法按期发货 • B、乙方因一场意外火灾,暂时无法发货

• C、乙方迟延交货,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D、乙方正在办理与丙公司的合并事宜,无暇顾及该合同的履行

• 甲与乙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甲为果农,乙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甲的果园砸毁,导致甲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甲灰心丧气,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但乙知道此事,考虑到甲将无力履行合同,便通知甲解除合同。对于甲、乙的损失,乙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BD)• 正确的是:

• A、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 B、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 C、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 • D、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 •

• 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为某楼某号,双方约定,于202_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于6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刘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房地产公司后又与王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王某,并于202_年5月将该房的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已装修并已入住。202_年8月31日,刘某知道此事,便与房地产公司交涉。下列正确的是:(AC)• A、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 B、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 C、刘某知道此事后,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

• D、刘某需于202_年12月31日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 •

• 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月饼买卖合同,约定于农历202_年8月12日前向乙交付月饼若干。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BD)

• A、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合同不能履行,则甲得解除合同

• B、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须推迟1个月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

• C、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只能如期交付60%的月饼,则乙得解除合同 • D、若甲公司迟延至8月15日尚未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 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时解除(B)• A、解除通知发出

• B、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 • C、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 D、解除权人向法院主张行使解除权 •

•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下面正确的是:(C)

• A、甲厂应先付给乙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 B、乙应先退给甲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 D、甲厂应付给乙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2.5万元后,再付给1.4万元 • •

•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2_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正确的(BC)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 B、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清偿30万元的义务 • C、乙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 D、丙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

• 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C)•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玉米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500吨玉米,并由甲公司承运,于202_年12月31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四个月,甲方通知乙方将不履行合同,乙未予答复,甲公司于202_年12月28日又将此货运给乙,在运输过程中,因遇不可抗力发生货物灭失。为此,下述正确的是:(C)• A、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责任 • B、乙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 C、乙向甲主张预期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 D、乙向甲主张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

• 当红歌星谢某与某剧院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双方约定,谢某于元旦晚上在该剧院举办个人演唱会,出场费4万元。消息公布后,门票抢购一空。元旦晚上,大雪飘飘,寒风怒号,观众还是早早来场,期待一睹心中的明星的风采。但谢某却擅自取消了该演出,观念气愤之余纷纷要求退票。对此,剧院应该怎么办(C)• A、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谢履行合同

• B、谢某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 • C、请求谢某赔偿损失

• D、谢某不构成违约,但根据公平原则,剧院可请求谢某承担部分责任 •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D)• A、过错责任原则 • B、过错推定原则 • C、公平责任原则 • D、无过错责任原则 • •

• 甲、乙签订一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于7月18日前向乙提供50吨钢材。7月15日,甲所在地发生水灾,一直持续到8月初。在此期间,甲未履行合同,也未向乙说明受水灾之事。乙不得不高价从丙处购得所需钢材,多花费了2万元。以下正确的是:(D)

• A、甲公司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 B、甲公司只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C、甲若能提供水灾证明即可免责

• D、甲未及时通知乙受水灾事由,应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 •

• 甲乙订立一份买卖某名贵花瓶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未交付该花瓶。后发生地震,该花瓶灭失。甲应否对此承担责任(C)

• A、地震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因此甲不应承担责任

• B、虽然甲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根据公平原则,仍应承担一定责任 • C、甲应承担责任,因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得免责 •

• 202_年10月,桂花村委会与村民王某签订了承包磨面加工厂的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磨面加工厂,每年交承包费5000元,年底一次性付款。桂花村村委会提供厂房、场院,并应安装磨面机、供电。合同期限为5年,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2_元。合同签订后,桂花村村委会依约安装了磨面机。但是,当找到供电所商量供电一事时,供电所因变压器容量已达极限拒绝。桂花村村委会遂向王某提出解除合同,梁某要求桂花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并因已进行了投资,还要求村委会赔偿该损失,村委会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村村委会和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

• 问题:

1、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 答:没有权力,因为王某与供电所没有合同

2、王某是否有权请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 答:有权力无过错责任原则 •

• 202_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款项。5月12日,该耕牛产下小牛一只。5月16日,该耕牛被雷劈死。根据合同法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D)

• A、刘某自5月10日起取得该耕牛的所有权 • B、刘某享有小牛的所有权

•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

• 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日前付清。6月1日,甲未如期支付6000元价款。此时,商家可以如何处理? • 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

• 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以下正确的是(D)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甲将一部汽车赠与乙,乙问甲这辆车有没有故障,甲骗乙说没故障,实际上3天前该汽车就发生过故障,几天后乙驾驶该车时因车辆故障车毁人亡。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A、该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B、该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C、甲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甲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因家庭发生变故需要资金,5月1日与朋友乙约定向乙借款20万,5月10日打款。5月6日,乙直接将现金10万交给甲,并说明剩下10万过四天转账。后乙因故未付余下款项,甲可以要求乙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吗?

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售。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D)A、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

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 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下列正确的有:(AB)

•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 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

第二篇: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

案情介绍:

在某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某,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由黄某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黄某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村长未与黄某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还通知黄某,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某签字,黄某拒绝。村长就派人将黄某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某在新合同上签字。后来,黄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

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违法,若是违法,违反了哪条原则?

☆案情分析

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愿又可称为合同自由。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案例二:买卖钢材可以采用口头合同形式吗?

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

☆案情分析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个案例是关于合同的分类中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规定。诠释的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中自愿原则的精神。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这是合同自由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的一个体现。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这个商业广告是要约吗?

案情介绍: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代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情分析

1.本题目的是考察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辨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要约。而是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其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本案中的电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在本案中,甲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故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不存在违反要约,有缔约过失责任之说,乙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法律责任。

信赖利益理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均有规定,但着眼点不同,英美法中的信赖利益是作为对价(consideration)理论的补充而出现的;大陆法中没有对价的概念,信赖利益在合同法上的适用是伴随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产生的。信赖利益又叫消极利益,有别于契约履行后可获得的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信赖利益的减少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机。一般而言,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因对相对方的合理信赖而作出的善意的投资和牺牲,它具有以下特征:(1)预期可补偿性,即信赖方所为的投资或牺牲能在未来的合同履行中得到补偿;(2)信赖的合理性,即信赖须有合理的依据;(3)信赖的善意性,即信赖方所为投资或牺牲出于主观善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能算成立吗?

案情介绍:

某学校拟建立语音教室(以下简称甲方),向某设备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50套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能顺利进行教学,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案例一:是商场的错,为什么要我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某商场服装专柜新进一款某名牌西服,价格定为1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1598元写为598元。沈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某名牌西服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598元购买了一套某名牌西服。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少了1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沈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场查出是沈某少付了某名牌西服货款,找到沈某,提出补交1000元或将西服完好退回。沈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场不能反悔,拒绝商场的要求。商场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返还1000元商场少收的货款或将西服完好地退回。

试分析:

1.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沈某或补交1000元西服款或将某名牌西服返还给商场,由柜台组长对因此造成沈某的交通费用损失承担责任。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案例二:货送到了为什么不收?

案情介绍:

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2_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解除合同。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2_年1月1日必须交货。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试分析: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案情分析

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据期限对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与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这是附生效期限。“甲方在202_年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这是附终止期限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因此,合同效力消灭,合同解除,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案例一:合同能提前履行吗?

案情介绍:

北京市某食品商店(以下简称甲方)与该市某食品厂(以下简称乙方)于202_年12月10日签订元宵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2_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由乙方送货至甲方并结清货款。1月10日乙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由于距元宵节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元宵难以马上销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甲方遂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试分析: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按该项规定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乙方的履约。因为乙方的提前履行,会给甲方造成增加保管标的物的负担,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损害甲方的利益。

(2)《合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上述规定,本案可以做如下处理:乙方将元宵拉回,其费用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为什么拒绝支付余款?

案情介绍: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案情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五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案 例 一

案情介绍:

1996年2月9日,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四川省农村信托公司省证券部在揭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存款期限届满后,农信公司因信用联社资金不足未能取出存款。之后,农信公司董事会与1996年12月20日决定撤销农信公司。1997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农信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兴支行承接。此后,华兴支行接受了农信公司部分债权债务,上述1000万元存单项下债权亦转让给华兴支行。在农信公司停止除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权债务时,华兴支行为索要存款本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农信公司向华兴支行支付1000万元存款;第三人信用联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农信公司、信用联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试分析:

农信公司应否成为本案被告? ☆案情分析

1.农信公司能否成为本案被告,关键在于农信公司与华兴支行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否有效。本合同转让属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将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移转,移转有效,在此的情形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故华兴支行不能向农信公司请求还款。

2.本案中,1997年4月23日四川分行决定由原告华兴支行承接农信公司的债权债务,1000万元存单属于移交债权之一,华兴支行所接受的是一张存单票据本,而非存单票据项下的承兑款项。华兴支行无权就存单债权转让为由,向农信公司提起诉讼。因为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情形中,合同当事人将权利移转给第三人,其并不担保将来该权利能得以实现,权利能否实现的风险责任已随权利的移转而移转给第三人。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

案例:服装厂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甲服装厂202_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 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购回1.8万米,因此,比原计划购买棉纺厂棉布多支付1.8万元。随即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因服装厂拒收货物,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1万元。

试分析:

1.双方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服装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因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另外,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七章 违约责任

案例一:百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情介绍:

某百货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洗衣粉5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厂应202_年9月1日至10日将货送到百货公司第二仓库;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并于收货后的 10 日内付款; 若有一方违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元”。9月10日上午10时,化工厂司机王某开车将这批洗衣粉运至百货公司第二仓库时,发现仓库门锁着,经了解才得知该仓库的保管员此时正在公司开会。在王某去公司找该保管员来收货时,恰遇天降暴雨,将车上的洗衣粉淋湿了一部分。仓库保管员来后见此状,便拒绝收货。王某只得开车返回化工厂,另换了5 吨于当天下午再运到该仓库交货。因该仓库保管员上午的收货不及时,致使洗衣粉被淋湿,给化工厂造成损失1000元。事后查明,该仓库保管员在那天早晨便被告之那场暴雨将于本日上午10 时左右降临。交货之后第五天,百货公司向化工厂支付了合同约定货款6000元。化工广向百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述损失,但这一要求被百货公司拒绝。

试分析:

1.百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本案中如果百货公司构成违约,除了违约金外,是否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多

少? ☆案情分析

1.百货公司构成违约。因为合同中规定了百货公司随时受领给付的义务,而百货公司违反该义务,没有当场立即收下,导致洗衣粉被淋湿。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百货公司没有约定的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2.百货公司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由于百货公司的违约给化工厂造成了1000元的经济损失,故百货公司在支付了300元违约金后,还应赔偿化工厂1000元-300元=700元。案例二:马某可以不可抗力请求免责吗?

案情介绍:

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 2 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 10% 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一些无法预料的事情,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购牛款;马某也提出自己的主张,即因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自己无法偿还购牛款,应予免责,并要求畜牧站支付乳牛的运费。试分析: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

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

么?

☆案情分析

1.马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2 条第3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2.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主张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法》第 109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 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第八章 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

案例:一个“还”字竟然价值万金

案情介绍:

当事人张某和高某既是邻居又是同事。两年前,张某向高某借了14000 元。今年7月,张某归还高某部分欠款后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在借条上,张某写道:“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 元,今还欠款4000元。”可是张某一直未再还继续还款。高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 1 万元,请求返还。

张某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找到法院,辩称自己只欠原告4000元。法院发现该借条在词语上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4000元”既可以解释为“已归还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款4000元”。

试分析: 1.该借款条应如何适用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定去理解? 2.该案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的唯一证据就是借款条,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广义上来讲也属于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由于借条是张某单方面出具的,在书写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可以将该借条理解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在此案中是借条用语提供人,即格式条款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而不是读“hai”,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继续返还欠高某的1万元。

第九章 买卖合同

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2_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2_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

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 ☆案情分析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1)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2)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2_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2_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案例:逾期付款要受价格制裁

案情介绍:

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试分析: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案情分析

1.法院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案例一:这个合同能任意撤销吗?

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竿,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完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竿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竿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竿,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合同。试分析:

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王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案情分析

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2.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主张。

(1)因为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2)口头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该合同仅是一般赠与合同,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所以张某在没转移鱼竿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案例二:都是冰箱惹的祸!

案情介绍: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案例:这份借款合同有问题吗?

案情介绍: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案情分析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案例:这份借款合同有问题吗?

案情介绍: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案情分析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案情介绍:

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DVD的生产线,但由于缺少资金,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议下,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了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

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责?为什么? ☆案情分析

1.陈某有权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33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赵某负有维修出租房屋的义务,并保证承租人的使用安全。本案中赵某没能及时解决墙体裂缝的安全隐患,承租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2.陈某负有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赵某因不知陈某已提前离去,故不负有责任。

3.由陈某向赵某支付202_元门窗毁损的费用。

第十五章 承揽、建设工程合同

案例:工程款岂能拖欠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办公楼,4月30日竣工,当日结清工程款总计500万元。4月5日,甲公司提前建成该办公楼。5月10日,乙公司已开始使用该办公楼。5月7日,甲公司请求乙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00万元,乙公司对此未予理睬。5月1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于5月13日办理剩余工程款及相关问题,逾期概不负责。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知后,因忙于他事,5月15日才派员到乙公司办理此事,乙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又多次找乙公司办理此事,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10 月1 日甲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00万元及自4月6日起的滞纳金。试分析:

人民法院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案情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工程建设合同有效,乙公司负有向甲公司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乙公司限定时间要求甲公司办理结算工程款事项的行为,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给付甲公司工程余款200万元,以及乙公司应自5月1日起,即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次日起负缴付滞纳金的义务,而非自实际竣工之日(4月5日)起。

第十六章 运输合同

案例: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某钟表厂与某仪表厂签订了购买测压机一台的合同。仪表厂按合同规定将测压机交铁路运输。仪表厂发货后,多次向钟表广催要货款,钟表厂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因此,仪表厂起诉到法院 , 要求钟表厂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经查,货物到站后,火车站将货物错发给某电机厂,电机厂发现后通知了火车站,因火车站工作人员将此事忘记,使机器在露天存放生锈损坏。试分析:

1.钟表广认为这一损失应由火车站与电机厂共同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2.钟表厂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火车站赔偿损失?为什么?

3.仪表厂如果因为测压机迟迟不到使自己收不回货款而遭受损失,可否要求火车站赔偿损失?为什么? ☆案情分析

1.不正确。因为电机厂不是合同当事人,没有受领给付的义务。

2.不可以。因为钟表厂并未与火车站订立合同 , 双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3.可以。因为仪表厂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火车站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可以要求火车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其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技术合同

案例: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任意约定内容吗?

案情介绍:

新药研制中心向某制药厂转让一种中成药提炼设备技术秘密。在新药研制中心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制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后某制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新药研制中心听到后以某制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试分析:

1.法院会支持新药研制中心的诉讼请求吗?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案情分析

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新药研制中心的诉讼请求。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新药研制中心与某制药厂在所订立的中成药提炼设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新药研制中心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新药研制中心的诉讼请求。

第十八章 保管、仓储合同

案例一:保管合同从什么时候起有效成立?

案情介绍: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2_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

由。

(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分析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第十九章 委托合同、行纪会谈、居间合同

案例: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任意约定内容吗?

案情介绍:

某电视机厂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某国某公司进口一套显像管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电视机厂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某国某公司于202_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某国某公司将设备交到电视机厂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电视机厂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生产出合格的显像管,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电视机厂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某国某公司赔偿其损失。某国某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电视机厂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

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某国某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案情分析

1.本案中电视机厂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某国某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电视机厂可直接向第三人即某国某公司行使索赔权。

2.某国某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某国某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电视机厂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某国某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某公司赔偿电视机厂的损失。

第三篇:合同法案例分析

①该案如何处理?

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案例二

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

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三

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四

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合同规定: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10号钢材450吨,每吨价格1200元,货款总额540000元;交货期限为1992年2月底,由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负担,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1992年2月28日,将货物全部发往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收到货物后,以所收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曾先后多次派人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也曾提出请有关部门对此钢材进行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但是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表示反对,并单方作主将钢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造成数量短少了3.50吨。无奈,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投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受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对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所供钢材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的全部钢材均为合格品。

经法院查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在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略低于此合同价格与另一单位订立了购销同一种钢材的合同,由于将货款全部预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发来的钢材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借口钢材不合格,以此来拒绝给付货款。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五

某公司授权公民王某代理寻找本公司产品的买主并代签经济合同,请指明其授权委托书有何不妥之处。

××公司委托代理证书

兹委托王××同志代理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委托单位:××公司

(1)上面的委托证书有何缺陷?

(2)以下有关经济合同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人的代表人可视为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B.公司的子公司不经授权就可以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C.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D.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有效

E.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例六

某供销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一栋6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供销社作为发包方,以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承包给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1993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1993年12月20日。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问题:

①假设1993年11月25日工程竣工,但经双方和质量部门检验,存在若干安全隐患与承包合同要求不符。供销社提出,建筑公司应该改建部分工程。建筑公司认为,部分改建,耗

第四篇: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 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自愿与乙达成借腹生子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则可获得报酬20万,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借腹生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产物,其是否有效呢?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本案中 , 双方订立的 “ 借腹生子 ” 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 因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 , 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根本性、指导性和强行性的特点。本案中的借腹生子协议 , 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 , 从合同自由的角度上说 , 应当是有效的。但借腹生子协议严重违反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具体表现为 : 采用婚外性生活的方式实施借腹生子违反了性道德协议规定乙在孩子出生之前不得离开别墅 , 从而限制了乙进行自由活动的基本人权,协议要求乙在孩子出生接受价款后断绝母子关系 ,“ 自愿 ” 放弃亲权 , 不仅与人身权不得抛弃的原则相违背 , 同时也侵犯了乙的基本人权。基于此 , 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ACD)

 3.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答案(ABC)

例、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号起,每月5号付当月租金。202_年3月1号后,甲未搬出,乙亦未催甲搬出,到202_年3月5号,甲照往常一样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乙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何效力?

问题:

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2_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号前到我厂提货。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否属于要约?

2、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是否属于要约?

3、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该广告书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下列要约中可以撤销的有(c)

a.某规格水泥10吨,单价100元,请与15日内与我厂联系,过时不候。(„„本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b.“现有高档衬衫一批,单价150元,交款即购,数量不多,欲购从速。”

c.某公司给某运输公司发来传真,称“有小麦100吨运往南京,请贵公司必为我公司安排5吨卡车20辆。”运输公司立即取消了部分零担货运,腾出车辆供该公司使用。

1.乙接到甲发出的电报,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 202_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号前到我厂提货。乙于是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同意按你厂提出的条件购买白糖,并将于5月30号到你厂提货。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否属于承诺? 答:是承诺,因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约内容

案例

某村村民李四,经商多年衣锦还乡。到乡里一看,乡政府办公楼非常破旧,于是他就对乡长说,我愿意捐出100万来,盖一个新的办公楼,但是他提出一个条件,盖这个新办公楼100万也不够,乡政府解决配套资金,配套投入50万。乡政府答应了,9月底资金都共同到位,开始来盖这个新的办公楼。乡政府提前在7月份,把现在的办公楼全部铲平了,拆除了,暂时租了几间房子办公,然后又与当地一个信用社签了一个借款合同借50万,解决配套资金的问题。到了9月底,李四说最近生意不好做,现在没这么多钱,当初答应了捐100万现在没有钱了,我不准备捐了。这个时候乡政府觉得这个人把他们欺骗了一通,关键的问题是乡政府办公楼扒了,50万也借过来了,利息也产生了,有损失,该怎么办? 答:他想告这个李四违约这一说,但这个时候双方也还没有签合同,比如咱们上节所讲可能有个意向书。即使比如说当时签了合同,说我答应到9月份我愿意捐款给你,可是,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法确实是,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都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法尽管规定了两种情形是不能撤销,一个是经过公正的,它没有公正,另外一个是具有这种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道德义务的这种,盖一个办公楼,它又不是救灾扶贫,这也不算是公益性的。它是可以撤销的,一句话从法律来讲他现在可以不给这笔钱,也许双方就根本没有订合同,只是口头达成的那种意向,或者即使签了合同,按照合同法他也可以不给钱,可以撤销这个赠与合同,这个乡政府的损失怎么办?这就是一个合同法里面叫做缔约过错责任的这样一项制度。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在合同法当中,如果双方订立了合同,合同已经生效了,最后一方没有能履行,好,我们可以告他违约,这没有问题的。你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现在的问题是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就没有合同,只是在磋商当中,谈判当中意向当中,或者说即使你最后成立了合同,可是最后合同被依法撤销了,或者被有权机关认定是无效合同,没法履行的。无效合同不能履行的,出现了这种情形的时候,那该怎么办?你要告对方违约,对方说没有合同,无约可违,双方还没有成立合同。或者成立了最后不生效了,或者生效了最后又被认定是无效的,这种情形你没法按照违约,因为在无效合同的前提之下,不能主张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主张违约责任的。这样就有个新的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所谓的缔约过错责任。

案例:

一外商与北京一公司磋商,准备在北京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的医疗器械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合同,需外经贸部门审批以后才能够生效的。双方签订了意向书,就共同做准备,后来双方签订正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当时外商提出来,这个项目报上去会不会得到批准的,中方说没问题,因为北京很缺这个产业的,我们投资规模也比较大,生产新的设备,技术也很新,而且已经跟有关部门沟通过,认为这个企业是能批下来的。但是结果报上去以后,审批部门没给批下来,现在北京市同类的企业已经有十几家了,属于重复建设,不能再上马了。外方提出,合同正式签订了,签订以后报批这个期间,已经从德国定了很多货,设备,进行了人员的培训,花了 100多万元港币培训人员,做了很多前期的准备工作,有很多的损失,前期准备工作本来是正常做的,企业成立以后,它就摊进设立成本。现在问题是企业没法设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损失怎么办,外方就告中方。

答:这个时候中方是基于一种自信,典型的过失。追究缔约过错责任这种过错既有故意的过错,也包括过失的过错在里面。

问题:

 1.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C)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 2.甲、乙二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期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那些正确(BCD)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题:

1、为庆贺小红的12岁生日,小红的姑姑给她买了一把价值500元的古筝,生日后不久,小红在学校里以古筝交换14岁同学小杰的价值 100元的电动玩具一个。3个月后,小红的母亲知道此事,将电动玩具返还给了小杰,并要求小杰返还古筝,小杰拒不返还。问小红母亲要求小杰返还古筝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不追认的,为无效合同。

2、202_年11月6号,甲委托乙出售红富士苹果10吨,乙在为甲出售苹果时,因有一单位需购买20吨,乙就以甲的名义与该单位订立了20吨苹果的出售合同。后甲认为苹果价格过低而拒绝承认出售苹果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乙赔偿经济损失 1万元。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买卖苹果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3、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问题:

1.甲授权于乙,向丙租屋且租金每月不得超过400元。后甲又单独去信,命令乙不得超过每月350元的租金租屋。乙向丙出具甲的原始书面授权书,丙同意以每月390元的价格出租房屋给甲,双方签订合同。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订的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责任,后甲下落不明,丙要求乙承担责任。乙代理甲与丙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 表见代理人订立的表见代理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2.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D)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居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思考题:

甲村是西瓜之乡,苦于没有通电,西瓜产量不好,甲村请求供电局安装电线,供电局派王某来安装,王某的儿子得知这一情况后,趁机向甲村提出以1/2的市价购买1000斤西瓜。甲村为尽快用上电就同意了。王某的儿子在出售完之后,又提出了同样的要求。甲村认为其贪得无厌而拒绝,于是王某装病回家,并说甲村何时满足其儿子的要求何时来装电线。甲村无奈之下同意了,安装完之后甲村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其儿子赔偿损失。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 5 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甲不得 告发乙”。甲获得 5 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 5 万元赔偿费  答案:D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居民小区的旧房改造,招收一批民工进行旧房拆除。公司与每一民工均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除规定了报酬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特别约定:拆除的旧材料归拆除人个人所有,在拆除中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刘某未开发公司招收的民工之一,刘某在拆除旧房时,从房上摔下,导致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做工中受伤,因此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因此,该事故的损害只能由刘某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执。问:公司对于刘某在拆除旧房中所受伤害应否负赔偿责任?

1.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答案:D

 例:家具公司与木材销售公司签订了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木材公司发货,由甲代家具公司付款。

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A

 202_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问:双方是否都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计8000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案例:

 202_年10月4号,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借款协议如下: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2_年10月4号支付5万元,在11月4号支付5万,12月4号支付5万,借期从202_年10月4号起算为3年。202_年11月8号,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2_年12月4号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至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2_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期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而其本人到期一定偿还借款本息。问:王某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刘某与张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将其1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开网吧,年租金4万元,每年1月底前交清,租期5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后10日内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刘某即将房屋腾空,但因张某未交房租,也就未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20日后,张某要求刘某交付房屋,而刘某主张,张某未交付房租不能交房。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而刘某则认为,自己不交付房屋为行使抗辩权。问:刘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题:

案例: 

吴某为盖房子借刘某5000元,王某4000元,华某8000元,其中刘某为吴某的亲戚。吴某对三人借款的还款期均到202_年10月5日。202_年7月,吴某的房子造好,但吴某并未将借款全部用于盖房,所建房子只值1万余元。202_年10月,债务清偿期届至后,刘某、王某、华某一起到吴某家里讨债,吴某声称无力还债,只有借钱盖的房子1栋。实际上,202_年9月1号,吴某与刘某已就该房屋为刘某的债权受偿订立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王某与华某知道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吴某与刘某之间的抵押合同。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结账。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后,乙公司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称:每月增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适当降低一些。甲公司回信称:同意增加供货。于是,甲公司即于当月向乙公司交付衬衣202_件。但于月底结账时,甲公司坚持按原价结算,而乙公司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的价格结算。双方发生争议。问:根据相关法律应按什么结算?

 [问题:为什么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目前债权人转让债权,是以通知为原则,同意为例外,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同意为原则,通知为例外正好反过来。同时还要特别提醒注意,合同法的措词是很明确的,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该债权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案例:  张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新房3间出租给刘某使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等事由,并约定:在张某的儿子定下的结婚日期前10日,刘某应将房屋交还给张某。合同订立1年后,张某的儿子定于5月1日结婚。张某于4月10号通知刘某于4月20号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刘某以自己找不到住房为由不同意还房,张某无奈于4月21号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房屋。问: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否判决刘某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张某?答:在刘某未找到住房前张某无权要求其返还房屋

 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号交货。8月8号,甲约乙看瓶,并当乙之面掷瓶于地(或赠给市博物馆)。问:乙可否解除合同? 答:可以,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解约。 甲是一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号前交付钢材50吨于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号,甲未交付。乙于6月3号催告甲“贵方务必于6月25号前送到,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过了6月25号,甲仍未送到。问:乙可否解除合同? 答: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径直解除合同。

 202_年8月13号,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购销月饼协议,约定甲于8月17号(中秋节前5天)交货到乙公司。8月23号,甲公司交货于乙公司,乙公司拒收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而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收下送到的月饼。双方发生争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4万元。本案中,乙公司的诉讼是否合法? 根本违约,合同解除的效力

案例:

甲乙系父子俩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去北京出差。202_年2月14号,二人在北京逛超市,正值超市展开情人节降价促销买戒指活动,乙欲为其妻购买戒指1枚,却发现忘带钱包。甲对乙说:我给你付钱;并对售货小姐说,这202_元由我替他付账。售货小姐收了202_元后,将戒指交付于乙。202_年3月9号,甲乙之间因故解散合伙,经亲属中介调解分割合伙财产时,对于甲以前欠乙的借款1000元,乙当场表示免除其父所欠这笔债务。后乙又反悔,并多次向其父索要1000元欠款,甲一怒之下将乙打伤,乙为治伤花去医疗费202_元。甲乙发生纠纷请村委会调解。甲提出:202_年2月14号,乙在北京买戒指,我给他付账202_元,现在乙受伤医药费花去202_元,两下抵销,我们互不欠账,合伙做生意我欠他1000元,他已将我欠他的此笔债务免除。乙说,甲202_年2月14号替我在北京付账,纯属赠与;因合伙终止结算甲欠我000元,虽然我曾表示免除,但后来我又反悔不同意免除。后甲旧病发作去世,只有继承人乙一人。问: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终止?因何原因终止?

1.因为权利义务均已经那个履行完毕而终止 2.因为免除而终止。因为乙方的意思表示已经做出、到达甲方后,甲方没有表示反对,即视为免除生效; 3.不能。因为法律规定的抵消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可以抵消的债务属于同一种性质,而医药费用具有人身属性的侵权之债,202_元的债务是合同性质的合同之债,所以不能抵消。案例2 甲市第三建筑公司和源发建筑材料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于202_年1月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第三建筑公司将自己所属的位于该市繁华地段的铺面出租给代理商的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月5000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租赁期3年。另一份是购销合同。由代理商向第三建筑公司提供5号水泥10吨,共计50000元,第三建筑公司收到水泥后2个月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代理商搬进了铺面,并交付了10吨水泥。2个月后,即202_年3月底,第三建筑公司没有向代理商支付货款。代理商碍于与其的合作关系没有向第三建筑公司索要货款,只是告知其最好在5月16日之前付款。但到了6月中旬,第三建筑公司仍没有支付货款。这时已临近租金支付期,代理商便通知第三建筑公司自己将不交纳上半年的租金。第三建筑公司得知后,在没有通知代理商的情况下,私自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将代理商存放在铺面内的货物搬出。由于无人看管,造成了货物的损失。代理商遂于202_年7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1.代理商能否解除与第三建筑公司的购销合同? 答:代理商能够解除与第三建筑公司的购销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如果该购销合同约定,在履行期届满后,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代理商是否可以在6月底时解除该合同? 答:代理商在6月底时不能解除该合同。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三建筑公司与代理商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约定是履行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即202_年3月底到5月底之间。

3.代理商能否以第三建筑公司不支付货款为由而拒绝向其交纳租金? 答: 代理商不能以第三建筑公司不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向其缴纳租金。

 第三建筑公司与代理商之间存在的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合同:一个是租赁合同,一个是购销合同。两者是相互独立的。

4.当代理商表明自己不交纳租金后,第三建筑公司能否解除与其的租赁合同? 答:第三建筑公司能够解除与代理商的租赁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院能否确认第三建筑公司的解除行为有效? 答:法院不能确认第三建筑公司的解除行为有效。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第三建筑公司没有通知代理商,法院不能确认其解除行为有效。

6.如果第三建筑公司和代理商之间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它们能否相互抵销? 答:能相互抵销。

合同债权债务抵销的法定条件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存在对待之债; 

2、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

3、抵销的债务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问题:

 甲、乙订立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 致乙损失为4万元,问:乙至多可请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 如果甲违约致乙损失6万元。问: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 因甲违约致使乙损失为5000元。问: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本案中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依据是什么?

答:丙、丁共同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戊提供的担保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乙可以在甲、丙、丁、戊之间任意选择要求清偿债务,债务清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甲有楼房一栋,3月1号租给丁,租期10年。同年6月1号,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书面告知了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遭拒,遂生纠纷。问:丙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甲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做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为办理登记。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交付丙占有,甲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丁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甲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10%计算,甲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丁的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后丁将良种鸡送交甲,要求支付运费,家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甲预计的收入落空,甲因不能及时还款和支付货款与乙、丙及丁发生纠纷。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甲与乙抵押权成立,但因为办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乙就甲的音响设备应后于丙的质押权受偿。在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应在买房所在地丁所在地履行,买方甲应支付运费,甲对丁违约,丁可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择一行使,要求加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的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c)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

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4万元 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案例一

马某从某汽车经营部购买1台载重量为10吨的汽车,在办妥车辆的营运手续后,马某从某煤矿将11吨煤运往某市。途中,汽车后外侧轮的钢圈突然破碎,致该车在行驶中向右侧翻车,造成损害。经交警队认定,造成该车翻车的主要原因系由后右外侧轮钢圈破碎所致。马某为维修该车花去费用6000元,钢圈质量鉴定费202_元,停运20日,造成损失8000元。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汽车经营部赔偿其全部损失1.6万元。该案在审理中,汽车经营部对钢圈的质量鉴定提出异议,法院委托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破碎的钢圈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钢圈为不合格产品。汽车经营部应否对马某因购买的汽车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案例二

邱某与皮某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由邱某将其房屋一座以30万的价格卖给皮某,并约定货款分3次付清,每月付10万元,在房款全部付清后由邱某将房屋过户至皮某名下。签订合同的当日,邱某将房屋交给皮某,皮某付款2万元,1个月后,皮某又付3万元。余下房款经邱某多次追要,皮某以无款为由拒付。半年后,邱某以皮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腾房之日的房租(按该市正常房租价每月800元),房租可以从所收货款5万元中冲抵,多退少补。被告皮某辩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本人暂时无力还款,请求给与一定的宽限期。问法院应否满足原告邱某的请求?

案例三

某百货公司为促销电视机,到某学校推销,提出买者可将电视机搬回家试看5日,5日后不满意的可以不买,将电视机退回;满意的就购买。该校职工李某恰需一台电视机,于是就搬回家1台试看。1周后,百货公司的营业员找到李某,要求其支付电视机的价款202_元。而李某则声称:自己仅看了3日,还未决定是否购买,如百货公司不让再试看,就将电视机拿走。百货公司则认为,试看期限已满,李某既然未退回就是同意购买,当然应付货款。双方发生争执。问李某应否向百货公司支付电视机的价款?

应该。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如果买受人试用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李某并没有在5日内返还电视应视为购买。案例分析一

某电业局与某居民小区的居民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中约定,供电电压为220伏,上下浮动不超过5%。但一日,该居民区内的供电电压突然升高,致使部分居民家中的家用电器损坏,共计损失5万元。居民要求电业局赔偿,而电业局以此事故纯属意外为由,拒绝赔偿,并以停止供电相威胁。双方发生争执。受损失的居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电业局赔偿其损失。电业局是否应赔偿因其供电的电压不正常而给居民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二

某市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多处电线被刮断。该市电力公司在暴风稍减后即派出抢修队伍抢修电路,因暴风雨造成该市华丰设备厂停电6小时,造成生产损失7万元。电力公司抢修华丰厂的线路时,因抢修人员疏忽接错了线路,造成短路,致使华丰设备厂2台设备被损,造成损失13万元。华丰厂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电力公司拒绝赔偿。华丰厂以电力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问华丰厂有无权利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答:华丰厂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电力公司当然拒绝赔偿,因为:

1、暴风雨造成该市华丰设备厂停电6小时,属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灾害所造成生产损失7万元损失根据《合同法》不应该有电力公司承担,应由该市华丰设备厂自己承担;

2、电力公司抢修华丰厂的线路时,因抢修人员疏忽接错了电路,造成短路,致使华丰设备厂2台设备被毁,造成损失的13万元是因为电力公司抢修人员误操作所造成的应该由电力公司承担

案例:

于某在外地工作,因继承得到家乡的房屋3间。与于某同在外地工作的邻居孙某因退休欲回老家生活,就与于某协商购买于某的房屋。于某考虑该房也值不了多少钱,就与孙某协商,将该房屋赠与孙某,由孙某出部分钱维修一下村里的小学,双方订立一赠与合同,合同中约定:于某将其房屋3间赠给孙某,孙某出资3万元维修村小学校舍,由村委会协助孙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孙某依合同约定缴付万元给村委会维修校舍,村委会也协助将于某的房屋登记到孙某名下。但孙某回乡后发现,于某的房屋因年久失修,无法居住,于是要求于某出钱维修一下,而于某则称该房屋是赠给孙某的,自己未得1分钱,不能出钱维修。本案中,于某应否出钱维修赠与的房屋?

案例

 某公司因购进一批货物需要资金,与工商银行某支行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300万,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1年。银行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公司提供了借款,公司及时支付了货款。因公司的进货销路很好,资金回笼快,公司就于借款后第7个月向银行还款,但银行拒绝接受,提出只能于借款期满后还款。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收取其返还的借款。问某公司可否提前还款,银行应否接受某公司的还款?

案例:

某市居民田某有房屋4间,自用2间。1996年10月,田某将闲置的2间房屋租给了该市居民钱某,租期从1996年10月3日到1999年的10月3号,月租金300元。1998年4月,田某因经济困难,欲将其出租给钱某的2间房屋出售,遂于1998年4月10日通知钱某,其欲出售这2间房屋,并询问钱某是否愿意购买,钱某当时未做答复。4月14日,田某的好友顾某表示欲购买田某的2间房屋,田某考虑到顾某是其多年好友,又在其生活困难时多次资助过他,遂决定以优惠的价格即2.5万元的价格将2间房屋卖给顾某。4月18日,田某与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4月21日,顾某找到钱某称房子他已经买下,要求钱某腾出房屋,钱某不同意,表示也愿意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这2间房屋,双方争执不下。1998年5月3日,钱某以田某、顾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钱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①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

②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行为须发生在租赁期内 ③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④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是支付价格)⑤承租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应是出售之前的三个月或合理期限内,此期间出租人负有止卖义务。

第五篇: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案例五】解除劳动合同无证据支持,企业面临不利后果

甲公司招聘录用了乙,合同期限3年,合同履行过程中乙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与同事关系紧张,甚至辱骂他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他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通知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乙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甲公司无法提供乙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仲裁机构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有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没有明确的商业秘密范围,未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利益无从保护。

【案例六】企业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谷某于202_年1月应聘至上海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450元。工作后谷某发现,公司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48小时工作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202_年6月3日,谷某经仔细核算后发现,自202_年4月至5月其双休日加班共计9天均未取得工资报酬,遂申请仲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谷某的请求均得到支持。

【评析】本案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付加班费,最终却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法律依据】劳动法44条.doc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TOP